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4:04:26   浏览:9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07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2007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有关精神和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数据统计分析情况,现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类别、级别成绩的通用标准确定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的通用标准,向考试人员核发考试成绩通知书,并提供有关成绩查询服务。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全国通用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和有效期。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暂行办法

政务院财经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暂行办法

(一九五二年十月十五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发布)

一、为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的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之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以下简称本币票据)系指下列各项:
1.国内支付本币之汇票、本票、支票、存单及存折;
2.国内所发行之公债、股票、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
3.其他国内付款之一切支付凭证。
三、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之本币票据,禁止私自携带或寄运出入国境,但(1)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之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核准携带或寄运出入国境之本币票据,得凭银行发给之证件,向海关申请查验放行;(2)经银行核准之人民币侨汇及批信携带或寄运入境时得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四、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私自夹带或偷寄本币票据出入国境,经查获后,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令处理之。
五、旅客携带本币票据出境,向海关申报,而无银行所发携带证者,应由海关扣留出给收据,并将扣留之本币票据送交银行保管,由旅客指定之国内代理人凭收条向银行具领或由旅客本人回国后向银行具领。
六、任何人对违反本办法行为者,均得向银行、海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检举,经处理确定后酌予奖励,检举人有权要求银行、海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加快环保产业发展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资源[1998]306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加快环保产业发展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环保产业是为保护环境提供技术保障和物质基础的,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环保产业对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点的意义。

  1998年9月21日,山东省副省长韩寓群同志主持召开了加快发展山东省环保产业座谈会,会上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提出了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总体思路和重点领域。现将这次座谈会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会同有关部门,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落实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具体措施,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