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49:21   浏览:89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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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卫生部 国家计生委


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放置宫内节育器常规
一、适应症
凡已婚妇女,自愿放置而无禁忌症者,均应给予放置。
二、禁忌症
(一)生殖器官炎症,如急、慢性盆腔炎、阴道炎、急性宫颈炎和重度宫颈糜烂。
(二)凡三个月以内有频发月经、月经过多或有不规则阴道出血者。
(三)生殖器肿瘤,如子宫肌瘤、卵巢瘤等。
(四)有各种较严重全身性疾患,如心力衰竭、重度贫血等或各种疾患之急性阶段。
(五)子宫颈内口过松、重度撕裂或重度狭窄及严重子宫脱垂的妇女。
(六)畸形子宫,如双角子宫等。
(七)宫腔小于5.5厘米或大于9厘米暂不宜放置(人工流产术时放置例外)。
三、术前检查
(一)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
(二)作妇科检查,在有条件的医疗单位或检查时可疑者,做滴虫、霉菌清洁度或并发疾病所必要的检查及宫颈防癌刮片,如有阳性发现,应治愈后再放宫内节育器。
(三)经检查不适于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应指导其使用其他避孕方法。
四、放置时间
(一)月经干净后7天内为宜。
(二)凡有月经延期或哺乳期闭经者,应先做详细妇科检查,排除早期妊娠后,再行放置宫内节育器。
(三)产后满三个月,或转经后子宫恢复正常者。
(四)人工流产同时可放宫内节育器(子宫收缩不良、出血过多或有感染可能者暂不放)。
(五)自然流产转经后,中期妊娠引产转经后子宫恢复正常者。
(六)剖宫产术半年后根据情况可考虑放置。
五、宫内节育器的选择和消毒
(一)经后放置
1.金属单环的选择 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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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腔长度(厘米)|5.5~6.4|6.5~7.4|7.5~8.4|8.5以上
--------|-------|-------|-------|-----
环外径(毫米) | 18~19 | 20~21 | 22~23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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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V型节育器的选择 见下表。
3.其他类型宫内节育器的选择 凡经鉴定合格者,可根据各地区临床研究与观察结果选择大小。若带有尾丝者,宫口留尾丝1.5~2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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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腔长度(厘米) |<6.4|6.5~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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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器横径(毫米)| 24 | 2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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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毒 金属宫内节育器煮沸或高压灭菌,或用75%酒精(比重必须准确)浸泡30分钟。塑料或混合型宫内节育器可用75%酒精或1‰新洁尔灭浸泡30分钟。塑料节育器用2.5%碘酒浸泡5~10分钟后,用酒精脱碘。
硅胶类节育器用高压灭菌,或用75%酒精浸泡30分钟,不能过长,以免影响质量。
凡浸泡消毒的节育器,使用前需用无菌水冲洗。
六、术前准备
(一)测体温。
(二)排空小便。
(三)认真消毒外阴及阴道。消毒顺序如下:
1.10%肥皂水擦洗外阴,另换10%肥皂水擦洗阴道。用窥阴器以无菌水冲净阴道和外阴的肥皂液。
2.1‰新洁而灭(或1/5000过锰酸钾溶液或其他消毒剂)冲洗阴道,再洗外阴。
七、放置步骤
(一)手术者穿清洁工作衣,戴帽子、口罩、无菌手套。
(二)外阴罩以有孔无菌巾。
(三)阴道检查,仔细查明子宫之大小、位置。
(四)用阴道窥器将阴道扩开,拭净阴道内积液。
(五)宫颈及颈管用2.5%碘酒及75%酒精消毒(根据情况亦可选用其他消毒药品)。
(六)用子宫颈钳将宫颈前唇或后唇夹住。
(七)用子宫探针沿子宫方向探测宫腔之大小。
(八)根据宫颈口的松紧和宫内节育器的种类与大小,决定是否扩张宫颈口。
(九)将选定的宫内节育器装在放置器上,轻轻送到宫底,然后将放置器轻轻退至子宫内口处,再推宫内节育器下缘,使节育器保持在靠近宫底部的位置。
在放节育器的过程中避免节育器与阴道壁接触。
(十)如有中度宫颈糜烂或阴道清洁度不良者,术后酌情给消炎药物预防感染。
(十一)填写手术记录。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受术者注意事项
(一)放置后可能有少量阴道出血及下腹不适感。如出血多、腹疼、发热时应及时找医生确诊。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后三个月内,尤其经期或大便后,应注意宫内节育器是否脱出。
(三)一周内不做过重的体力劳动。
(四)两周内禁止性交和盆浴。保持外阴清洁。
九、随诊
对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应定期随诊,确保健康,提高节育效果。
(一)随诊时间 一般在术后1—3月及6月—1年各随访一次,以后每1-2年随访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复查。
(二)随诊内容
1.询问自觉症状。
2.妇科检查。
3.必要时×线透视。
4.做好随诊记录。
5.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给予处理。
(三)放置年限 如无特殊反应,金属环可放置20年左右,塑料节育器可以放5年左右。其他类型宫内节育器可根据各地临床研究和观察决定。
十、取或换宫内节育器
(一)凡放置期限已到或放置后有不规则阴道出血超过两周、炎症等经治疗无效,以及要求生育或改换其他节育方法者可取出。
(二)取出时间以月经后7天内为宜。
(三)取之前,应确定节育器是否在宫腔内(如进行×线透视、超声波检查或见到尾丝)。
(四)取出术前准备与放置术前准备相同。轻轻地用探针在宫腔内探查宫内节育器的位置,用取出器勾住宫内节育器的下缘后轻轻拉出,如遇困难,酌情扩大宫口,切勿强拉,以免损伤宫壁。必要时将带出之子宫内膜送病理检查。有尾丝之宫内节育器,不需进宫腔,拉住尾丝即可取出
。如尾丝拉断,可按上述方法,钩取或钳出。
(五)术后两周内禁止性交及盆浴。
(六)换宫内节育器 取出宫内节育器后,可立即另换新宫内节育器,或于取出后来过一次月经后再放(在尚未放入新宫内节育器前,应指导采用其他避孕方法)。
(七)绝经后一年内应及时取出宫内节育器。
十一、对失败者及异位的处理
(一)脱出 发现宫内节育器脱落时,应检查脱落原因。如要求再放,可在下次月经后放置,并根据情况考虑改换宫内节育器型号。
(二)妊娠 如发生带器妊娠应进行人工流产。
(三)节育器异位 发现异位宜及时取出。
宫内节育器放置、随诊记录表
姓名 门诊号
年龄 职业 单位 住址
既往史:
婚育史:结婚 岁 妊次 产次 现有子女:男 女
末次妊娠终止日期: 终止方式:
月经情况:周期 经量 痛经 末次月经
妇科检查:外阴 阴道 宫颈
宫体 附件
手术日期: 年 月 日
放置时期:经后 天,人流后,正常产后 月
哺乳期 月 停哺乳 月
剖宫产后 月
手术情况:体温: 宫腔深度: 宫颈管长度:
宫颈:未扩张 扩张自 号至 号
宫内节育器类型:金属 塑料 其他
宫内节育器型号:
尾丝:有 无
术中情况:顺利 不顺利 出血量: 毫升
腹 痛:有 无
手术者
取出日期: 年 月 日 取出原因
取出宫内节育器情况:
备注: 手术者
随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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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症状 | 月经情况 | 检查 | 处理 |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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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结扎术常规
一、适应症
(一)已婚妇女,为实行计划生育,经夫妇双方同意,要求作结扎手术而无禁忌症者。
(二)因某种疾病如心脏病、肾脏病、严重遗传病等不宜再妊娠者。
二、禁忌症
(一)有感染情况,如腹部皮肤感染、产时产后感染、盆腔炎等。
(二)全身情况虚弱,不能经受手术者,如产后出血、休克,心力衰竭和其他疾患的急性阶段。
(三)24小时内测量体温二次在37.5℃以上者,暂缓作。
(四)神经官能症较严重者暂缓作。
三、手术时间的选择
(一)以月经后3—8天为宜,应尽量避免在月经前或月经期进行。
(二)分娩24小时后,中期引产24小时后,人流后。
(三)自然流产转一次正常月经后。
(四)哺乳期闭经排除早孕后。
(五)取出节育器后。
妊娠或带器者要求结扎,一定要先终止妊娠或先取出节育器,然后进行结扎输卵管。
四、术前准备
(一)做好思想工作,使受术者消除顾虑。
(二)详细询问病史,作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化验血常规及出凝血时间。必要时作胸透及其他检查。
(三)作普鲁卡因试验,以防局麻时发生过敏反应。
(四)临术前排空膀胱,注意有无残余尿。
(五)必要时术前1/2—1小时给予镇静剂。
(六)腹部皮肤剃毛,以肥皂水擦洗,再以清水洗净,脐轮处用乙醚及75%酒精棉签擦净。
五、手术准备
(一)平卧位,或头低臀高位。
(二)用2.5%碘酒及75%酒精或其他消毒液消毒皮肤。
(三)用无菌巾遮盖腹部,露出手术野,并罩以无菌大单。
六、麻醉
(一)局麻 切口部位注射0.5—1%普鲁卡因作局部浸润麻醉。
(二)针麻 有体针、面针、耳针、水针。根据各地经验选用相应穴位。麻醉效果不满意者,可改用局麻。
(三)如遇有特殊情况,可酌选其他麻醉方法。
七、手术步骤
(一)手术者应戴帽子、口罩,刷手,穿无菌衣及戴无菌手套。
(二)明确宫底的高度,产后子宫过软的,轻轻按摩使之变硬。
(三)切口以选择纵切口为宜,长度约2—3厘米。产后结扎者,切口的上缘在宫底下二横指。
经后结扎者,切口下缘距耻骨联合(上界)二横指即3—4厘米处。
(四)逐层切开腹壁,进入腹腔。
(五)寻找输卵管 要稳、准、轻、细,尽量减少受术者痛苦,可采取以下方法之一。
1.卵圆钳取管法 如子宫后位,先复到前位。用无齿卵圆钳进腹腔后,沿膀胱子宫陷凹滑过子宫体前壁至子宫角处,然后分开卵圆钳二叶,斜向输卵管,夹住输卵管壶腹部(虚夹或扣第一格,切忌扣紧),轻轻取出。亦可以手指引导,用卵圆钳找取输卵管。输卵管找到后必须追索到
伞端,确定无误,必要时检查双侧卵巢。
2.指板取管法 如子宫为后位,先复到前位。用食指进入腹腔扪及输卵管后,再将压板放入,将输卵管置于手指与压板之间,共同滑向输卵管壶腹部,再一同轻轻取出。


3.吊勾取管法 将吊勾沿膀胱子宫陷凹进入腹腔,吊勾背部紧贴子宫前壁,滑至宫底部,然后向一侧输卵管滑去,勾住输卵管壶腹部后,轻轻提起,在直视下,用无齿镊子夹住输卵管,看清伞端后,再进行结扎术。
注意:
(1)如有肠曲或大网膜遮盖,可用卵圆钳或纱布条推开。
(2)如吊勾提起时感觉太紧,可能勾住圆韧带或卵巢韧带,如太松可能勾住肠曲。必须熟悉勾住输卵管的感觉。
(六)结扎输卵管方法,可根据各地经验,自行决定,不强求一致,但必须力求方法有效、简单、并发症少。常用者为近端包埋法:用两把组织钳将输卵管峡部提起,两钳距离约1.5—2厘米左右。选择峡部外三分之一无血管区,先在浆膜下注射少量0.5%普鲁卡因或生理盐水,
使浆膜层浮起,再将该部浆膜切开,游离出输卵管后,用两把蚊式钳子夹住两端,中间切除1—1.5厘米,分别用4号丝线结扎,将近端包埋于输卵管系膜内,系膜用0号或1号丝线缝合。
以同样方法结扎对侧输卵管。术中常规检查双侧卵巢。
(七)检查有无出血,清点纱布和器械后关闭腹腔,用丝线逐层缝合腹壁。
(八)用无菌纱布覆盖伤口。
八、手术时注意事项
(一)整个操作过程,均需严格注意无菌操作,以防感染。
(二)注意使用适当的器械。操作要稳、准、轻、细,防止损伤输卵管系膜、血管、肠管、膀胱或其他脏器。
(三)手术时思想应高度集中,不要盲目追求小切口、一刀切、快速度,并应避免因言语不当对受术者引起不良刺激。
(四)寻找输卵管必须追索到伞端,以免误扎。结扎线松紧适宜,避免造成输卵管瘘或滑脱。
(五)关闭腹腔前应该核对器械、纱布数目,严防异物遗留腹腔。
(六)结扎术与阑尾切除术不宜同时进行。
(七)认真填写手术记录。
九、术后处理
(一)受术者应住院休息。术后加强观察病人,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处理。术后5天左右拆线。
(二)术后3月内随诊一次,以后可结合防癌普查进行随访。
随访内容:
手术效果,一般症状,月经情况(周期、经量、痛经),手术切口及盆腔检查,有关其他器官的检查。
输卵管结扎术记录
姓名 住院日期 病历号
年龄 职业 单位 住址
现病史:
既往史:
月经史: 末次月经:
婚育史:结婚 岁 妊次 产次 末次妊娠
现有子女:男 女 最大 岁 最小 岁
体格检查:体温 脉搏 血压
心肺 肝脾
其他
妇科检查:外阴 阴道 宫颈
宫体 附件

诊断: 检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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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日期: 年 月 日
系:产后 人流后 经后 哺乳期 闭经期 中引后
手术情况:麻醉 切口
术中检查:输卵管左侧 右侧
卵巢 左侧 右侧
取管方法: 输卵管结扎方式:
术中并发症: 手术时间:
手术者: 助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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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结扎术随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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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主诉 | 检查所见 | 处理 | 随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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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精管结扎术常规
一、适应症
已婚男子,为实行计划生育,经夫妇双方同意,要求作结扎术者,除以下情况外,均可施行手术。
二、禁忌症
(一)有出血素质、明显神经官能症、精神病、急性病和其他严重慢性疾病者。
(二)生殖系统炎症,有明显症状的前列腺炎,阴囊部有炎症、湿疹、淋巴水肿等尚未治愈者。
三、术前准备
(一)必须向受术者介绍输精管结扎的科学知识,解除各种思想顾虑及不正确认识,增加对手术的信心。
(二)详细询问病史,做好局部检查,必要时作其他有关检查,以决定是否宜于手术。
(三)术前常规作普鲁卡因皮试。
(四)剃去阴毛,用肥皂、温水清洗阴囊、阴茎、外阴部。
四、手术步骤
(一)手术者应穿清洁工作衣,戴帽子、口罩,刷手及戴无菌手套。
(二)手术野用1:1000温新洁尔灭擦洗5分钟(禁用碘酒消毒阴囊皮肤)。如用75%酒精或1:1000硫柳汞酊消毒,因对阴囊皮肤刺激性较大,宜事先向受术者说明。
(三)铺无菌洞巾。
(四)用手指将输精管固定于皮下。
(五)用1—2%的普鲁卡因行浸润麻醉。
(六)用锐器(刀尖或尖头蚊式钳)在固定输精管处的阴囊皮肤作小口,直达输精管鞘膜。
(七)提出输精管,剥离输精管鞘膜,仔细游离输精管1—1.5厘米。
(八)可穿刺输精管尽可能向远睾端输精管和精囊内灌注杀精药液。
(九)用止血钳轻轻压挫输精管拟结扎处,用1号丝线结扎,切除其间约0.5—1厘米,消毒断端(可以将远睾端包埋于精索筋膜内)。
(十)检查无出血后,将输精管复位,对合皮肤裂口,可不缝合。
(十一)同法进行对侧结扎术。
(十二)创面覆盖无菌纱布以胶布固定。
五、术中注意事项
(一)严格遵守无菌操作。
(二)必须牢牢固定输精管勿使中途滑脱。
(三)手术时必须认真负责,严肃慎言,轻巧细致,仔细止血,减少损伤。
(四)游离输精管时,输精管鞘膜要剥离清楚,避免将输精管鞘膜一并结扎。
(五)在阴囊内高位部作输精管结扎,避免距附睾太近。
(六)认真填写手术记录。
六、术后注意事项
(一)休息观察2小时,检查局部无异常,方可离去。
(二)七天内注意休息,避免房事、重体力劳动和剧烈运动,如长途行走、骑车、打球、挑担等。
(三)有伤口出血、阴囊肿大或发热时必须及时就诊。
(四)术中未作杀精药液灌注者,注意残余精子再育,术后至少需继续避孕三个月或排精12次以上,最好经精液检查证实已无精子后,再停用避孕措施。
(五)关心受术者的健康,定期进行随访,发现问题积极处理。
输精管结扎术、随访记录
门诊号:
姓名 年龄 职业 地址
现有子女:男 个,女 个,最大 岁,最小 岁
询问病史:
手术前情况:
1.宣教:
2.检查:阴囊 精索 输精管
睾丸 附睾 疝
3.准备:①剃毛 ②局部情况
手术时情况:
1.消毒药物:
2.手术方法:
3.术中情况:
4.精囊灌注情况:
5.手术日期: 年 月 日
手术者 助手
结扎术后随访:
精液化验日期:① ② ③
检验结果:① ② ③
输精管结扎术后随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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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 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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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主诉 | 输精管 | | | | | 处理 | 随访者
| | | 精索 | 附睾 | 睾丸 | 其他 | |
| | 硬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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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产手术常规
吸宫术常规
一、适应症
(一)妊娠在十周以内要求终止妊娠而无禁忌症者。
(二)因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二、禁忌症
(一)各种疾病的急性阶段。
(二)生殖器炎症,如阴道炎、急性或亚急性宫颈炎、盆腔炎等,经治疗后再手术。
(三)周身情况不良不能胜任手术者,经治疗好转后,可考虑住院手术。
(四)术前两次体温在37.5℃以上者暂缓手术。
三、术前准备
(一)解除思想顾虑,进行避孕宣教。
(二)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特别注意既往人工流产、剖宫产史,本次妊娠是否哺乳期等,检查心、肺,测量血压、体温。必要时作相应的辅助检查。
(三)作妇科检查,肯定诊断。必要时作尿妊娠试验,有可疑者应作阴道分泌物的滴虫、霉菌等检查,如有阳性发现,应治愈后再行手术。
(四)临术前排空膀胱。
(五)认真消毒外阴及阴道,消毒方法和顺序同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前准备常规。
四、手术步骤
(一)术者应穿清洁工作衣,戴帽子、口罩,洗手并戴无菌手套。
(二)受术者取刮宫位(膀胱截石位)。
(三)外阴盖以无菌孔巾。
(四)详细复查子宫位置、大小及附件。
(五)用窥阴器扩开阴道,拭净阴道内积液,暴露出子宫颈,宫颈及颈管用2.5%碘酒及75%酒精、或1‰新洁而灭消毒后,用宫颈钳钳夹宫颈前唇或后唇。
(六)用探针依子宫方向探测宫腔深度。
(七)用宫颈扩张器以执笔式逐号轻轻扩张宫口(扩大程度比所用吸管大半号到1号)。
(八)吸管及负压的选择 根据妊娠天数及宫颈口大小,选择适当号的吸管,负压一般在400—500毫米汞柱左右。
(九)吸引
1.将吸管与术前准备好的负压装置连接。
2.依子宫方向将吸管徐徐送入宫腔,达宫底部后,退出少许,寻找胚胎着床处。
3.松开负压瓶装置上的夹子,感觉有负压后,将吸管顺时钟或逆时钟方向旋转,上下移动,待感到有物流向吸管,同时有子宫收缩和宫壁粗糙感时,可折叠捏住皮管,取出吸管(注意不要带负压进出颈管),再降低负压到100—200毫米汞柱,继续以吸管按上述方法在宫腔内吸
引1—2周后,取出吸管,测量宫腔深度。
4.抽出吸管时,如胚胎组织卡在吸管头部或管腔中时,需开动机器,将组织吸到瓶中再关机器。如组织卡在子宫口,可用卵圆钳将组织取出。
(十)必要时可用小刮匙轻轻刮宫底及两角,检查是否已吸干净。如需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可按常规操作。
(十一)用纱布拭净阴道,除去宫颈钳,取出窥阴器,手术完毕。
(十二)将吸出物过滤,检查胚胎及绒毛是否完全。分别测量血及组织物的容量,如发现异常情况(无绒毛等),应送病理检查。
(十三)填写手术记录。
五、术后注意事项
(一)在观察室休息2小时左右,注意出血或其他情况,无异常方可离去。
(二)两周内或血未净前禁止盆浴。
(三)一个月内禁止性交。
(四)指导避孕方法。如无禁忌症时,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
(五)如有异常情况,随时就诊处理。一个月后应随诊一次。
备注:
(一)负压装置可采用负压瓶、脚踏吸引器或有安全装置的电动吸引器。负压瓶吸引较安全、有效、简便、操作无声,应大力推广。如应用电动吸引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供人工流产用的电动吸引器,必须设有安全阀和负压储备装置,不得直接使用电动吸引器,以防发生意外。
2.吸引前先将吸引瓶达到所需负压,关机后进行吸引,不得直接以电动器吸引。
3.如负压太大,吸管将宫壁吸住,不易抽出时可将吸管退至宫口(有通气孔者,打开吸管的通气孔,让空气进入,使吸管与宫壁分离)。
(二)吸引时先吸孕卵着床部位,可以减少出血(一般孕卵着床在前壁、后壁或侧壁)。
(三)负压瓶装置
1.取250或500毫升广口玻璃瓶,配上橡皮塞。
2.橡皮塞中间打一孔(1厘米直径),插入硬塑料管或钢管约10厘米长。
3.在管上连接一根约30厘米长的橡皮管,皮管另一端安上玻璃接头。
4.负压的产生可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1)拔火罐法:用血管钳(或夹子)夹住瓶塞上的橡皮管。在瓶内倒入95%酒精5毫升左右,滚转玻瓶,然后投入点燃的95%酒精棉球,迅速盖紧瓶塞,备用。一般250毫升的瓶可产生负压400毫米汞柱左右。
(2)电抽吸法:盖紧瓶塞,连接电吸引机,抽至所需的负压,然后夹住橡皮管,备用。
(3)其他:脚踏或其他人工抽吸法等。
钳刮术常规
一、适应症
钳刮术应在有住院条件的医疗保健单位中进行。
(一)妊娠在10—14周以内要求终止妊娠而无禁忌症者。
(二)因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三)其他方法引产失败者。
二、禁忌症
与吸引术同。
三、术前准备
除与吸引术相同者外,须作血常规和出、凝血时间的测定等。妊娠12周以上应住院手术(住院时间,视受术者的情况决定)。
四、术前宫颈准备
必要时,术前12小时用18号无菌导尿管一根放入宫腔内1/2以上,留下部分用呋喃西林纱布卷住,放于后穹窿。在手术前消毒外阴、阴道时取出导尿管。
五、手术步骤
(一)至(六)点与吸宫术相同。
(七)用宫颈扩张器以执笔式逐号扩大宫颈至适当程度。
(八)用吸头破膜吸净羊水或用有齿卵圆钳进入宫腔,夹破羊膜,流尽羊水。其后,可酌用宫缩剂。
(九)取胎盘
1.用卵圆钳沿子宫后壁逐渐滑入,越过胎体达宫底。
2.到达宫底后,退出1厘米,在后壁、前壁或侧壁寻找胎盘附着部位。
3.夹住胎盘(幅度宜小),左右轻轻转动,使胎盘逐渐剥离,以便能完整地或大块地钳出胎盘。
(十)取胎体时,应保持胎儿纵位为宜,注意勿使胎儿骨骼伤及宫壁。如妊娠月份较大,可先取胎体后取胎盘。
(十一)保留取出之胎块,手术结束时核对是否完整。
(十二)用中号钝刮匙顺宫壁四周轻轻刮净残留组织,测量宫腔长度。
(十三)观察宫腔有无活跃出血及宫缩情况。
(十四)去宫颈钳,如钳夹部位出血,用纱布压迫片刻。
(十五)详细填写手术记录。
六、术时注意事项
(一)凡进入宫腔的任何器械,严禁碰触阴道壁,以防感染。
(二)胎儿骨骼通过颈管时不宜用暴力,钳出时以胎体纵轴为宜,以免损伤颈管组织。
(三)出血较多时,可于宫颈旁再注射催产素10单位。
(四)警惕羊水栓塞。
七、术后注意事项
与吸宫术同。
人工流产手术记录
姓名 门诊号
年龄 职业 单位 住址
现病史:
既往史:
月经史: 末次月经:
婚育史:结婚 岁 妊次 产次 末次妊娠 流产次
现有子女:男 女
体格检查:体温 脉搏 血压 心肺
妇科情况:外阴 阴道 宫颈
子宫 位, 大小 附件
妊娠 周
诊断: 检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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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日期: 年 月 日
手术情况:子宫 位,宫体大小 宫腔深度
扩张宫颈 号至 号,吸管 号
负压 吸出物 出血量
术中用药
术中特殊情况
处理:1.给药
2.休假 天
3.人流后放置宫内节育器,型号 规格,其他
备 注: 手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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钳刮术记录表可参考本表。
人工流产随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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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日期|人流后时间|自觉症状|检查所见|处 理|随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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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妊娠引产常规
利凡诺羊膜腔内注射引产常规
一、适应症
(一)凡妊娠在14-27周要求终止妊娠者。
(二)因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二、禁忌症
(一)心、肝、肾、肺疾患在活动期或功能明显障碍者。
(二)各种疾病的急性阶段。
(三)子宫体上有手术疤痕、宫颈有陈旧性裂伤、子宫发育不良者慎用。
(四)有急性生殖道炎症或穿刺部位皮肤有感染者。
(五)术前24小时内两次体温在37.5℃以上者。
三、术前准备
(一)必须住院引产。
(二)详细询问病史。
(三)测血压、体温、脉搏,进行全身及妇科检查,注意有无盆腔肿瘤、产道疤痕及畸形等。
(四)血尿常规检查及出、凝血时间的测定。
(五)引产所使用的器械及敷料必须经高压灭菌。
(六)清洗腹部及会阴部皮肤。
(七)有条件的单位作胎盘定位。
四、操作方法
(一)术者穿工作服、戴帽子、口罩,引产应在手术室或产房进行。
(二)术前排空小便。
(三)体位 孕妇一般取平卧位,月份较大者可取头稍高足低位。腹部穿刺部位用碘酒酒精消毒皮肤,并铺无菌孔巾。
(四)选择穿刺点 将子宫固定在下腹部正中,在子宫底两、三横指下方中线上(或中线两侧),选择囊性感最明显的部位作为穿刺点。
(五)羊膜腔穿刺 用7—9号有针芯的腰椎穿刺针,从选择好的穿刺点垂直刺入,一般通过三个抵抗(即皮肤、肌鞘、子宫壁)后有空虚感,即进入羊膜腔内。当穿刺针确切进入羊膜腔后,拨出针芯即有羊水溢出。
(六)注药 准备好装有利凡诺药液的注射器,与穿刺针相接,然后注入药液(注药前先往注射器内抽少许羊水,证实针头确在羊膜腔内,再注入药液为好)。一般注入0.5%利凡诺10-20毫升,含利凡诺50-100毫克。
(七)拔出穿刺针 注完药液后,往回抽少量羊水,再注入,以洗净注射器内的药液。先插入针芯再迅速拔针。针眼处盖无菌纱布一块,并压迫片刻,胶布固定。
五、引产后观察与处理
(一)受术者必须住院观察,医务人员应严密观察有无副反应、体温、宫缩等情况。
(二)如一次注药引产失败,需作第二次羊膜腔注射引产时,则至少应在第一次注药后72小时方可再用药,用药剂量仍为50-100毫克。如两次引产均失败者,应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
(三)规律宫缩后,应严密监护孕妇状态。胎儿娩出前应送入产房待产,外阴部应用1‰新洁尔灭溶液消毒,臀部铺上无菌巾。
利凡诺羊膜腔内注射引产记录表
住院号

姓 名 年龄 职业 住址
未婚
入院日期: 年 月 日,孕次 产次 末次月经 年 月 日
过 去 史: 现在史:
入院检查:体温 血压 心 肺 肝 脾
子宫底高度 妊娠周数 周
血常规及出
: 正常, 不正常;尿常规:正常, 不正常;其它
凝 血 时 间
白 带:正常,清洁度 度,滴虫 霉菌 处理情况:
注药时间:第一次 月 日 时 分,第二次 月 日 时 分
穿刺情况:穿刺 针号, 穿刺顺利, 有血、 次数 其他
利凡诺剂量:第一次 毫克, 第二次 毫克,
水容量: 第一次 毫升, 第二次 毫升,
注药后反应:
辅助药物:催产素 单位, 其他:
胎 儿 娩
: 月 日 时 分,自产,钳出,引产所用时间 时 分
出 时 间
胎儿情况:性别:男 女, 死、活 出生后死亡时间 小时, 其他
胎 盘娩
: 日 时 分 自产 手取 钳夹 完整 不完整。
出 时 间
失 血 量: 毫升(实测、估计)刮宫日期 月 日 时 刮出物约 克
注药后发热:最高体温 持续 天,抗生素使用与否: 用,未用。
产时损伤: 会阴 宫颈 处理情况:
备 注:
随 访:生殖器官状态、月经、日后生育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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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修正)(已废止)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4月28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工业企业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应于本省境内从事工业生产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附属的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工业管理部门。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消除危害、发展生产的劳动保护方针。
第四条 劳动保护措施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五条 实行劳动保护监察制度。劳动保护监察工作坚持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劳动保护监察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设置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工业管理部门设置劳动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劳动保护管理人员,组织、检查和监督劳动保护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场所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学评价,对各种职业病进行预防、诊断、治疗。
第七条 企业设置劳动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劳动保护管理人员。企业劳动保护管理机构或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劳动保护情况,对生产中的不安全和职业危害因素提出处理意见;
(二)参与制定有关劳动保护的计划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时,有权决定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五)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向上级反映本单位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厂长、矿长、经理等)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负技术责任。
企业所属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负责人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责。
第九条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保护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职工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对他人违章作业应予劝告和制止,对玩忽职守的人员有权检举控告。
第十条 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
当生产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可支持职工拒绝操作。

第三章 劳动保护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制订劳动保护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种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应设置有关劳动保护的课程。
第十二条 新职工和调换新工种、操作新设备的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操作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准进入岗位操作。
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爆破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或劳动部门指定的单位考试合格方准独立操作。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四章 个人防护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职工就业前,应接受预防性健康检查。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企业不得安排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五条 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特殊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检测仪器,须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及其指定的检验单位鉴定合格,方准生产和销售。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并执行检验、使用制度。
职工应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严禁酒后从事下井、开车、登高或其他危险性作业。

第五章 女工的特殊保护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制度。女工较多的企业,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
第十九条 不许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损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禁止安排女工在妊娠期、哺乳期从事严重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作业。

第六章 生产场所
第二十条 生产场所的建筑物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结构坚固,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道路、管线、桥栈、壕坑等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生产场所应保持整洁,废料、废物要及时处理,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堆放,必须便于安全操作。
生产过程有水、油脂或其他液体溢出的地面和通道,应分别设置排水、防滑、防腐蚀、防渗透设施。
第二十二条 高温和低温作业场所,应分别采取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措施。露天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七章 工程建设和新设备制造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有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工程项目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须经当地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同意,方准施工和投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制造新设备,采用新工艺,必须符合劳动保护的要求。
引进新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制造配套的防护设施。

第八章 尘毒作业
第二十五条 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要采取密闭、通风、净化等措施。作业环境的尘毒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严禁将有尘毒或其他危害的产品扩散、转移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生产。
第二十六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积极预防和治疗职业病。

第九章 危险物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设计、制造和安装使用盛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定。
存放危险物品的区域必须有警示牌。危险区域同周围构筑物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严禁携带引火物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易燃、易爆作业的人员禁止穿带、使用容易产生静电和火花的服装、工具。
第二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研制、试验、生产、装卸、运输、贮存、发放、使用,必须备有紧急情况处置方案和设施。
第三十条 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禁止混合装载和存放。严禁雷管炸药在同一库房存在或在同一车厢、船舱混装。

第十章 机械和电气设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械、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准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病运行。
第三十二条 机械设备的外露传动部位和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或保险装置。
机械设备的噪声或振动,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接近机械转动部位从事检修、清理、取样等操作,必须切断电源,停机进行,悬挂警示牌。
第三十三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应安装熔断器或自动断电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根据供电方式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产生腐蚀性气体、粉尘、蒸气和潮湿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地点必须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禁止非电工进行电气安装和维修。
第三十四条 产生高频辐射危害的设备,必须采取屏蔽、吸收等保护措施。

第十一章 建筑和安装
第三十五条 建筑和安装工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多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的,由总包单位或现场指挥部负责。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和器材。
各类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管道的敷设和输电线路的架设,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第三十七条 建筑和安装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高空作业不准违章抛物。

第十二章 采矿、冶炼和轧延
第三十八条 矿山开采必须执行《矿山安全条例》,防止穿水、冒顶、火灾、中毒、窒息、瓦斯、爆破、车辆伤害等事故。
第三十九条 冶炼作业场所应划定吊运金属溶液的路线。盛装金属熔液的容器必须干燥,严防炉坑注池积水和地面油污,金属熔液包、渣斗的起吊耳环和钢丝绳必须牢固。严格检查熔炉加料,防止爆炸物和潮湿物混入炉内。
第四十条 金属轧延和拉拔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完善可靠的联系信号和安全设施。轧延工艺导喂装置,必须符合工艺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三章 运输和装卸
第四十一条 加强机动车辆的船舶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考核驾驶人员。车船的行驶速度和载重、载货高宽限度应符合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企业专用铁路运输,必须执行铁道部有关安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提升、起重装卸设备和装卸作业环境,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章 木材采伐和集运
第四十四条 木材采伐和集运作业地带,应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标志,严禁非生产人员进入。
第四十五条 使用索道集运木材,必须信号准确。
水上集运木材,必须有系排桩,系排趸船和工作漂子等安全设施。

第十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六条 对劳动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一)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
(二)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阻碍调查的;
(四)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
(五)生产场所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工业卫生标准不积极治理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 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一)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
“(二)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阻碍调查的;
“(四)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
“(五)生产场所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工业卫生标准不积极治理的。”
二、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4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精神,为及时准确做好出口合同备案及后续相关出口退税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根据财税〔2006〕139号、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模块完成备案合同的数据采集工作,将生成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见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附件1,下同)等电子数据,以及两份纸质《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见本通知附件1)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时,必须将纸质的备案合同、表格等资料与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对比,主要对出口合同备案份数、记录条数及总金额进行核对。对核对不符的,以及受理环节就发现不符合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将不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退还出口企业,今后也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同时将该出口合同相关记录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中删除。对于受理中发现出口企业录入错误及技术问题导致报送的电子数据有误的,可以要求企业修改后重新上报。受理后,税务机关在《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上签字盖章,一份退还出口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机关受理后应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退回企业的出口合同,今后一律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同时将该出口合同相关记录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中删除。对于审核中发现出口企业录入错误及技术问题导致报送的电子数据有误的,应进行修改。审核结束后,税务机关须将确认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作为电子底账,以备今后审核出口退税时使用。同时,税务机关打印两份《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见本通知附件2),一份反馈出口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三、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出口企业已完成出口合同备案的,如果税务机关已给出口企业出具了备案出口合同的受理和审核结果单据的,出口企业不必补办《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和《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未出具的,必须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和《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此外,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按审核确定的备案出口合同,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电子数据提供给税务机关。
  四、企业于2006年9月15日至2006年12月14日期间报关出口备案合同中的货物,申报退(免)税时需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填写“HTBA”字样(合同备案的拼音字头,字体大写)。由于目前出口合同备案中货物审核退税相关功能的软件正在抓紧升级中,在此之前,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报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对出口合同备案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审核。
五、为配合出口合同备案的电子数据管理,总局将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6.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8.2)、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版本号6.0 SP3)与本通知一并下发。本次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有关出口合同备案升级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出口合同备案相关参数配置、备案合同数据采集、检查、上报、撤销等相关功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出口合同备案数据读入、调整、审核、复核、出具回执、反馈数据等相关功能。具体操作说明见《出口合同备案申报、审核系统升级设计方案》(见附件3)。
  六、系统发布及技术支持
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升级软件放置在“总局应用系统技术支持网站”及“总局进出口司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各地税务机关下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补丁后,可直接安装升级;各地税务机关下载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补丁后,应当确认软件可以正常安装,发放给出口企业使用,也可通知出口企业登录www.taxrefund.com.cn免费下载软件。
目前出口退税系统的技术支持服务已纳入总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呼叫中心。税务系统人员需要支持服务时,请按照《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总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呼叫中心的通知》(国税函〔2005〕833号)规定,通过热线电话(4008112366)或支持网站(内网130.9.1.248)提起服务请求。
请各地税务机关注意收集软件运行中的问题,并及时向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反馈。反馈方式:将电子文档上传至进出口税司FTP通讯服务器(内网IP:100.16.125.25)“各地上传/情况反映”目录内。
  七、各地税务机关应立即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出口合同备案电子数据处理工作及时开展。



附件:1.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
2.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
3.出口合同备案申报审核系统升级设计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