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81)财预字第155号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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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81)财预字第155号复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81)财预字第155号复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现将财政部(1981)财预字第155号《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人民法院对于查获的赃款赃物中属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财物,应当按照上述财政部《复函》规定的办法处理。
特此通知

附:财政部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的复函 (81)财预字第15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81)法研字第22号函转来你院《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中属于国营单位的财物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我们意见,依法追回属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财物,原单位还在挂帐待核销的部分,归还原单位结清帐务悬案;原单位已做财产损失向国家报销了的
,其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追赃的单位如数上缴国库。对这个问题过去我们曾个别答复过一些地方,现为了便于各地区统一执行,今后均按上述办法处理。
1981年8月24日



198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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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如何确定以计划单列市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如何确定以计划单列市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3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如何确定以计划单列市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的请示》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中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不服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该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或者由该计划单列市所在省的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受理。



附: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如何确定以计划单列市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的请示

(2003年3月10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前,与外经贸相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不乏对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委(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计划单列市这种特殊的行政区划来说,其发展计划事宜由中央直接下达市里,不经过省级部门,那么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委(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如何确定,即复议机关应是省级外经贸主管机关还是外经贸部?

我们认为,行政复议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对于现有5个计划单列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按一般行政区划,确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所在省级主管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并有权撤销、变更或确认被复议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按《行政诉讼法》在当地法院辖区内进行司法审查。

以上妥否,请函复。


对批捕后不起诉、判无罪案件的情况分析

审查批捕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检察院参与刑事诉讼、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十分重要的基础环节,正确行使这项职权,可以确保正确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通过审查批捕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环节出现的错漏,保证办案质量;可以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
2005年,我院共有1件1人批捕后提起公诉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占全年提起公诉案件91件128人的0.01%(案件比)和0.008 %(人数比)。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刑事诉讼的案件,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做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我院批捕后不起诉案件所占比例很小,但仍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将不起诉,这个人民检察院基于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权力,合理地应用,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审判,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2005年,我院全年无一件批捕后判无罪案件,批捕部门在办案中,切实采取措施,努力提高案件质量,预防无罪判决案件的发生,从批捕这个环节努力地确保了司法公平性、神圣性和公正性。
案件批捕后不起诉的原因
(一)证据问题是导致案件捕后不诉的重要原因。
1.审查批捕、起诉部门要求的证据标准不一致,是造成捕后存疑不诉的重要因素。批捕证据标准低,俗称“两个基本”,即只要有基本犯罪事实和基本证据就可批捕了,而起诉标准则高得多,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必须对案件的一些细枝末节都查清楚,且证据具有排他性,达不到这个标准,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就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2.捕后证据变化大,是造成案件捕后不诉的客观原因。公安机关该补充的证据不补充,或审查批捕时过于依赖口供,一旦口供发生变化,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或后面的证据否定报捕时的证据,审查起诉时只能作不起诉处理。
(二)政治、社会效果因素。如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由于上级督办,公安机关破案压力大,检察院为缓解社会压力而批准逮捕。在有的案件中,则是迫于被害人家属激烈的情绪,为了防止矛盾的激化而以捕代侦。而在随后的程序中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起诉,造成被动。
(三)忽视“逮捕必要”标准。大部分基层院重点掌握的是审查逮捕的第一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这两个条件考虑得较少,认为只要构成犯罪的证据查实了,逮捕就不会错,而不会过多考虑是否有“逮捕必要”,同时担心如果有了犯罪事实,从无逮捕必要考虑不批准逮捕,一旦犯罪嫌疑人逃跑,就要承担责任。于是一些人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一律批捕。如一些情节较轻的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失火案就是在这种情形下批捕的。
减少捕后不诉案件的三项对策
(一)建立捕诉衔接机制。捕诉环节衔接得好,可以有效地提高办案质量。完善捕诉衔接长效机制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根据办案需要,两部门可互派人员列席有关案件讨论会议,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重大、疑难、新型犯罪案件时,认真听取公诉部门的意见,共同分析案件发展方向。如果案件不需要起诉或起诉存在困难的,就须慎重批捕。二是建立逐案跟踪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对批捕案件后续情况进行跟踪,定期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捕后的进展情况。公诉部门对已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拟变更强制措施的,在作出决定前认真听取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公诉部门对批捕后作出刑事判决的案件或侦查机关改作行政处罚的案件,在收到刑事判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将该文书复印送至侦查监督部门。
(二)加强捕后案件的侦查监督。对捕后案件侦查工作的监督可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对已达到批捕条件的案件,对应完善的细节证据给侦查机关发“完善证据通知书”,并对侦查工作加强督促,以保证案件证据达到起诉标准。二是对于现有证据不够充分,但就现有证据综合分析,案件经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根据案情需要而批捕的案件,要写出详细的侦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限时取证,并要求侦查部门每半个月向审查逮捕部门提交一份“案件侦查进展情况说明书”,密切注视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掌握补证情况。对侦查机关经过努力仍然难以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的,要及时撤销批捕决定。
(三)体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少捕慎捕。逮捕是根据诉讼的需要,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随着世界轻刑主义思潮的涌现,树立刑罚谦抑和效益观念,是刑法科学化的理性呼唤,强制措施的采用也不例外,对那些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如初犯、偶犯、过失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被教唆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等情形的,可充分考虑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尤其对未成年人犯罪,更应体现刑法保护人权的原则,重在挽救,一般不批准逮捕。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办公室 王凤
xwangfe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