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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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2001年6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加快处置闲置农业用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过出让、合作、承包、出租以及其他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土地使用权人内部承包的除外),实际连续占有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农业用地满1年以上,未按约定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且没有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土地,应当认定为闲置农业用地。
第三条 国有闲置农业用地的处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集体所有闲置农业用地的处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所有权人实施。
权属不清的闲置农业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后,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置。
第四条 依法以出让、合作、承包、出租等方式,取得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发利用,或者合同、用地批准文件没有约定开发利用期限,但自合同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全部或者部分土地连续撂荒2年以上的闲置农业用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土地所有权人无偿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属于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土地所有权人无偿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后,退还原土地使用权人。
前款规定的闲置农业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置:
(一)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可以进行实质性开发利用的,由开发商申请,制定开发利用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开发期限。延长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到期仍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发利用的,可以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二)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有部分地块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开发商申请,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根据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重新划定用地范围,确定用地面积,其余部分仍然闲置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无偿收回。
(三)国有土地的农业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迟延提供土地,致使土地闲置的,由开发商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可以相应延长项目开发期限。
(四)因政府调整用地规划、未履行或者未按期履行原已约定的义务,致使土地闲置,而开发商资金落实,近期可以进行实质性开发利用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采取相应延长开发利用期限、调换用地等方式处置,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五)因集体所有权人未履行或者未按期履行原已约定的义务,或者迟延提供土地,致使土地闲置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采取延长1年开发利用期限、调换用地等方式处置。
第五条 依法取得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闲置农业用地,仍拖欠地价款(承包金),但闲置不满2年的,按出让、合作、承包、出租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置。
第六条 闲置农业用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文件或者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无效,占有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一)未办理用地手续,只通过预交定金、部分地价款、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等方式圈占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
(二)未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擅自出让、承包、出租或者与他人合作的集体所有农业用地;
(三)未经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越权签订出让、合作、承包、出租合同或者协议的集体所有农业用地;
(四)未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开发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国有或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业用地出让、承包、出租或者与他人合作的。
第七条 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农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在开发利用的,经开发商申请,并经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原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可以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 不能依法无偿收回且近期内无法开发利用的闲置农业用地,可以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利用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使用。不能安排临时使用的,开发商可以委托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代为处置。
临时用地属国有土地的,收益归政府;临时用地属集体所有土地的,收益归土地所有权人。
第九条 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闲置农业用地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收回土地的同时书面告知实施查封的司法机关。
第十条 闲置农业用地经批准采取延长开发利用期限、限期缴款、按实际交款划地、调换用地或者补办用地手续等方式处置的,应当按规范的合同文本重新签订合同,并规定开发利用期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利用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开发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第十一条 国有闲置农业用地由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方案,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集体所有闲置农业用地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提出申请,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申请提出处置方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所有权人实施;属于以承包、合作、出租方式取得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提出申请,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方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所有权人实施。
第十二条 对已依法收回的闲置农业用地,属国有土地的,由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盘活利用;属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十三条 省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确定的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全省闲置农业用地的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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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等管理规程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等管理规程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收退件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等管理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一)一般事项的范围一般事项指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具体事项见《办事指南》。
  (二)一般事项的办理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补办材料,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第三条 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
  (一)特殊事项的范围
  特殊事项指需经审核、现场踏勘、专家评估等必经程序的申请事项。
  (二)特殊事项的办理
  特殊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政务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政务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出具《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向政务中心和主管部门报告;
  4、主管部门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具体承诺时限见《办事指南》),并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
  5、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已到时,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政务中心监察处投诉。
  第四条 并联事项的联合办理制
  (一)并联事项的范围
  并联事项指需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具体项目见《办事指南》。
  (二)并联事项的办理
  并联事项采取联合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应按其申请内容向相关责任窗口提出申请;
  2、责任窗口受理并联申请事项后,必须按“联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3、政务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联事项。
  第五条 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一)上报事项的范围
  上报事项指非本级权限范围内,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具体项目见《办事指南》。
  (二)上报事项的办理
  上报事项采取负责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区办理时限,并及时向政务中心汇报;
  3、受理部门为责任单位,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
  第六条 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一)控制事项的范围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长沙市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
  (二)控制事项的办理
  控制事项采取明确答复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政务中心监察处投诉。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办理各类申请事项。窗口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办理转交的各类申请事项,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收退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收、退件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收、退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各窗口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填写在政务中心统一印制的报表上,报政务中心业务处汇总。
  第三条 退回件的管理
  (一)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主件缺少;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但审议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按政务中心统一印制的表格建立台帐,并填写《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第三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政务中心业务处备查;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有权持退回件通知书到政务中心业务处申请复核,由业务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予以复核。
  第四条 补办件的管理
  (一)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件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二)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政务中心统一印制《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第三联当天随统计表一并报政务中心业务处。《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承诺件的管理
  (一)服务对象需办事项中当天不能办理,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特殊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二)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政务中心统一印制的《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第三联报主管部门领导,第四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政务中心监察处。《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2、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出具领件凭单交服务对象,便于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时凭单到窗口交费、领件;
  3、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
  4、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5、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有权向政务中心监察处投诉。
  第六条 联办件的管理
  (一)联办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二)联办件的管理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填写政务中心统一印制的《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第三联报政务中心主任室;
  2、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牵头落实办理;
  3、政务中心应与联办件的责任部门联系,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4、联办件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七条 政务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件日统计表

2、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即办件统计表

3、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退回件通知书

4、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补办件通知书

5、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承诺件通知书

6、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联办件通知书

附件1: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件日统计表

 窗口名称:

日 期 项  目  类  别
月 日 接待人数
(人)
咨询
(件)
受理事项
(件)
退回
(件)
办结事件
(件)

本日在窗口值班领导
(姓名)



收、退件名称 性质 办结事项名称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3 13
14 14
15 15

说明:(1)此表须当天报送;

(2)此表一式两联,一联窗口单位存档,一联报政务中心业务处;

(3)“性质”一栏填写为受理事项是属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退回件还是补办件。

附件2: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________________窗口即办件统计表

                             NO:
证、件名称 件   数 备   注











累   计

窗口负责人:___________统计员: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盖 章)
说明:此表一式两联,一联窗口单位存档,一联报政务中心业务处。
附件3: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窗口退回件通知书

NO:
_______________:
  你处______月______日报送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现予以退件。


附:需补充说明的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窗口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盖 章)

说明:此通知书适用于收件后经审核需退件(含否决)的事项。
附件4: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窗口补办件通知书
NO:
_____________:
  你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报送的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现予以退件。

附:需补充说明的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窗口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盖 章)

说明:本通知书适用于不符合报件要求,当场即审即退的项目,窗口经办人需一次性书面告知报批所需具备条件。

附件5: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窗口承诺件通知书
NO:________
办事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
所办事项:_____________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收件,于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结。请于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凭本单前来领件或缴费。

窗口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盖 章)

说明:本通知适用于需经实地审核的特殊事项。

附件6: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窗口联办件通知书
NO:________
办事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
所办事项:_____________



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件,于_________月_______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结。于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窗口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盖 章)

说明:本通知适用于需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办,或需多个单位联审后上报的事项。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2010年12月30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1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的建议;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动用超收收入安排支出预计超过预算总收入3%的预算安排建议;

  (六)市本级财政决算;

  (七)授予或者撤销海口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海口海事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情况;

  (六)市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环境保护资金的年度征收征集使用情况;

  (七)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八)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交通、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工作的重大措施;

  (九)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大措施;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外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

  (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十二)对城乡居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水、电、燃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

  (十三)重大突发性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情况;

  (十四)主要江河流域、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海防林的保护情况;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六)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海口海事法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经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镇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

  (二)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四)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六)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重大事项不需要经批准的,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海口海事法院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需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提议案人应当提供有关决议、决定的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第九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海口海事法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海口海事法院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从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就该重大事项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将调研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进一步了解民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或者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根据规定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后,认为不必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以审议意见的形式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要求,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跟踪检查或者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的议题,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请、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其决定。

  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备案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不报备案的,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提出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处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提出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所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十七条 本市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