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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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98年3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为完成1998年计划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坚决贯彻和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指导方针和政策,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继续贯彻稳中求进的方针,坚持和完善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抓住影响经济工作的关键环节,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确保经济增长率达到8%是必要的,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狠抓落实。绝不能因为连年获得较好收成而放松和忽视农业,必须稳定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努力提高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同时认真研究解决我国农业向现代商品农业转变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认真解决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方面的问题,实行政企分开,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要认真解决企业重组和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把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落到实处。在计划执行中,要适当增加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把资金投向农林水利建设,加强能源、交通、通信、环保等设施建设,加快有市场前景、效益好的在建项目建设,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加大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提高技术改造投资比重,加快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积极开拓市场,扩大国内需求。与此同时,要严禁乱上项目,努力提高投资效益。要克服困难,想方设法完成今年的预算收入,同时严禁铺张浪费,下决心精简机构和人员,控制支出过快增长。要深化金融改革,加强依法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解决下岗待业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要全面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干部一定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团结和依靠人民群众,为圆满完成1998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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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实行核档程序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实行核档程序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2004]9号



  根据我局2003年8月14日《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及其审评时限等事宜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3〕210号((以下简称《通告》)的有关规定,凡符合《通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我局不再进行技术审评,将直接办理再注册审批手续。鉴此,现对核档程序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的核档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收到我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转去的全套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资料后,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始档案的核对工作,填写《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核档意见表》(见附件),并将该意见表连同再注册申请资料一并转回我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

  二、凡符合《通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再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在《药品再注册申请表》的“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本申请符合再注册申请核档程序的要求”。未注明该内容的再注册申请,我局将按照一般程序审批。

  特此通告


  附件:进口药品再注册核档意见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进口药品再注册核档意见表



原始编号: 申请编号:

药品

名称
通用名

剂型


商品名

规格



















政府证明文件
生产证明文件: □原件 □复印件 □无

销售证明文件: □原件 □复印件 □无

出口证明文件: □原件 □复印件 □无

GMP证明文件: □原件 □复印件 □无



处方
□ 没有改变;

□ 有改变(□已批准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质量

标准
现行质量标准:□复核标准; □企业标准;

是否与原申报标准一致:□否 □是(□已批准 □已另行申报 □并无

申报)

是否需进行复核: □否 □是(请在最后一格简述理由)

生产

工艺
□ 没有改变;

□ 有改变(□已批准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 没有改变;

□ 有改变(□已批准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进口不良记录
□ 没有;

□ 有( 次; 时间: )












公司名称有无改变: □没有;□有改变(□已批准 □此次申报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生产企业名称有无改变:□没有;□有改变(□已批准 □此次申报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生产企业地址有无改变:□没有;□有改变(□已批准 □此次申报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其他

需要

说明

的问












(此表为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核档专用,请在要选择项前打“√”)

核档人签名: 核对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公布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公布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宏观调控,严肃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审批授予工作,现将1986年职称改革以来,经国家教委批准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名单向全国公布。请各地区、各部门高教行政部门、人事(职改)部门认真掌握,
并加强对所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及行使权力情况的检查监督。上述公布高等学校中,未经批准授权的学科,仍应送学校所在地高教行政部门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进行评审。
各地区、各部门高教行政部门、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和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地做好授予所属高等学校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审核或审批工作,不得自行下放高等学校教授
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或自行扩大可以自评的学科范围。前一个时期,个别地方和部门未经国家教委同意自行下放的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接到本通知后,要按国家教委和人事部的有关文件规定,重新向国家教委报批,对其中不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暂缓授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
。今后凡不按规定条件和审批程序授予下放的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国家教委和人事部均不予承认。国家教委、人事部还将对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行使权力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正确行使权力,保证评审质量的高等学校,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其评审权。

一、84所具有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只包括经国家教委批准的学科,下同)高等学校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一)1986年经批准下放的32所高等学校: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中国科技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浙江大学
北京医科大学 北京农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同济大学 东南大学
华中理工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吉林大学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南京大学
厦门大学 武汉大学 中山大学
上海医科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二)1988年经批准下放的48所高等学校:
华南理工大学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 中南工业大学
北方交通大学 北京邮电学院 吉林工业大学
长春地质学院 中国矿业大学 河海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国纺织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石油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重庆大学 青岛海洋大学 成都科技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兰州大学 山东大学
四川大学 杭州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东北农学院
浙江农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学院
中国医科大学 中山医科大学 同济医科大学
湖南医科大学 华西医科大学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白求恩医科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北京外国语学院 上海外国语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美术学院 上海音乐学院
浙江美术学院 北京体育学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三)1992年经批准下放的4所高等学校:
暨南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湖南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二、103所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一)1986年经批准下放的9所高等学校:
重庆建筑工程学院 武汉测绘科技大学 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
西北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
天津医学院 浙江医科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二)1988年经批准下放的60所高等学校:
北京化工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农业工程大学
昆明工学院 东北林业大学 大连海运学院
福州大学 上海工业大学 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
武汉水运工程学院 武汉工业大学 上海科技大学
上海机械学院 无锡轻工业学院 江苏工学院
南京化工学院 山东工业大学 外交学院
成都理工学院 陕西机械学院 西安冶金建筑学院
黑龙江大学 河北大学 云南大学
福建农学院 甘肃农业大学 西南农业大学
沈阳农业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 西北农业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苏州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
首都医学院 南京医学院 沈阳药学院
山东医科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安医科大学
重庆医科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广州中医学院
黑龙江中医学院 南京中医学院 上海中医学院
首都师范大学 西南师范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成都中医学院 陕西师范大学
广州外国语学院 中央戏剧学院 中央工艺美术学院
南京艺术学院 上海体育学院 中南财经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央民族学院
(三)1991年4月至1993年10月31日止经批准下放的34所高等学校:
华北电力学院 河北工学院 湘潭大学
东北重型机械学院 武汉工学院 太原工业大学
郑州大学 沈阳工业大学 洛阳工学院
甘肃工业大学 山西大学 河南医科大学
湖北医学院 苏州医学院 兰州医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 河南大学 大庆石油学院
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 太原机械学院 兰州铁道学院
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天津师范大学 北京语言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天津财经学院 湖南农学院
辽宁大学 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中医学院
大连医学院 西安公路学院 上海海运学院
哈尔滨师范大学



199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