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区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21:52   浏览:8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平市市区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市区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18号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保护市区水库水源,防止水体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市区水库水源的方针是: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协力,净化水体。

  第三条水库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水体污染的义务。

  第四条 下三台水库流域和引邻工程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上游淹没线界桩二百一十四米六高程以下包围的水域和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水库上注游淹没线高程二百一十四米六以上,高程二百一十八米五以下的部分,引邻工程流域拦河闸以上高程二百一十五米五以下的水域和陆域部分,引水渠道中心线两侧各宽二十米的范围。
  准保护区范围:水库引邻工程流域一、二保护区以外的流域面积。
  
  第五条 山门水库流域划分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上游淹没高程一百二十二米二高程以上,一百二十六米五高程以下部分。龙王河、虫王河河道中心线两侧各宽二十米的范围。
  准保护区范围:水库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流域面积。

  第六条 对一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标准,二级和准保护区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标准。

  第七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
  (三)储存、堆放污染物或废弃物;
  (四)毒鱼和炸鱼;
  (五)从事种植,放养禽畜;
  (六)在库岸和河道内挖沙取土,破坏水土保持;
  (七)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八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水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九条 在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向水库水源保护区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经水库水源管理部门同意,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是下三台水库水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市城建局是山门水库水源保护主管部门,市环保局是水源保护的监督部门,共同负责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卫生、土地、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水源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组织、监督和协调保护区内各单位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二)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保护区内水源保护的科研、监测和资料交流。
  
  第十三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保护水源和防治水质污染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水库水源保护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由水库水源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三项的,由水库水源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它条款的,由水库水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市城建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认捐认建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认捐认建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14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推进玉树灾后恢复重建,如期实现恢复重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社会认捐认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0〕127号)精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认捐认建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青海省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认捐认建办法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七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为广泛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吸引社会资金,促进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认捐认建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推进玉树灾后恢复重建,如期实现恢复重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社会认捐认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0〕127号)精神,结合玉树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认捐认建是指社会团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根据本办法规定自愿、无偿、合法认捐认建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灾后恢复重建认捐认建工作应当按照有序组织、尊重意愿、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玉树灾后恢复重建认捐认建工作协调小组统一组织认捐认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认捐认建项目严格按照灾后重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各类建设标准及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设防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 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认捐认建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居民住房、环境保护以及社会福利、城乡基础设施等社会公共事业。

  第七条 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原则上不分割认捐认建。单体建筑较多的项目,在充分尊重认捐认建单位或个人意愿的情况下,既可以由单位或个人单独认捐认建,也可以由单位或个人共同认捐认建。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或个人认捐认建的,由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商相关方面协调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捐赠并有明确意向的,但由于资金量小不足以建设一个项目的,鼓励其再认捐或联合捐赠者认捐认建。

  第九条 除居民住房外,认捐认建的公益建设项目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列入公共设施管理范畴。

  第十条 认捐认建项目采取统规统建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灾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办法统一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玉树灾后恢复重建认捐认建工作协调小组向社会推荐灾后恢复重建认捐认建项目目录,由认捐认建单位或个人自行选择项目。确定的认捐认建项目,由认捐认建单位或个人与玉树州、县政府签订认捐认建协议书。

  第十二条 认捐认建单位或个人对于认捐认建项目依据相关规定可以留名纪念。

  一次认捐认建一个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可按认捐认建的意愿命名,在建筑物上铭文。

  认捐认建单体建筑资金量达该建筑总造价60%以上的,按认捐认建单位或个人的意愿在建筑物上铭文。

  对认捐认建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1万元以上的个人,均可在灾区建设碑记上留名纪念。

  对认捐认建在2500万元以上的单位、50万元以上的个人,可授予认捐认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玉树州荣誉公民”称号。对在认捐认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认捐认建单位或个人,可在认捐认建项目地点立碑纪念。

  第十三条 认捐认建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认捐认建协议,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四条 接受认捐认建的灾区政府或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认捐认建协议和恢复重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各类建设标准及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精心组织项目实施,不得在认捐认建项目中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认捐认建项目资金统一汇缴到青海省财政厅设立的认捐认建资金专户存储,或汇缴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认捐认建项目资金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认捐认建单位或个人有权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认捐认建项目竣工后,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玉树州、县政府应当将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认捐认建单位或个人通报,接受监督检查,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捐赠的有定向和指定项目的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情况下,按照灾后重建规划及灾区需求,统筹安排用于灾后重建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你不该拿“农民”说事

近日看到“新浪网”中“大四女生为找工作被农民骗钱失身”的新闻报导,涌起无限感慨,我查看了一下网友的跟贴,大多声讨、怒骂骗子的卑鄙无耻,认为司法机关对骗子科刑过轻。我憎恨骗子并不高明的骗色诈财犯罪行为,并对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四女生的弱智感到疑惑不解,但我更多的是对该文被冠以“农民”二字而感到愤慨,也对文化人及文化人组成的媒体蔑视农民群体感到悲哀。
农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我们的父老乡亲,身在都市衣着光鲜的达官贵人、名家墨客,你们的父母或父母的父母不也曾是“农民”吗?农民不应该是卑贱的符号、智商不高的代名词。该文标题以二个悬殊差异很大的“不同”主体做对比,一方是大学四年级的女生,一方是所谓的“农民”,借以映衬一方的无知和弱智,但使用庞大的农民群体做犯事个体的代称,你就不怕伤害农业大国千千万万个农民的心?你就一点也没有察觉出该文对“农民群体”的贬损和歧视?
中国目前乃至将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依然是农业大国,农民人口所占的比例之大自不必引用数据证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致力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侵害农民合法利益的行为给予严惩。我们的无冕之王们在报导新闻时总要带上“新农村建设”、“三农问题”等政治时尚用词,我们的媒体刊载的文章歇斯底里的大呼为农民维权,但从其文章里所透出的东西明显昭示他们骨子里、潜意识里农民就是“智力低下的二等公民”。我们随意翻看报刊,我们浏览网页新闻,类似上述标题的文章多不胜数,就单从这篇文章来说,就因为这个骗子是农民的身份,你就拿“农民”说事?江泽民同志曾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指出,“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由此可见,该文不当的舆论引导虽有报导本身的积极意义,但不可避免也强烈的透出对“农民”的贬损,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是不可低估的。
我无意于在“农民”这个用词上较真,更不是刻意对该文挑三拣四,我曾是农民,我的父母和家人是农民,我因工作的原因长期与农民打交道,我深深的理解他们,他们是最淳朴、善良的群体,当你有机会深入边远村寨走近农民时,当你揭开他们的锅灶体味他们的生活时,你才会真正懂得我们该为农民做什么,才真正明白农民需要什么。
近几届“春节联欢晚会”非常出彩,确实给全国人民奉上了丰盛的文化大餐,但笑星赵本山等“大家”的精彩表演让我们捧腹大笑后,一丝悲哀袭上心头,再怎么辩护也难解伤了农民感情的嫌疑 。曹雪芹大师巨著《红楼梦》中对刘姥姥的描述,让我们看到了黑暗的封建社会达官贵人奢侈糜烂的生活,看到生活在最低层次的农民代表刘姥姥的凄惨和无奈,我们为她和板儿落泪,这样的文章所反映的东西是令人震撼的;而我们某些沽名钓誉的“老记”们为获取报导效应,不惜伤害广大农民的心,用农民做低下的比拟应该吗?类似这样的文章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用“农民”说事。(作者: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司法局 陈平)(转载:靖州司法行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