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同意设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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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同意设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复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同意设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复
人事部




四川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报批表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批准该区内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公司、成都电缆股份公司、成都恩威集团公司、成都国腾通讯公司等四个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博士后工
作。
在高新技术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选择一些经济实力强、科研条件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托高新技术项目,与博士后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我国博士后工作发展的一种新形式,对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促进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和高新技术
企业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希望你厅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对工作站的指导,严格把握质量,坚持先试点再逐步扩大的原则,切实做好在开发区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各项具体工作,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和科技的发展。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联系。若开发区内还有企业要求进行博士后试点,需另行报批。



19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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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滁政办〔2010〕126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第3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滁州市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BT项目融资建设,是指政府及其直属事业单位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投资人投资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建设,并由政府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按协议回购(即“建设—回购”)的投融资建设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BT项目(包括延期付款等项目,下同)谈判、BT项目协议以及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

第四条 BT项目运作程序

(一)编制BT项目计划;

(二)开展BT项目前期工作;

(三)完成施工图设计;

(四)编制并审查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五)发布融资采购公告;

(六)确定投资人;

(七)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八)签订融资建设协议;

(九)确定施工企业;

(十)组织项目施工建设;

(十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十二)编制竣工结算并组织审计;

(十三)项目回购;

(十四)项目运行管理。

第五条 BT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BT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每年年初,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等部门提出BT项目资金筹措计划。

第七条 每年年初,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统筹编制以BT方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提出BT项目业主,报市BT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年中,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追加。

第八条 以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完成,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规划局负责项目规划审批;市国土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报批。

第九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由项目业主根据政府采购规定,会同市建委、市监察局、市招标局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委托设计合同应当约定:因设计单位设计不合理、设计失误导致工程量变更并增加工程费用的,设计单位应按增加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BT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经业主单位组织复核后,提交市政府投资审价中心等单位进行审核。



第三章 BT项目投资人的确定



第十一条 BT项目投资人应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并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接受市招标局监管。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审核工作的不得进行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第十二条 BT项目融资采购公告由项目业主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

融资采购公告中应设定投资人资格等条件,但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排斥性、歧视性等限制条款。

第十三条 BT项目投资人应满足融资采购公告设定资格条件,并应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投资保障。

第十四条 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等原因,经市政府批准,采用招标以外的其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在初步确定投资候选人后,由商务谈判小组负责与各投资候选人就协议主要内容进行进一步协商议定。

第十五条 BT项目谈判主要内容

(一)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

(二)工程总造价确定方式;

(三)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四)投资回报收益(含融资费用、管理费用);

(五)回购期限及回购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其他。

第十六条 商务谈判小组依据与各候选投资人议定的条件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对投资人的投融资能力、业绩情况、履约信用、回购价、投资收益、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并形成报告,最终确定投资人排序,并起草BT项目融资协议。

第十七条 BT项目协议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办或其委托的法律顾问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BT项目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BT项目协议签订



第十九条 BT项目协议分为项目融资协议书和单项工程建设合同两部分。

第二十条 BT项目协议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签订BT项目融资协议书,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鉴证。单项工程建设合同由项目业主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与投资人或施工企业签订。

BT项目协议应当约定投资人不得用该BT项目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反担保。



第五章 BT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应在滁州市设立与BT项目相适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投资人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BT项目施工企业应按法定程序,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投资人的确定按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应在滁州市市区商业银行设立项目建设资金专户,接受项目业主的监管,实行资金封闭运转。投资人应向项目业主提供切实可行的月度、季度、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实现投资计划所采取的保证措施,以保证银行监管专户中工程用款所需资金及时到位、足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在市城投公司设立BT项目前期费用专户,对BT项目前期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安排适度资金用于BT项目前期费用,该资金由市城投公司一并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BT项目建设监理由项目业主招标择优确定,受业主委托行使监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市建委、市重点局成立专门组织,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进度、质量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对BT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定期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BT项目投资人必须切实履行合同,按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严格执行工期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预算,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 BT项目中须项目业主和投资双方共同定价的工程材料,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公开招标。招标以项目业主为主导,业主和投资人共同在市交易中心组织,应及时进入招标程序,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付款方式、供货时间、保证金等条件,不得以延期付款或另加其它费用等方式招标,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条 投资人和施工企业不得擅自对建设工程进行转包、分包。如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转包和分包的,应当报项目业主批准,但主体工程一律不得转包或分包。

第三十一条 BT项目建设必须按设计文件实施,严格控制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及跟踪审计机构会签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监察、审计、招标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BT项目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作和工程质量。

第三十三条 BT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BT项目一般以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作为计价依据。投资人负责编制并提交工程竣工结算;项目业主负责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对账,并编制、提交竣工财务决算;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市财政局负责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确认。市审计局组织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作为确定投资人对BT项目实际投资的依据。



第六章 BT项目回购及移交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资人应按协议向项目业主指定的机构移交BT协议项下的全部建设工程及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约定回购日2个月前,向市政府提交回购申请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回购资金的筹措,并按协议约定拨付给市城投公司,市城投公司负责将回购资金及时支付给投资人。



第七章 BT项目保障及预警机制



第三十七条 建立BT项目还款保障机制。采用BT模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建设,应量力而行。属于市政府财政还款的项目,应根据政府建设财力状况,实行动态平衡。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市城投公司等有关单位采取切实措施,确保BT项目回购资金按时支付。市国土局及相关部门应落实经批准作为BT项目还款保证的土地计划。

第三十八条 建立BT项目财务跟踪监督制度。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全过程跟踪审核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检查和评价投资人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

第三十九条 建立BT项目沟通协调管理机制。界定项目业主、投资人、施工、监理、咨询、设计、审计等参建各方的责权范围,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畅通沟通协调渠道,理顺相互关系。

第四十条 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控。BT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人及施工企业在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工期、资金到位和使用、转包及分包方面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不可抗力除外,具体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项目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投融资建设权,并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建立BT项目责任追究制度。项目业主、协办单位、有关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BT项目其他参建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和建设过程中有严重违约或违法行为的,除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其他BT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四十二条 建立BT项目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风险防范必须贯穿于BT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重点做好投资人及施工企业信用风险、项目控制风险、金融财务风险的防范工作。设定风险预警指标,加强风险调查和监测,编报预警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预防、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发生。完善风险管理体制,逐步建立风险识别、评估、预警、转移、回避、退出机制,确保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市城投公司等有关单位定期会商,分析BT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还款风险及时调整BT项目计划。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市城投公司、项目业主等单位定期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报告BT项目运作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各县、市、区的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者的纳税管理,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

  第三条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第四条 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以国土、测绘管理部门测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准;尚未开展土地测绘工作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而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齐全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纳税人必须申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第五条 全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款按纳税人使用的土地等级和与之相对应的税额标准征收,具体税额标准附后。

  第六条 全省土地使用税具体税额标准的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区因土地等级状况发生变化,需要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具体税额执行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同级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综合等级(尚未确定综合等级的地方,暂按商业等级)作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等级。

  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外,下列土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三)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

  (四)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五年。

  第九条 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条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除农、林、牧、渔生产用地、福利企业用地、开山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用地以外,免税单位和个人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从改变土地用途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季度终了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照顾期满恢复征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第十二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新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新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和非耕地,以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类型为依据计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等级、位置、用途等情况,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应税土地的使用权发生变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应税土地的使用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动登记的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国土、规划、测绘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2月21日发布的《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广水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城区一等土地 6元/平方米



城区二等土地 5元/平方米



城区三等土地 4元/平方米



建 制 镇 2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