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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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人[2008]90号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 南 省 公 务 员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由被考核人填写平时考核登记手册,并结合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可以周、月或季度为周期开展,但每个考核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平时考核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审核优秀等次比例的依据之一。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未完成培训教育任务的单位,适当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上年度目标考核先进单位,以及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和在本考核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各机关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按各职务层次分别计算。

县(市、区)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的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在不突破本地优秀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乡镇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统筹掌握审核。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受机关负责人的授权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四)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建议,拟定考核等次;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五)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并加盖机关印章;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被考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又不申请复核,拒不签署意见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作出说明,考核结果有效。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含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六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束时,各机关应及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汇总数据及考核结果名册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经审核备案后,考核结果方为有效。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凡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照单位自定的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 各省辖市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本辖区年度考核汇总数据报省人事厅。政府人事部门应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对违反考核规定的机关,责令其纠正。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办法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的,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作出批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本人不列入派出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二十七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八条 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实际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不再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九条 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机关进行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三十条 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因公(工)负伤的公务员,在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治疗终结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 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表:

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    年度)

姓 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政治面貌

任现职

时 间


单位及职务


从事或

分管工作













































签名:

年 月 日

主 管 领

导 评 语

和 考 核

等次建议






签名:

年 月 日

机 关 负

责 人 或

考 核 委

员会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本 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未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核情况说明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表格须用16K纸张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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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情况的考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统一部署,现就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
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司的性质、任务和业务范围
华融公司、长城公司和东方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其中,华融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工商
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长城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东方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三家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收购并经营相应银行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企业审计
与破产清算,资产管理范围以内的推荐企业上市和股票、债券的承销,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等。
二、公司资本和经营管理机构
华融公司和长城公司实收资本金各人民币100亿元,东方公司实收资本金本外币合计人民币100亿元(其中,人民币60亿元、外汇5亿美元),均由财政部全额拨入。
三家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三家公司均设立监事会,由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证监会、相应的不良资产剥离银行以及外部专业人士和公司管理人员、员工代表组成。三家公司的人员主要从不良资产剥离银行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调,同时从社会
上招聘若干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全员合同制。
三、公司的监督管理
三家公司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涉及人民银行监管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党的关系归口中央金融工委管理。
四、不良资产的剥离和处置
不良贷款剥离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其中待核销呆帐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不属此次剥离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确定,相应的银行组织实施。剥离不良资产的银行要组织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对剥
离的不良贷款进行评估和审核,并按规定报财政部认定。
三家公司承接不良资产后,要统筹所属机构,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需要关闭破产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
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股权,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
对已被三家公司收购的银行不良贷款,其所涉债务人由对原银行的负债转为对相应资产管理公司的负债,由相应资产管理公司承继债权、行使债权主体的权利,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三家公司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文确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对承接的不良贷
款实施重组。
五、有关财税政策
三家公司免缴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费,免征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三家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处理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资产管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考核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1999年7月21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4年12月13日 财会〔2004〕2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

  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财政部1996年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原制度)同时废止。为了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做好调账前的准备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并按原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2004年度的年终结账和年终决算分配工作。自2005年1月1日起,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新制度,根据新制度设置账目,将2004年各会计科目的年末余额转入新账并作调整后,作为新制度各会计科目2005年的年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05年的年初资产负债表。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2004年年终决算前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或借记相关资产科目。如有应确认而未入账的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2005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规定,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如有应确认而未入账的负债,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借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二、新旧会计科目结转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上述核实资产的基础上,将有关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
  资产类
  (一)“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内部往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内部往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相应科目或沿用旧账。
  (二)“库存物资”、“产成品”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产成品”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内容包括了原制度“库存物资”和“产成品”两个科目核算的内容,以及原制度“经营支出”科目核算的部分内容。调账时,应在新账“库存物资”科目中按照库存物资的品名设置明细科目,将原账“库存物资”和“产成品”科目的余额,以及原账“经营支出”科目核算的完工入库尚未销售的工业产品的余额,转入新账“库存物资”科目所属相应的明细科目。
  (三)“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调账时,应当对原账“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原账“短期投资”科目如有存放在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的代管资金的余额,应转入新账“应收款”科目;将剩余金额转入新账“短期投资”科目。
  2?原账“长期投资”科目如有以货币资金入股加入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会且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股金余额,应转入新账“应收款”科目;将剩余金额转入新账“长期投资”科目。
  (四)“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科目,“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调账时,应当对原账“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相关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将原账“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产役畜的原值扣除原账“累计折旧”科目核算的产役畜累计折旧后的净额,转入新账“牲畜(禽)资产”科目所属“产役畜”二级科目。
  2?将原账“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经济林木的原值扣除原账“累计折旧”科目核算的经济林木累计折旧后的净额,转入新账“林木资产”科目所属“经济林木”二级科目。
  3?将原账“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非经济林木的成本和尚未投产的经济林木的成本,分别转入新账“林木资产”科目所属“非经济林木”和“经济林木”二级科目;将剩余金额转入新账“在建工程”科目。
  4?将原账“累计折旧”科目的余额扣除上述l、2两项中产役畜和经济林木的累计折旧后的贷方余额,转入新账“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提高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调账时,按照“老问题老办法,新问题新办法”的原则处理。对原账中已经入账但低于新制度确认标准的固定资产,调账时不进行调整;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账务处理。
  (五)“其他资产”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资产”科目。调账时,应当对原账“其他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原账“其他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如有余额的,应增设“无形资产”科目,将原账“其他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二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无形资产”科目。
  2?将原账“其他资产”科目所属“递延资产”二级科目余额中符合新制度资产规定的部分,转入新账有关资产科目;对于原账中不符合新制度资产规定的递延资产,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借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贷记“其他资产??递延资产”科目。
  3?对于原账“其他资产”科目所属“其他长期资产”二级科目的余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转入新账有关资产科目。
  负债类
  (六)“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福利费”、“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福利费”、“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相应科目或沿用旧账。
  (七)“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用于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调账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有应付未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应将已记入原账有关科目的应付工资余额转入新账“应付工资”科目。
  (八)“一事一议资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一事一议资金”科目,用于核算农村税费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调账时,应将已记入原账有关科目的一事一议资金余额转入新账“一事一议资金”科目。
  所有者权益类
  (九)“资本”、“本年收益”、“收益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资本”、“本年收益”、“收益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相应科目或沿用旧账。
  (十)“公积金”、“公益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公积金”、“公益金”科目,但设置了“公积公益金”科目,其核算内容包括了原制度“公积金”和“公益金”两个科目核算的内容。调账时,应将原账“公积金”、“公益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公积公益金”科目。
  成本类
  (十一)“生产(劳务)成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生产(劳务)成本”科目,用于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调账时,应对原账“经营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分析,将已记入原账“经营支出”科目的工业在产品的生产费用、农产品的生产费用(如应结转下年的冬小麦费用、在塘存鱼费用等)和劳务成本的余额,转入新账“生产(劳务)成本”科目。
  损益类
  (十二)“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
  由于原账以上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自2005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损益类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十三)“经营支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支出”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调账时,原账结转后的“经营支出”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应对其借方余额进行调账处理:
  将原账“经营支出”科目核算的幼畜及育肥畜的购买成本及饲养费用的余额,转入新账“牲畜(禽)资产”科目所属“幼畜及育肥畜”二级科目;将原账“经营支出”科目核算的完工入库尚未销售的工业产品的余额,转入新账“库存物资”科目所属相应的明细科目;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如工业在产品的生产费用、应结转下年的冬小麦费用、在塘存鱼费用等)和劳务成本的余额,转入新账“生产(劳务)成本”科目。
  新制度“经营支出”科目只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调账后,该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十四)“提留统筹收入”科目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新制度取消了“提留统筹收入”科目。
  (十五)“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科目,用于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乡(镇)农税征收部门返还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等资金。已免征农业税和牧业税的地区,不使用该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补助收入”科目,用于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自2005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相应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三、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
  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新制度当年年末(即2005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目各项目数字,应根据按新制度规定编制的2005年年初资产负债表的各项目数字填列,执行新制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附: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21_caikuai0421f1_20050708.jpg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21_caikuai0421f2_20050708.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