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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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潮府[1999]11号 1999年3月6日颁发)



  第一条 为推动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展我市民营科技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民营科技企业与同类型国有、集体科技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并为其提供业务指导。

第六条 鼓励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及待业、下岗等科技人员在我市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在职(包括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申请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开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七条 开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用个体、合伙、合作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现有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报为民营科技企业。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

  (三)引进专利、非专利技术和新科技成果进行开发和推广应用;

(四)生产、示范和销售新产品、中间试验产品。

第九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范围;

(二)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30%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应有非在职证明或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30%;

(五)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第十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二)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三)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开办医药、卫生、食品、建筑设计、民用爆破等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须经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规定办理资格认定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有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以及申请实行股份制等事由的,应经原认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认定,并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在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并具有一定规模、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民营科技企业,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冠以市级名称。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符合国家、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新产品、中间试验、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规定的条件,可按规定申请减免税费及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民营科技企业减免的税费应当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免税,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对民营科技企业有较广阔的市场前景、科技含量高的科研(生产)项目,金融机构应在信贷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科研、生产用地,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方面,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类人员同等权利。

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需要招聘专业人才,凡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专业人员,其人事档案可存放在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企业产权关系,确认各自的财产所有权,并依法承担民事、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按期向有关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登记注册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在工商执照年度检审前进行一次甄别。不符合规定的,不再按民营科技企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行政、工商、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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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中医药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总结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医函〔2003〕16号

关于认真做好中医药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总结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北京地区非典型肺炎疫情已趋于平稳,大部分病人也已进入恢复期,为全面了解局直属(管)医院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情况并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请你们就以下几方面认真做好总结工作。

  一、医院组织领导和部署情况

  (一)医院防治非典型肺炎组织机构情况;

  (二)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制度和预案制定情况;

  (三)对医院防治工作的部署情况;

  二、医院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情况

  (一)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制定情况;

  (二)本院内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情况:

  1.本院医务人员培训及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向社会发放非典型肺炎预防中药情况;

  3.设立发热门诊情况,包括起止时间、床位数、接诊人次、工作人员数及人员构成等;

  4.本院非典型肺炎隔离病区情况,包括床位数、人员数、人员构成(中医医生数、西医医生数、中西医结合医生数、护士数、医技人员数、其他人员数;人员科室构成情况)、累计收治人数(确诊病人数、疑似病人数、排除人数)、收治患者的情况(治愈数、死亡数、转院人数)以及医务人员感染情况等;

  5.参加对定点医院进行对口技术协作情况,包括对口技术协作的形式(派出医疗队、专家技术支持、煎煮药品或其它方式);其中外派医疗队情况包括每批医疗队派往地点、派出和撤出时间、派出人员及人员构成(要求同(二)4)、每批医疗队分管的床位数、累计收治病人数等;

  6.本院及外派医疗队使用中医药治疗情况,包括使用中药汤剂的病人数,使用中成药及中药静脉点滴治疗的病人数,应用中西医结合治疗的病人数(其中不包括以中医治疗为主的病人),以中医为主治疗的病人数(指不用激素治疗的病人数)及其他中医药治疗方法的使用情况;

  7.中医药治疗非典型肺炎的有关情况,包括临床症状表现、症候学特征、演变规律、治则治法、方药及辨证论治规律、临床疗效情况及典型案例等;

  三、医院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和设想;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进行认真总结,并将阶段性总结报告在6月13日前上报我局医政司。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一处 邴媛媛 刘文武

  联系电话:65955519 65063322转6804 6803

  传 真:65930820

  E-mail:bingyuanyuan@natcm.gov.cn

                               二○○三年六月四日

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1]397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断加大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机动车辆保险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也有一些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服务不及时、不规范、不诚信引起的,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流程存在缺陷引起的,有的是由于保险知识普及不够引起的误解,有的也是正在调整完善过程中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对此,我会高度重视,积极采取综合性措施,认真研究解决。为了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我会正在对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相关制度作进一步完善,为更好地推进此项工作,现就深入开展商业车险调研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一)当前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当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厘定中是否存在问题及建议。

  (三)当前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进一步推进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建议。

  (五)车险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六)当前商业车险领域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任务分工

  各保监局针对上述调研内容,负责在辖区内进行调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点针对目前行业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及流程、现行的行业指导条款形式和内容等,进行全国范围调研。

  保监会成立调研工作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统一协调和组织指导全国调研活动。

  三、调研方式

  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个别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一)召开座谈会。主要包括:一是召开消费者协会、汽车运输协会及部分车主的座谈会;二是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三是召开司法部门、律师座谈会;四是召开部分媒体座谈会;五是召开当地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座谈会等。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主要包括书面问卷、网络调查、书面来信等多种方式。

  (三)采取重点走访的方式听取意见。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司法部门等。

  除上述方式外,还可采取个别访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调研。

  四、调研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调研工作的重大意义,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组成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业务骨干参加的调研组,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三)客观求实。调研工作要保证质量,充分反映被保险人完善车险制度的愿望和呼声,如实反映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

  (四)按时上报。请将相关调研报告于2011年5月底之前上报我会。

  我会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