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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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财政部制定了《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财 政 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管理。统借自还主权外债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三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记账方法、会计期间、会计结账和会计报表均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真实记录和反映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情况等。
  第五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除特殊规定外,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折算差额计入净资产调整。
  年末应按照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对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相关项目进行折算,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净资产调整。
  本办法所指外币业务是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业务。
  第六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部分事项同时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对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业务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贷款项目、部门(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贷款项目、部门(单位)登记外币台账,详细记录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偿还情况等。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对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业务单独设账核算。

第二章 新增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九条 在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增设资产类科目“141借出外债”、“142应收外债利息”、“143应收外债费用”;负债类科目“241借入外债”、“242应付外债利息”、“243应付外债费用”;净资产类科目“341净资产调整”。
  第十条 “141借出外债”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转贷的贷款本金。
  向下级财政部门转贷时,借记“债务转贷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向单位转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
  收回下级财政部门偿还的贷款本金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或“暂付款”科目。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回单位偿还的贷款本金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借出且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 “142应收外债利息”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应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
  本级财政部门下达付息通知单时,借记“应收外债利息”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偿付利息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或“暂付款”科目。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应收外债利息”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 “143应收外债费用”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应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收取的贷款手续费、承诺费、滞纳金等。
  本级财政部门下达付费通知单时,借记“应收外债费用”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偿付费用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或“暂付款”科目。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应收外债费用”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贷款费用。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三条 “241借入外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主体,借入的贷款本金。
  实际收到贷款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债务收入”等有关科目。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还贷款时,借记“债务还本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 “242应付外债利息”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应付的贷款利息。
  收到付息通知单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应付外债利息”科目。
  实际偿付利息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暂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外债利息”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贷款利息。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 “243应付外债费用”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应付的贷款手续费、承诺费、滞纳金等。
  收到付费通知单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应付外债费用”科目。
  实际偿付费用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暂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外债费用”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贷款费用。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 “341净资产调整”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因借入、借出贷款以及汇率变化等引起预算收支和债权债务变动,而需要相应调整净资产的部分。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调减净资产的部分;贷方余额反映应调增净资产的部分。
  本科目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相应的明细核算。

第三章 账务处理

第一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借入和使用的核算

  第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资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二)贷款资金由本级财政同级部门(单位)使用
  1.本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2.外方直接支付贷款资金时,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三)贷款资金由下级财政同级部门(单位)使用
  1.本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时
  (1)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及预算指标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借:补助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2)下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资金时,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及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补助收入
  (3)下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给同级部门(单位)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2.外方直接支付贷款资金时
  (1)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及预算指标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借:补助支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2)下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及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补助收入
  第十八条 下级财政部门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资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二)贷款资金转贷给下级财政部门,由下级财政同级部门(单位)使用,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时
  1.本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债务转贷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借出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2.下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资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3.下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给同级部门(单位)时,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三)贷款资金转贷给下级财政部门,由下级财政同级部门(单位)使用,外方直接支付贷款资金时
  1.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债务转贷支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借出外债
      贷:借入外债
  2.下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第十九条 单位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资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二)贷款资金转贷给部门(单位),本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时
  借:借出外债
    贷:其他财政存款
  (三)贷款资金转贷给部门(单位),外方直接支付贷款资金时,本级财政部门的账务处理为
  借:借出外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第二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还本的核算

  第二十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还本级财政承担的贷款本金时
  借:债务还本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借入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本金
  (一)收到下级财政部门偿还的贷款本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 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出外债
  (二)偿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本金时
  借:暂存款/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借入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本金
  (一)收到部门(单位)偿还的贷款本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借出外债
  (二)偿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本金时
  借:债务还本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借入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履行担保责任,偿还贷款本金时
  借: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二)本级财政部门行使追索权,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付款
  (三)本级财政部门最终未收回贷款本金,经核准列支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

第三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付息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付息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付外债利息
  第二十五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下发付息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收外债利息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本级财政承担的贷款利息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应付外债利息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利息
  (一)收到下级财政部门偿付的贷款利息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利息
  (二)偿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贷款利息时
  借:暂存款/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应付外债利息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利息
  (一)收到部门(单位)偿付的贷款利息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利息
  (二)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利息时
  借:暂存款/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应付外债利息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履行担保责任,偿付贷款利息时
  借: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二)本级财政部门行使追索权,收回贷款利息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付款
  (三)本级财政部门最终未收回贷款利息,经核准列支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

第四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付费的核算

  第三十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付费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付外债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下发付费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收外债费用
    贷: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本级财政承担的贷款费用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应付外债费用
      贷: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费用
  (一)收到下级财政部门偿付的贷款费用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费用
  (二)偿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贷款费用时
  借:暂存款/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应付外债费用
      贷: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费用
  (一)收到部门(单位)偿付的贷款费用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费用
  (二)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费用时
  借:暂存款/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应付外债费用
      贷: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履行担保责任,偿付贷款费用时
  借: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二)本级财政部门行使追索权,收回贷款费用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付款
  (三)本级财政部门最终未收回贷款费用,经核准列支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

第五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
本息费减免的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本金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借入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单位)下发贷款本金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出外债
  第三十八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利、费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付外债利息/应付外债费用
    贷: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下发贷款利、费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利息/应收外债费用

第六节 年终结算扣缴统借自还主权
外债本息费的核算

  第四十条 本级财政部门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通过年终结算扣缴
  (一)被上级财政部门扣缴贷款本金时
  借:暂付款——××地方外债还本
    贷:与上级往来
  同时,借:借入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二)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还本支出
  借:债务还本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外债还本
  (三)年终结算扣缴下级财政部门贷款本金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出外债
  第四十一条 本级财政部门未按时偿付贷款利息,通过年终结算扣缴
  (一)被上级财政部门扣缴贷款利息时
  借:暂付款——××地方外债付息
    贷:与上级往来
  同时,借:应付外债利息
      贷:净资产调整
  (二)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利息支出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外债付息
  (三)年终结算扣缴下级财政部门贷款利息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利息
  第四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未按时偿付贷款费用,通过年终结算扣缴
  (一)被上级财政部门扣缴贷款费用时
  借:暂付款——××地方外债付费
    贷:与上级往来
  同时,借:应付外债费用
      贷:净资产调整
  (二)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贷款费用支出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外债付费
  (三)年终结算扣缴下级财政部门贷款费用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费用

第七节 特殊业务的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先征费扣收通知单时
  (一)本级财政部门对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部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二)本级财政部门对应由下级财政承担的部分
  借:债务转贷支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借出外债
      贷:借入外债
  (三)本级财政部门对由部门(单位)承担的部分
  借:借出外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第四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退回贷款资金时
  借: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借入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对统借自还主权外债到期挂账情况登记相应台账。

第四章 新旧会计账目衔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不再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际字〔1999〕165号)。
  第四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下发通知单上列示的汇率(如没有列示,按照201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对相关资产负债项目账面余额进行折算后,按下列规定做好新旧账目衔接:
  (一)将原“应收本金”、“应收联合融资款——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还原为协议币种对应金额,加上“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借出外债”科目的借方。
  (二)将原“应收利息”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应收外债利息”科目的借方。
  (三)将原“应收承诺费”、“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应收外债费用”科目的借方。
  (四)将原“借出周转款”、“应收垫付款”、“应收串换款”、“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暂付款”科目的借方。
  (五)将原“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其他财政存款”科目的借方。
  (六)将原“应付本金”、“应付联合融资款——本金”科目的贷方余额还原为协议币种对应金额,加上“贷款协定总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减去“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借入外债”科目的贷方。
  (七)将原“应付利息”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应付外债利息”科目的贷方。
  (八)将原“应付承诺费”、“应付汇兑风险损益”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应付外债费用”科目的贷方。
  (九)将原“预算周转款”、“借入周转款”、“应付串换款”、“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暂存款”科目的贷方。
  (十)将到期债务挂账本息转入相应台账。
  附: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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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有线广播设施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农村有线广播设施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月26日 甘政发[1988]13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有线广播设施的安全,巩固发展农村广播事业,充分发挥有线广播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农村有线广播下列设施:
  (一)信号传输设施,包括县(市、区)广播台、(站)至乡(镇)广播站之间的架空线,地埋线(缆)及其附属设备;
  (二)功率传输设施,包括乡(镇)广播站至自然村的架空线、地埋线(缆)、村内广播线和小片广播网及其附属设备;
  (三)用户收听设施,包括个体、集体安装的扬声器等收听工具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有线广播设施的建设和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维护队伍,改革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推行承包责任制,实行定任务、定质量、定报酬的奖罚管理措施。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把保护管理好有线广播设施,列为建设文明乡、文明村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农村有线广播设施因自然灾害造成广播中断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力量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广播。


  第五条 农村有线广播设施属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侵占、私分、哄抢、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有线广播设施安全和有损广播效能的行为:
  (一)在广播线上私自搭挂扬声器或其他杂物;
  (二)在广播线杆上附挂电力线或通讯线;
  (三)在广播线杆及地锚拉线上栓系牲畜或他物;
  (四)在有标志的地埋线(缆)、广播线杆和地拉线根部倾倒垃圾矿渣,排放含有腐蚀性的液体;
  (五)用鸟枪、汽枪、棍棒、石块或其他物品瞄击停留在广播线路上的飞禽或绝缘子;
  (六)私自移动、拆卸、更换、增减有线广播的任何设施;
  (七)在广播线杆、地埋线(缆)、地拉线周围二米范围内建筑施工、开渠筑路,在一米范围内挖沙取土;
  (八)在架空线二百米范围内炸山取石或对空射击,二十五米范围内点火烧荒,高秆作物、房屋和树木与架空线最低垂度间距不得小于一米。


  第七条 在规定范围外的各种作业施工如有危及有线广播设施安全的,应事先通知当地广播电视部门,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因建设施工需要迁移广播设施时,必须事先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进行。迁移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九条 对超越保护间距而能触碰广播架空线的农作物和树枝,广播电视部门依据本规定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予以阻挠和刁难。


  第十条 电气化铁路、电力线与广播线路平行、交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供电部门应保证当地广播电视台、站的正常供电,不得无故停电。检修性停电,应在停电前一周通知广播电视部门。


  第十二条 农村有线广播网的建设维护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省(市、区)至乡(镇)的广播信号传输设施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安排,乡(镇)至村的功率传输设施所需经费由乡(镇)解决,用户设备由个人负担。对于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山区的广播电视事业,由省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农村有线广播的日常维护费,由省广播电视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保护广播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广播电视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市、区)广播电视部门应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罚款数额可参照《甘肃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执行。
  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十五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对偷杆盗线、窃取广播器材,破坏农村有线广播设施,造成广播和人身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省广播电视厅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本省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昆明市名人故(旧)居保护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名人故(旧)居保护暂行办法》施行公告




《昆明市名人故(旧)居保护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5月3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3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名人故(旧)居保护暂行办法

http://www.km.gov.cn/structure/xwpdlm/zfgbxx_174785_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