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0:49:30   浏览:9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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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府办〔2010〕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金融机构:

《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

社会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保险业健康发展,在不改变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身份及其与保险公司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中所有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保险营销员)。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为保险机构销售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从业人员。

(二)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的保险营销员,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可依照本暂行规定,自愿参加本市的企业养老保险(含地方养老保险)、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

(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保险营销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2、与本市保险机构签订了《个人保险代理合同》;

3、经过本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并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4、在本市保险行业从事保险营销工作应满一年以上;

5、身体健康,未患重大疾病及没有进行过身体器官移植。

(二)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宜:

1、参保保费由保险营销员本人全额缴纳。

2、由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特殊性,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含地方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可参照所属保险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申报缴费基数,经办机构按本市相关社会保险条例规定对缴费进行相应的保底封顶。

3、医疗保险实行综合基本医疗保险(金卡标准)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银卡标准)两种标准。由保险公司选其一为参保险种,不得同时存在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营销员根据公司选定险种参保。

4、保险营销员的社保费由银行和保险营销员个人签订扣款协议,以银行代扣款等方式缴费到市保险协会指定社保专用账户划转到其个人社保账户。

5、保险营销员自愿选择缴费基数参保后,一年内不得改变。

6、保险营销员中断参加社会保险,中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不予补交。

(三)保险营销员在办理社会保险出示以下真实有效材料原件审查:

1、身份证;

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3、个人保险代理合同;

4、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四)保险营销员参保如实告知身体状况,需要体检报告时出具真实有效的体检报告。

(五)参保材料复印件提交市保险协会专职工作部门复核存档。

(六)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险待遇按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不符合本规定参保条件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无效。对社会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保险营销员所属保险公司根据本暂行规定的要求和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政策宣传、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保及其参保材料审核的工作;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参保单位应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专职工作部门,统一办理保险营销员的参保与缴费代理业务,不得向参保保险营销员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并设立专用账户,负责代收代缴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险费。市保险行业协会不得挤占、挪用、侵吞社会保险费用。市保险行业协会不受理以个人名义参保代办业务,保险营销员个人不得向市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提出参保申请。

第六条 资金监管。市保险行业协会应通过公开招标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协会社保费专用账户进行审计,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提交一份季度审计报告给省保监局,同时抄送一份给市府金融工作局。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挤占、挪用、侵吞社保费等异常情况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保监局、市府金融工作局报告,并由省保监局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在实施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定对本暂行规定所涉及事项相悖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市社保局和保险行业协会专职工作部门负责作出解释说明。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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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禁止强制销售保险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禁止强制销售保险的紧急通知

保监消保〔2013〕634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近期,部分互联网网站销售火车票时向消费者强制搭售保险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为防范和遏制类似事件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131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各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保险法》的合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购买保险的外,禁止以任何形式利用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

  二、全面排查清理,加强销售行为管理

  各公司要认真执行各项监管规定,确保销售管理严格、销售行为规范。要全面清理排查保险销售中可能存在的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问题,重点排查直销渠道、保险中介渠道的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特别是群众反映突出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旅游门票等销售环节强制搭售短期意外保险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要认真梳理销售业务流程,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销售管理环节监督机制,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的销售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公司应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排查清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保监会消保局,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排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排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加强监管,严厉查处强制销售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保监局要密切关注保险市场状况,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销售行为的监管工作,督促当地保险机构不断提高保险销售服务水平。要加大对辖区内各公司强制销售保险排查清理工作的组织和督导,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要在公司排查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投诉和日常监管情况,加大对强制销售保险行为的检查力度。对查实的案件,要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保险机构和责任人,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




                         中国保监会

                        2013年8月27日









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积极做好商务领域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文物局


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积极做好商务领域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近年来,各级商务、文物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在商务领域文物保护方面积极开展合作,特别是按照《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老字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6〕554号)要求,对老字号企业参与文物普查进行了积极准备。为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商务领域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在国内外贸易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各类工商企业不同程度地保存、传承着一些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独特历史价值的文物资源。加强对这些文物资源的调查、发掘与保护,对弘扬诚信经营理念和优秀商务文化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商务、文物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对历史和未来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积极组织做好有关文物普查工作。

  二、积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地方各级商务、文物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由负责同志担任同级人民政府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成员,积极参与研究解决本地区文物普查的重大问题;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负责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商务、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参与制订本地区的文物普查工作方案,从各自职能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密切合作,及时解决文物普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普查工作缜密高效、规范有序地进行,为今后保护工作提供条件。

  三、切实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

  各级商务、文物主管部门要将此次文物普查作为宣传、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机遇,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动员本系统干部职工支持、配合和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并为普查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按时、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和资料,摸清家底,全面掌握商务领域文物保护情况,使商务领域文物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四、认真组织老字号企业积极参与文物普查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老字号企业对具有历史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历史建筑、生产设施、经营场所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保存现状、制订保护规划,尽快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对老字号企业文物的调查和分析,对符合条件的要尽快予以登记并优先确定为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对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符合条件的要优先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请各地将商务领域文物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国家文物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