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的通知(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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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的通知(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的通知(节录)

1959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大军区军事法院:
现就有关法院工作方面执行特赦令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正确地进行这项工作,望即组织干部,认真学习特赦令、有关的文件和人民日报的社论。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都应当提到处理特赦罪犯工作的专门机构研究解决。
二、根据特赦令的规定,我们意见:对特赦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经中央批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发给特赦通知书。对特赦的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凡原由最高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前各分院)作为第一审或第二审判决的,经省、地委批准后,由高级人民法院代为填发最高人民法院的特赦通知书(特赦通知书,由本院发给你们);凡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经省、地委批准后,一律由高级人民法院发给特赦通知书;凡原军事法院判决而现在在部队执行劳改的,经大军区党委批准后,由大军区军事法院发给特赦通知书;凡原由军事法院判决而现在在地方执行劳改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发给特赦通知书。特赦通知书除发给特赦罪犯本人外,应发给特赦罪犯安置地的省一级公安、检察机关各一份;原判死缓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特赦通知书,发给罪犯劳改的执行机关一份;同时都应当发给原终审法院一份(订入原卷)。
高级人民法院特赦通知书,照本院9月17日所发的格式(空白稿)照式翻印使用。大军区军事法院特赦通知书,可以仿照高级人民法院特赦通知书的格式。
三、特赦罪犯的服刑时间,按实际关押的时期计算,即判决以前被关押的时间,也作为罪犯的服刑时间。但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其缓刑时间从判决的日期起算,在判决以前被关押的时间,不得计算在内。
四、在这次特赦的罪犯中,包括有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问题。凡经特赦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新的刑期一律从特赦通知书发出的日期起算,并应在特赦通知书上注明。在这次减刑以前的服刑的时间,不得折抵。
五、在特赦的罪犯中,凡原判决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应在特赦以后,照原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开始执行,并应在特赦通知书上注明。如有个别经党委批准恢复政治权利的,也应在特赦通知书上注明。
六、对这次特赦罪犯的原有卷宗,仍应由原保管法院妥为保管。特赦通知书的底稿和有关的文书,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大军区军事法院统一保管。
七、在特赦令公布以后和第一批特赦罪犯处理以后,可能有一部分在押罪犯或他们的家属,向人民法院申请特赦,也可能有一部分群众(包括苦主),对某些罪犯被特赦释放,在思想感情上一时接受不了,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在接到这种申诉和意见时,应当送请处理特赦罪犯的专门机构研究后,再作处理;没有设立这种机构的地方,应当同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再请示党委决定处理。
八、高级人民法院和大军区军事法院在填发特赦通知书时,必须逐个严格核对,填写清楚,避免发生任何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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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投资〔1999]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人民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重大决策,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使财政资金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现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增发财政债券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决策,根据国债专项资金支持技术改造的任务及要求,使国债专项资金切实 发挥引导支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用国家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债券资金和中央财政转贷地方财政的债券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国家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人民币贷款。
  二、国债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体现支持“质量、品种、效益”和替代进口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使其尽快取得标志性成效。
  第六条 凡承担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债专项资金的支持。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原则上由国家主要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承贷。
  第七条 用国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实施。
  三、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及补助资金的下达
  第八条 项目投资补助主要支持512户重点企业、120户试点企业集团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企业社会效益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并适当向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倾斜。
  第九条 具体项目投资的补助金额,按该项目贷款总额两年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计算。对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的上述企业视项目情况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第十条 根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银行对项目的承贷金额,一次核定补助金额,分两年注入。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其他企业,享受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资金按照银行对项目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现行贷款利率,按照一定的贴息年限,实行全额贴息,一次核定。项目贴息年限,原则上为一年。对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的下达,原则上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实际落实到项目承担企业的贷款金额、具体贴息年限,按年度拨付。
  第十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有关银行联合下达《国债专项资金重点技术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地方企业的项目需经地方财政部门承诺后下达,明确补助和贴息资金。补助和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承担项目的企业。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拨付。
  四、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在基本结算开户银行设立“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并将国债专项资金存入该银行专户,由银行对国债专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专款专用。国债专项资金由银行按规定用途人该帐户内划收或及时将该企业承担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项目贷款利息拨到承贷银行。凡不符合资金规定用途的,银行不得划拨支付。项目贷款利息尚未付清之前,企业不得将贴息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补助金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和有关银行,要定期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每年年底要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财政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专门负责组织对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项目执行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五、奖 罚
  第十九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除将截留的国债专项资金全额收缴中央财政外,立即停止对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与此同时,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业2000年过渡期安排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业2000年过渡期安排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证券期货计算机2000年问题风险,现将过渡期安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券期货业2000年过渡期自1999年12月30日正常清算完成开始,至2000年1月7日正常清算完成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1999年12月30日正常清算完成后,各单位进行数据和系统备份,并做好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的准备。
(二)1999年12月31日,各证券经营机构(含专营、兼营)及其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关证券交易中心、原有基金管理人,须向所在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数据备份。系统备份和全年数据备份由各单位自行保管。
有关数据备份、数据备份报送及查询服务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三)为避免病毒感染,免遭黑客攻击,防止周边环境故障对计算机系统的影响,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系统的实际情况,采用可靠的系统监控方案,安排专人值班,并自行决定在1999年12月31日向2000年1月1日过渡时是否部分开机、全部开机或全部关机。
系统监控和恢复要考虑时差问题,部分计算机2000年问题可能在美国西部时间2000年1月1日发生。
(四)2000年1月1日下午,在高度关注黑客、病毒和基础行业Y2K过渡情况的前提下,各单位对系统及相关环境进行自查、自测。
(五)2000年1月2日上午9∶00-11∶30,各证券期货交易所提供联网测试环境,进行证券期货业联网测试,下午进行系统恢复。
本次测试不印发统一的联网测试方案,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系统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时间,模拟日常交易过程,组织测试,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及时报告。
(六)2000年1月3日,各单位根据自查和联网测试结果调整系统,做好2000年1月4日首日交易的准备。
(七)2000年1月4日进行首日正常交易。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通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系统应于8∶00前进入就绪状态,各单位员工至少提前一小时上班,做好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将在这期间进行现场抽查。
二、严格执行现场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一)各单位应指定联络人,负责按规定向公司总部、交易所或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时、准确报告敏感日期内的各种情况,并建立与电信、电力、公安、计算机厂商等部门的联系,必要时,获得他们在有关业务、技术、保安、电力等方面的支持。(现场报告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二)1999年12月30日晚-2000年1月7日、2000年2月27日-3月1日期间,中国证监会、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及时报告本地区、本行业出现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三)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于1999年12月30日-2000年1月7日、2月27日-3月1日16∶00前,每日填写《证监会派出机构情况报告表》(附件三),将所辖区域2000年过渡的情况、问题和采取的措施简要报告中国证监会应急指挥中心(E-mail:si
itac@public3.bta.net.cn,传真:010-88061294、88061314)。
三、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2000年过渡期间的各项工作,精心落实资金和电力等资源,明确各应急岗位的人员和职责,按照本单位应急计划,重点保证业务数据的安全,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在过渡期间,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了解辖区内各
单位2000年过渡情况,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成立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指挥小组和应急指挥中心、周正庆同志任组长、陈耀先、陈东征同志为副组长,应急指挥中心下设现场指挥办公室,徐雅萍同志任现场指挥。(现场指挥室联系电话见附件二)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成立Y2K应急指挥分中心。各派出机构主任担任应急指挥中心指挥。
本通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卫星通信系统传输至各证券营业部。

附件一:数据与系统备份、报送及查询服务工作规程
一、数据备份
(一)备份内容
备份内容包括数据备份和系统备份。数据备份至少应包括所有投资者1999年全年交易明细数据,系统备份至少应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系统入网底稿、用户名、用户权限、系统配置参数等,以确保系统全面应急恢复。
(二)备份介质
数据备份必须采用两种以上的存储介质,如光盘、硬盘、磁带等。
(三)备份格式
业务数据应以两种数据格式(如数据库格式和文本格式)做好备份。
(四)备份检查和保管
必须指定专人对备份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可读性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除报送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数据备份外,其余的系统、数据备份应按《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妥善保管。
二、数据报送
(一)报送内容
报送的数据只限于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关证券交易中心所做的1999年12月30日闭市完成清算后当日资金、股票或持仓量、保证金余额等数据的备份。以上单位的系统备份和各基金公司的数据、系统备份不在报送之列。
(二)报送单位
各证券经营机构以营业部为单位报送,证券经营机构总部有投资者数据的,其所备份的业务数据也需报送。期货经纪公司可根据系统实际情况,以分支机构为单位报送或公司总部统一报送。
(三)数据报送的准备和程序
1.1999年12月24日前,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和原有基金管理人将本单位定稿的应急计划报送所在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的应急方案应包括本单位应急指挥中心地址、联系电话、应急总指挥、指定联络人等,以便于
备份数据报送和应急联络工作。
2.1999年12月24日前,证监会派出机构应积极与当地银行联系,落实指定保管箱的租用事宜,并于12月28日前将报送地点通知辖区内各报送单位。各派出机构在选择数据报送地点时,应遵循便利、可靠、安全原则,充分考虑各报送单位的分布和偏远地区的实际情况,当
地没有银行保管箱的,可购买保险箱。租用保管箱或购买保险箱的费用由各报送单位承担。
3.1999年12月30日下午正常清算结束后,各单位进行数据、系统备份,指定专人对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可读性签字确认后,放入公文袋中,由营业部或分支机构第一负责人密封、骑缝签字、盖章,准备次日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4.1999年12月31日18∶00前,各报送单位派两人将所备份的数据送至所在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指定地点的银行保管箱(或保险柜),与派出机构专人签字确认后,放入保管箱妥善保存。
数据备份建议采用光盘为存储介质,采用光盘为存储介质的报送单位,只需报送一份备份数据,采用其他存储介质的报送单位,需报送两份备份数据。
(四)报送数据的取回
1.所有报送的数据备份至少要保存至2000年3月31日。
2.2000年3月31日以后,各报送单位可按照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统一安排,取回报送的备份数据,妥善处理。
3.如因特殊原因,报送单位需在2000年3月31日前取回所备份的数据,应向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拷贝使用,并详细记录使用过程,但原备份数据至少应在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下保存至2000年3月31日。
(五)要求
1.各报送单位应认真进行备份,确保备份数据正确、完整和可读。凡因玩忽职守或走过场,没有进行严肃认真的数据备份或到期不报送备份数据,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单位,中国证监会将追究其法人代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加强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防止所报送的备份数据丢失、损坏或被不正当使用。
三、查询服务
过渡期间,当投资者要求查询时,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确保能随时为投资者打印其当日交易数据、持仓量、持仓保证金、资金余额、浮动盈亏、客户权益数据。证券营业部应确保能随时为投资者打印其资金,证券帐户余额数据,参考格式如下:
股东资产数据明细打印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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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资金帐号|上海股东帐号|深圳股东帐号|资金余额|证券代码|持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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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正常查询使用交割单;
2.备查资料清单以尽可能简捷为原则,逐行打印,每行标准内容如上所示,同
一帐户重复的内容可打可不打。

附件二:现场报告工作规程
一、证券营业部及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报告
一般性技术故障报告:出现一般技术故障,应抓紧解决;必要时,可直接联系证券、期货交易所,请求技术支持。
重大技术故障报告:当发生技术事故无法自行解决,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周边环境(如通信、供电等)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公司总部及所在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停机报告:当技术故障导致停机、无法继续交易时,应及时报告总部和所在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由公司总部报告交易所。
除请求技术支持外,证券营业部和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不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二、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总部报告
一般性故障报告:当发生一般技术问题并能短时间解决时,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不需报告,但应做好故障现象及解决过程的记录。
重大技术事故及停机报告:当发生重大技术故障,导致所属营业部停机、不能继续交易时,总部应立即向交易所和营业部所在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三、交易所报告
事故报告:交易所出现技术故障,应按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向证监会报告事故及处理情况;
停市请示:如果周边环境发生故障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性因素,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数量的会员席位技术性故障,接近停市规模的,应向证监会请示紧急停市。
四、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日常报告:1999年12月31日-2000年1月7日、2月28日-3月1日,每日汇总所辖区域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报告的技术事故和处理情况,填写《证监会派出机构情况报告表》,于15∶00-16∶00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紧急事故报告:如果所辖区域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大面积停电、通信中断、失火等),影响到营业部正常交易,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技术性停电、无法及时恢复等,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现场指挥室联系电话
(一)中国证监会现场指挥室对各派出机构的联系电话分别是:
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010-88061614、95800呼530713
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010-88061615、191呼1257101
北京证券监管办事处:010-88061616、191呼1257105
天津证券监管办公室,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17、191呼1257109
沈阳证券监管办公室,长春、哈尔滨、大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18、68478800呼69191
南京、杭州、宁波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19、66068888呼1877
济南证券监管办公室,合肥、郑州、青岛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20、68348899呼63256
武汉证券监管办公室,长沙、南昌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21、198呼10030380
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福州、南宁、厦门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22、64269988呼55012
重庆证券监管办事处,海口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23、65062288呼25826
成都证券监管办公室,贵阳、昆明,拉萨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24、95800呼756270
西安证券监管办公室,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25、68348800呼50081
(二)中国证监会对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联系电话:
上海证券交易所:010-88061610、13501335677
深圳证券交易所:010-88061611、13601358661
上海期货(筹)、郑州商品、大连商品交易所:010-88061612,88061613、13601387865

附件三:证监会派出机构情况报告表

记录人(报告人): 日期: 年 月 日
-------------------------------------------
|报告单位 | |报告人| |联系电话| |
|-----|-----------|-----------------------|
|报告时间 | __时__分 | 指定联络人(签字) | |
|-----|-----------|-----------|-----------|
| | 证券公司数 | 证券营业部数 | 期货经纪公司数 |
| |-----------|-----------|-----------|
| | |应急处| | |应急处| | |应急处| |
|目前状况 |可正常|理后可|无法维|可正常|理后可|无法维|可正常|理后可|无法维|
| |运行 |维持运|持运行|运行 |维持运|持运行|运行 |维持运|持运行|
| | |行 | | |行 | | |行 | |
| |---|---|---|---|---|---|---|---|---|
| | | | | | | | | | |
|-----|-----------|-----------|-----------|

| |硬件 | | | |
| |故障 | | | |
| |---|-----------|-----------|-----------|
| |系统 | | | |
| |软件 | | | |
| |故障 | | | |
| |---|-----------|-----------|-----------|
| |应用 | | | |
|故|软件 | | | |
| |故障 | | | |
| |---|-----------|-----------|-----------|
|障|通讯 | | | |
| |故障 | | | |
| |---|-----------|-----------|-----------|
|类| |电| | | |
| | |力| | | |
| | |-|-----------|-----------|-----------|
|型|外|电| | | |
| |部|信| | | |
| |环|-|-----------|-----------|-----------|
| |境|银| | | |
| |故|行| | | |
| |障|-|-----------|-----------|-----------|
| | |其| | | |
| | |他| | | |
|-----------------|-----------|-----------|
|出现的故障中,属Y2K问题| |出现的故障中,不属于 | |
|的家数为: | |Y2K问题的家数为: | |
|-------------|---|-----------|-----------|
|备注(不够可附纸) | | | |
-------------------------------------------
证监会传真:88061294,88061314,661210876
E-mail:sittac@public3.bta.net.cn



199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