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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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开发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发区,包括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英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红谷滩新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对行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实施行政执法,也可以向开发区派驻机构实施,还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施,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除外。具体方式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管委会协商确定。
  第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实施或者向开发区派驻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的,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执法的,双方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管委会的名称、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期限、责任承担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后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执法委托书格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管委会接受行政执法委托后,应当按照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解决实施行政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受委托管委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委托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执法。
  受委托管委会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应当报委托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受委托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第十条 受委托管委会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受委托管委会应当加强与委托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行政执法情况,重大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委托部门。
  第十二条 委托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帮助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有关工作制度和法律文书,发现受委托管委会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其依法纠正。
  委托部门对受委托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受委托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违法实施行政执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委托部门依法予以赔偿。委托部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受委托管委会或者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需要变更行政执法委托书内容的,由委托部门与受委托管委会协商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受委托管委会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法的,委托部门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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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记账式贴现(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2011年记账式贴现(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1〕54号


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贴现(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期限91天,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贴现发行,发行价格按竞争性招标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确定。计划发行面值总额10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本期国债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三)时间安排。2011年4月15日招标,4月18日开始发行,4月20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1年4月22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于2011年7月18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到期偿还等事宜。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美国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本期国债的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20个以上(不含20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二)投标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02元。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30个标位。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60个以上(不含60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三)时间安排。2011年4月15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4月18日至4月20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机构于2011年4月20日前(含4月20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77-11201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1〕4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审核审批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审核审批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委办 〔2004〕 65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授予我市一定的派遣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外事审批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把关,正确行使好出国来华审批权,推动徐州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徐州市审核、审批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 徐州市审核 审批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发〔2001〕9号)的精神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徐州市人民政府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的批复》(苏政复〔2003〕106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核、审批管理工作,落实责任、科学管理、减少环节、规范程序,在加强宏观调控、严格管理的同时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特制定我市各类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一、审核、审批范围
1.审核我市从事非经贸、非科技类临时因公出国(境)任务,报省外办审批;
2.审批我市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
3.审核、审批外国人来我市访问事项(不舍副部级及其以上官员和外国前政要)。
二、出国(境)任务分类审核、分类审批责任制及责任分工
市长为审批第一责任人,对审批工作负总责。为便于实行分级管理和提高办事效率,市政府秘书长为审批第二责任人,市外事办公室主任为第三责任人,分别审批不同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华事项。
三、任务审核及审批承办部门
市外事办公室负责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的审批承办工作。
四、审核审批原则和要求
审核审批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及省外办就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坚持认真审核、审批,从严把关,防止不必要的公务出访和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现象的发生。对具体出访团组的审核、审批要坚持做到:
1.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经停香港、澳门地区及韩国、新加坡和欧洲申根协定的其它国家。
2.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内出访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3.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4严格控制出访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一般性的考察访问团组,访问一个国(地区)限于5至7天;一次访问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2天。
经贸任务的出访团组也要严格控制出访人员在外天数,无关人员不得照顾搭车,不得将团组化整为零报批。
5.不得改变出访任务,不得将一般考察团组作为经贸、科技团组报批,不得弄虚作假,为出访人员变更身份。
6.离退休及在机构改革后安排离岗退养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如其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出国(境)执行公务的,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国(境)手续。
7因公出国(境)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规定。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得接受国内企业的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出访。
8邀请外国人来华、颁发签证通知表是一项重要而严肃的工作。邀请部门、单位应对邀请对象的身份、职务、国籍等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切实做到对被邀请人负责。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审核、审批操作程序
(一) 本市自组经贸、科技类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 
1.县(市)、区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及市直企、事业单位向市政府上报出访请示。
为减少我市大型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出口创汇额较大的企业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的报批环节,缩短操作时间,我市维维集团、北方氯碱集团、恩华药业集团、万邦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徐工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卡特彼勒徐州公司、徐州利勃海尔混凝土机械有限公司、罗特艾德回转支承有限公司、徐州美驰车桥有限公司、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徐州纺织厂、徐州针织总厂、徐州毛纺厂等十三家企业实行“一站式”报批。上述企业可直接向市政府上报出访请示,同时抄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实行“一站式”报批的重点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每年定期调整。
2.出访请示件直接送市外办初审,市外办审核同意的出访人员按照以下分级审批的原则予以审批:
县处级领导干部率团或随团出访的,由市外办送市政府秘书长转呈市长审批;其中涉及县(市)、区和市各部门、单位的正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市长审批后转呈市委书记审批。
科级及以下人员出访由市外办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批;
由企业自行组团且团组成员均为企业人员,没有市管企业领导干部,或党政机关人员参加的团组由市外事办公室主任审批;
3.经市委书记、市长、秘书长、市外办主任分别审批同意的出访团组和人员,由市外办下达出国(境)、赴港澳任务批件,使用徐州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
(二)本市自组非经贸、非科技类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
1.县(市)、区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及市直企、事业单位向市政府上报出访请示。
2.出访请示直接送由市外办审核。经市外办审核同意的出访人员按照以下分级审批的原则予以审签:
县处级领导干部率团或随团出访的由市外办送市政府秘书长转呈市长审签;其中涉及县(市)、区和市各部门、单位的正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市长审签后转呈市委书记审签;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出访由市外办送政府秘书长审签。
3.经市委书记、市长、秘书长审批同意的出访任务,由市外办归口承办,以市政府名义径报省外办审批。
(三)参加省外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下简“双跨团组”)
参加省外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中纪委、外交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外外管函〔2000〕426号文件规定,报市外办预审并报省外办审核同意后,办理出国(境)
报批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市外办下达出国(境)、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使用徐州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
(四)参加本省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参团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由市外办下达出国任务通知单,使用徐州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
(五)本市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
按省外办的有关规定,由市外办向被选借人员所在部门下发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使用徐州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
(六)市级领导率团出访的团组
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由市领导率团出访的团组均须事先商市外事办公室,由市外事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经同意后,由负责组团的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政府上报请示(有关参团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其随团出访的请示附主请示件后)。市外办将请示件送市政府秘书长转呈市委书记、市长审签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报省政府审批。
(七)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程序
1.为方便外国人来华经商,根据外交部的有关规定,我市乡镇及以上地方政府或各类公司、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合资、独资、私人公司)出具的邀请信或各类交易会(广交会、小交会、贸易洽谈会等)请柬均可作为审发一次或二次有效F字签证的凭证。
2.邀请执行专门规定的国家的本土公民来华从事经贸活动,各邀请部门、单位向市外办上报邀请外国人来访请示。请示应说明邀请来华的理由,来华时间,停留时间,来华费用承担办法,被邀请人的姓名、国籍、单位、职务、护照号码等项。市外事办公室根据有关邀请外国人来华的规定对邀请单位的请示件予以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市外办发“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3.邀请外国正、副省级或中央副部级人员、重要国会议员、前部长来访,由市外办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审批。
六、纪律与监督
1.各地、各部门在临时因公出国(境)工作中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及本省制定的加强临时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按照规定中的要求做好组团的申报工作。
2.所有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3.市外事办公室应会同市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全市临时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出国(境)任务,违反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对其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办法自二○○四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市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