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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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


贵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大


(1999年11月24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择业求职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工商、公安、财政、人格、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机构的规划,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的总量应与劳动务市场的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发给《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不符合条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还应悬挂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标志;
(二)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投拆机关和电话;
(三)按照承诺为择业求职人员介绍职业;
(四)不为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
(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送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六)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第七条 择业求职人员须持身份证及下列证明:
(一)失业人员须持《贵州省失业证》;
(二)按规定实行劳动预备制及选择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人员,须持培训证书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要求流动的在职人员,须持工作证或相关证明;
(四)外来务工人员须持《贵州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应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一)本市用人单位,交验营业执照副本或成立批准文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招用简单、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本市以外用人单位还须交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出招用人员证明;
(三)港、澳、台和国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依法与被招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及社会保险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手续完备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报空岗信息。
职业介绍机构采集的信息,经审核后,应输入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数据库,保障信息互通、有偿使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审核和管理,执行国家颁布的信息、职业分类编码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预测、职业培训信息,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可靠。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可以接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委托提供档案托管服务。其收费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执行。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档案托管服务,必须有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场所及设施、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档案托管对象:
(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三)需要档案托管的单位和其他个人。
第十三条 档案托管服务内容:
(一)保存人事档案,办理人事档案转递手续;
(二)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三)代交、代办社会保险费和退休手续;
(四)提供出国(出境)档案材料;
(五)查阅档案;
(六)应承担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违反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分别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按招用、推荐人数每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涂改、伪造、遗失、损毁托管档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现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第五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200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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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通过部级学具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通过部级学具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


2001-07-08

教基厅[2001]8号


  为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我部《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0]6号)的部署,今年6月组织召开了教育部小学学具鉴定会,并对通过省级学具鉴定报我部备案的单位及产品进行了审查。现将通过部级小学学具鉴定的单位及其产品、通过省级小学学具鉴定并报我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单位及产品予以公布(见附件一、二)


  鉴于目前个别地区学具管理工作没有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执行,在管理体制、鉴定、配备(发行)和使用等方面还存在混乱状态,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加强学具的管理工作是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学具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严防把学具配备管理工作当作创收手段去操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我部《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学具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省级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学具管理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我部颁发的《小学学具配备目录(试行)》(教基厅[2000]19号)和《关于开展小学学具鉴定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0]20号),认真做好学具的鉴定、配备和使用等具体业务工作。


  三、通过部级鉴定的学具产品可在全国范围配备(发行),通过省级鉴定并报我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学具产品仅限在本省配备(发行)。各地配备(发行)的学具必须是通过部级鉴定的学具产品或通过本省学具鉴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学具产品。学具配备的数量和品种不得超出目录范围,学校有权拒绝超出目录范围学具的配备。学具的配备要贯彻学校自主,学生自愿的原则。

  四、各级学具管理部门要承担起学具的使用管理和教师培训等工作,要防止学具只配不用的现象,学具的建、配、管、用工作由单一部门承担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组织保证。各地区应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提高学具使用效益的活动,充分发挥学具培养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作用


  五、遵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中“进一步加强对滥发学生用书、学具及其他学生用品的治理”要求,各地要认真清理整顿学具配备(发行)环节。学具的订购、配备工作不得交由企业操作。学具产品的选购要实行招标制,杜绝个人行为和“内定”的不正常操作方式。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参与学具配备(发行)中具体的经济活动。严禁在学具管理工作中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六、为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生产企业销售价的毛利润不应超过合理成本的25%,配备(发行)环节总费用不得超过订购价的25%(含工厂折扣款)。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索要或接受任何形式的提成、回扣或除学具以外的捐赠。要减少学具发行的中间环节,降低发行费用,把最低价格的学具产品配备到学生手中。

  七、我部将对学具实行质量跟踪监督,保证学校配备的学具质量。通过学具鉴定的单位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对鉴定后改进产品设计与用料的必须报我部审核。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和监督检查,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要及时严肃查处。对于在学具配备(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正之风与产品质量问题,学校及个人均可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对于违反教育部规定在学具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通过教育部小学学具鉴定的单位及其产品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打“√”为通过鉴定的学具产品)

序号
单  位
数学学具
自然学具
美术学具

1
大梁山文教科技有限公司




2
南通海易标牌有限公司




3
北京智发教学用品厂




4
北京先河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5
浙江余姚市育才教学仪器厂

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




6
江苏海门市春华塑料制品厂




7
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8
浙江金华市迅达实业有限公司




9
北京翔云工艺美术社




10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11
安徽科慧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12
宁波保税区远东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13
宁波大风车教育器材有限公司




14
江苏大丰丰文集团有限公司




15
宁波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
杭州市瓶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17
宁波华雄智能开发有限公司




18
湖州立方集团有限公司




19
西安市求知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20
北京市百佳艺苑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21
江苏共创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通过省级小学学具鉴定经教育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单位及其产品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打“√”的为通过鉴定的学具产品)

序号
单  位
数学学具
自然学具
美术学具

1
重庆市教鸿学具厂




2
重庆市冠达教学设备厂




3
重庆市启智文教用品厂




4
宁波保税区远东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5
湖州立方集团有限公司




6
大梁山文教科技有限公司




7
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2年10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2年10月28日)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张相军、王守安、霍亚鹏(女)、张振海、孙忠诚、王景琦(女)、赵扬(女)、鲜铁可、吕洪涛、王光辉、曾洪强、肖亚军、王利民、周常志、李庆发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免去那书元(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