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审查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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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审查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审查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规范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林规发〔2010〕203号)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审查要点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审查要点
本要点适用于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的审查工作,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规划大纲审查参照执行。
一、审查组织
规划大纲审查工作由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审查小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审查小组由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等人员组成。
二、审查原则
规划大纲审查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于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对规划大纲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提出意见。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注重实施。贯彻国务院关于“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的要求,既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规程规范,又要兼顾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林地保护利用现状及特点,确保规划大纲既符合国家宏观管理战略布局,又便于在本行政区域进行控制和实施。
(二)严格保护,突出重点。按照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严格保护现有林地资源,积极拓展绿色生态空间。对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区域林地,以及高效生产木材、木本粮油和生物质能源等林地进行重点保护。
(三)持续利用,提高效益。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转变林业发展和林地利用方式,科学利用林地,充分发挥林地生产力,促进林地利用从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
(四)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地的多功能需求,优化林地保护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统筹生态、生产、建设使用林地,明确区域林地利用方向和重点,合理配置林地资源。
(五)强化调控,科学管理。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创新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林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审查依据
(一)《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地方颁布的与森林资源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国函〔2010〕69号文件。
(三)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技术标准。
(四)《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五)《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六)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地方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公益林区划界定和全国土地调查等成果。
(七)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造林绿化规划,全国、区域林业发展区划。
(八)其他有关资料。
四、审查重点
(一)基础数据
1.审查规划基础数据的客观准确性。规划的基础数据要以符合规定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等为基础,以最新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数据为总控,并结合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调查成果,按规划的林地分类将林地及森林资源现状数据统一到规划基准年2009年,合理分解落实到县级单位。
2.规划基础数据,要包括反映林地现状与结构的地类、权属、森林类别等数据;反映森林现状及结构的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和起源、林种等数据。
3.规划基础数据要明确林地质量等级及划分标准、林地生产率现状,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的数量及结构分布,现有林业重点工程数量及实施范围。
4.其他有关基础数据。
(二)专题研究
1.规划大纲要在充分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2.专题研究要立足地方林地保护利用的实际,围绕林地保护利用重大问题开展并形成专题报告。
3.专题研究要突出针对性、前瞻性和较强的指导作用。
(三)林地现状评价
林地现状分析评价要全面准确,客观体现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的成效,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全面分析原因,论证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必要性。
(四)指导思想
规划大纲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可持续经营的方针;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科学管理的原则;要体现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原则,强化调控,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五)规划目标与任务
规划大纲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和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准确把握未来林地利用和管理面临的主要机遇与挑战;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加强节能减排、提高林业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为出发点,明晰林地保护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思路;要立足解决当地林地保护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林地保护利用的目标任务、战略重点和政策导向。规划目标要体现“双增”目标实现情况,并明确规划目标指标的实现途径和可行性。
(六)结构调整优化
围绕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要求,按分区、分类、分级、分等统筹安排,合理调整结构。
1.在区域间差异性和区域内一致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全国、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林业发展区划,合理进行林地保护利用区划,确定区域林地保护利用方向,体现区域布局的合理性。
2.统筹公益林地与商品林地结构,优先保护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地,保障重点公益林建设,积极发展重点商品林基地;要积极保护天然林资源,科学调整天然林地与人工林地结构。
3.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要求,制定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标准,明确不同保护等级规模和保护措施。
(七)指标控制
规划大纲必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各项规划指标。指标确定要符合当地实际及需要,并分解落实到县级单位。分解依据要充分,时序安排要合理。
1.林地保有量
林地保有量安排必须体现“应保尽保”的原则,原则上保证森林“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省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与重点生态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保障和落实。
林地动态平衡调整方案要切实可行,补充林地数量要能满足本辖区规划期内生态建设需求。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生态重要区域、25度以上的耕地和生态脆弱区域的沙化耕地、能够恢复植被条件的石漠化土地、退化土地等要纳入补充林地范围;废弃工矿、废弃山区村庄及村中空闲地等宜林闲置地要按照宜林则林的原则纳入补充林地;违法毁林开垦的林地必须纳入还林规划。
2.森林保有量
森林保有量要满足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的要求,体现对有林地和生态脆弱地区灌木林地的严格保护。
森林保护与发展要以改善当地生态状况为目标,规划宜林地造林、退化林地修复、森林植被恢复等内容。
3.重点公益林地比率
重点公益林地规划指标要体现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比率要科学合理。国家级公益林地范围和面积不得擅自调整。
4.重点商品林地比率
重点商品林地规划指标要以维护生态安全为前提,优先保障国家木材生产基地和其他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对林地的需求,合理确定。
5.占用征收林地定额
占用征收林地指标要适度保障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公共建设使用林地,控制城乡建设使用林地,限制工矿开发占用林地,规范商业性经营使用林地。
6.林地生产率
林地生产率指标要综合考虑林地潜力、森林经营模式、利用方式等因素,科学合理测算。
(八)林地用途管制
规划大纲要本着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的原则,科学合理预测建设用地对林地的需求,体现“优化配置、有保有压”的原则,重点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使用林地,严格控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和灾毁林地要有恢复计划和措施。
(九)林地保护
1.结合本行政区林地现状、发展潜力以及生态建设和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的需求,规划可行的补充林地后备资源途径,发挥林地对生态安全的支撑作用。
2.围绕森林保护目标,明确保护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遏制林地退化,实行森林占补平衡的政策措施。
3.按差别化管理要求,结合已完成的国家级、省级主体功能区(包括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规划成果,统筹调控本辖区的林地利用方向,落实差别化林地保护管理政策措施。
(十)林地利用
1.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出林地质量分等标准,明确不同等级林地的利用模式、规模和管理措施。
2.本着“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加强宏观调控,合理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和林地利用方式,明确森林质量工程、林产品基地用地规模与布局,提高林地生产率,促进林地利用由粗放向集约高效转变。
(十一)保障措施
规划大纲要围绕保障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从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个方面,拟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保障措施,强化规划实施执行力。
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各项保障措施,尤其要落实节约使用林地的价格调节机制、不同用地途径的管理与调控政策等创新性林地管理政策措施,明确将约束性目标指标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规划实施监测与评估机制和体系,确保规划的执行。
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建议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转变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形成保护林地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提高林地保护利用宏观调控能力。
(十二)成果要求
规划大纲要符合《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相关要求,结构清晰完整,说明简明扼要,统计表全面,专题研究报告有针对性。
(十三)协调与论证
1.规划大纲须经过专家咨询和部门论证,经本辖区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上报。
2.规划大纲编制要与当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城建、农业、交通、水利等部门协调,对规划目标及林地规模、结构、布局和相关政策等进行沟通确认,并与下级规划进行对接。
五、审查结果处理
审查单位应当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规划大纲通过审查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意见,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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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办法

(1993年3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本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分别对每个专门委员会整个名单合并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根据大会期间审议法律案、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国家预算的需要,本次会议在三月十六日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先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其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在本次会议的后期通过。




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业经2007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七年六月五日



  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暂住人口登记,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的决策水平,根据《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没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到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上街区)暂时居住的人员。
  寄养寄读、探亲访友、出差、就医、旅游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港、澳、台同胞、侨胞在本市市区的暂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暂住人口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不含上街区,下同)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暂住人口登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暂住人口的暂住登记,发放、变更、收缴、注销居住证;
  (二)定期核对暂住人员的登记情况,对暂住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本辖区内暂住人口档案,定期进行暂住人口统计,完善对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管理;
  (四)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责任和措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工作。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设立暂住人口登记站,并可根据暂住人口居住情况设立暂住人口登记点,负责受理暂住人口登记申请,为暂住人口提供服务。
  区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暂住人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暂住人口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聘用暂住人口协管员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财政承担。
  暂住人口协管员优先从本市失业人员中聘用,具体聘用、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制定。


  第六条 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


  第七条 市、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应当采用先进管理手段,提高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安、工商、税务、房地产、人口和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暂住人口登记情况通报给房地产、税务、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
  公安机关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部门在征缴税款工作中,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及时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九条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暂住人口。
  暂住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暂住人口登记站、点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和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条 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暂住人口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证。
  住宿在旅馆的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申报暂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办理;
  (二)个体工商户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雇主申报办理;
  (三)租赁房屋居住的暂住人员,由房屋出租人办理;
  (四)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申报办理。


  第十二条 申报暂住登记,应当提交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需领取居住证的,还应提交暂住人员近期标准照片两张。
  房屋出租人为租赁其房屋居住的暂住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出示房屋租赁证。
  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即时登记暂住人口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暂住地址、暂住理由,发给统一格式的居住证。


  第十三条 暂住人员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暂住地址之日起7日内到变更后的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变更手续。原居住证有效期未满的,变更登记后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除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验、扣押暂住人员居住证。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员暂住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暂住人员需领取居住证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工本费。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应当保证房屋安全,并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暂住人员居住。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房屋出租人履行治安责任的监督考核机制。


  第十八条 暂住人口居住集中区域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治安保卫工作,督促房屋出租人履行治安责任,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和暂住人口登记站、点的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暂住人口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仍不改正的,按每人次处以50元罚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和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侵犯暂住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住人口协管员在暂住人口登记和日常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侵犯暂住人员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暂住人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就业管理按照《郑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市)、上街区的暂住人口登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