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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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安[2009]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程序,提升管理水平,我部组织修订了《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安全,规范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是指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项目的现场核查工作。企业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或由于原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重新申请许可,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民爆物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实行严格管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各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企业为调整民爆物品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对原有生产线不增加生产能力和不改变产品品种进行的局部技术改造和主要设备更新,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
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和试生产计划的批准,并将试生产计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计划应为许可产量的10-20%。
第四条 国家对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年度汇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可由企业聘请专家自行进行审查,也可由企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其结果供企业参考。
第五条 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试生产应满足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一) 具备完整的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含定员定量、销毁规程)、产品检验规程等技术文件和企业标准。
(二) 企业应组织通过生产线内部验收。
(三) 企业应制定试生产大纲,并完成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
(四) 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单位认为需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应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采用的工艺技术应具有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鉴定或技术成果验收证书,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及限制的生产工艺技术;新建生产线上选用的专用设备,应符合民爆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 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关于环保、节能、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规、标准和政策。
(三) 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企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 生产设施经试运行达到正常,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达到年设计能力的5%以上或连续生产累计达到20个批次以上;经型式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等满足标准要求;
(五) 已整改落实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并由原安评机构确认合格。已落实设计文件中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 项目验收,除提供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必备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
(二) 完整的设计资料和图纸。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应包含生产线的区位图、外部距离图、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防雷等图纸;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应包含外部距离图、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防雷等图纸。
(三) 建筑物、消防、防雷、环保和职业卫生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证明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文件。
(四) 安评机构出具的安评报告和整改落实确认证明,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措施落实证明。
(五) 生产线建设项目还应提供产品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含定员定量、销毁规程)、产品检验规程、应急救援预案、批量试生产总结报告。含自查验收、企业标准、经济分析、技术分析、质量分析、标准化审查报告和用户意见。由民爆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测试合格报告;
(六) 组织验收单位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的具体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企业向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资料及建设项目验收所需资料。
(二)按照第三条的职责划分,组织建设项目验收的单位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满足验收条件的,作出不予验收的决定;对经审查确定不需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直接按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对满足验收条件,经审查确定需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作出同意验收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及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三)组织验收单位应根据验收项目的性质、内容等情况,成立验收专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议。专家组应在国家级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5人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若干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应由国家民爆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担任。
(四)验收专家组应听取申请单位汇报,勘查现场,审查验收资料,确认资料的真实可靠性,抽测产品质量,进行必要质询、审核后,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应由验收专家组全部专家签字。
(五)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组织验收单位应对验收结论进行审查,并及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于整改后方可通过验收的项目,书面通知整改内容并进行复核,经确定达到整改条件后,再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6日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52/n12918591.files/n1291629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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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3]14号



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下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劳社部发〔1996〕16号)和《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佛府 〔2000〕0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区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确定,并与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下称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下称《药品目录》)范围内非处方药品配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本办法中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下称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行为。
本办法中参保人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下称医保个人帐户)智能IC卡(下称IC卡),可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个人帐户的储存额购买《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审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设专职或兼职物价员,配备能及时接收国家药价政策和调价信息的设施;
(四)具备及时供应《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和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 具备第四条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区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会同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物价局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 符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后,成为定点零售药店。协议书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后,发放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九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须配备专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参保人员凭IC卡使用医保个人帐户购药(含处方外配药品和非处方药品)均须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须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医保个人帐户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的检查及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药品价格政策和规定的零售价格,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追回已支付的费用,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处方药物、剂量配药的;
(二)将不应由医保个人帐户负担的《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费转由医保个人帐户支付;
(三)将处方外配药物或《药品目录》范围内非处方药物换成其他药品、物品的;
(四)高于规定的零售价格配药的;
(五)出售假劣药品的;
(六)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药品监督、物价、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实行年度审核。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式样由区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


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办发[2004]6号

2005-07-08
各县、区委,开发区工委,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
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将《在全市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
2004年3月8日

在全市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使两个《条例》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决定,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中普遍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教育活动,努力做到人人熟知条例内容,人人自觉维护条例实施。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组 长:司家祥 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副组长:展云庭 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付淑兰 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成 员:杨恩清 市纪委副书记
刘正银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仁昌 市纪委秘书长
姜维东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宣教室。
办公室主任:杨恩清 市纪委副书记
副 主 任:刘正银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仁昌 市纪委秘书长、
姜维东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景亮 市纪委宣教室主任
成 员:曲忠良 市委组织部干部三科科长
马 成 市委宣传部新闻科长
刘 鹏 市纪委副科级检查员
二、教育对象
全市党员、干部,主要是县区、市直机关副科级以上干
部、企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
三、学习时间
2004年全年。
四、方法和步骤
宣传教育活动大体分为三个部分。
(一)条规学习由市纪委副书记杨恩清同志负责。一是原原本本地组织学习原文。向全市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组织学习原文。学习教育以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利用中心学习组进行学习,党政机关要举办短期培训班,组织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学习。一般党员干部可利用政治理论学习、上党课和业余自学等方式学习。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必须集中学习。二是组织相关案例的学习。组织印发各类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供学习使用。三是印制两个条例的单行本,做到每个党员人手一册。四是组织两个条例的知识竞赛,通过寓教于乐的形式,使两个条例深入人心。五是在年底前,委托市话剧团组织一台以宣传两个条例反腐倡廉为主要内容的文艺节目,扩大宣传教育效果。六是在市内主要路段、显著位置设置宣传两个条例的公益广告牌。
(二)条规宣传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正银同志负责。一是组织全市媒体参加的集中报道,造成舆论氛围,努力扩大受知面。二是请市纪委领导或市委党校的专家,以访谈、答记者问的形式,对两个条例产生的背景、意义、影响以及修改、变动、沿革等情况,作深入报道。三是在日报设立专栏,分段发布两个条例内容,并配发典型案例、言论等。四是对学习宣传活动进行动态跟踪报道。
(三)条规培训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姜维东同志负责。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进行,市委组织部负责轮训全市副处级以上干部,县区组织部负责轮训副科级以上干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也要举办相应的培训班培训党员干部。轮训时间为三至五天,主要采取原原本本学原文和专题辅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另外,市纪委将在三月份对县区主管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副书记,案件检查室主任、专职审理干部进行为期一周的培训。
活动结束前,市领导小组要对全市学习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一是知识测试。学习阶段结束后,各单位要组织党员干部对两个《条例》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测试。一般干部及格率要达到90%以上,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及格率要达到100%。各单位要将副科级以上教育对象的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将随机抽取人员参加市领导小组组织的全市范围的测试,测试成绩将以通报形式公布。各县区、机关各部门也要把测试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严格验收。各级纪委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各单位要搞好自查,对未达到要求的,要限期补课。三是认真总结。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