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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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计生委:

为了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安全的人口环境,现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改革创新的重要意义

(一)改革创新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与时俱进的体现。随着低生育水平的实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新的历史阶段。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合理调整人口分布,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安全的人口环境,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战略任务。宣传教育工作必须顺应形势的发展,不断改革创新,完成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赋予的重要历史使命。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进入新世纪,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处在一个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新时期。综合改革是摆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前的新任务,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是综合改革的重要一环,而且应该走在前面。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重要措施。《决定》提出的到2010年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奋斗目标之一,是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这是一个长期的思想文化建设过程,是一场破旧立新的思想革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必须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实现《决定》提出的奋斗目标。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是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重要举措。通过改革创新,要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的工作模式,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形成融宣传、管理和服务为一体的新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的伟大旗帜,改革一切不适应和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目标、运行机制、方式方法、内容和载体等,广泛深入地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等社会活动,创建宣传教育工作新的模式,形成大联合、大宣传、大发展和出精品的宣传教育新格局。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是:以人为本、创新思维、整合资源、务实高效、群众参与、因地制宜。

三、改革创新的主要内容 

(七)要围绕新时期新任务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满足人们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安全的人口环境。宣传教育必须以人为本,从群众的愿望和需求出发,充分尊重群众作为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努力做好各项宣传教育工作。

(八)拓展宣传教育内容。从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的宣传,拓展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改善人口结构的宣传;从人口国情宣传,扩展到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和人口安全的宣传;从生育政策的宣传,拓展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依法行政和落实奖励优惠政策及社会保险的宣传;从男女平等的宣传,扩展到关爱女孩和男到女家落户等科学、文明和进步的婚育观念的宣传;从规范群众行为的宣传,拓展到移风易俗和家庭美德及社会公德的宣传;从强调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履行义务的宣传,拓展到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和享有生殖健康优质服务权利的宣传;从进行避孕节育方法的宣传,拓展到预防艾滋病和生育生产生活知识的宣传等。

(九)拓展宣传服务的对象。由侧重于已婚育龄妇女,向全体人群拓展和延伸。要重视青少年、流动人口和男性人口等特定对象的宣传服务。

(十)改进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由单向的说教式和灌输式宣传向多向的互动式和参与式转变;由突击性和一般性宣传向经常性和有针对性转变。建立宣传者与被宣传者易于沟通交流的新宣传教育工作方式,满足不同地域、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的多层次需求。同时,做到集中宣传和个别咨询的有机结合;传统方式和现代化方式的和谐统一。

(十一)改善和规范宣传环境。改变以往生硬和强制性的宣传标语内容,使用规范、温馨和优雅的口号用语;祛除简单、粗陋的标语和广告牌,精心制作既美观大方又经济适用的环境宣传载体。力戒形式主义,不搞“标语林”,讲求实际效果。

(十二)改进群众参与的形式。要继续下大力量扶植群众性的文化艺术活动,尊重和保护群众的创造精神和参与精神。改变以往群众被动接受教育的局面,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如文化活动、文艺活动、座谈活动、演讲活动、竞赛活动、咨询活动和评比活动等,增强宣传教育的多样性和趣味性,吸引群众的广泛参与。不断增加宣传教育的科技含量,提升宣传教育的文化品位。

(十三)改进基层人口学校的培训工作。继续加强基层人口学校建设,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在制定培训计划之前,要进行需求调查。培训要分类指导,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培训形式要多样化,要有吸引力。

(十四)改变宣传品制作上的封闭状态。要整合资源,重视并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策划和制作,鼓励创作人员深入生活,鼓励创新,把竞争机制引入宣传品制作。要借助社会力量,借助关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文化艺术界人士的智慧和才艺,编创人文气息浓厚和艺术品位上乘的宣传精品。

(十五)打破宣传品发行上的垄断状态。要鼓励好的宣传品向全国发行,认真解决“梗阻”问题。集中力量每年组织一次宣传品评选活动,评出一批集思想性、群众性和艺术性为一体的优秀作品向全国推广。 

(十六)创建立体化的宣传教育载体网络。利用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作为工作载体;利用信息管理系统、互联网络、短信服务台、用户服务咨询呼叫系统、广播电视和多媒体等现代化传媒作为工具载体;利用各种带有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内容的器物载体形成立体化的宣传教育载体网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向纵深发展。

(十七)整合社会力量,努力做到“五个纳入”。一是把宣传教育的各项活动纳入公民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实施计划;二是把人口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院校培训教育考学内容;三是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纳入大众传媒新闻宣传的重要内容;四是把人口与青春期健康教育纳入大中学和小学高年级教学内容;五是把人口知识、生殖健康知识和计划生育知识纳入各级人口学校(或村民学校和社区学校)的教学内容。

(十八)加强宣传教育理论创新工作。重视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及时总结新时期基层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的实践经验,为理论创新提供实证基础;加强用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基层工作的力度,同时在实践中检验完善丰富有关的理论。注意总结新时期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经验,深化并升华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理论内容。

(十九)继续加强人口理论的宣传教育。规范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强化党校系统人口理论教育工作,健全党政领导干部人口理论教育网络,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的宣传教育体系。继续在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中大力普及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党的三代领导人的人口思想与计划生育论述、中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理论。

(二十)进一步加强青春期教育。依托社区、家庭和学校,广泛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着重发挥学校在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对幼儿到大中学生,适时循序进行性别认知、生理卫生、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和性安全教育。

(二十一)继续加强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栏目建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类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栏目的交流和评比,制定人口新闻评选规则和标准,努力提高栏目的质量和水平。

(二十二)继续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包括各级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者、计划生育专干、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志愿者等的培训。强化各级计划生育干部的服务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开展优质服务、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能力及水平。

(二十三)改进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宣传教育工作中,筑建新的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运作机制、创新机制、投入机制、服务机制、竞争机制、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等。

(二十四)改进考核评估方法。要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中列入宣传教育新的考评指标。在考核评估宣传教育工作上,不仅要看宣传品进村入户率,更要看群众参与程度和满意程度,还要看宣传教育工作的持续发展能力。

  (二十五)创建宣传教育新格局。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切入点,以专项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党全社会齐抓共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形成党委宣传部门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四、工作要求

(二十六)加强领导。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治本措施摆到首要位置。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人口与宣传教育改革创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做改革创新的促进派。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形成例会制度,认真研究,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努力加以落实。

(二十七)要将宣传教育改革创新工作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这两项工作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在综合改革工作中,要把宣传教育改革创新作为重要的内容,认真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宣传教育改革创新搞得不好的地方,综合改革不能算合格。

(二十八)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是宣传教育改革创新的一项具体实践,通过这项活动以及关爱女孩行动,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改革创新,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中,推进和实现宣传教育的改革创新,要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二十九)要在改革中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投入问题。进一步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投入,做到宣传教育投入与人口计生工作投入同步增长,逐年增加,保证开展宣传教育必需的经费和必备的宣传设备。在逐步完善与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机制中,在坚持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原则下,探索并建立多渠道和多元化的宣传教育经费保障体制。

(三十)各地在宣传教育改革创新工作中,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点,在继承和发展基础上,将改革创新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在改革过程中,要体现分类指导的原则,不强求一致,不搞一刀切。工作基础好的地区要先行一步,加大改革创新的力度,不断总结经验;其他地区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引进先进经验为己所用,努力跟上改革创新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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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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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阳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上的中学生),18周岁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

第四条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是参保人在医疗保险期限内因患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

第五条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单独建帐。遇有特殊情况出现收不抵支时,由政府协调解决。

第七条 阳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涉及的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相关配套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及有关征缴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待遇核发。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协助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居民的参保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的管理制度,及时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落实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监督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安排和保证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经费、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等各项事业经费。

卫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的配套文件,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临床诊疗规范,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在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名单。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身份的确认及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衔接。

银行、地税、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居民缴交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参保人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第十一条 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户为参保单位按年度申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年度),缴费方式以户为单位全员按年缴交。居民应在每年1-6月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及变更手续,并在每年7月1日前缴纳下一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国有商业银行建立社银网统一收取参保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在校学生的医疗保险费(所在家庭以户为参保单位缴费时已将其列入的除外)按学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全员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收费。

2009年12月31日前不限定参保登记时间段,首次参保人员办理手续时应一次性缴纳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建立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持机制。各级政府建立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支持机制,在中央、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各级财政对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财政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参保人员名册统一按时拨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非本市户籍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在校学生的各级财政补助由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对本市城镇户籍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由当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第十四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独设账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第十五条 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变化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出等情况,需对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医疗待遇作调整的,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章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保人按年度参保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停止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和统筹基金共同承担。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按规定比例承担个人部分后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在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和700元,跨统筹地区就医或转诊至市外的,不分医院类别标准为900元。参保人住院起付线可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视基金结存情况适时调整。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

(一)首次参保的,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在一、二、三级医院的支付比例分别为50%、45%和40%;

(二)连续参保从第二年开始,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在一、二、三级医院的支付比例分别为55%、50%和45%;

(三)跨统筹地区就医或转诊至市外的,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同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减少5个百分点。

参保人未能连续参保,中断一年以上(含一年)重新参保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首次参保时间计算。如参保人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转移年度内没有报销医疗费的,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

(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费用;

(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伤病,如吸毒、斗殴、酗酒等造成的医疗费用;

(五)个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等(精神病除外);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

(七)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参照省统一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第四章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第二十条 参保人住院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患病,须持参保证件到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因病情复杂,需往市外转诊的,由三级医院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诊手续不齐备,在异地就医的,按本市同级定点医院的定额报销。

参保人在异地1年以上长期居住,须在当地选择1一3家医保定点医院为就诊医院,并办理异地定居登记手续。住院时,在48小时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异地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参保证件、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发票等就医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统筹基金承担部分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期限是从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在校学生按学年度)。参保人在次年6月30日仍在住院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在学年度结束时),须办理结账手续。参保人异地住院的医疗费报销须在出院后60天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待遇支付范围提供医疗服务,严格把握出入院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优质服务。定点医院要为参保人提供每日费用明细清单。定点医院使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物和治疗时,要征得参保人同意方能使用,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承担,不能报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执行居民医保的情况进行检查,定点医院要积极予以配合,及时提供住院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用药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接受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报销、支付医疗费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造成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损失的;

(四)其它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条 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参保人有责任共同维护基金合理使用,防止贪污、冒领或套取基金等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除责令限期如数归还外,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居民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用于补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引言:增值税是国税部门征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出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在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售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极为重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对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让他人为他人”虚开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解决此案的关键

李旺城

一、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金某某(现此人无法查找)共谋,由王某某注册某一有限责任公司,其成立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了经营,而是由金某某使用该公司申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某某许诺王某某好处费,同时王某某也告诫金某某要实事求是地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该公司成立后不久,王某某以该公司名义先后两次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两本共计50份交给金某某。经查,王某某成立公司后旋即将公司资本抽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票面税额累计42544.95元。该49份发票的受票单位及地方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均证实与该公司无业务往来,均未收到相关发票,同时 49份发票的开票人均为“金某某”。后案发,王某某被网上通缉抓获。
二、分歧意见
在处理该案时,对王某某的行为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理由是: 1、王某某主观上存在虚开的故意,这是从其成立公司的目的认定的,结合本案实际,该公司没有其他员工、没有任何业务以及成立不久王某便将公司资本抽出,反映出王某某没有经营,也不想经营。另外,从其证言也可以证实这一论断,王某某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中称其成立公司是为金某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到相应的好处费。2、客观上王某某有虚开行为。首先,王某某将其购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金某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其次,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看,买方单位是虚假的,交易业务也是虚假的;最后,王某某在明知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冲抵税款。3、从侵犯的客体看,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局发票应当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也有类似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在主观方面,王某某供称所购领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交给金某某使用了,且其告诉过金某某不要瞎开,要实事求是地开,目前金某某未到案,王某某本人又否认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因此王某某是否具有虚开的故意只能通过其他证据来认定。2、在客观方面,第一,该公司从税务机关购领的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真正的受票单位没有一家被核实,这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没有一份被提取,不能通过受票单位直接证实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该公司即王某某直接开具。第二,王某某供称其发票均交给金某某使用,并非自己对外开具(从该公司提取的记帐联的复印件无法进行笔迹鉴定),而金某某未到案,无法证实上述发票是王某某本人或相关人员开具。第三,从该公司提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所显示的销项税额已向税务机关缴纳,而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未提取,无法认定上述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帐联在税款上是否虚开及虚开税款数额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仅因查不到真正的受票单位就推定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王某某虚开的,则有悖于无罪推定原则。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阐述如下:
1、主观上,王某某有虚开的故意。首先肯定王某某的行为是一种虚开行为,这是由他事先与金某某共谋以及成立公司的目的决定的。在王某某的供述中提到,其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让金某某使用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取金某某许诺的好处费”。由于缺乏相关的证人证言,而犯罪嫌疑人供述又只能作为侦查的方向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因此我们在认定是否是“虚开”的问题上只能通过其客观的行为去判断。该案中49份发票的受票单位及地方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均证实与该公司无业务往来(均证实未收到相关发票)以及王某在公司成立不久便将公司资本抽出等事实,反映出王某没有经营,也不想经营,从而证明了王某某的供述的真实性,其成立该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金某某能使用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说王某某在虚开的行为上至少存在间接故意,即明知会出现虚开的结果而放纵其结果的发生。我们不能简单地采信王某某“我告诉过金某某不要瞎开,要实事求是的开”的供述,应让事实上分析。该案中,王某某根本未对金某某使用公司名义开出的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任何审查和监督,相反地却在明知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冲抵税款,证明了该 公司只是金某某违法犯罪的一个工具,而王某某至少存在虚开的间接故意。
2、客观上,王某某的行为是一种“让他人为他人”虚开的行为。在肯定王某某的行为是虚开后,判断是何种虚开成为解决该案问题的关键。我们都知道,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行为,即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本案中,该公司提取的记帐联的复印件无法进行笔迹鉴定,而金某某未到案,无法证实上述发票是王某某为他人虚开;其次,发票的开票人均为“金某某”,排除了王某某是为自己虚开的可能;然后,从案情看虚开发票的受票单位均证实与该公司无业务往来,很明显王某某没有让金某某为自己虚开;最后,王某某恰是该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他同金某某并无中介关系,因此也不是介绍虚开。实际上,王某某成立公司就是想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同金某某换得好处费,他并不介意金某某如何使用该发票,并且对金某某的虚开报着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这正是一种“让他人为他人”虚开的行为。
3、“让他人为他人”虚开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宜适用类推。从上所述,我们看到王某某任意将公司增值税发票交付他人使用的社会危害性是较大的,甚至从一定程度上说其危害性并不亚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等犯罪行为。有人认为可以根据“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的法律类推适用来处理该案,但我们认为是不可取的,因为它有悖于罪行法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帝王条款”,其中它就要求严格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是修改法律或者出台相
应的司法解释来进行规定。
综上所述,王某某“让他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宜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四、处理结果
我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安机关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