新时期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初探/唐时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7:45:36   浏览:8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时期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初探

在我们几千年沉沉的法蕴中,司法总是被民众赋予了更高的期望,法律、法官,构成了一幅意蕴悠远的哲言。法律作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和谐与秩序的重要规则,法官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古语道:“法平如水,见是非曲直”,在这样的历史底蕴中,在国家审判机关中担负监察职能的纪检监察机关,更是要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做到主题鲜明、思路明确,重点突出,使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能够相得益彰,真正把新时期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抓实抓好。同时,从惩治司法腐败,树立司法权威的角度上讲,加强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也是当前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捍卫司法权威的一件大事。因此,在新时期做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保证司法的公正、高效、廉洁和文明,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思想明确,主题鲜明
新时期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从总体上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执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具体到每个法院本身,要认真体会司法为民的具体要求,把司法为民宗旨贯穿于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始终,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龙头”工程来抓,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真正体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做到通过纪检监察工作达到抓审判强业务、带队伍树形象、建机制重预防的目的,以监督求质量,以改革谋发展,以纪检监察工作树立司法公信、促进队伍建设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协调发展,达到整个法院工作的良性循环。
二、实施“五个加强”,切实抓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一)加强“三观”教育,建设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法院
当前中国法院的建设,面临着历史性的机遇与挑战,唯有大胆改革,革故鼎新,只有建设学习学习型法院、培养学习型法官,站在单位看全省、站在全省看全国,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从不断提高法官的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和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入手。而上述目的的达到,开展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和群众观的“三观”学习教育活动是一个必由之路。通过学习教育,指导审判实践,切实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使法院干警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处处慎权、慎欲、慎微、慎独,真正打造一支廉洁高效、务实求真、从法如流的法官队伍。
(二)有力领导,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是我国法院应当长抓不懈的工作任务,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以协助法院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审判业务紧密结合,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结合,努力优化司法环境,积极发挥职能保障作用。
基于这一考虑,在具体工作中,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领导有力,方案明确。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周密计划,明确要求,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同时,针对法院工作的热点和难点,对症下药,务必出成果、见成效;二是层层落实,范围明确。通过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的方式,在整个法院系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建立“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监督机制和“不必为”的有效机制;三是监督检查,严格考核。任何好的制度的实施,关键还要看是否具体落实,所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结合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重点,对贯彻情况严格考核,将廉政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三)不断学习,增强司法为民服务意识
司法为民,意识是关键,意识是过程,更是结果,唯有真正树立“为民”的意识,加强和深化职业道德建设,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法院干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深化从源头上治理、用规范约束人、用纪律保护人的意识。同时,学习教育要密切联系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一是对群众反映的案件,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娴熟的法律技巧和高度的责任感加以认真解决;二是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疏理,并负责督促落实;三是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凡发回重审等案件,可以考虑先交监察室审核登记备案,再移交审判监督庭进行案件质量检查,从源头上扩宽监督渠道;四是建立案件质量检查通报制度。对案件质量的检查情况作出通报,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对策,使案件审判进一步公正和规范。
(四) 加强信访督察,真正体现司法为民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点监控区是群众信访,因为群众的意见,相当部分是在信访工作中体现出来的,所以,建立信访初访工作责任制和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涉法信访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真正将涉诉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法院工作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要敢于面对,不怕揭短,勇于面对,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来大胆开展工作,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入手,从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入手,对信访案件认真登记,及时回复,对徇私枉法、损害司法机关形象的害群之马,要严肃处理,以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五)加强制度建设,发挥规范化管理的效果
当前,人们群众对全国上下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寄予了厚望,但是在我们全力改革的同时,也要看到任何改革制度保障才是关键,只有建立健全各项规范制度,做到法院工作的有序开展,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才能不断推进廉政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才能做到改革有成。为此,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必须针对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和内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症下药,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完善制度建设,把管案、管事、管人三者有机结合,在法院的点滴工作中体现制度的作用,真正让法院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方向发展。
三、把握三种关系,达到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
在做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同时,我们的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也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种关系:一是处理好纪检监察与法院审判工作的关系。一位哲人说过,没有监督的权力都将会导致暴政,而作为掌控生杀予夺司法大权的审判机关,庄重严肃,但如果不慎用司法权,必然会导致司法腐败。在当前的审判监督体制下,人大的监督是宏观意义的,个案意义上的监督还是主要依靠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从这一层面上讲,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具有方向上的同一性,都是为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大局而努力。二是监督与爱护的关系。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教育和查处,这就需要切实把握好监督与爱护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的真正含义在于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使我们的每一位法官在下笔敲键之时,勿忘自己的法律人身份和法律良知,勿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责任感,真正在充满诱惑的社会里保持法律人甘于清贫的本色,时刻牢记先贤“一枝一叶总关情”的古训,时刻体现司法为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和司法惠民的宗旨。三是实现监督与公正的共赢。在我们的法院工作实践中,纪检监察工作与法院的公正司法相矛盾,相反,两者的良性互动却能实现纪检监察工作与司法公正的双赢效应,我们要从改革、发展的角度面对这一问题,从而从根本上实现法院纪检监察的根本目的。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和国际司法协作的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这一永恒的主题也被时代赋予了新的内容,作为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只有认真面对日益发展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在纪检监察方面的新方法和新内容,大胆开拓、积极创新,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惩戒制度体系,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才能真正在审判工作中体现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的深刻内涵。


新时期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初探

在我们几千年沉沉的法蕴中,司法总是被民众赋予了更高的期望,法律、法官,构成了一幅意蕴悠远的哲言。法律作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和谐与秩序的重要规则,法官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古语道:“法平如水,见是非曲直”,在这样的历史底蕴中,在国家审判机关中担负监察职能的纪检监察机关,更是要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做到主题鲜明、思路明确,重点突出,使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能够相得益彰,真正把新时期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抓实抓好。同时,从惩治司法腐败,树立司法权威的角度上讲,加强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也是当前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捍卫司法权威的一件大事。因此,在新时期做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保证司法的公正、高效、廉洁和文明,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思想明确,主题鲜明
新时期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从总体上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执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具体到每个法院本身,要认真体会司法为民的具体要求,把司法为民宗旨贯穿于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始终,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龙头”工程来抓,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真正体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做到通过纪检监察工作达到抓审判强业务、带队伍树形象、建机制重预防的目的,以监督求质量,以改革谋发展,以纪检监察工作树立司法公信、促进队伍建设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协调发展,达到整个法院工作的良性循环。
二、实施“五个加强”,切实抓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一)加强“三观”教育,建设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法院
当前中国法院的建设,面临着历史性的机遇与挑战,唯有大胆改革,革故鼎新,只有建设学习学习型法院、培养学习型法官,站在单位看全省、站在全省看全国,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从不断提高法官的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和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入手。而上述目的的达到,开展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和群众观的“三观”学习教育活动是一个必由之路。通过学习教育,指导审判实践,切实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使法院干警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处处慎权、慎欲、慎微、慎独,真正打造一支廉洁高效、务实求真、从法如流的法官队伍。
(二)有力领导,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是我国法院应当长抓不懈的工作任务,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以协助法院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审判业务紧密结合,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结合,努力优化司法环境,积极发挥职能保障作用。
基于这一考虑,在具体工作中,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领导有力,方案明确。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周密计划,明确要求,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同时,针对法院工作的热点和难点,对症下药,务必出成果、见成效;二是层层落实,范围明确。通过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的方式,在整个法院系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建立“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监督机制和“不必为”的有效机制;三是监督检查,严格考核。任何好的制度的实施,关键还要看是否具体落实,所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结合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重点,对贯彻情况严格考核,将廉政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三)不断学习,增强司法为民服务意识
司法为民,意识是关键,意识是过程,更是结果,唯有真正树立“为民”的意识,加强和深化职业道德建设,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法院干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深化从源头上治理、用规范约束人、用纪律保护人的意识。同时,学习教育要密切联系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一是对群众反映的案件,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娴熟的法律技巧和高度的责任感加以认真解决;二是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疏理,并负责督促落实;三是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凡发回重审等案件,可以考虑先交监察室审核登记备案,再移交审判监督庭进行案件质量检查,从源头上扩宽监督渠道;四是建立案件质量检查通报制度。对案件质量的检查情况作出通报,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对策,使案件审判进一步公正和规范。
(四) 加强信访督察,真正体现司法为民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点监控区是群众信访,因为群众的意见,相当部分是在信访工作中体现出来的,所以,建立信访初访工作责任制和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涉法信访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真正将涉诉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法院工作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要敢于面对,不怕揭短,勇于面对,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来大胆开展工作,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入手,从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入手,对信访案件认真登记,及时回复,对徇私枉法、损害司法机关形象的害群之马,要严肃处理,以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五)加强制度建设,发挥规范化管理的效果
当前,人们群众对全国上下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寄予了厚望,但是在我们全力改革的同时,也要看到任何改革制度保障才是关键,只有建立健全各项规范制度,做到法院工作的有序开展,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才能不断推进廉政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才能做到改革有成。为此,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必须针对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和内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症下药,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完善制度建设,把管案、管事、管人三者有机结合,在法院的点滴工作中体现制度的作用,真正让法院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方向发展。
三、把握三种关系,达到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
在做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同时,我们的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也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种关系:一是处理好纪检监察与法院审判工作的关系。一位哲人说过,没有监督的权力都将会导致暴政,而作为掌控生杀予夺司法大权的审判机关,庄重严肃,但如果不慎用司法权,必然会导致司法腐败。在当前的审判监督体制下,人大的监督是宏观意义的,个案意义上的监督还是主要依靠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从这一层面上讲,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具有方向上的同一性,都是为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大局而努力。二是监督与爱护的关系。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教育和查处,这就需要切实把握好监督与爱护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的真正含义在于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使我们的每一位法官在下笔敲键之时,勿忘自己的法律人身份和法律良知,勿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责任感,真正在充满诱惑的社会里保持法律人甘于清贫的本色,时刻牢记先贤“一枝一叶总关情”的古训,时刻体现司法为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和司法惠民的宗旨。三是实现监督与公正的共赢。在我们的法院工作实践中,纪检监察工作与法院的公正司法相矛盾,相反,两者的良性互动却能实现纪检监察工作与司法公正的双赢效应,我们要从改革、发展的角度面对这一问题,从而从根本上实现法院纪检监察的根本目的。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和国际司法协作的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这一永恒的主题也被时代赋予了新的内容,作为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只有认真面对日益发展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在纪检监察方面的新方法和新内容,大胆开拓、积极创新,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惩戒制度体系,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才能真正在审判工作中体现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的深刻内涵。


作者: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唐时华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废止)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和监督,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没收的各种物资以及依法追回的赃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罚没物资的处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物资,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明令禁止买卖的物品外,市直属单位的罚没物资统一交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区属单位的罚没物资统一交本区财政部门,委托有经营罚没物资拍卖业务的拍卖行公开拍卖。
第六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物资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私分。不得直接交由其他商业收购部门作价收购,更不允许执法机关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
第七条 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罚没物资管理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对罚没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检查监督执法机关的罚没物资管理执行情况;
(三)对市、区的罚没物资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负责对拍卖行申请经营罚没物资业务的资格审批;
(五)接收市直执法机关上交的罚没物资,组织订价,委托拍卖;
(六)协调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理好各种关系;
(七)依法查处违反罚没物资管理的行为;
(八)依法查处违反罚没物资拍卖业务的拍卖行为。
第八条 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监察、纪检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行为时,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出示有关证明;有权查阅和收集被检查人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方面的证据。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本区执法机关的罚没物资管理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接收本区执法机关上交的罚没物资,组织订价、委托拍卖。业务上接受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执法机关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应由分管领导负责,指定专人保管,设立专项物资帐册,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等制度。
第十一条 拍卖行经营罚没物资拍卖业务的,必须向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经营罚没物资拍卖业务。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资,应在作出没收物品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填写《广州市罚没物资上缴清单》,上报同级罚没物资监管部门。罚没物资监管部门应及时对清单所列物资进行核对、签收。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上交的罚没物资,由接收物资的监管部门会同物价、上交物资单位以及拍卖行组成订价小组,根据有关价格资料、市场行情及罚没物资新旧程度共同商定其拍卖底价。
第十四条 拍卖罚没物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拍卖行应根据物资的拍卖底价进行公开拍卖。对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以及专营、专卖商品,可采取招标或定向拍卖方式,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
第十五条 罚没物资拍卖后所得价款,拍卖行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其余部分移交提供拍卖物资的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因办案工作确需购用罚没物资时,应提出申请,经同级罚没物资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并经订价小组订价后方可购用。
第十七条 国家禁止买卖、流通以及不适宜拍卖的下列物品,执法机关应造册报同级罚没物资监管部门审批后,分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金、银(不含金、银饰品)交由黄金专管部门收购;
(二)各种淫秽物品和政治性、破坏性物品及毒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交公安专管部门处理;
(三)各种非法出版物交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处理;
(四)国家保护的文物交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五)易腐、易烂的鲜活商品交对口国有商业部门收购;
(六)经专管部门鉴定属假冒伪劣的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以及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对执法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违法处理罚没物资的行为向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或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或监察机关对举报者应予保密,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应对违法行业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罚没物资监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隐瞒、转移、私分或自行处理罚没物资的单位和无权经营罚没物资而擅自经营的单位,由罚没物资监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总额两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监管部门报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市有关罚没物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罚没物资的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6年2月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发展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13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发展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06-09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贸易发展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

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会展业发展步伐,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111号)和有关财经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下称会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专业会展活动的奖励或资助和我市会展总体形象宣传、会展申办以及会展业的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展(包括投洽会、台交会等)不在此列。

  第四条 厦门市财政局是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财政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和管理监督。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下称贸发局) 是市会展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年度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编报;负责我市专业会展活动的奖励或资助申请的审批以及会展基础保障资金的使用。

  厦门市人民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下称会展办)是市政府会展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我市会展宣传、会展申办资金的使用和审批。

  第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我市推动和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 会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

  1、会展奖励、资助项目和标准

  (1)招揽奖励:用于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境外或全国性专业展览会招揽单位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展位规模达到13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3000平方米)专业展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展位规模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的(含20000平方米)专业展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展位规模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的(含30000平方米)专业展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为有利于招揽奖励发挥作用,招揽奖励由在厦招揽单位申请。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招揽单位申请。获得了招揽奖励的不再享受展会资助补贴。为发挥展会的综合效益,展会举办天数应在三天以上(含三天),达不到三天的按奖励标准的80%予以兑现。

  (2)展会资助:用于资助我市自行举办的(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厦门承办单位的帐户),并进行商业化运作的 ,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我市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潜在发展前景的国际性、对台经贸展或全国性的专业展览(我市自行举办的本地区展会不在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如下:

  展位规模达到6500平方米以上的 (3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专业展览,每个展位资助500元;同一展会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届,并且要求第一届展位规模不低于300 个,第二届展位规模不低于400个,第三届展位规模不低于500个;每个专业展览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办或协办单位相同,内容及性质相似的展会视同同一展会。

  展会资助由承办单位申请。主要用于展会的宣传、推介和专业客商的邀请。获得了展会资助的不再享受招揽奖励。 为发挥展会的综合效益,展会举办天数应在三天以上(含三天)达不到三天的按资助标准的80%予以兑现。

  相同题材的展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展会资助资金只对其中规模大的展会予以资助。

  2、会展宣传及会展申办

  (1)会展宣传:用于我市城市会展业总体形象宣传和会展活动的推广推介费用、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费用,以及其他各种会展宣传费用。

  (2)会展申办:用于我市争(申)办全国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展会的各种直接费用,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3、会展基础保障:用于会展行业调查、会展统计和评估、会展的培训及推动或促进我市与国际国内展会联盟及其它基础性、保障性公共费用。

  第七条 招揽奖励或展会资助的申请、拨付程序如下:

  1、办展申报。办展单位和招揽单位应在上一年度上报办展计划,并且在展览会举办前一个月向市贸发局提出办展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展览名称、展览规模、展览时间、相关批准文件等。

  2、展会核实。 办展单位应在展览会举办前三天填制《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和展览展位图一并上报市贸发局。展览举办期间,市贸发局、市会展办、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的展览进行实地核实。

  3、奖励或资助申请。展览结束后一个月内,办展单位或招揽单位应向市贸发局提出奖励或资助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展会总结(包括展会效益、分析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办展场所关于展览规模的证明、参展企业名单和招揽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等。

  4、审核拨付。符合展会奖励或资助条件的,经市贸发局审批和市财政局核定后,直接给予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会展专项资金应纳入市贸发局的部门预算。市贸发局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进行会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报和管理,并根据市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向市政府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会展宣传、会展申办及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由市会展办、市贸发局根据经批准的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及支出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市会展办要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展会举办前应对展会承办单位的资格及展会性质进行审查,展会举办时应实地核实专业展位数及有关办展情况。同时应定期不定期的对有关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市会展办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和资助、取消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追回已拨的会展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

  1、未及时报送展会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决算报告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将会展专项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

  3、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展罢展、闹展的;

  4、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5、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

  6、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会展办、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