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种子监管凸显立法漏洞
武合讲
摘要:种子法规有关假种子的规定存在诸多立法漏洞,种子使用者不能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种子执法者不能以此防止和杜绝假种子事件的发生,需要完善。
关键词:假种子;非种子;种子标签;品种说明
2002年,黑龙江省兰西县瓜农张凤因假西瓜种子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服毒自杀,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亲笔批示过问。2008年,937户农民因棉种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河北省某县检察院对该县农业局副局长朱某某等三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2009年,31户农民因假西葫芦种子遭受重大损失,河北省临漳县检察院对种子管理人员齐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2010年,农民彭公林因假旱稻种子遭受重大损失自缢身亡,河南省确山县种子管理站站长周某某等三人因涉嫌玩忽职守被相关部门停职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接受调查。农业部办公厅和河南省种子管理站都就此事件处理发出了通知。尽管上至国务院总理、农业部和省级种子管理机构,下到每个种子管理人员和农民,都对假种子伤农事件非常重视,但假种子坑农事件仍然一再发生。农民因假种子付出了生命,种子管理者为假种子失去了自由,引起作者对我国有关假种子的立法陷入深思。作者认为,种子法规有关判定假种子范围的规定存在诸多漏洞,不能起到识别、防止、杜绝假种子坑农事件的发生,需要完善。现以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为序予以分析。
一、判定非种子冒充种子的立法漏洞。
何谓非种子,既没有法律定义,又没有规范标准,实践中很难判定。作者作为律师,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告知销售的就是以某品种的商品粮冒充某品种的种子。尽管众所周知商品粮为非种子,但若种子销售者不告知执法者其销售的是商品粮,执法者仍需对种子真实性进行鉴定。如销售的某品种的商品粮能够出苗、生长、发育,就难以判定其是以商品粮冒充种子的假种子。即使某批种子经鉴定其品种纯度、发芽率、净度、水分等远远低于种用标准,也只能判为劣种子;因法律没有规定品种纯度、发芽率、净度、水分等质量指标低到什么程度即为非种子。
二、判定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立法漏洞。
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是指经营推广的品种与文件记录(如标签等)的品种不相符的种子,是实践中发生最多的假种子。种子和品种是两种客体,种子执法人员不可能根据种子判定出品种的真假,必须委托鉴定。鉴定品种真实性的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是《GB/T3543.5—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规定的田间小区种植鉴定。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最少需经一个生育周期,规定的标准样品和鉴定条件相当严格,又和大田生产同步进行,在收获后才能得出鉴定结论。待到作出假种子的鉴定结论时,已是农业生产的“马后炮”。其不能防止假种子流入市场和阻止假种子坑农的发生,“玩忽职守”实属无奈。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于玉米和水稻等主要农作物,农业部制定了《NY/T1432-2007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和《NY/T1433-2007水稻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等标准。由于上述标准属于推荐性行业标准,既不具有必须执行性,其效力又低于国家标准GB/T3543.5。又由于植物的某个性状的表达有可能是多种基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基因的表达是特定的DNA片段和特定的环境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DNA指纹方法利用的SSR等核心引物标记的DNA的简单重复序列是非编码序列,与性状关系不大,所以,利用DNA指纹方法鉴定品种真实性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常遭质疑。DNA指纹方法不能代替GB/T3543.5,成为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也不采用DNA指纹方法。
三、判定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立法漏洞。
(一)对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法律规定自相矛盾。
种子经营者销售的种子没有标签的,不仅违反了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告知和保证质量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销售的种子包装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种子标签真实制度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合法广告制度,而且造成无法判定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相符,因为其没有标签。没有标签的种子,可以包括种子法规定的所有类型的假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为假种子;但第六十二条对其有专门规定,所以执法人员不能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追究其假种子责任。
(二)立法造成不能判定品种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
判定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相符,必须具备品种说明和标签标注两个要件。因为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GB 20464-2006种子标签通则》未将品种说明规定为种子标签应标注和应加注的内容,所以种子经营者可以不将品种说明标注为标签内容。品种说明不是标签标注内容的,判定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就成为不可能。
(三)判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无依据。
由于种子法规定对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不实行强制审定制度,虽然GB20464规定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说明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但其试验验证的依据也没有共同遵守的准则。因缺乏共同遵守的试验验证的依据作对照,执法实践中就难以判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相符。
(四)判定主要农作物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不容易。
种子法规定对于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GB20464规定品种说明应与审定公告一致;《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具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农业部还颁布了一系列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规范和农作物品种试验技术规程等行业标准,法律规定看似很严密,但由于对品种审定的性状特别是特征和公告项目没有规定统一标准,实践中对性状特别是形态特征公告的内容过于简单,各审定公告的性状数目也不统一,造成主要农作物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相符不容易判定。例如:中黄13 是经农业部、北京市和四川省分别审定通过的大豆品种,对比各审定公告就会发现,无论是形态特征还是生物学特性,都不完全一致。
中黄13不同审定公告间性状差异表
审定编号 粒形 脐色 主茎(节) 结荚高度(cm) 株高(cm) 生育期(春) 分枝(个) 百粒重 亩产
国审豆2001008 圆形 褐 14~16 10~13 50~70 130~135 3~5 24~26 202.7
京审豆2002002 椭圆 褐 17~19 20 70 130~135 2~3 24~26 189.4
川审豆2005006 近圆 浅褐 12 11.4 55 122 2 24.8 162.5
如果种子经营者在种子标签上按照国审豆2001008标注粒形为圆形,执法者能否以其与京审豆2002002审定公告的粒形为椭圆不符判其为假种子?
中黄13和和菏豆13 ,是农业部审定通过的两个大豆品种。依据审定办法,两个品种之间应有明显区别,但现实是未必。
中黄13和菏豆13主要性状比较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渔业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渔业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办渔[2012]157号
为提高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流程时限,强化许可监督,推进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不断提高审批效能和便民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我们编写了《农业部渔业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13日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关于做好全面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审核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渔具和捕捞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4.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办理程序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审查合格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不合格的,请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审批范围;
2.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渔业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2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渔业局审查报签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2.企业或个人基本条件是否符合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4.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提请有关处室会签后报局领导签发。予以批准的,办理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发给所在海区渔政局;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1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发所在海区渔政局,将办结通知书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五、海区渔政局制发证书
1.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所在海区渔政局根据农业部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制作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并颁发、送达证书。
10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决定、证书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局领导签发稿、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申请材料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海洋渔船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审查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不合格的,请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
20个工作日。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范围;
2.申请表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准确;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签报单》程序送相关处室会签后报局领导签发。予以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批件制作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结
2.证书/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办理通知书填写是否完整;
4.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证书/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证书/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五、证书制发
农业部渔业局对予以批准的,制作《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六、公开行政审批结果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决定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归档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甲类适任证书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甲类适任证书审批范围;
3.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渔业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二、农业部渔业局审查签发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2.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齐全,申请人相关资质及考试、考核结果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予以批准的,制作证书,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渔业局证书制发
农业部渔业局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
8个工作日。
3.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证书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证书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2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六、文件归档
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工作规范
2.渔具和捕捞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审批范围;
2.企业或个人基本条件是否符合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提请有关处室会签后报局领导签发。予以批准的,办理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发给所在海区渔政局;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1.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所在海区渔政局根据农业部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制作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并颁发、送达证书。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局领导签发稿、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申请材料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水产苗种进口免税相关政策。进口目的是否为科研、育种、养殖等。
2.申请单位资质及基本信息审查。申请单位是否为具备研究、培育或养殖条件的科研院所、育种中心或养殖场,是否办理了养殖证等。
3.申请进口苗种种类审查。申请进口的苗种类别是否清楚,是否为濒危物种等。
4.申请材料审查。《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进口合同或意向书、养殖证、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有效,申请进口的苗种数量、规格、价格、来源、进口口岸等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涉及濒危物种进口的,需提供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手续等。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内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5个工作日。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审批范围;
2.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三、农业部渔业局审查签发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水产苗种进口免税相关政策;
2.申请数量是否在免税进口年度计划额度范围内;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中国鳗联秘书处审核意见、海关进口报关单。
农业部渔业局业务处室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未通过的,要说明理由。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五、批件制发
2.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农业部渔业局或委托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室制作、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中国鳗联秘书处审核意见、海关进口报关单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
工作规范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水产苗种进口免税相关政策。进口目的是否为科研、育种、繁殖、养殖等。
2.申请单位资质及基本信息审查。申请单位是否为具备研究、繁育或养殖条件的科研院所、育种中心、苗种场或养殖场,是否办理了苗种生产和养殖相关证件等。
3.申请进口苗种种类审查。申请进口的苗种类别是否清楚,是否在可予免税的计划范围内,是否为首次进口,是否为濒危物种等。
4.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进口合同或意向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证、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有效,申请进口的苗种数量、规格、价格、来源、进口口岸等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涉及濒危物种进口的,需提供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手续等。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审批范围;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2.申请数量是否在免税进口年度计划额度范围内。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或委托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制作、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苗种)工作规范
1.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水产苗种进口免税相关政策。进口目的是否为科研、育种、繁殖、养殖等。
4.申请材料审查。《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进口合同或意向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证、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有效,申请进口的苗种数量、规格、价格、来源、进口口岸等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涉及濒危物种进口的,需提供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手续等。
5.风险评估报告形式审查。内容是否包括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原产地生态环境、引进地疫病情况、申请人技术力量和隔离场所情况等。
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内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苗种)审批范围;
三、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查
1.进口目的是否明确、用途是否合理;
2.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包括分类地位、地理分布、形态特征、生态特性、生产性能、养殖技术、疾病等)、原产地及引进地生态环境、存在的生态安全隐患评估是否科学;
3.进口水产苗种原产地是否有疫病发生、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有关要求、是否会向境内种质资源传染疾病;
4.进口水产苗种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
5.申请人技术力量、隔离场所设施设备、隔离防范措施是否能够达到生态隔离的有关要求。
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或评估,并汇总专家评审或评估意见,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连同纸质申请材料一并转交农业部渔业局。
90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渔业局审查签发
3.技术评审或评估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4.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评审意见。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六、批件制发
七、公开行政审批结果
八、归档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评审意见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申请内容是否属于远洋渔业审批范围;
2.申请人是否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3.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令2003年27号)有关要求,是否完整、有效。
4.是否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船舶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5.银行资信证明是否表明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
6.是否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7.申请企业在申请前的3年内是否有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前的3年内是否有在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中央直属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业务窗口受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远洋渔业项目审批范围;
2.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申请材料是否有效、完整、一致;
4.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5.渔船建造、进口、买卖等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6.申报从事公海远洋渔业项目的,是否符合国际渔业管理相关规定;
7.申报从事到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是否符合入渔国的相关政策,是否具有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8.是否安装和开通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
9.渔船船员配备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申报船员人数是否超过渔船安全证书载明的救生设备可供使用人数,到特定海域作业的是否具备相关安全应急预案。
(三)办理程序
农业部渔业局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予以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发《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从事公海捕捞作业的,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的同时,核发《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结果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3.批件/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证书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证书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六、归档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将审核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
2.申请人相关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4.申请单位是否具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5.申请单位是否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6.申请单位是否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7.申请驯养繁殖的物种来源是否清楚、合法。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范围;
3.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渔业局审查签发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申请驯养繁殖的物种来源是否清楚、合法;
3.是否具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是否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5.是否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6.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的评估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7.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进行审查,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予以批准的,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18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重新办理。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如有)评审意见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2.申请人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4.申请考察的路线、时间和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范围;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2.申请考察的内容、路线、时间是否科学、合理;
3.能否采集标本和进行摄录像;
4.采集标本和影像文字的处理及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予以批准的,制作《外国人考察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表》,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外国人考察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表》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外国人考察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表》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重新办理。
五、公开行政审批结果
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是否得当;
5.申请捕捉的目的和用途是否合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范围;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申请捕捉的物种资源现状是否适宜捕捉;
3.申请捕捉的目的是否明确、用途是否合理;
5.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的评估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6.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进行审查,必要时需由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予以批准的,制作《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需要收取资源保护费的一并办理收费通知单,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18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2.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收费凭证复核;
4.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通知申请人缴费,对审批决定、《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及收费凭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重新办理。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制作《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有关规定;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
4.申请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是否可能对我国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有破坏作用,是否具备所必须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
5.申请出口的物种及其产品的来源是否清楚,是否为合法取得,现阶段是否适宜出口;
6.申请进出口的物种及其产品是否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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