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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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他被授权局;国家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吸收外资的新形势,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针对近期吸收外商投资工作中出观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适应吸收外商投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合同、章程(包括合同、章程的修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二、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三、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已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后,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出资。

  五、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该境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并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六、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已缴付出资额所占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股权,股权转让双方应在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外国投资者支付股权购买金的期限。协议中未规定有关期限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七、外商投资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向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审批机关在批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股权时,应将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时抄送境内企业所在地及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由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收汇。

  八、各地审批机关、工商登记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凡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予审批、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外汇登记。
  本通知施行前已设立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半年内补办审批登记手续。未按规定补办的,工商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工商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处罚后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不予通过本年度年检。
  各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做好相关企业的统计、登记管辖调整及企业档案移交工作。补办审批后的企业变更登记,一律由企业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登记机关管辖。

  九、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十、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准用本通知。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2年12月30日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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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食字〔2010〕 5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全国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深入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现就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落实中央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安排,切实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努力做到“四个统一”,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目标,巩固已有的专项整顿成果,在深化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日常规范监管、完善服务体系、创新机制手段、提升执法效能上狠下功夫,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全面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顿工作任务和重点

  各级工商机关要在巩固去年整顿成果的基础上,继续集中执法力量,突出工作重点,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圆满完成国务院部署的2010年整顿工作安排和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涉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的各项任务。

  (一)认真开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各级工商机关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认真开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各级食品流通许可、注册登记机构依法实施;按照“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省区市工商局统一部署和督查,由县级工商局组织,基层工商所采取逐户排查等办法依法实施,对发现存在食品主体准入方面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商机关各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二)认真开展对重点食品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把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作为整顿工作的重要任务,着力解决本地区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认真开展对重点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突出抓好奶制品、肉制品、米面制品、禽蛋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膨化食品、豆制品、糕点、月饼、调味品、食用油、酒类、腌制食品、冷冻食品等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二是认真开展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的专项执法检查。以城乡结合部、社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为重点,依法抓好小食品店、小摊点、小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坚决依法取缔无照商贩。严厉打击销售地沟油等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以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企业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食品店为重点,突出抓好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自查自纠和自律工作,由基层工商所按辖区逐户排查,认真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对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是认真开展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以“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等为重点,突出抓好节日性、季节性重点食品品种及重点区域、场所的检查,针对节日和季节食品市场的消费特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整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切实保障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同时,按照各地和总局服务2010年上海世博会及2010年广州亚运会的总体部署,加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维护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秩序。

  (三)认真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和添加剂的品种名单,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认真开展集中执法检查行动,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主体资格,狠抓大要案件查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以及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认真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深入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以及总局的实施意见,依法履行《条例》、《纲要》赋予工商机关的职责,严格监督奶制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强化对奶制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集中时间和执法力量对城乡市场奶制品经营者开展拉网式逐户清查,对辖区内经营者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制品,要依法监督或责令其全部停止销售、下架退市,不留死角。对下架退市的奶制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配合相关部门,分工协作,落实监管责任,该由生产企业召回的及时召回,该销毁的坚决依法销毁,严防再次流入市场。对进口的奶制品,重点检查食品合格证、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手续。

  (五)认真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要结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突出农民消费者日常食品消费的必需品种,加大对农村城镇、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庙会等经营食品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加大对农村和乡镇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杂店的监管和整治力度,规范连锁配送和送货下乡经营食品行为,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仿冒知名品牌食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认真落实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按照“两重点、三严格、四统一、五规范”的建设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程,充分发挥示范店的示范引导作用。

  (六)认真开展对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专项执法检查。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监督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店,在巩固索证索票、进货台账“两项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严格落实企业内部食品质量管理责任,规范食品质量市场准入行为,切实把好食品进货关。鼓励和引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以食品进货把关、质量管理和退市等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化台账及信息化网络管理体系。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内部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检查,督促经营者针对食品保质期的不同时间段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引导其采取消费提示和食品有效期管理警示等防范措施,切实对消费者负责。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食品退市、应急处置、消费纠纷解决、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七)加大食品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广告。严厉查处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食品广告;坚决制止和查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会违法推荐食品的广告。对广告宣传的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要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对于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立即停止发布该食品的广告。

  (八)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配合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卫生、农业、质检、食品药品、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在按照国务院《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同时,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依据职能,依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其他整顿工作。一是依法配合商务、农业等部门加强畜禽屠宰整顿,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农产品和农药市场的监管。三是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四是依法参与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等工作。五是依法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三、整顿工作措施

  要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的同时,强化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监管,加大食品市场巡查力度,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管理,严格食品质量监管,严格食品经营行为的规范,依法查办食品大(要)案件,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积极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一)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管理,依法规范证照核发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有关规定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坚持先证后照,对未获得相关许可文件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的规定,对食品经营主体进行特别标注。建立许可证发放机关与登记注册机关的信息沟通机制,依托工商系统信息化网络体系,实现食品流通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信息共享,依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

  (二)严格食品质量监管,依法规范食品质量抽样检验行为。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总局有关规定和制度,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认真执行当地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的安排,严格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程序和纪律,严格抽样检验信息和发布的规范管理及审核程序,认真落实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同时,要充分发挥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的作用,加强综合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促进食品安全的源头治理和行业自律。要监督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履行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的责任和义务,配合生产者落实食品召回制度,对没有及时召回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坚决依法彻底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存档备查。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三)严格食品市场巡查,依法规范食品市场监督检查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的要求,强化市场巡查,将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基层工商所要突出巡查检查重点,通过增加巡查频次、强化巡查措施、完善巡查机制、创新巡查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切实提高巡查效能,着力解决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责任明晰、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要如实记录巡查中发现、制止和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并将巡查记录纳入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体系,激励守信者,查处违法者。要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食品质量监管、食品市场分类监管等结合起来,加强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与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监管档案,并加强对监管数据的统计和综合分析,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和创新监管手段,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突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结合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的实际情况,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上下功夫,特别要抓好各项监管制度的实施和落实,切实用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认真落实总局制定下发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完善和创新,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同时,要认真落实总局《关于积极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强化网络信息技术在流通环节食品市场主体许可、登记注册、食品质量监管、市场巡查和执法办案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要加快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市场质量监管、食品抽样检验、食品安全监管和案件查办数据库,并与工商机关其他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快推进基层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和应用,充分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完善机制,严格责任制度,切实做到超前防范,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置。

  四、整顿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要落实各项市场监管制度,有效防范市场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各地要层层制定具体的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和认真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和队伍建设。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大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力度,严格监管执法、市场巡查和案件查办程序,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经得起司法监督,切实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制体系。各地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和基层的要求,采取学习、培训、岗位练兵、实践锻炼等方式,加大基层执法人员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法规政策、管理技能的学习和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过硬的干部队伍,为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提供人才和素质保障。

  (三)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工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严格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调整充实执法力量,改善监管执法条件。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指导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岗位责任制及其责任追究制。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地工商机关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的综合协调工作,并明确各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企业登记注册、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严格特别标注管理,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分流、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申诉举报,依法加强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的管理,依法查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农药市场管理,加强食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广告监管等机构要依法分别加大对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生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要依法依职责依程序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对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联合公布。要严格宣传纪律,适时宣传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和检查落实工作。要加强工商机关内设机构之间以及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地方工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参与相关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层层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采取重点督查、专项督查、交叉检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总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检查督查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于12月10日前将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工商总局。



  附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      别
单 位
数 量
其中农村市场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检查经营户




检查食品添加剂经营户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取缔无照经营户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吊销营业执照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查扣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

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数量
公斤



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值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




报送方式和要求: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网址http://172.16.1.75),于每月15前报送上月情况,并于6月15日前报送上半年(截至5月31日)的情况,于12月底前报送全年的情况。



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

1999年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监管办事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各分行转发);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转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指导,现根据《通知》和国家其他有关企业改革、维护金融债权的政策法规,就金融系统加强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金融债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各类债权金融机构都要建立资产保全部门(岗位),明确具体职责,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把维护金融债权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来抓。各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要分别牵头建立本辖区内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金融债权管理工作。各级行长联席会议要及时对辖区内企业改制工作中涉及的金融债权管理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要积极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就企业改制与金融债权管理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组织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检查辖区内改制企业金融债权落实情况,监督改制企业落实金融债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金融机构共同努力,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一)建立企业改制的监测及报告制度。
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对企业改制的监督系统,形成监测网络,密切关注企业改制中的金融债权落实情况。同时,要加强上下级行和行际之间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和沟通企业改制的动向。各债权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经办行,应及时将债权保全情况以及企业改制逃废债情况,向当地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当地政府以及其上级行、委托行报告。对企业改制逃废债现象,由当地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各行行动。
(二)建立“逃废债企业名单”制度。
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经办行应随时向其上一级分行、委托行提供所在地企业故意逃废金融债务(包括借改制逃债,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故意欠息不交等)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及逃废债的事实,债权金融机构的分行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同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报告。由同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共同认定逃废债企业名单,并定期向辖区内金融机构及本辖区无分支机构的政策性银行总行和地方政府通报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逃废债事实和联合制裁措施等内容的“逃废债企业名单”,对此类改制上市的企业,还要及时向国家证券管理部门通报。
对经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认定为有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及列入“逃废债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债权金融机构限定的期限内不予纠正逃债行为的,由认定“逃废债企业名单”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总行联合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的制裁措施。
对逃废金融债务现象严重的并拒不改正的地区、行业,各金融机构应宣布其为不守信用区、不守信用行业或无信用区、无信用行业,按照国务院《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降低对该地区分支机构的授信等级,并可视情节对该地区、行业的企业(除特优企业外),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或暂停贷款项目评审,停止发放新贷款。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重新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新企业,各金融机构均不得对该企业发放贷款。
三、清理企业多头开户,完善对客户开户和贷款等服务的信用审查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立即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对企业多头开户现象进行专项清理,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等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对违规金融机构和企业予以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应把清理多头开户作为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制度化,要定期组织辖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对企业多头开户现象进行清查处理,以彻底遏止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逃废金融债务的势头。
各金融机构要在继续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客户的开户、贷款等服务的信用审查制度。各债权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委托代理经办行,对未落实金融债权而擅自到其他金融机构开户、结算和贷款的企业,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报告,当地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在调查核实后,要责成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立即撤销结算账户,相关金融机构要立即停止为企业办理对外支付和其他金融服务。
四、建立金融债权管理责任制
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实行各级主管行长负责制下的金融债权管理部门、岗位责任制。上级行要逐级负责对下级行实施监督。要把债权管理工作的业绩作为考核分支行主管行长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贷款大量悬空和损失的主管行长,上级行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因措施不得力或报告不及时,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上级行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行长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肆意损害金融机构权益的主要责任者,要坚决撤职或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