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评审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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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评审办法(暂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评审办法(暂行)
各市、州科委,省直有关厅、局,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暂行),现予发布、试行。
附件: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评审办法(暂行)
二OO一年一月十五日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评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奖励在科学技术创新,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直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
第三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2人,每人奖金50万元,其中:10万元奖励给个人,40万元为科研补助经费。
第四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奖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第五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者。
获奖者应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直接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获奖者应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六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获奖者应当热爱祖国,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七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中央直属驻吉林省的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
第八条 推荐单位推荐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候选人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和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
(一)候选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政治表现及品行证明;
(二)重大发明、相关学科建设成就证明;
(三)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及引用情况证明;
(四)权威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
第九条 经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的推荐材料,提交到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初评组进行初评。
第十条 经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初评组初评通过的候选人,提交到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复评组进行复评。
第十一条 经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复评组复评通过的候选人,提交到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十二条 经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终审通过的候选人,报吉林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即行授奖。
第十三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初评组和复评组由部分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省内相关专家、学者及有关管理部门的领导组成。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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