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50:59   浏览:9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http://www.szse.cn/main/files/2009/06/05/909258703694.pdf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绍兴市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现发布《绍兴市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鲁志强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三日
绍兴市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增强企业活力,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决定招收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劳动部门不下达招工计划,不审批招工简单,不办理录用手续。企业录用职工后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和核发《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企业招收新职工,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当地、后外地的原则。经劳动部门同意,可以招收不迁户粮的农民、外地合同工、轮转工、季节工等。
  第四条 持蓝印户口的待业人员,在招工就业、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养老保险方面与城镇待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企业自主确定用工形式,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先在企业内部实行劳动合同化管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鉴证,企业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履行。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再按规定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六条 企业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实行公开考核,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可以从生产服务人员中选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到生产服务岗位上工作,待遇按聘用岗位享受。
  企业应建立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评议等工作程序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七条 对不能组合上岗的职工,企业可以采取培训、试岗、待业的办法。
  第八条 企业富余人员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予以安置,提倡企业以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门路或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为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独立核算、属第三产业的企业,经批准可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第九条 允许富余人员停薪留职和自谋职业。停薪留职人员与原单位签订有关协议,缴纳基本养老金,可以连续计算缴费年限。富余人员自谋职业开办资金确有困难,经劳动部门核准后,可按规定将其待业后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条 对接近退休年龄(离真正退休年龄不足五年)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离岗退养”,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退养”职工属企业在册职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纳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劳动管理,在严格定员定额的基础上,可采用考评竞争、择优上岗等方式,优化劳动组合,搞好劳动力的合理管理。
  第十二条 坚持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加强职工培训,建立健全面向市场、符合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需要,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体系。
  第十三条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和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第十四条 企业可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厂规厂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除名、开除职工。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随意辞退、开除职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职工流动可不受原所有制身份的限制。对参加同一养老保险机构的企业之间的职工流动,由企业自行决定,不再办理其他审核报批手续。凡经流动的职工,均需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鉴金手续和接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下简称“两低于”)的原则,按照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控办法。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的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可自主确定工资总额。
  第十九条 转换经营机制试点企业,仿“三资”企业、投入产出总承包和“税利分流”等试点企业,根据“两低于”的原则,可自主确定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办法,工资总额按经济效益和挂钩比例浮动,原则上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两低于”和工效挂钩的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纳入挂钩的工资总额,随企业的经济效益浮动,逐步取消挂钩总额之外的提取工资项目,同时,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按工资总额包干数提取工资并自主使用,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
  第二十三条 企业内部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均由企业自主决定,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也可以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质量工资、提成工资等。企业内部分配应向科技人员以及苦、脏、累、险一线岗位倾斜。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可以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条件和时间,自主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对企业提出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薪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厂长晋升工资应当报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董事会审批。企业主管部门和董事会可以按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厂长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调入企业人员`再次就业人员以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的工资,由企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自主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是10%的数额,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或其他分配制度改革的企业,可以从效益工资或奖励基金中,按人均月15元至此20元的增量,用于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可以把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部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完善职工群众民主参与管理的制度。企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规定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增发工资`奖金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多得的不正当收,应当限期扣回。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资金统一筹集的原则,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
  第三十一条 按照绍市府发(1993)6号文《关于印发绍兴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改革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第三十三条 改革工伤、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劳动保障社会化程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逐步实行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离退休费的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业、交通运输、商业、外贸、物资、农林、科技等企业。
  第三十六条 本市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体改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2011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2011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部内各单位:

  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部制定了《2011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单位工作实际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2011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按照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建设安全畅通、便捷绿色的现代交通运输业目标,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核心,以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严格责任落实,坚持依法监管,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提升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推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法治化、现代化、专业化、高效化方向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和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确保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部的控制指标内,努力实现全国道路、水路、城市客运和交通建设施工领域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1.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年”工作部署和部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活动方案,细化安全监管和应急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继续大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按照“重在预防,深挖隐患,强力整治”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重点强化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以及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和安保等领域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3.加强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行动,针对发现的问题,研究对策,制定措施,强化整改。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利用车船港站,采用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宣传教育,围绕第1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营造活动氛围,提升全员安全意识,普及群众应急知识,提高群众应急自救能力。
  (二)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
  5.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完善企业安全和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链,加强责任考核,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6.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完善“一岗双责”制度。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调研,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服务与指导。
  7.严格源头管理。严把交通运输企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准入关口,研究提高公司、车船、人员安全准入标准。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
  8.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加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行为加大问责力度。
  (三)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
  9.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力度,保持整治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三无”车船、超范围超能力经营等行为,继续加大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和开展船舶超载专项整治,加大内贸集装箱治超执法,进一步强化非法营运和非法载客车船的治理。
  10.强化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严格“三关一监督”的安全工作职责,严格“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对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现象的打击力度。研究落实客运车辆挂靠安全管理责任,规范长途客运公司挂靠经营管理行为。
  11.加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专项治理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重点加大对营运车船违规从事危险品运输,滚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夹带危险品的查处力度。
  12.继续开展砂石运输、渡口渡船的专项整治。采取联防联控措施,严厉打击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砂石运输,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精矿粉、钢材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继续强化桥区、枢纽等重点通航水域的安全管理,改善通航条件。
  13.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消防工作。强化客滚船、旅游船、在建施工项目、客运站场和办公场所的消防管理。
  14.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大型桥梁、隧道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继续开展以防坍塌和高处坠落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活动。积极推进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四)做好重点时段运输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
  15.做好春运、节假日以及“两会”、建党90周年等重大活动期间的运输安全保障,认真部署,周密安排,保安全、保运输、保畅通。
  16.加强台风、洪涝、寒潮大风、冰冻雨雪等极端气象灾害和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预警预防工作,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五)加强安全投入和科学技术的应用。
  17.加大安全基础设施和装备投入。加强高速公路和重要干线公路运行监控设施建设,加大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力度,加大安全监管、助航设施以及监管和航道养护船舶、装备及基地建设力度。
  18.加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加快水上救助飞行力量、救助船舶、抢险打捞装备、航道抢通装备、溢油基地以及国家、省、市交通运输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建设,完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机制。
  19.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和应急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综合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数字航道、交通电子口岸和水上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信息互通、协同高效的公路网管理平台体系,推进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系统和城市公交、轨道交通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督促落实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重大风险源普查,启动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数据库建设;推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系统。
  20.加强行业安全生产与应急科技应用。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与应急重点课题研究,加大安全与应急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六)继续开展“双基”(基层、基础)建设活动。
  21.按照“双基”建设活动方案,制定年度工作安排,细化工作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建设目标。
  22.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双基”建设活动自查互查和交流学习,重点检查活动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双基”建设活动深入开展。
  23.完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督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制订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并纳入各级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与规划中。
  (七)加强安全生产与应急队伍建设。
  24.加强农村公路、库(湖)区水上安全监管与应急力量建设。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专兼职队伍建设,重点加大安全和应急关键岗位、高级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25.加强培训和演练。开展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按计划开展相关应急演练,提升交通运输尤其是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抄送:国务院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