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及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30:09   浏览:9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及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及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以下简称《目录》)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经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录》于1999年9月1日起实施,各海关对《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进口设备在9月1日以后不再办理减免税手续。这类项目进口设备9月1日前已经备案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在2000年3月1日前进口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免税,超出上述期限
的允许进口但应照章征税。
二、《目录》项目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相重复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仍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9)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目录》项目与《通知》颁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项目相重复时,应以本《目录》为准。
四、各海关要认真贯彻执行《目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审批,制止重复建设。并及时与当地政府以及经贸委、外经贸部门加强沟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关税征管司。
附件: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略)



1999年8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启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启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颁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定于2010年3月1日起启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执照》样式
  (一)《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均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规格为420mm×297mm;副本为折叠式,规格为210mm×297mm。两种副本均配有墨绿色塑料封皮。
  (二)《营业执照》正本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执照名称、登记事项、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和防伪标记,《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没有国徽图案,其他与《营业执照》正本相同。
  二、《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执照》内容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印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字样,并载明下列登记事项:注册号、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人、合伙期限、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签发日期(年月日)和须知等。
  (二)《分支机构执照》正、副本均印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字样,并载明下列登记事项:注册号、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签发日期(年月日)和须知等。
  (三)《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
  三、执照格式规范和印制
  (一)《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格式规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颁布。
  (二)《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1-6月全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1-6月全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成效显著。今年1-6月,城乡医疗救助总人次达5085万,比去年同期增长16%;救助资金支出60.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4%;门诊救助人次均补助159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住院救助人次均补助1782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但是,从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来看,发展还不平衡,在资金筹集、基金使用、救助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资金筹集情况


  截至2010年6月,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及彩票公益金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超过1亿元的有: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四川省、陕西省;安排不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有:河南省、湖南省、贵州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尚未安排的有:内蒙古自治区、海南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二、基金使用情况


  基金结余率较合理的省份有:江苏省、江西省、广东省、陕西省;基金结余率较高的省份有:天津市、山西省、辽宁省、山东省、云南省。


  三、救助人次情况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率超过99%的省份有:吉林省、浙江省、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助参合率较低的省份有: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比率超过95%的省份有:江苏省、江西省、云南省、陕西省;资助参保率较低的省份有: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山东省、甘肃省。


  城乡医疗救助住院率较为合理的省份有:江苏省、浙江省、四川省、青海省;住院率偏高或偏低的省份有: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地要按照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的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差距,进一步加大地方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尚未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省份要抓紧落实;对于基金结余率较高的省份,要加快资金拨付和使用进度,努力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力争今年底基金累计结余率控制在15%;要认真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工作,使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都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及时、合理调整住院和门诊救助的救助比例、封顶线,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