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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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五”普法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实施全省“四五”普法规划,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全省公民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对促进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新形势,落实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新要求,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有必要从2006年到2010年在全省公民中继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为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决议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要在全省公民中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使全体公民进一步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要从公民的实际需求出发,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全体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权利义务观念。要立足福建的区位,大力加强反分裂国家法和与维护台胞、侨胞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两岸关系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领土完整。
  二、要在继续做好全省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加强分类指导,重点做好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所有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对青少年要重点加强守法的养成教育,使他们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要着力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能力。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农村事务民主管理能力,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重视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
  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要认真总结经验,规范和深化地方依法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健全机制、完善制度、严格程序、强化监督,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执法质量的考核评议,不断提高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水平。要全面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等创建活动,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引导学校、厂矿、企业开展依法治理活动,促进基层工作法治化。要围绕“平安福建”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开展专项依法治理,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四、法制宣传教育要创新形式、丰富载体、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基层组织工作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之中,进一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利用案例,以案说法;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结合工作对象的实际情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城乡基层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群众开展自我教育的法制宣传活动;各类学校要按照规定上好法制教育课,保证教学质量;广播、电视、报刊要发挥媒体优势,开展准确、通俗、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文化部门要鼓励法制文艺创作,增强法制宣传的吸引力与感染力。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为公民获取法律知识提供服务。要加强各种法制宣传教育园地、阵地建设,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活动。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司法行政部门要抓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局面。普法经费要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在“四五”普法经费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切实保证普法工作的有效运转。
  六、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把立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要定期听取同级人民政府关于普法工作的情况报告,开展视察活动、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落实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和激励监督机制,确保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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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和协助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和协助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8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8月31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1989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大措施。为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这次大检查,特作如下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搞好这次大检查,对于严明法纪、惩治腐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市场物价,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税收、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把保证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顺利进行作为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
二、惩治腐败,打击经济犯罪,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之一。随着大检查的深入,将会查出一些构成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要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及时地严肃地进行处理,绝不姑息。对于查出的单位投机倒把案件,要严格依照“两高”《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审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既要注意防止“以罚代刑”,处理不严、打击不力的情况,也要注意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严肃执法。对于在“两高”发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坦白、立功的,均应予以从宽处理;对那些拒不悔罪的犯罪分子,坚决严惩不贷。
三、为切实保障大检查的顺利开展,各级法院要同公安、检察机关紧密配合,对那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税收、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检查职务,触犯刑律的人,要及时依法严惩。
四、各地法院要加强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大检查的情况和有关政策、法律问题,并注意适时地选择一些检查出来的重大、典型案件,通过召开宣判大会、新闻报道或者其他方式,以案讲法,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
五、各级法院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和接受检查,严肃财经法纪,完善财经制度,发现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并主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法院。
六、上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注意加强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信息交流,对重大情况和起诉到法院的大案要案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市政府依法决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是法律咨询机构,其职责是为市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受市政府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对市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市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意见;

(三)参与或代理诉讼、调解、仲裁活动,对市政府相关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参与以市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或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五)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向上访人员解答有关法律问题;

(六)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人员组成及管理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设团长一名,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团长2—3名,常务副团长由市司法局局长兼任,设法律顾问若干名。法律顾问团在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工作中统称“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团团长是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者,负责领导法律顾问团工作,组织、召集、协调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法律顾问团团长指导、审阅、签发每名法律顾问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提供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了解每名法律顾问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有关问题。

法律顾问团团长应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法律顾问团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兼任,负责与法律顾问团成员的联络、受理市政府委托事项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授权市司法局在具有较高政治素质、5年以上执业经历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中推荐法律顾问,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聘用期限为5年,可连续聘用,亦可随时解聘。法律顾问团成员凡有违反本规则第五章工作纪律中规定的行为,一律解聘。

第七条 市政府授权市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的管理,对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作为市政府续聘、解聘法律顾问及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八条 经市政府同意,需由法律顾问代理的诉讼和重大非诉事项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和确定收费事宜。

第九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要加强学习,顾问团办公室将采取“送培”等方式组织法律顾问团成员培训,促进知识更新。

第十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法律顾问,市政府将适时进行表彰。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方式

第十一条 凡需要由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室向法律顾问团办公室交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受理后,按照法律顾问团团长的意见分配给法律顾问办理。

交给法律顾问团办理的事务,一般应在5日前交办,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使法律顾问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研究、思考、论证,以保证法律咨询意见的全面和准确。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有:

(一)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书面法律意见应一式5份,提交市政府办公室2份,法律顾问团办公室1份、市政府相关领导1份,法律顾问本人1份。书面意见一般应一案一结,并由市政府办公室立案存档。

(二)向市政府领导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口头法律咨询意见要有完整的记录,定期交法律顾问团团长或常务副团长审阅、签字,由法律顾问本人保存。

(三)列席市政府会议及发表意见。受市政府邀请,法律顾问可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发表意见原则上要求有发言稿或发言提纲,法律顾问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若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由法律顾问团常务副团长及其指派的专业法律顾问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由法律顾问团团长指派专业法律顾问参加。

(四)受市政府委托,参与诉讼、洽谈、处理纠纷、开展涉法调研等工作。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要认真办理市政府交办事项,应对提供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市政府领导认为需对外披露时,必须按市政府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受市政府委托开展工作时,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或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不应在个人名片上印有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第六章 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可根据工作需要阅读上级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阅读文件和资料的范围及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证件和介绍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大力配合。

第二十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法律顾问团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顾问团日常工作,经费由市司法局代管,其使用范围和管理按法律顾问团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法制局关于组成建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通知》(泸市府发〔1998〕13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