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2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左己
2006年10月23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的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目录
废止的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目录
1、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2、黑龙江省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3、黑龙江省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管理规定
(2001年2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4、黑龙江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
(1996年6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5、黑龙江省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88年5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3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6、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暂行规定
(1989年6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7、黑龙江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1985年11月13日发布)
8、黑龙江省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9、黑龙江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10、黑龙江省公车私用处罚办法
(1998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11、黑龙江省自行车治安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12、黑龙江省要害单位、要害部位安全保卫规定
(1997年1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13、黑龙江省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14、黑龙江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
(1989年11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15、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
(1994年8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16、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办法
(1994年7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17、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4月21日发布1994年11月18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的决定》修正)
18、黑龙江省中小型畜禽肉制品加工厂卫生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卫生厅1987年12月15日发布)
19、黑龙江省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1998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20、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
(1998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21、黑龙江省技术合同管理规定
(1989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22、黑龙江省技术经营机构管理规定
(1989年10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23、黑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5月16日发布)
24、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2001年9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25、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1994年12月9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2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0年7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27、黑龙江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1993年2月1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28、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7年2月17日发布)
29、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1996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30、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1987年8月5日公布)
31、黑龙江省农村广播电视管理规定
(1989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32、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1995年9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33、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34、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经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准,黑龙江省航运管理局1979年12月10日发布)
35、黑龙江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规定
(1989年11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
36、黑龙江省保安服务公司管理规定
(1991年1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病历和标本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病历和标本管理工作的通知
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的病历资料采集、整理、保管和标本保存工作,对今后进一步分析、认识、掌握此病的发病规律、有效的救治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承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任务的医师要全面采集病史,诊疗过程中,不仅应按《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2]190号)的规定准确、及时、规范书写有关医疗文书,还应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临床医师在接诊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应询问流行病学史的通知》(卫机发7号)的规定询问流行病学史,并如实记录在相应的医疗文书上。
二、医疗机构必须妥善保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病历资料,不得损毁、遗失。不仅应按《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193号)的规定妥善管理病历档案,还应保存好门(急)诊登记和其他相关记录。
三、医疗机构要及时组织力量逐一复查所收治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病历,缺项、漏项的要尽可能如实补齐。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做好纸质病历保管工作的同时,应尽可能将有关病历资料输入计算机保存。
四、医疗机构要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医学观察人员及被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人的血液标本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人尸检标本。
五、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出院病人和死亡病人的病历进行回顾性分析,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年龄构成比、平均住院日、基础疾病与死亡之间的相关关系、死亡率等,并将分析的初步结果于6月3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