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缔以挂靠形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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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缔以挂靠形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批复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缔以挂靠形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解除挂靠企业问题的请示”(辽药〔1999〕102号)收悉。文中所述,你局一些直属企业“通过挂靠形式,使一些不具备医药批发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开办了药品批发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
通知”(国发〔1994〕53号)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挂靠单位和个人,不存在股份制合作和股份制改造的问题,更不允许其保留医药批发资格,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此复



199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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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相关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相关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0]1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有关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核算,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金[2009]1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相关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遵照执行。

  

  附件: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相关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贷款相关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有关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贷款)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金[2009]160号)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0]12号)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金[2010]100号)规定的28个建设项目贷款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三)本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中涉及建设项目贷款业务的相关会计科目下分别按照建设项目贷款业务和在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增设相关明细科目。其中,对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相关明细科目会计处理沿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相关规定,对于建设项目贷款业务相关明细科目会计处理遵照本办法规定。

  (四)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会计科目的修订

    (一)第121号科目委托贷款

  1.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本科目下设置“个人贷款”和“项目贷款”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按照规定在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贷款)的款项。其中,“个人贷款”一级明细科目按照借款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项目贷款”一级明细科目按照建设项目贷款借款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主要账务处理

  (1)按规定发放建设项目贷款时,借记本科目(项目贷款),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本息合计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本科目(项目贷款),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贷记“业务收入”科目。

  (2)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建设项目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自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借记“逾期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贷款)。

  (3)对借款人申请建设项目贷款提供的抵押物,应建立备查簿,详细登记抵押担保情况。

  (二)第122号科目逾期贷款

  1.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本科目下设置“个人逾期贷款”和“项目逾期贷款”两个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其中,“个人逾期贷款”一级明细科目按照借款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项目逾期贷款”一级明细科目按照建设项目贷款借款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主要账务处理

  (1)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建设项目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按照建设项目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项目逾期贷款——××借款人——本金),贷记“委托贷款”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项目逾期贷款——××借款人——应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建设项目贷款转入逾期贷款后,不计提孳生的逾期利息和罚息,但应当设置备查簿登记逾期贷款利息和罚息的借款人、计息时间、金额和性质等相关信息。

  收回逾期贷款的还款时,应首先冲减本金,按收回的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逾期贷款——××借款人——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收到的还款冲减逾期前已计未收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逾期贷款——××借款人——应收利息);逾期前已计未收利息收回后的还款作为逾期后的未计利息和罚息确认为当期业务收入,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科目。

  (2)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时,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逾期贷款——××借款人);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销后贷款又收回的,按收回的建设项目贷款本息合计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第301号科目贷款风险准备

  1.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本科目下设置“个人贷款风险准备”和“项目贷款风险准备”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按规定提取的个人住房贷款和建设项目贷款风险准备。

  2.主要账务处理

  (1)年度终了,应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贷款提取风险准备。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时,借记“增值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贷款风险准备)。

  (2)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逾期贷款,按规定程序经批准作为呆账的,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本科目(项目贷款风险准备),贷记“逾期贷款”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呆账贷款,如果以后又收回的,按实际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贷款风险准备);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四)第321号科目增值收益分配

  1.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本科目“提取贷款风险准备”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和“提取项目贷款风险准备”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按有关标准提取的、从增值收益中列支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和建设项目贷款风险准备。

  2.主要账务处理

  按规定标准提取建设项目贷款风险准备时,借记本科目(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提取项目贷款风险准备),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

  (五)第401号科目业务收入

  1.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1)本科目“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一级明细科目下增设“个人贷款利息收入”和“项目贷款利息收入”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建设项目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本科目“其他收入”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个人贷款逾期罚息收入”和“项目贷款逾期罚息收入”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和建设项目贷款逾期罚息收入。

  2.主要账务处理

  (1)期末,按计算的当期由建设项目贷款形成的应收未收委托贷款利息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贷款利息收入——项目贷款利息收入)。收回建设项目贷款,按本息合计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委托贷款”科目,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委托贷款利息收入——项目贷款利息收入)。

  (2)对于建设项目贷款的逾期利息和罚息收入,应当在收到时,按收到的利息和罚息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收入——项目贷款逾期罚息收入)。

  (六)第411号科目业务支出

  1.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1)本科目“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个人贷款手续费支出”和“项目贷款手续费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建设项目贷款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2)本科目下设置“项目贷款其他支出”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建设项目贷款发生的评估费、诉讼费等费用。

  2.主要账务处理

  (1)按照规定支付给委托银行发放建设项目贷款的手续费金额,借记本科目(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项目贷款手续费支出),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2)支付建设项目贷款发生的评估费、诉讼费等费用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项目贷款其他支出),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其中,评估工作应委托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的具有专业资质和相关经验的中介机构完成,发生的评估费支出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建设项目贷款情况表

  (一)报表样式

  增加《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情况表》(会住房01表附表1),样式如下(见下页):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情况表

  

  会住房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第  季度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名称
  项目编码
  借款人
  期初项目贷款余额
  发放项目贷款本金
  收回项目贷款本金
  期末项目贷款余额

  期初余额
  其中:逾期贷款余额
  本期发放
  累计发放
  本期收回
  累计收回
  期末余额
  其中:逾期贷款余额

  1
  
  
   
  
  
   
   
   
   
   
   

  2
  
  
  
  
  
  
  
  
  
  
  

  3
  
  
  
  
  
  
  
  
  
  
  

  4
  
  
   
  
  
   
   
   
   
   
   

  ……
  
  
  
  
  
  
  
  
  
  
  

  合计
  –
  –
  –
  
  
   
   
   
   
   
   


  

  (二)编制说明

  1.本表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反映建设项目贷款本季发放、本金收回和贷款余额等情况。年度报表中应当将本表中的“  年第 季度”改为“  年度”。

  2.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项目名称”和“项目编码”项目,反映建设项目的具体名称和编码。本项目应根据《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填列。

  (2)“借款人”项目,反映建设项目的借款方。本项目应根据《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借款合同》填列。

  (3)“期初项目贷款余额”项目,反映截至本期期初已发放但尚未收回的建设项目贷款(包括项目逾期贷款)余额情况。本项目中“期初余额”栏目按照“委托贷款——项目贷款”科目期初借方余额和“逾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金)”科目期初借方余额合计分析填列;“其中:逾期贷款余额”栏目按照“逾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金)”科目本期期初借方余额填列。

  (4)“发放项目贷款本金”项目,反映建设项目贷款本金的发放情况。其中,“累计发放”是指按照建设项目历年累计发放金额。本项目中“本期发放”栏目按照“委托贷款——项目贷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累计发放”栏目按照“委托贷款——项目贷款”科目各项目历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收回项目贷款本金”项目,反映建设项目贷款本金的回收情况。其中,“累计收回”是指按照建设项目历年累计收回金额。本项目中“本期收回”栏目按照“委托贷款——项目贷款”科目和“逾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金)”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累计收回”栏目按照“委托贷款——项目贷款”科目和“逾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金)”科目各建设项目贷款(项目逾期贷款)历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期末项目贷款余额”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发放但尚未收回的建设项目贷款(包括项目逾期贷款)余额情况。本项目中“期末余额”栏目按照“委托贷款——项目贷款”科目和“逾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金)”科目各建设项目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期借方余额分析填列;“其中:逾期贷款余额”栏目按照“逾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金)”科目本期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附件下载:

附件: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相关业务会计核算办法.doc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09/P020100928509832221205.doc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部机关各单位,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学会、协会:
党中央、国务院曾三令五申,要求精减压缩会议,特别是要严格控制召开全国性会议。为此,我部在加强对召开各类会议的归口管理方面,制定了相应的规定,通过加强审批把关和压缩会议规模、控制会议经费等办法,下大力精减了一些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对确需召开的会议亦尽可能
压缩其规模和时间。几年来,我部各单位在精减压缩会议方面作了许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单位对精减压缩会议的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因而对开展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和精心。有的单位不能严格按我部和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规定填
报会议计划表,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部对召开全国性会议的归口管理和审批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的管理办法
一、为总结经验、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国性会议的通知》(〔88〕国发47号)精神及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93〕国管财字049号),结合我部目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对我部召开各类工作会议实行严格管理和分级审批。
(一)凡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或本部各直属单位均派人参加的会议称“全国性工作会议”;要求部分省区市(半数以下)外经贸委厅或本部在京各直属单位派人参加的会议称“区域性工作会议”(含片会)。凡要求外经贸委厅一级负责同志参加的“区域
性工作会议”视同“全国性工作会议”。全国性会议分为三类:
一类会议:要求省(区、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代表人数在180人以内,时间不超出5天。
二类会议:要求省(区、市)有关委厅或本部各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代表人数在180人以内,时间不超过4天。
三类会议:要求省(区、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代表人数在100人以内,时间不超过3天。
(二)每年计划召开的全国性和区域性工作会议,各主办单位均应在认真研究后提出建议(分别控制在5个以内),经本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于上一年十一月十日前送办公厅汇总、平衡。
(三)区域性工作会议由分管部领导审定。全国性工作会议由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其中一、二类会议及规模在100人以上或时间在3天以上的三类会议,经部长办公会议审核后,还须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四)临时召开全国性工作会议,一般不予批准,非开不可的,均应事先由主办单位落实会议经费,草拟部内请示报告,会签办公厅后,按上述有关规定报批。
三、会议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会议规模、时间掌握执行,不得擅自突破;更不能未经批准而随意召开全国性、区域性工作会议。
四、凡召开全国性工作会议,须以办公厅行文发会议通知(含电报)。
召开区域性工作会议,应由主办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自行发会议通知。这类会议通知按行文规定只能发给与主办单位对应的业务部门,不应主送各地外经贸委厅一级。
五、会议经费按行政司现行规定执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附后)。
六、对自筹经费召开上述范围内的会议亦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召开各类会议,也比照上述办法执行,特别是不得自行行文向各地外经贸委厅行政机构发会议通知。
八、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不包括各种学习班、专业讲座、洽谈会、订货会、统计会、学术性研讨会。
九、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1日印发的《关于经贸部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的管理办法》(〔1991〕外经贸办发草15号)同时废止。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项 目 房租费 伙食补助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70 30 20 120
二类会议 50 30 20 100
三类会议 35 30 15 80



199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