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中秋、国庆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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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中秋、国庆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中秋、国庆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中秋、国庆两节将至,为确保商品市场供应充足,上市销售食品质量安全,节日市场稳定、和谐。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应急预案,责任落实到人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商运发〔2005〕351号),进一步细化节日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节日市场供应领导小组,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节日市场供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供应偏紧、可能出现脱销断档的商品,要全面掌握生产、库存、消费、调入调出等情况,尽快落实能够紧急动用的货源。把建立应急投放网络作为“菜篮子”市场供应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选择一批规模大,信誉好的养殖、屠宰、加工及批发零售企业,签订应急投放协议,建立加工投放网络,对没有建立应急投放网络的,要追究“菜篮子”市场供应领导小组责任。
  二、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掌握节日市场情况
  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7〕34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两节期间市场价格和重要副食品销售量的统计监测工作,继续认真执行猪肉等主要副食品监测日报制度,深入分析副食品市场供需状况和价格走势,在市场出现价格暴涨或脱销、断档等情况时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直接报告商务部。加强黄金周期间市场运行分析,详细了解本地区重点零售、餐饮企业销售情况、热销商品特点、主要商品价格走势和客流等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2007年10月7日上午11点前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三、组织商品货源,增加市场供应
  加强与铁路、交通部门的协调配合,帮助流通企业落实运销渠道。组织指导企业积极备货,适当增加库存。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投放储备肉,落实专人负责并优先供应高校食堂,确保猪肉等副食品不断档、不脱销。做好猪肉替代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组织副食品展销会,增加禽、蛋、水产品及豆制品等上市量。深入研究市场消费结构变化趋势,组织增加适销对路的“名、优、特”商品供应,在交通不方便的居民生活区增设临时销售点,方便群众购买。切实做好高校食堂供应工作,帮助建立食堂采购平台、定点直供等工作机制,切实维护高校食堂饭菜价格稳定。
  四、严格行业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严格执行节日值班、巡查和重大事件报告等制度,对群众举报或媒体反应的各类市场问题,要及时掌握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从快处理。在整治工作中发现、处理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落实商务部制定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健全市场准入、经销商管理、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及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深入做好“三绿工程下乡”工作,加强农家店的经营管理,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集中精力做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深入屠宰场进行检查,杜绝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肉品上市流通。集中开展一次酒类市场专项检查,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节日期间餐饮市场供应管理,重点做好中小餐馆、乡镇餐馆的卫生监管。
  五、抓好安全工作,规范经营行为
  加强商场(店)、宾馆、饭店、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完善大型展销、促销等活动的应急预案。加强节日期间流通企业经营活动管理,规范企业促销行为,提倡明折明扣,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严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曝光违法案件,揭露欺骗手法,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的意识和能力。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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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办医[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近几年,我部全面推行兽药GMP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清理兽药地方标准活动,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出台相关管理政策,针对兽药产品市场流通和流通时限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据反映,个别地区因对兽药管理政策理解不够,执行上仍存在偏差。为维护兽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第560号公告和《关于清查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5]33号)规定,列入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序号1的产品属禁用兽药,自2005年10月28日起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列入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序号2的产品,自2005年12月1日起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违者依法严厉查处。

  二、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列入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序号3、4、5的产品,以及列入农业部《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的产品,自公告发布之日6个月后,不得经营、使用,违者按经营、使用假兽药处理。

  三、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且原地方产品批准文号仍在有效期内的GMP企业产品,属合法产品,可继续经营、使用;但原地方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已到期的,企业应停止生产,我部暂不换发文号,违者按生产假兽药处理。

  四、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GMP企业按国家标准生产、且地方产品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为合法产品,可继续生产、经营、使用。按照自愿原则,GMP企业可以提前申请换发该类产品批准文号。

  五、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的,原产品批准文号仍在有效期内的GMP企业,应在公告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手续,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可继续经营、使用;原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满和拟生产该类产品、且参与地标升国标的GMP企业,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程序申报产品批准文号。

  六、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GMP企业生产的合法产品可在全国兽药市场自由销售流通,并接受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抽检。对外埠产品,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药执法部门和兽药监察机构不得采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措施,不得以登记、注册、备案等名义推行兽药准入制度,更不得以此实行变相收费。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苏州市政府转发关于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2008〕86号



苏州市政府转发关于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关于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
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构筑困难家庭生活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9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着力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建立物价上涨与低收入困难家庭临时生活补贴动态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物价上涨对困难家庭的不利影响,切实保障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补贴条件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3%,即启动城乡低保家庭临时物价补贴动态机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连续三个月回落到3%以内或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即停止发放低保家庭临时物价补贴。补贴动态机制启动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前一季度的临时物价补贴,其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累计达到3%及以上的月份,由有关部门直接按季发放临时物价补贴。
三、补贴对象
(一)五类在册的城乡困难对象,即城乡低保、低保边缘、三无、五保对象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二)在领失业金人员;
(三)城镇登记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即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补贴标准
临时物价补贴的发放标准,按当月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水平确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累计达到3%且低于5%时,补贴标准为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达到或超过5%时,补贴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五、资金来源
临时物价补贴资金由市、区政府统筹安排,其中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城区由市、区按现有财政体制承担;特困职工的临时物价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在领失业金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临时物价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资金发放
特困职工的临时物价补贴由市总工会负责发放;在领失业金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临时物价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其余对象的临时物价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各市(县)政府可参照上述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低收入群体临时物价补贴办法。
本办法从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总工会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