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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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5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拟订的《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定点生产小轿车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轿车的国产化,指生产装配小轿车所需的零件、部件的国产化。
所称国产化的零件、部件,是指已经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已经考核通过鉴定,对外已经取消定货,并已装配在小轿车上的零件、部件。
第四条 小轿车主要零件、部件批量生产国产化的鉴定,实行国家和省市二级管理。具体目录由中汽总公司确定(详见附表)。
国产化的零件、部件的技术鉴定,由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家或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进行。通过鉴定的零件、部件,并确认其已经实现国产化的,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各该厂所在地的主管海关和海关总署关税司。
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主管海关必要时,可调阅、审查国产化的零件、部件的技术鉴定资料。
第五条 国产化的零件、部件包括:
一、各种专用或通用零件;
二、各种专用或通用部件、
三、各种专用或通用的电气元器件;
四、各种专用或适用的总成。

第二章 起步阶段的税收优惠
第六条 “起步阶段”是指定点企业首次引进小轿车整车技术后,为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经国家批准进口一定数量散件组装的阶段。
第七条 “起步阶段”的起算时间,以国家计委或省、市计经委批准该企业首次引进小轿车整车项目的扩初设计日期为准。
批准扩初设计前,企业进口散件已享受“起步阶段”税收优惠的,其享受“起步阶段”税收优惠的起算时间应以首批进口散件的报关日期为准。
第八条 享受起步阶段(包括国产化阶段)税收优惠的起算时间,以日历年度为准,即:批准企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时间在3月31日及以前的,从当年1月1日起算;批准企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时间在3月31日以后的,从次年1月1日起算。“起步阶段”的时限为5年。
第九条 对定点企业在“起步阶段”的第一至第三的3年内经批准进口的小轿车成套散件(含进口价值占整车价值60%用心目的成套散件),进口关税税率减按50%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或工商统一税均按5%计征。
第十条 企业在其首次引进整车技术时,可享受“起步阶段”的税收优惠,起步阶段结束后引进其他新型号成套整车时,不再享受“起步阶段”的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在生产的第四、第五两年内经批准进口的成套散件,按国发〔1984〕44号文件关于技贸结合的规定:进口关税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小轿车零件、部件税率(80%)计征。上述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60%征收;如为征收工商统一税,仍按法定税率5%计征。

第三章 国产化阶段的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对于经国家批准定点生产小轿车企业在国产化程度不同阶段所需进口的零件、部件,按照国产化程度高,进口税率低,国产化程度低,进口税率较高的原则,工商统一税一律按法定税率5%计征,关税和增值税按以下原则给予不同的优惠。
一、在国产化率达40%以上至60%时,在1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征;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而且法定税率低于上述优惠税率的,应按零件、部件的法定税率计征。
上述零件、部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
二、国产化率达到60%以上至80%时,在1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百分之六十计征;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而且法定税率低于上述优惠税率的,减按零件、部件法定税率的百分之八十计征。
上述零件、部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
三、国产化率达到80%以上时,在1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百分之四十计征;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而且法定税率低于上述优惠税率的,减按零件、部件法定税率的百分之六十计征。
上述零件、部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
第十三条 国产化阶段的税收优惠实施时间,应以每年递增20%的国产化率计算,在起步阶段后的第三年底国产化率不能达到80%时,则不再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对于实现国产化率每年递增20%的企业,在国产化率达到80%以上时,其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为3至5年;但起步阶段和国产化阶段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五条 为鼓励和促进小轿车零件、配件的专业化、大批量生产,对国家规划内的生产汽车零件、部件定点企业,并为小轿车生产定点企业提供生产配套总成的工厂,其为生产上述总成所需进口的零件、部件,实行与其国产化率挂钩的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品种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国产化率的计算和鉴定
第十六条 计算小轿车的国产化率公式为:
(进口单位产品成套散件总价-进口零件、部件价)
-----------------------×100%
进口单位产品成套散件总价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中国产化率计算公式中的价格,是指企业首批进口成套散件及其零件、部件的到岸价;成套散件总价是指除劳务费用以外的全部零件、部件价格的总和。
具体按中汽技字(90)071号文执行。
第十八条 整车厂在国内用人民币采购的主要总成(发动机、变速箱、前后桥、空调、车身),由生产厂提供证明,经核实后,可按该总成实际国产化率计入整车国产化率、除以上总成外的零部件,可按该零部件价值占整车在整套散件价值的比例,计入整车国产化率。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要求享受“起步阶段”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持凭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进口小轿车整散件的文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经批准享受“起步阶段”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持凭海关总署的批件以及合同生效时(或首批)进口整套散件及各零部件的价格资料,引进产品的全期国产化计划,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准予进口的批件等文件,向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并据以办理减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要求享受国产化阶段税收优惠的企业,应于首批散件进口前两个月,持凭有关批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海关总署将于接受申请的一个月内通知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和办理减税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享受国产化阶段税收优惠的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税手续时,应持凭以下文件:
1.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出具的该企业引进产品本年度实现国产化率的证明和国产化零部件明细表。
2.属于附表一所列的零件、部件,应随附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授权或确认的产品鉴定试验单位出具的国产化鉴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主管海关根据该企业提供的文件和实际进口情况核实国产化率后,再据以确定应适用的优惠税率,并于次年1月底以前将执行情况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
第二十四条 凡能享受税收优惠的零件、部件进口时,企业应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由主管海关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并负责统一办理减税手续。

第六章 先征税后退税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批准享受促进国产化优惠税率后,进口零件、部件时,应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纳税,在规定期限内实现应予达到的国产化率时,海关按规定的优惠税率退税,并按银行规定的临时存款得率扣除银行手续费后退回税款的得息:如不能达到标准时,不再予以退税。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先征税后退税企业按法定税率预收的税款,主管海关应将税款存入海关开户银行的专门账户,暂不作为税款缴库。
第二十七条 主管海关应于次年1月底前核定该企业实现的国产化率,并及时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报告并审查后如未发现差错,应于两周内通知主管海关,将企业应缴纳的税款、银行手续费和海关监管手续费缴库,并将企业预交的多余款项及得息退还该企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于实施先征税后退税有困难,要求按其上1年度末达到的国产化比例的优惠税率征税时,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后,即可按规定办理减税。
在国产化率跨越40%、60%、80%时,企业可按规定程序随时申报。

第七章 核查管理与奖罚
第二十九条 享受《暂行规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每年年底由主管海关报告本企业国产化工作以及国产化率的变动情况,并接受主管海关的核查。
第三十条 企业由于质量原因,对已计入国产化率的零件、部件恢复进口时,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备案,并相应调整其实现的国产化率。
第三十一条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负责对享受税收优惠生产的小轿车进行年度质量鉴定,并向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提出鉴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经年度质量鉴定,确属因使用国产化零件、部件或由于装配原因造成整车质量下降幅度较大的,经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处罚如下:
(一)扣除相应零件、部件已计入整车的国产化率;
(二)在1年内停止该企业应予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三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计算国产化率中如有弄虚作假的,应给予如下处罚:
(一)对于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企业,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年度,海关不予退税。
(二)对于未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企业,海关对企业弄虚作假后进口的零件、部件,按法定税率予以补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在2年内停止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国产化率的核定工作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按本细则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可随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海关总署发布实施。
附表:小轿车主要零件、部件品名表
发动机总成
变速箱总成(包括分动器总成)
前后轴总成
驱动桥总成
车身总成
空调压缩机
安全带 安全玻璃
制动器(制动元件、制动泵、电子制动元件)
转向机等速万向节
化油器(电子喷射装置)
点火系(分电器点火线圈、火花塞)
消声器、燃油箱、后视镜、刮水器、洗涤器、座椅、车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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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秦皇岛市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及时妥善地处置秦皇岛市境内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和3人以上;或重伤11人和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和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和5人以上)。
二、处置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迅速处置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处置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负责发布各项工作指令,对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
(一)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刘景旺 市政府副市长、市委政法委第一副书记
副总指挥:李云隆 省公安厅副厅长、市公安局局长
丁文义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杨齐鸣 市公安局副局长
魏顺安 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任春振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杜常舰 市安监局副局长
闫志斌 市规划局副局长
处置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魏顺安兼任,办公室负责指挥部决策的意见、命令、指示上报下达。
(二)任务分工
按照职责分工,成立4个工作小组,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
1.现场勘察组
组长:杨齐鸣
组成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安监局
任务:负责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工作,确定事故性质,并做好现场勘察记录,留档备存。
2.秩序维护组
组长:魏顺安
组成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任务:根据实地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或局部交通限制,并负责周边地区的交通指挥与疏导,避免出现交通堵塞。
3.现场救护组
组长:任春振
组成单位:市卫生局及所属各医院、市公安交警支队
任务: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要按照指挥部统一指令,在规定时间内赶赴事发现场,对发生的伤亡情况进行医疗勘验、现场救护或运送医院紧急救治。
4.清障拖拽组
组长:崔建国
组成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任务:负责对勘验完毕后的现场进行清理,拖拽事故车辆及其它路阻路障,尽快恢复交通。
四、处置措施
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按照处置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的指令,迅速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一)事故发生后,发生地的交警大队应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迅速查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立即报告市公安局总值班室,由市公安局总值班室向处置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和市政府值班室报告。
(二)处置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决定启动本预案,确定指挥部工作地点并实施组织指挥。
(三)各成员单位要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根据处置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命令,各职能小组立即赶赴现场,疏散人群,维护现场秩序,完成救护任务。确定现场联络员负责随时与指挥部联系,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四)视现场情况对相关地区进行交通管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由现场维护组负责实行局部地区的交通管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五)事故处置完毕后,市安监局要确定事故性质、分析原因,市规划局要在市公安局和市安监局的配合下,对不合理的路段进行规划修改完善。指挥部办公室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五、工作保障
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进行应急准备,强化日常工作,为处理特大交通事故提供可靠的保障。
(一)加强技能训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处置工作需要,加强本部门应急意识应急常识的教育,积极做好处置准备。
(二)做好装备和物资准备。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事故处理、医疗救护、清障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处置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基本救援物资。
(三)提供信息、通信支持。市交警指挥中心要适应紧急援助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确保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和现场各处置工作组联络畅通。建立备用指挥系统,确保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启用。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69号


  现发布《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万学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场地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标准,是指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省级以及未设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地)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市(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辖区内市级及其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执行抗震设防标准。
  第五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按照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烈度值进行抗震设防,无需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建设工程或位于地震基本烈度VI度以上(含VI度及其分界线外围8公里)地区的生命线工程、特殊工程、其他大中型工程和重要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其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 下列地区编制国土利用规划时,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区划工作:
  (一)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
  (二)地震研究程度较差的地区;
  (三)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果按以下规定审定和审批:
  (一)重要城镇、国家经济开发区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初审后,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审定,其审定结论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及省以下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其审定结论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省或市(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明确抗震设防标准及其依据。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方案设计必须包括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其抗震设防标准必须报省或市(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方可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省外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必须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计划、建设、土地、环保等部门应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按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未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方案设计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视其情节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和项目业主,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一览表
  ┌───┬─────────────────────────────┐
  │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特大桥、中长以上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
  │ 生 │  城市高架公路。                     │
  │   │2、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
  │ 命 │3、高速公路的高架桥、Ⅱ类以上机场、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码 │
  │   │  头、泊位等)。                     │
  │ 线 │4、规划容量≥1000MW的火电厂、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水电厂; │
  │   │  超过300KV的变电站和调度楼;海岛市、县装机容量超过200MW │
  │ 工 │  的发电厂;省、市(地)所属电力调度中心。         │
  │   │5、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和市话局(容量≥1万门)的主机楼; │
  │ 程 │  重要长途通讯干线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  │
  │   │  星地面通讯站等的主机房。                │
  │   │6、大、中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的主体工程。         │
  ├───┼─────────────────────────────┤
  │ 特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      │
  │ 殊 │2、大中型水库和蓄能水库大坝、坝高超过60M的高坝和位于大、 │
  │ 工 │  中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Ⅰ级挡水坝。            │
  │ 程 │3、重要贮油、贮气工程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大型生产车间与 │
  │   │  仓储设施等工程。                    │
  ├───┼─────────────────────────────┤
  │ 其他 │1、各类大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房及调度、控制中心、地震时 │
  │ 大中 │  容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                │
  │ 型工 │2、高层(高度≥80M)建筑工程。               │
  │ 程和 │3、省、市(地)所属医院、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
  │ 重要 │4、省、市(地)所属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塔等工程。  │
  │ 工程 │5、大型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      │
  │   │6、其他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