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活动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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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活动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


关于严格控制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活动的若干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各种检查活动,促进检查活动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加强我市投资软环境建设,规范管理行为,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规定》(闽政[1998]11号)和厦门市委《关于进一
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厦委发[1998]00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工作需要对我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检查、评比、达标、证照年检活动适用本规定。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一组织的卫生、绿化、环保检查等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除外。
第三条 各种检查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一)适度合理。要从实际出发,实行总量控制,限制次数;要力戒多而滥,力求少而精。
(二)讲求实效。开展检查要实事求是,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因地制宜开展,目的不明确的检查坚决不搞。提倡受检单位自查,提倡联合组织检查,能抽查的少搞普查,能用书面材料汇报的不再实地检查。
(三)廉洁守纪。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利用检查“吃拿卡要”以加重企业负担,避免扰乱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四)检查实行报备、登记和审批许可制度。
第四条 市、区政府纠风办分别负责市、区各项检查活动的审查、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检查报备、登记和审批制度。
(一)实行检查报备的项目。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全国、全省范围的各种检查活动,本市有关单位在接到检查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必须报同级政府纠风办备案。对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等非党政机关单位举办,并要我市参与的检查,需报分管该相
关行业的市领导批准才能实施,并按上述要求到政府纠风办备案。
(二)实行检查登记的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或区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种常规检查活动,承办单位要向同级政府纠风办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核发有效期为三年的检查登记证,期满后重新申报,检查登记证由市政府纠风办根据工作
需要统一制发。
(三)实行检查审批的项目。除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省部署组织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和证照年检活动外,市、区各部门自行开展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和证照年检活动,事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级政府纠风办审批后,发给一次性有效的检查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各
种检查活动。
第五条 严禁将检查许可证授予其他机构行使检查或指定检查代理。
第六条 各单位开展检查活动要提前申报。属报备的,要提前三天报备;属登记的,在登记证到期前半个月申请;属审批的,承办部门须在开展检查一周前,将拟开展检查(评比、达标、证照年检)的目的、依据、方式、范围、内容、标准等书面向同级政府纠风办报告。同级政府纠风
办在收文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对各种类型检查(办案调查的除外)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年全市性检查总数控制在2次以内,行业性的检查控制在4次以内。各区自行组织的全区性和行业性检查总量控制在4次以内。有权组织检查的机关每年组织的大范围检查活动不得多于3次。每家企业一年内受检查
的次数不得超过6次。
第八条 对各单位检查活动的审查,政府纠风办要进行统筹安排,根据轻重缓急,从严审批,有序进行;对几个部门共同管理的项目,应协商确定牵头单位,联合组织,尽力避免交叉、重复检查。不得进行同一项目或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
第九条 严格检查秩序。主办单位在实施检查之前,应事先通知受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进行突击检查。主办单位在向检查对象发出通知时,必须注明批文字号;检查时, 一律要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许可证明,检查人员亦应佩戴行政执法标志或其他身份证明牌,文? 髦捶ā6晕窗瓷鲜鲆蠡虺錾笈段Ы械母髦旨觳榛疃患觳榈ノ挥腥ǖ种撇⒓笆毕蛘婪绨炀俦ā? 第十条 各主办单位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随意增加检查项目;不得借机敛财,不准接受受检单位安排的宴请、游山玩水以及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接受受检查单位赠送红、礼品和纪念品。对送检的物品,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
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纠风办对各单位的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方式分为:
(1)对报批报备程序的监督。监督检查主办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范围等要求组织进行及有没有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等情况。
(2)选择典型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对一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强经费开支大,容易诱发群众情绪和滋生不廉洁行为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好的经验帮助总结和宣传、推广,发现问题及时向举办单位提出改正建议直至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组织检查的单位及其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各种检查活动的;
(2)未经报批而擅自组织检查活动的;
(3)在组织实施检查活动时,严重超越规定范围的;
(4)向被检查单位乱收费或变相乱收费的;
(5)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在审批项目中“刁难设卡”或发生其它不廉洁行为的。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纠风办都要设立举报电话,指定专人受理受检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投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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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考核中有关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78号




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考核中有关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中有关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请示》(赣环控字[2000]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1992年8月1日之前安装的锅炉,SO2排放浓度限值按照下列原则确定:1999年之前下达限期治理要求的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91)执行。2000年1月1日至2月29日前下达限期治理要求的,若达标期限在2000年3月1日以前,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91);若达标期限在2000年3月1日后,则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3-1999)执行。2000年3月1日以后下达限期治理要求的,一律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CWPB 3-1999)执行。

  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达标考核验收仍按我局环发[1998]3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8〕62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
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快建设区域性商业中心城市,通过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推动全市商贸服务业快速发展和提升,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与记分办法
考核内容包括商贸、物流等行业管理职能内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基础设施、金融、交通运输、文化教育、烟草等行业的项目。考核采取记分制,考核积分=考核记分+加分-扣分。
1、目标考核记分
①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标的基本分2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2分,增减分不超过基本分50%。
②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论证任务的基本分15分,完成的得基本分,未完成的按实际进度相应扣减5—10分,未启动的不记分。
③完成生猪屠宰机械化和生猪屠宰场(点)关闭任务为15分,未全面完成的不记分。
④完成万村千乡农家店新增目标任务并验收合格的基本分15分,每增减1个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基本分50%。
⑤完成“10大典型”培育目标任务的基本分20分,每增减1个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50%;
⑥完成商贸业5000千万以上投资项目任务的基本分15分,每增减1个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50%。
以上如有缺项的,按该项最低得分70%记分。
2、加记分
①当年新增1个年成交额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市场分别加记0.5分、1分、1.5分、2分、2.5分。
②当年新增1个年销售额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商场、超市)分别加记0.5分、1分、1.5分、2分、2.5分。
③当年新增1个本土连锁龙头企业并开设连锁店分别超50家、100家或主营收入超5亿、10亿元的分别加记2分、4分。
④当年新建1个单体投资1亿元、2亿元、4亿元、8亿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分别加计1分、2分、3分、4分,在开业年度一次性加记分,不包括物流、市场组合项目。
⑤当年新获批1个市级、省级、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加计1分、2分、3分。
⑥当年新获批1个省级、国家级商贸业品牌企业或产品的,分别加记1分、3分(品牌指国家、省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国家、省命名的商贸物流基地);获得1个商贸服务业产品专利加记1分。
⑦当年新增1个四星、五星级酒店(饭店、宾馆)或市场,分别加计1分、2分。
⑧当年新增1个商贸服务业外包企业加记1分,新增1个商贸服务业上市公司(包括增发)的加计5分。
3、扣减分
①每出现一起违法经营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一定影响,被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的扣减5分。
②每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扣减5—10分。
③未出台商贸业鼓励扶持政策,财政未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的扣减5分。
④未出台商贸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未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的扣减5分。
凡受到扣减分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一等奖。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得分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第四、第五名为二等奖,第六、第七名为三等奖。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奖励,对单位颁发奖杯。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市政府成立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负责对全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督查和协调。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贸局,具体负责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2008年度考核目标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2008年全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分解表”为依据。
各地要增强目标责任意识、创新创优意识和争先进位意识,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目标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形成责任保障体系。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通过考核,考出新干劲、新形象、新业绩。
对各地商贸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考核办法自2008年起试行。
附件:2008年全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分解表
附:
2008年全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分解表

序号 主要目标 单位 全市 广陵区 邗江区 维扬区 宝应县 高邮市 江都市 仪征市 开发区 新城
西区 化工
园区 备注
1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 % 16.0 17.0 17.0 17.0 16.0 16.0 16.0 16.0 —— —— ——  
2 新增加机械化、半机械化生猪屠宰场 个 5 —— 1 —— —— 1 2 1 —— —— ——  
3 年内关闭生猪屠宰场(点) 必保任务数(个) 28 —— 8 2 —— 7 7 4 —— —— —— 具体关闭名单附下
争取任务数(个) 36 1 8 2 —— 7 14 4 —— —— ——
4 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论证 % 100 —— —— —— 100 100 100 100 —— —— ——  
5 新增“万村千乡”
农家店 必保任务数(个) 150 5 20 5 32 31 38 19 —— —— —— 按照各县(市区)行政村数量的1/8分配,其中广陵、维扬、宝应有相互调剂数
争取任务数(个) 300 30 50 20 50 50 60 40 —— —— ——  
6 完成“10大典型”培育目标 个 100 38 15 16 4 5 10 4 4 3 1 按排列出的初步名单
7 5千万以上投资项目 个 80 16 10 8 8 10 17 11 —— —— —— 按07年各县(市区)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分配

附:年内关闭生猪屠宰场(点)具体名单:广陵区 扬州市食品公司亲亲屠宰场; 邗江区 方巷黄珏屠宰点 公道林香屠宰点 头桥屠宰点 沙头镇霍桥尹桥屠宰点 李典黄桥屠宰点 食品公司屠宰点 汊河屠宰点 甘泉屠宰点; 维扬区 西郊屠宰场 西湖屠宰场; 江都市 惠通屠宰场 砖桥屠宰场 曹王屠宰场 嘶马屠宰场 塘头屠宰场 华阳屠宰场 高徐屠宰场 黄思屠宰场 周西屠宰场 东汇屠宰场 永安屠宰场 锦西屠宰场 麾村屠宰场 宗村屠宰场; 高邮市 高邮镇屠宰场 卸甲镇卸甲屠宰场 卸甲镇龙奔屠宰场 车逻镇屠宰场 龙虬镇龙虬屠宰场 龙虬镇张轩屠宰场 开发区屠宰场; 仪征市 十二圩屠宰场 新城屠宰场 龙河屠宰点 马集屠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