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02:16:32   浏览:8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4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代) 张高丽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1984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已经明令废止的53件省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2)。
  附件: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目录
     2. 1984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  │  文 号    │  说  明           ││  │        │及时间   │         │                 │├──┼────────┼──────┼─────────┼─────────────────┤│  │山东省文艺演出 │省文化厅制定│鲁政发[1983]110号 │已被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   ││  1│管理办法    │ 1983年10月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代替。   ││  │        │日省政府批转│         │                 │├──┼────────┼──────┼─────────┼─────────────────┤│  │关于贯彻国务院 │      │         │其所依据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 ││  │发布的《矿山企 │      │鲁政发[1984]95号 │工制度试行条例》已于1991年7月   ││  2│业实行农民轮换 │ 1984年8月29│         │25日被国务院宣布废止,实际上已经 ││  │工制度试行条例》│日省政府发布│         │失效。              ││  │的意见     │      │         │                 │├──┼────────┼──────┼─────────┼─────────────────┤│  │山东省科学技术 │1985年12月12│         │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  │奖励试行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鲁政发[1985]134号 │术进步奖励条例》已被1999年5月   ││  3│        │      │         │2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  │        │      │         │励条例》代替。          │├──┼────────┼──────┼─────────┼─────────────────┤│  │关于筹集地方电 │1986年4月12 │鲁政发[1986]48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力开发资金的暂 │日省政府发布│         │                 ││  │行办法     │      │         │                 │├──┼────────┼──────┼─────────┼─────────────────┤│  │山东省关于易货 │ 1986年6月26│鲁政发[1986]6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5│贸易暂行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                 │├──┼────────┼──────┼─────────┼─────────────────┤│  │关于发行山东省 │省计委、省电│鲁政发[1986]9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6│地方电力建设债 │力局、省建设│         │                 ││  │券暂行办法   │银行制定1986│         │                 ││  │        │年9月8日省政│         │                 ││  │        │府发布   │         │                 │├──┼────────┼──────┼─────────┼─────────────────┤│  │山东省关于《国 │1986年12月15│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  │营企业实行劳动 │日省政府发布│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  7│合同制暂行规定 │      │鲁政发[1986]127号 │ 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  │》的实施细则  │      │         │ 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山东省关于《国 │      │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  │营企业招用工人 │1986年12月15│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  8│暂行规定》的实 │日省政府发布│鲁政发[1986]127号 │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  │施细则     │      │         │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山东省关于《国 │1986年12月15│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  │营企业辞退违纪 │日省政府发布│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  9│职工暂行规定》 │      │鲁政发[1986]127号 │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  │的实施细则   │      │         │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        │      │         │                 │├──┼────────┼──────┼─────────┼─────────────────┤│  │山东省建设项目 │1987年3月6日│         │                 ││ 10│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省政府发布 │鲁政发[1987]21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山东省国营企业 │1987年6月1日│         │已被199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   ││  │职工退休费用社 │省政府发布 │         │《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 ││  │会统筹试行办法 │      │         │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 ││ 11│        │      │鲁政发[1987]55号 │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省  ││  │        │      │         │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 ││  │        │      │         │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代替。  ││  │        │      │         │                 │├──┼────────┼──────┼─────────┼─────────────────┤│  │山东省税收征收 │1987年10月4 │鲁政发[1987]102号 │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  │管理实施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收管理暂行条例》已被1992年9月4  ││ 12│        │      │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      │         │明令废止。            │├──┼────────┼──────┼─────────┼─────────────────┤│  │山东省征收地方 │1988年1月23 │鲁政发[1988]15号 │其所依据的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 ││ 13│电力建设基金实 │日省政府发布│         │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暂行规定的通  ││  │施办法     │      │         │知》(国发[1987]111号)已停止执行。 ││  │        │      │         │                 │├──┼────────┼──────┼─────────┼─────────────────┤│  │山东省加快和深 │1988年4月15 │鲁政发[1988]4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4│化外贸体制改革 │日省政府发布│         │                 ││  │实施办法    │      │         │                 │├──┼────────┼──────┼─────────┼─────────────────┤│  │山东省全民所有 │1988年6月25 │鲁政发[1988]9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制企业厂长(经  │日省政府发布│         │                 ││ 15│理)任期经济责  │      │         │                 ││  │任审计暂行办法 │      │         │                 │├──┼────────┼──────┼─────────┼─────────────────┤│  │山东省全民所有 │1989年10月10│鲁政发[1989]118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6│制企业承包经营 │日省政府发布│         │                 ││  │责任审计办法  │      │         │                 ││  │        │      │         │                 │├──┼────────┼──────┼─────────┼─────────────────┤│  │财政支援农业有 │1990年7月7日│鲁政发[1990]9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7│偿资金回收管理 │省政府发布 │         │                 ││  │暂行办法    │      │         │                 ││  │        │      │         │                 │├──┼────────┼──────┼─────────┼─────────────────┤│  │山东省《全民所 │1990年10月22│省政府令第10号  │其所依据的1989年10月5日国务院   ││  │有制企业临时工 │日省政府发布│         │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 ││ 18│管理暂行规定》 │      │         │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被   ││  │实施细则    │      │         │废止,实际上已经失效。      ││  │        │      │         │                 │├──┼────────┼──────┼─────────┼─────────────────┤│  │山东省开展对外 │1990年12月27│鲁政发[1990]158号 │                 ││  │来料加工装配和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9│补偿贸易的试行 │      │         │                 ││  │办法      │      │         │                 ││  │        │      │         │                 │├──┼────────┼──────┼─────────┼─────────────────┤│  │山东省进料加工 │1990年12月27│鲁政发[1990]158号 │                 ││ 20│出口试行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      │         │                 │├──┼────────┼──────┼─────────┼─────────────────┤│  │山东省鼓励外商 │1992年7月29 │省政府令第30号  │主要内容与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   ││  │投资开发经营成 │日省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  │片土地和房地产 │      │         │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8月22日  ││ 21│试行办法    │      │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 ││  │        │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         │办法》等不相适应。        │├──┼────────┼──────┼─────────┼─────────────────┤│  │山东省职工待业 │1992年12月21│省政府令第41号  │主要内容与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   ││  │保险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不相适应, ││ 22│        │      │         │且已被1999年9月13日省政府发布的  ││  │        │      │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 ││  │        │      │         │题的通知》代替。         │├──┼────────┼──────┼─────────┼─────────────────┤│  │山东省征收用电 │1993年3月22 │鲁政发[1993]24号 │                 ││ 23│附加费暂行规定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      │         │                 │├──┼────────┼──────┼─────────┼─────────────────┤│  │山东省鼓励外商 │1994年11月30│鲁政发[1994]127号 │主要内容与2001年10月27日通过   ││ 24│投资开发浅海滩 │日省政府发布│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 ││  │涂暂行规定   │      │         │法》不相适应。          ││  │        │      │         │                 │├──┼────────┼──────┼─────────┼─────────────────┤│  │山东省实施《国 │1994年12月20│省政府令第57号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被  ││ 25│有企业财产监督 │日省政府发布│         │ 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  ││  │管理条例》办法 │      │         │ 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废止。   ││  │        │      │         │                 │├──┼────────┼──────┼─────────┼─────────────────┤│  │山东省实施劳动 │1995年5月24 │鲁政发[1995]57号 │被2001年10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   ││ 26│合同制度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  │        │      │         │》代替。             │├──┼────────┼──────┼─────────┼─────────────────┤│  │山东省省级机关 │1995年11月17│鲁政发[1995]115号 │                 ││ 27│行政建房资金管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理暂行办法   │      │         │                 │├──┼────────┼──────┼─────────┼─────────────────┤│  │山东省基本农田 │1996年10月3 │鲁政发[1996]104号 │主要内容与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   ││  │保护区耕地造地 │日省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  │费征收使用管理 │      │         │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8月22日  ││ 28│办法      │      │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 ││  │        │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         │办法》及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  │        │      │         │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不相适应 ││  │        │      │         │。                │├──┼────────┼──────┼─────────┼─────────────────┤│  │山东省私营企业 │1996年7月2日│省政府令第72号  │主要内容与2001年10月28日省人   ││ 29│劳动管理规定  │省政府发布 │         │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 ││  │        │      │         │合同条例》不相适应。       ││  │        │      │         │                 │├──┼────────┼──────┼─────────┼─────────────────┤│  │山东省医疗器械 │1997年4月11 │省政府令第78号  │                 ││ 30│生产经营管理规 │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2000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   ││  │定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  │        │      │         │                 │└──┴────────┴──────┴─────────┴─────────────────┘


附件2:     1984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  │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1982年2月23日  │被1984年10月8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县级 ││ 1 │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 │省政府发布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  │法           │        │明令废止。               │├──┼────────────┼────────┼────────────────────┤│  │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1981年9月28日  │被1985年5月2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 ││ 2 │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 │省政府发布   │会议通过、1985年6月19日公布的《山东省国 ││  │限和手续的暂行规定   │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明令废止│├──┼────────────┼────────┼────────────────────┤│ 3 │关于修改省府各工作部门 │1983年11月30日 │被1985年5月2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 ││  │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 │省政府发布   │会议通过、1985年6月19日公布的《山东省国 ││  │分审批权限的通知    │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明令废止││  │            │        │。                   │├──┼────────────┼────────┼────────────────────┤│ 4 │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 │1982年5月22日  │被1986年3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  │法           │省政府发布   │议通过1986年3月27日公布的《山东省征收排 ││  │            │        │污费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  │            │        │                    │├──┼────────────┼────────┼────────────────────┤│ 5 │山东省旅店业管理暂行办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6 │山东省印铸刻字业管理暂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行办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7 │山东省旧货业管理暂行办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8 │山东省修理业管理暂行办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9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1980年11月8日  │被1986年7月17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地名 ││  │办法          │省政府发布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0 │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 │1977年省革委批 │被1986年7月29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工资 ││  │办法          │准省人民银行、 │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  │            │省劳动局发布  │                    │├──┼────────────┼────────┼────────────────────┤│11 │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规则 │1981年6月26日  │被1986年11月1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科学 ││  │ (试行)         │省保密委发布  │技术保密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12 │山东省招用劳动合同制工 │1986年2月4日  │被1986年12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发布改││  │人试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明令废止。│├──┼────────────┼────────┼────────────────────┤│13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80年5月3日  │被1987年5月20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水利 ││  │            │省政府发布   │工程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4 │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 │1982年5月11日  │被1987年6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水利 ││  │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省政府发布   │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5 │山东省家犬管理办法   │1985年12月12日 │被1989年11月10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养犬││  │            │省政府发布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 │1985年1月9日  │被1989年12月26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人民││  │地方经济法规程序的若干 │省政府发布   │政府关于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明令废止。 ││  │规定          │        │                    │├──┼────────────┼────────┼────────────────────┤│17 │山东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 │1988年1月29日  │被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  │试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公布的《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  │            │        │例》明令废止。             │├──┼────────────┼────────┼────────────────────┤│18 │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 │1988年5月22日  │被1990年12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 ││  │办法          │ 省政府发布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  │            │        │例》明令废止。             │├──┼────────────┼────────┼────────────────────┤│19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1989年11月20日 │被1990年12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 ││  │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  │            │        │费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20 │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 │1964年9月2日  │被1991年8月23日省政府令第22号发布的《山 ││  │规定(草案)      │省人民委员会  │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明 ││  │            │发布      │令废止。                │├──┼────────────┼────────┼────────────────────┤│21 │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暂行 │1990年10月22日 │被1991年10月2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  │办法          │省政府令第12号 │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1日省七届人大常││  │            │发布      │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农民负担││  │            │        │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22 │山东省禁止赌博办法   │1990年10月22日 │被1992年7月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 ││  │            │省政府令第8号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            │发布      │明令废止。               ││  │            │        │                    │├──┼────────────┼────────┼────────────────────┤│23 │山东省公共文体娱乐游览 │1986年8月26日  │被1992年11月3日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的《山 ││  │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省政府发布   │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4 │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职 │1986年12月15日 │被1992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的  ││  │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明令废止。  ││  │实施细则        │        │                    │├──┼────────────┼────────┼────────────────────┤│25 │山东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 │1987年9月17日  │被1993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的《山 ││  │办法          │省政府发布   │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明令废止。    │├──┼────────────┼────────┼────────────────────┤│26 │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1992年9月15日  │被1993年11月1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  │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34号 │公布的《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  │            │发布      │转让办法》明令废止。          │├──┼────────────┼────────┼────────────────────┤│27 │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办 │1988年6月18日  │被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 ││  │法           │省政府发布   │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 ││  │            │        │防治条例》明令废止。          │├──┼────────────┼────────┼────────────────────┤│28 │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 │1988年3月10日  │被1994年5月3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 ││  │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 │省政府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  │则。          │        │办法》明令废止。            │├──┼────────────┼────────┼────────────────────┤│29 │山东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 │1993年3月25日  │被1994年6月2日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的《山 ││  │税实施办法       │省政府发布   │ 东省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办法》明令废止。 │├──┼────────────┼────────┼────────────────────┤│30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 │1991年1月11日  │被1995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 ││  │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6号 │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 ││  │            │发布      │染防治条例》明令废止。         │├──┼────────────┼────────┼────────────────────┤│31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 │1986年8月31日  │被1996年10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  │规定          │省政府发布   │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 ││  │            │        │理条例》明令废止。           │├──┼────────────┼────────┼────────────────────┤│32 │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 │被1997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75号发布的《山 ││  │法》细则        │批准1988年8月  │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20日省民政厅发布│                    │├──┼────────────┼────────┼────────────────────┤│33 │山东省筹集水利基本建设 │1993年7月19日  │被1997年10月17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水利││  │专项资金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45号 │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34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管理 │1989年11月19日 │被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86号发布的  ││  │暂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明令 ││  │            │        │废止。                 │├──┼────────────┼────────┼────────────────────┤│35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1994年2月16日  │被1997年12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  │            │省政府令第49号 │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  │            │发布      │条例》明令废止。            │├──┼────────────┼────────┼────────────────────┤│36 │山东省征收契税施行细则 │1954年8月30日  │被1998年6月11日省政府令第91号发布的《山 ││  │            │省政府发布   │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明令废止。      │├──┼────────────┼────────┼────────────────────┤│37 │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办 │1958年6月1日  │被1998年8月29日省政府令第94号发布的《山 ││  │法           │省政府发布   │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明令废止││  │            │        │。                   │├──┼────────────┼────────┼────────────────────┤│38 │山东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990年2月23日  │被1998年11月17日省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  ││  │备案审查暂行规定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明令 ││  │            │        │废止。                 │├──┼────────────┼────────┼────────────────────┤│39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1995年6月7日  │被1998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  ││  │办法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40 │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 │1988年8月15日  │被1998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建││  │投标暂行规定      │省政府发布   │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令废││  │            │        │止。                  │├──┼────────────┼────────┼────────────────────┤│41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1988年8月15日  │被1998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建││  │投标暂行规定      │省政府发布   │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令废││  │            │        │止。                  │├──┼────────────┼────────┼────────────────────┤│4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 │1989年12月26日 │被1998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的  ││  │制定程序的规定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明令废││  │            │        │止。                  │├──┼────────────┼────────┼────────────────────┤│43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87年5月20日  │被1998年12月31 日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的 ││  │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44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殡 │1985年4月19日  │被1999年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的  ││  │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明令废正。    ││  │施办法         │        │                    │├──┼────────────┼────────┼────────────────────┤│45 │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   │1996年2月6日  │被1999年1月19 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的  ││  │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46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1992年8月10日  │被2000年4月30日省政府令第110号发布的  ││  │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1号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明令 ││  │            │发布      │废止。                 │├──┼────────────┼────────┼────────────────────┤│47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1995年3月8日  │被2000年5月23日省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  ││  │管理办法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明令 ││  │            │        │废止。                 │├──┼────────────┼────────┼────────────────────┤│48 │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 │1992年11月16日 │被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 ││  │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37号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  │            │发布      │》明令废止。              │├──┼────────────┼────────┼────────────────────┤│49 │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   │1995年3月8日  │被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 ││  │            │省政府发布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 ││  │            │        │障监察条例》明令废止。         │├──┼────────────┼────────┼────────────────────┤│50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 │1993年12月2日  │被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 ││  │办法          │省政府令第46号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  │            │发布,1998年4月 │》明令废止。              ││  │            │30日省政府令第 │                    ││  │            │90号修订    │                    │├──┼────────────┼────────┼────────────────────┤│51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4月30日  │被2000年12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            │省政府令第69号 │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发布      │》明令废止。              │├──┼────────────┼────────┼────────────────────┤│52 │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 │1992年11月16日 │被2000年12月27日省政府令第114号发布的  ││  │            │省政府令第40号 │《山东省信访规定》明令废止。      ││  │            │发布      │                    │├──┼────────────┼────────┼────────────────────┤│53 │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综 │1988年10月28日 │被2001年4月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 ││  │合利用暂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 ││  │            │        │例》明令废止。             │└──┴────────────┴────────┴────────────────────┘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46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六日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不再保留广州市农业委员会、广州市农牧渔业局、广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广州市海洋与水产局,重新组建广州市农业局(挂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牌子);中共广州市农业工作委员会改为中共广州市农业局委员会,赋予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职能。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海洋与渔业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农委、市农牧渔业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除政府对乡镇工业(制造业)应负责的行业管理职能外〕、市农场管理局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海洋与水产局承担的海洋养殖、捕捞、渔政、渔监等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计委承担的市“菜篮子工程”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

1.将海洋环境监测职能交给局属的事业单位承担。

2.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农药经营许可证、上岗证;(2)植保员上岗证;(3)种子经营许可证;(4)建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生产、经营许可证;(5)动物诊疗服务许可证;(6)国内异地引种;(7)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证;(8)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9)建造、购买、更新渔船;(10)在渔港内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2.保留核准的事项:(1)饲料加工企业验收合格证;(2)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许可证;(3)植物检疫证书;(4)种子质量合格证;(5)种子生产许可证;(6)兽药经营许可证;(7)工业废弃物及其制成品提供农用;(8)动物防疫合格证;(9)养殖使用证;(10)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11)在渔港内新建、扩建、改造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12)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驯养证、经营证;(13)内水、近海渔业捕捞许可证;(14)渔业船舶无线电台执照;(15)渔业种苗专项收购、准运证;(16)向海域倾倒废弃物;(17)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18)渔业船舶职务船员任、解职签证;(19)签发渔业船员服务簿;(20)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审证;(21)海上救生、救生艇筏操纵、船舶消防、海上急救四项技能专业培训及发证;(22)船舶进出渔港口签证;(23)渔业船舶登记;(24)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资金使用;(25)外国渔业船舶在我国渔业水域航行;(26)在我市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27)江河捕捞作业网具标准。

3.保留审核的事项:(1)菜田建费减半征收;(2)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5)兽药生产许可证;(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农田环保方案预审;(7)使用海域面积在6666公顷以下,100公顷以上海域使用证;(8)使用海域面积在100公顷以下,50公顷以上海域使用证;(9)一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驯养证、经营证;(10)设立水产品批发市场;(11)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12)水生动物种苗、亲体进出口特许证;(13)44KW小型渔业船舶检验(60PS以下);(14)渔港的认定和一、二级总体规划编制;(15)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4.合并的事项:(1)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合并到“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2)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合并到“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3)农药经营上岗证,合并到“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上岗证”;(4)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合并到“新建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生产经营许可证”;(5)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合并到“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6)一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驯养证,合并到“一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驯养证、经营证”;(7)一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经营证,合并到“一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驯养证、经营证”;(8)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驯养证,合并到“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驯养证、经营证”;(9)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经营证,合并到“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驯养证、经营证”;(10)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合并到“内水、近海渔业捕捞许可证”。

5.取消的事项:(1)广州市农牧渔业科学技术改进成果奖;(2)开办海滨游泳场;(3)任何国际组织或个人在我国领海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作业;(4)特许捕捞许可证;(5)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允许进(出)口说明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乡镇企业、农场管理以及海洋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地方实际拟定有关的法规规章,并组织检查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海洋等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我市现代化都市农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质量的改善;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农业现代化工作;研究提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指导农业劳动力的合理转移;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政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农产品流通、加工和农业信息化工作,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承办农业和海洋管理涉外事务;协调、指导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湿地、海洋资源、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业生物物种、有关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拟订农业和海洋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重点农业科研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订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指导农产品安全标准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鱼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察、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本市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兽药、鱼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工作。

(八)负责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市区域内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

(九)监督管理上级授权的海域使用;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按规定实施海域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研究提出乡镇企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协调指导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扶持山区、落后农村发展经济。

(十一)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支农资金、农村扶贫资金、农业救灾资金、海洋开发发展资金以及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十二)管理局属事业单位;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赋予市农业局党委负责本系统(不含原市农委归口的行政单位及这些行政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职能。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档案管理、保密、信访、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办理、财务和机关后勤工作;组织起草局机关日常重要的综合性报告、文件、讲话材料;负责局党委和局领导议定、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拟订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农业各产业和海洋管理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海洋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负责农业有关产业政策、法规起草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其他部门政策法规中涉及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及海洋管理条款的审核工作;指导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及海洋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农业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协调农业系统政策性和综合性调研,承担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价格、进出口等政策意见。

(三)发展计划处

组织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农业技术项目的计划管理;协调农业各产业结构调整和综合平衡;拟订、落实农业产业化规划,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项目的工作;研究提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农业现代化建设工作;承办重要农业建设项目审核;协调、指导农业区划工作;负责农业各业的统计汇总工作。

(四)财务处

负责编制市财政拨给农业及海洋管理等各项资金和本系统各项经费的预算、决算;指导、监督局管各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的政策建议。

(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挂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完善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工作,指导农业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资产与财务管理和审计;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农民负担情况的统计、监测,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负责市属农场有关行政事项的协调工作。

(六)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研究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和农产品加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价格等农业信息的收集;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协调并拟定农业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农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协调农业各业开拓国内市场,建设国内产品营销网络;协调组织参加国内较大型农产品交易展销活动;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查及农业有关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拟订;指导绿色食品的认证管理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七)外经处

组织种植业、畜牧水产业、乡镇企业和农业机械化事业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拟订农业利用外资和农业招商项目规划及有关政策,组织参加有关农业对外贸易洽谈会,指导农业外资企业发展;指导农业各产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境外产品营销网络;指导我市农业各产业技术输出和对外投资工作;研究国外农业、贸易有关发展动态,提出对策建议;协调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有关对外工作。

(八)科技教育处

研究拟订农业和海洋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协调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体系工作;承办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组织重点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负责组织引进动植物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工作;指导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管理科技成果;指导农民教育工作,组织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农业科技宣传和组织指导国内农业科技展览活动;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承办审核国内异地引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农田环保方案预审;承办核准工业废弃物及其制成品提供农用。

(九)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协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协调指导滩涂围垦工作;负责垦复资金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和扶持落后农村发展经济。

(十)种植业管理处

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要技术措施;起草有关种植业管理的法规、规章;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协调种植业重要生产项目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农作物适用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收集掌握农情、灾情,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组织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负责农田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承担种植业统计工作;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上岗证、植保员上岗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呈批工作;负责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种子质量合格证、种子生产许可证。

(十一)蔬菜办公室(挂广州市“菜篮子工程”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制订全市蔬菜生产供应计划和市场建设规划;检查落实有关蔬菜生产政策;推广蔬菜生产新技术;负责菜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财务管理;协调落实蔬菜批发市场的建设;组织指导实施无公害蔬菜生产和监测工作;组织蔬菜基地建设规划和基地示范点建设的协调工作;审核菜田建设费减半征收;负责研究编制菜篮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市“菜篮子工程”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海洋综合管理处

组织拟订海洋开发规划,研究提出海洋开发技术进步措施以及重要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海洋管理的法规、规章;负责海洋开发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组织并监督海域使用许可证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参与审核海洋、海岛、海岸带工程项目;指导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工作;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在渔港内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生产活动的呈批工作;负责在渔港内新建、扩建、改造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向海域倾倒废弃物,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上救生、救生艇筏操纵、船舶消防、海上急救四项技能专业培训,在我市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核准和发证工作;负责审核使用海域面积在6666公顷以下,100公顷以上海域使用证和使用海域面积在100公顷以下,50公顷以上海域使用证,以及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

(十三)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畜牧业的结构调整;提出行业发展重大技术进步措施;起草行业的法规、规章;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种畜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拟订兽医、兽药、畜禽品种标准,并负责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的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畜产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畜牧业统计工作;负责新建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诊疗服务许可证的呈批工作;负责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养殖使用证;审核兽药生产许可证。

(十四)渔业水产处

研究提出海水及淡水渔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进步措施以及重要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渔业行业管理,指导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调整及伏季休渔制度;负责协调指导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工作,调处重要渔事纠纷;负责监督实施渔业捕捞和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拟订保护和合理开发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物的政策措施及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生动物的防疫、渔药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参与提出水产品加工业发展和水产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负责渔业统计工作;负责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证和建造、购买、更新渔船的呈批工作;负责核发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驯养证、经营证,内水、近海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渔业种苗专项收购、准运证,渔业船舶职务船员任、解职签证,签发渔业船员服务簿,以及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审证,船舶进出渔港口签证,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资金使用,外国渔业船舶在我国渔业水域航行,江河捕捞作业网具标准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核一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驯养证、经营证,设立水产品批发市场,水生动物种苗、亲体进出口特许证,44KW小型渔业船舶检验(60PS以下),渔港的认定和一、二级总体规划编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等工作。

(十五)乡镇企业办公室

拟订有关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指导乡镇企业深化改革和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乡镇企业调整优化产业、产品结构、企业布局以及发展地区间经济技术合作和外向型经济;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教育培训工作;协调乡镇企业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负责乡镇企业登记备案、统计和信息工作,进行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十六)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及政策法规;拟订农业机械化产业政策、法规以及农机作业技术规范、标准;研究提出有关设施农业的重要政策;指导农机化重点技术项目的引进、开发;协调农业机械化的安全监理;指导农机化推广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机械使用管理及驾驶操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农业机械化生产活动;指导农机维修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

(十七)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党委管理本系统(不含原归口的行政单位及这些行政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研究拟订局机关、局属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党建、劳动工资、人员考核、任免、培训、统战、侨务、计划生育、保卫、及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农业行业和局属单位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科技人员管理、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组织协调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人事处。

(十八)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检查本系统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法令的情况;研究制订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党纪、政纪教育;组织对本系统单位的财经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本系统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和违纪案件进行检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及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负责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各项经费的管理;负责对局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检查指导,并转发和转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31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47名。

单列行政编制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3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8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局属行政单位

1.广东省渔政海监检查总队广州支队(挂广州市渔政海监管理处、广州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牌子),为处级单位。负责统一领导全市渔政、海监执法检查队伍,依照国家法律授权对渔政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该支队配事业编制15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支队长(处级)1名,副支队长(副处级)2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渔港监督局(挂广东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总队广州支队牌子),为处级单位。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渔船渔港监督队伍,依照国家法律授权对渔船渔港进行监督管理。该局配事业编制10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局长(处级)1名,副局长(副处级2名)。

(二)广州海洋资源环境监测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市辖海洋资源环境监测、海洋灾害预报与防治、海洋综合信息服务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30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

(三)广州市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该中心配事业编制10名(含原配的事业编制5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四)将原挂靠在广州市农工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广州市绿色食品工作小组办公室,划给广州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管理,人员编制不变。

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11月9日市委五届第10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称为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计划编报、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建设资金,包括建设单位通过银行或BT、BOT、土地置换等方式融资,但以后须逐步用财政性资金偿还本金、补贴利息或偿还投资成本的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政府财力情况,研究提出政府投资规模、来源和结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投资方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者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所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超过市人民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一)建设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再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二)建设应由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报省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投资管理职责。

第九条 符合政府投资使用规定的项目,均可以申请政府投资资金。申请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遵守规定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支持、规范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领域。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转贷等。

第十二条 对于政权建设项目、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等,可以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安排政府投资。

直接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经营性投资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政府投资。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十四条 可以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安排政府投资,对需要政府扶持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限额或者比例的资金支持。

可以采用贴息方式安排政府投资,支持经营性项目使用银行贷款。

投资补助资金和贴息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可以采用转贷方式申请安排国家主权外债资金,支持符合有关使用规定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发展建设规划。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项目储备库,有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依次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转贷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应当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按规定应当组建项目法人的,须包括法人组建初步建议。项目建议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评审批等手续。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须附法人组建方案。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从事项目咨询或者评估的工程咨询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经认定的工程咨询资质和资格。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进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除外。

特别重大的项目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初步设计。其中: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信息化和电子政务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批;水务项目由水务部门负责审批;交通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批;其他项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成本。

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当征求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有关机构进行评审。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10%或者增加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10%以下且增加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预算。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及政策性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核定的项目总概算,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进行投资评审,核定施工图预算并以此作为工程招标或者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七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和用途、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等。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上相应的项目审核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文件等。

第二十八条 申请政府投资除应符合本办法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技术法规等方面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具体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

(一)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需分别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只需编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对于500万元以下的单项新建或扩建工程,可提出建设的必要性投资估算报告,直接编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水务、人防、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的审批事项。各部门的审批事项不互为受理的前置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专业机构集中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中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第四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批准;

(二)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已经批准;

(三)采用转贷方式的投资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计划;

(四)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落实;

(五)其他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需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作为预备项目列入年度计划,财政安排部分前期工作经费,优先保障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资金安排原则和重点方向;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方式;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预备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

(五)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等费用;

(六)年度待安排的项目预备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部分的预算草案,将年度计划中安排的政府性投资资金纳入预算。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完成后,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项目建设进度、合同约定、协议,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投资规模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还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投资增加部分由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待安排预备资金给予保障。



第五章 建设实施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政府授权委托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项目代建单位和法人统称为项目单位。

第四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从事市本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招标代理资质。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依法办理项目审核、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取得相关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禁止开工建设。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十四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因超出原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等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项目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超过项目概算10%或者增加金额超过3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经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增加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还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二)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下且增加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经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后,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交)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与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后由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及时到同级资产管理等部门办理资产权属确权手续和物业权属登记,但实行法人责任制的除外。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有关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十八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将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投资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向投资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

第五十一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稽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投资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在建设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统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统计资料的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五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进行监察,对违反本办法的监察对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布政府投资信息,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资金申请报告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手续,而批准或者要求开工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批准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

(四)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完毕开工所需各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被依法撤销资质的机构,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在各自职责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