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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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2月11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认为,全面改革商品流通体制,开创商业工作的新局面,是保证“六五”计划顺利实现的一项重大措施,特别是面对着当前农村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和商品交换规模日益扩大的新形势,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已经是势在必行,必须加快步伐,先走一步,否则就会严重阻碍农村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改革中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疏通各条流通渠道。国家体改委和商业部提出的关于这方面改革的试行规定是积极的、可行的。在试行中,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这项改革;各地应在实践中认真试点,及时地总结经验,以便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改革和逐步完善我国农村的商品流通体制。

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随着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各种生产责任制的推行,随着多种经营的广泛开展,农村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农民购买力大幅度提高,工农业商品交换规模日益扩大。现行的农村商品流通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农民“卖难”、买难”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生活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必须加快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的步伐。
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国家统一计划任务的前提下搞活市场;坚持国营商业的主导地位,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减少流转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调动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城乡人民生活服务。

一、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改变统得过多、独家经营、渠道单一的做法。
凡属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和国家统购统销(包括统配)、计划收购的工业品,一切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都必须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国家计划任务。通过签订经济合同,落实国家任务,无论哪一方面违反合同,都要承担经济责任。纳入国家计划的品种,应当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化而逐步减少,扩大议购议销商品的范围。各种国家计划产品,有的规定收购基数,有的规定购留比例,都应给予生产单位和生产地区一定的处理权。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的农副产品(不包括棉花)和工业消费品(不包括烟酒专卖),以及国家计划没有规定任务的一切商品,允许国营、集体、个体商业通过各种流通渠道,采取各种方式经营。
商业行政管理机关应一方面保证国营商业的主导地位,一方面积极支持供销合作商业和其他形式的集体商业,适当发展个体商业,合理调整、统筹安排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在社会商业中的经营比重。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在农村经营的范围,既应合理分工,又应密切合作。一般工业品的批发,以国营商业为主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以供销合作社为主经营。农副产品的批发,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暂按现行分工分别经营。农村中的饮食业和服务业,除由供销社经营外,应当放手让其他形式的集体和个体经营。商品经营虽有分工,但都不能垄断。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零售商品可以交叉经营,也允许其他形式的集体商业或个体商业经营。
必须打破城乡封锁、条块分割的局面,疏通各条流通渠道。各条渠道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国营商业可以下乡设点经营批发,兼营必要的零售业务;供销合作社可以进城设点经营批发,兼营必要的零售业务。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场地、经营条件等方面提供方便。集体和个体等其他商业,也可以出县、出省长途贩运,但限于经营完成国家交售任务后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撤销原来实行的关于粮食议购议销只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省际调剂议价粮需由省粮食厅(局)批准等不利于农村商品流通的各项有关规定。
个体商户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汜,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纳税。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其他任何机关、街道单位,都无权发放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向个体商户收取的费用,必须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口管理,统筹安排,合理负担,不得各自为政,以任何名义自行征收费用。
鼓励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企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如农商联营、工商联营、商商联营、商贸联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代购代销、代运代销,等等。要大力发展农村商业网点,特别是在边远山区增设固定或流动摊点。“双代店”可以改为队办商业,也可以改为供销社的分销店,或供销社和大队联营的商店,小村庄还可以改由个体经营。

二、合理设置批发机构,搞好农副产品收购和工业品下乡,解决农民“卖难”、“买难”的问题。
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的批发,要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根据商品的合理流向设置机构,尽量减少流转环节,发挥县城或集镇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集散作用。
农副产品的批发机构,应当设在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的县或镇。凡是城乡都需要的农副产品,要优先供应城市。根据农副产品收购的季节性和收购对象分散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条渠道,把千家万户的农副产品,尽快收购集中起来,及时调运出去。要尽量实行产销见面,减少流转环节,直接运往销地。特别是肉禽蛋、水产、水果等鲜活商品,要大力组织直达供应,快收购,快调运,快销售。大中城市要逐步建立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工业品批发机构,要大力组织供应农村适销对路的商品。农业生产资料的品种和包装,要适合农业技术水平,耕作方法和多种经营的需要。工业消费品的种类和花色品种,要适应农村市场变化的需要。凡是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要优先供应农村。国营商业要降低批发起点,积极开展同供销合作社的联营,或者委托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形式的集体商业代批、代销,充分发挥农村各种商业网点和设施的作用。工业品的批发机构,除了国家计划分配的商品必须从指定的单位进货以外,可以不受批发层次和地区的限制,自行选择进货单位。
无论是农副产品的批发机构或工业品的批发机构,都要对各种经济形式的零售、饮食、服务单位一视同仁,按照国家政策办事,不得歧视,在货源供应和业务经营上要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步伐。
供销合作社是联结城乡经济的一条重要纽带。要继续发挥它在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繁荣城乡市场、方便群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供销合作社一身二任,一方面承担国家计划产品的购销任务,一方面为农民推销产品,供应生产和生活资料,提供生产前和生产后的服务。
恢复基层供销社的合作商业性质。制订供销合作社章程,恢复理事会和监事会,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恢复和发扬供销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的优良传统。
县供销社改成县联社,作为基层社的经济联合实体,是合作商业。原属县供销社领导的专业公司,按现行建制不变,作为县联社内部的专业经营单位。县联社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商品收购和调拨计划,并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信息,指导基层社开展业务经营,办理基层社力所不及的购销、加工、仓储、运输等业务。县联社也要制订章程,恢复理事会和监事会,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
县联社和基层社要通过多种形式、多层次的联营,把各种集体企业、专业户、重点户和个体户,团结在自己周围,逐步办成供销、加工、仓储、运输、技术等综合服务中心,指导和促进农民发展多种经营,把农村的经济活动,逐步引导到有计划发展的轨道上来。
县联社和基层社现有的自有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仍分别归县联社和基层社管理和使用(其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资金,交由供销社无偿长期使用)。任何其他部门或单位都不得挪用或抽调。基层社要认真清理社员的现有股金,积极扩大农民入股。基层社和县联社应按股金和交售农副产品的数额,实行分红制度,把供销社的经营成果同农民的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县联社和基层社分别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于执行国家指定的计划任务而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补贴,经营性亏损,自行负担。县联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基层社税后盈余中集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兴办公共经营设施,增辟新的商业网点。
供销合作社原有的国家职工,政治、经济待遇不变。新增职工,应主要从农村招收,并由县联社统一考试,择优录用,不把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表现好的,可以长期留用,表现差的,可以辞退,逐步做到职工能进能出。民主选举的领导人员,享受国家同级干部政治待遇,逐步做到干部能上能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可以实行招聘制,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职工工资制度和奖励办法,要逐步改革。

四、建立商业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都要大力推行以承包为中心的经营责任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打破“大锅饭”,克服平均主义,把企业的经营成果同职工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责任制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小型零售店、饮食服务业、修理业可以集体承包,也可以个人承包,有的还可以租给集体和个人经营。要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消费者的利益,提倡上级为下级服务,批发为零售服务,零售为消费者服务,全心全意为八亿农民服务。要恢复和发扬好的经营方式和传统,克服“官商”作风,从经营思想和作风上来一个大的转变。要教育商业职工遵纪守法,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要整顿企业,调整和加强领导班子,改善经营管理,合理安排购、销、调、存,降低流通费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五、相应地调整与农村商业体制改革有关的政策。
逐步调整部分商品的价格政策。对国家统购、派购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必须坚持国家牌价;国家超购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实行牌价或浮动价格;完成国家统购、派购和超购任务以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由购销双方协商定价;其余农副产品的价格,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鲜活商品的价格要适当放活。
凡是国家有牌价的工业品,一律按照国家牌价执行;国家规定放开的小商品价格,由产销双方协商定价。工业品要按质论价,实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有关商品的价格,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分别确定。
有些时令性商品,应有季节差价。产地和销地的同种商品,应有地区差价。批零差价要有利于零售单位经营,特别是小商品和滞销商品,要扩大批零差价。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既要放开手脚,积级参予市场调节,又要承担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责任,运用手中掌握的货源和资金,协调市场供求关系,平抑物价,打击投机诈骗活动。
调整税收、财政、信贷政策。国营商业企业和县联社要实行“利改税”。在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下,具体征税办法和国营商业企业税后利润上交、分配办法,由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基层社仍按现行税收稽征办法不变。银行对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的季节性贷款,应当给予优惠利率。饮食、服务业和各种集体商业、个体商贩的税收稽征办法,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适当增加商业系统的基建投资,兴办仓库、冷库、商店等各种经营基础设施。
要鼓励增加运输工具。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商品多渠道流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运输管理办法,特别是铁路运输部门,要在首先保证国家计划商品运输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合理组织商品运输;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制止偷税、漏税、投机活动;要教育运输系统的职工杜绝营私舞弊、行贿受贿等不正之风。

六、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要结合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进行试点,总结经验,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不搞一刀切。今年内,首先把商业企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逐步推广开来。基层社和县联社的改革,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分步骤完成。商业部拟于近期召开会议,制定供销社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国营商业和县联社的“利改税”,要在今年上半年拿出具体办法。其它各项改革,也都要积极进行,并为今后的进一步改革做好准备。
搞好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必须加强领导。一方面要放开手脚,放宽政策,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工商行政、税务、银行、物价、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项法规和具体管理办法。
改革城乡商品流通体制,是振兴农村经济、繁荣城乡市场、巩固工农联盟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清除“左”的思想影响,破旧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改革,开创农村商业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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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文件精神,保证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健康顺利进行,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现就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
员定岗分流和加强职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运用竞争上岗方式做好人员定岗工作
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认真贯彻干部“四化”方针,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积极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人员定岗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竞争上岗工作力度。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简力度大、分流人员多,积极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人员定岗工作,不仅有利于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对于建立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公务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
之风,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以这次机构改革为契机,大力推行竞争上岗。各级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原则上都应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选。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竞争上岗的范围可以扩大到科级以上非领导职位。一般职位也应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竞争上岗与双向选
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人选。开展竞争上岗,一般在本部门现有同级职务人员中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允许符合晋升条件的下一级职务人员参与竞争。
(二)严格按照程序实施竞争上岗。要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规定的原则、范围、程序、方法组织实施竞争上岗。要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
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在实施竞争上岗过程中,要做到程序与办法、职位与任职条件、候选人、笔试面试(演讲答辩)成绩和竞争结果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上岗人选的确定,要扩大民主,把群众评价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要全面综合考虑笔试、面试(演讲答辩)成绩
、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结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结合竞争上岗积极实施轮岗和回避制度。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对政府工作部门内部在同一领导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从事人、财、物管理的,负责证、照、牌核发以及项目、经费、配额审批的公务员,凡符合轮岗条件的,都要进行轮岗,轮岗数量一般要达到科级以上同级职位总
数的30%以上。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对现有应回避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同时防止新的应回避现象的产生。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
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关系到大局的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按照“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的原则,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积极开拓分流渠道,妥善安排分流人员。要按照中央确定的人员分流安排的基本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分流安排措施,广开分流渠道,多途径妥善安排分流人员。对希望离职参加学习培训的,应予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经办、创办企业和公益性事业
单位,充分发挥分流人员的专长和优势。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机关分流人员,不得违反政策办理提前退休,不准搞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严禁采取买断工龄的做法变相鼓励提前退休。自谋职业的,省级机关仅限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市、县、乡级政府机关自谋职业人员的有关规定,由各省(区、市)结
合本地实际确定。对自谋职业人员,可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在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等特殊职位上工作的人员,需在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分流人员兴办经济实体,必须与原行政机关脱钩。
(三)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抓紧做好分流人员安排工作。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分流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力争提前完成,贫困、边远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对暂时未安排出去的分流人员,要相对集中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职位管理工作
职位设置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人员定岗必须以职位设置为依据。各地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职位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一)要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的编制限额内,以工作性质、责任轻重、工作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为依据,调整和设置职位,并修订或编制相应的职位说明书,明确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作为人员定岗工作的依据。要注意总结经验,从实际出发,使职位说明书科学合理、简
便易行。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设置各级领导职位,同时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附件二)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非领导职务的职数,设置非领导职位。不得突破机构规格、职数限额或放宽任职条件设置、任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二)对因机构调整等原因出现的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超限额的问题,应制定措施,明确期限,尽快消化解决。凡超职数的单位,不得提拔任命新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三)要结合机构改革,认真清理和纠正过去在职位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地方政府机关的机构规格、名称和相应公务员的职级、职务名称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提高规格、职级或改变名称、随意设置职位。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这方面存在
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纠正。
四、加强对人员定岗分流和职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重要意义,着眼于优化结构,改善素质,提高效率。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的部门,也要留一至二名领导
人员负责善后工作。
(二)要把人员定岗分流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要坚持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定岗分流实施方案,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要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针对分流人员的思想动
态和实际情况,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消除疑虑,化解矛盾,使他们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对暂时未安排的分流人员,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加关心,使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在机构改革中,各地各单位都要切实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在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中,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各地要按照定岗分流有关规定,做到不徇私情,不封官许愿,不借机打击报复,不搞任人唯亲,不突击提拔干部和超职数配备干部。对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坚决杜绝擅自
处理甚至转移、私分机关钱物现象的发生,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地方其他机关进行机构改革时,人员定岗分流和职位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1999年11月24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物[2012]26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了《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市局物业管理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日常监管,根据《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息的记录和记分。
企业不良信息分值是企业和加权项目经理不良信息分值的总和,其中加权项目经理不良信息分值=记分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不良信息记分数/企业在本市管理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
第三条 企业、项目经理的不良信息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记分,记分类型分为18分、6分、3分、1分四种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给予记录18分的处理:
(一)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三)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四)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七)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八)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九)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或拒不撤出,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企业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一)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执业证书的;
(十三)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或损害业主或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
(十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18分的处理:
(一)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五)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六)出租、出借、转让执业证书的;
(七)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或损害业主或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又不整改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给予记录6分的处理:
(一)违反招投标规定,影响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二)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的;或发生事件后,未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三)未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虚报、瞒报、拒报相关信息的;或提供伪造、篡改资料的;
(四)企业终止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的;
(五)未按规定对承接物业进行检验及对相关资料核对接收的;
(六)拒绝或拖延提供相关账目资料,影响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进行财务审计的;
(七)未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将公共收益纳入业主大会银行账户的;或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
(八)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6分的处理:
(一)未执行周一到周日业务接待制度的;
(二)未及时发现、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的禁止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或未做好相关取证和记录工作的;
(三)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的;或发生紧急维修等应急事件后,未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四)擅自迁移、砍伐树木或者调整绿地的;
(五)未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虚报、瞒报、拒报相关信息的;或提供伪造、篡改资料的;
(六)业主或使用人多次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档案资料的;
(八)未依照相关规定或业主大会约定,人为拆分维修工程,规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的;
(九)未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将公共收益纳入业主大会银行账户的;或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给予记录3分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填写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检查、督查记录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3分的处理:
(一)接待人员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二)未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或未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的;
(三)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维修资金收支账目、共用部分收益收支账目或者其他按实结算收支账目的;或不接受业主查询的;
(四)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检查、督查记录簿的;
(六)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企业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七)未24小时受理报修的;或急修项目2小时内未能到现场,其中市区设置管理处的小区半小时内到现场的;或一般修理项目未能3天内修复 (居民预约、雨天筑漏可不受此限) 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1分的处理:
(一)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
(二)秩序维护员擅自脱岗、离岗不尽责的;
(三)秩序维护员发现道路、绿地乱停车,未进行疏导、劝阻、纠正的;
(四)绿地堆物,未及时清理的。
第八条 上述记分的违规行为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逾期未整改的行为按照本标准给予再次记分的处理。
第九条 本标准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附件: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息记分标准

附件
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息记分标准
序号不良行
为代码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及记分依据记分标准
企业项目经理
1SHBLXY18001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18分-
2SHBLXY18002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18分-
3SHBLXY18003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18分-
4SHBLXY18004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18分18分
5SHBLXY1800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18分18分
6SHBLXY18006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18分18分
7SHBLXY18007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18分18分
8SHBLXY18008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18分18分
9SHBLXY18009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或拒不撤出,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18分-
10SHBLXY18010企业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第19条18分-
11SHBLXY18011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18分-
12SHBLXY1801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执业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18分18分
13SHBLXY18013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或损害业主或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1条18分18分
14SHBLXY1801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18分-
15SHBLXY18015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又不整改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1条-18分
16SHBLXY06001违反招投标规定,影响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8条6分-
17SHBLXY06002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的;或发生事件后,未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关于执行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6分6分
18SHBLXY06003未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虚报、瞒报、拒报相关信息的;或提供伪造、篡改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36条6分6分
19SHBLXY06004企业终止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42条6分-
20SHBLXY06005未按规定对承接物业进行检验及对相关资料核对接收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48条6分-
21SHBLXY06006拒绝或拖延提供相关账目资料,影响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进行财务审计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60条6分-
22SHBLXY06007未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将公共收益纳入业主大会银行账户的;或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6]286号)第2条第3款6分6分
23SHBLXY06008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41条6分6分
24SHBLXY06009未执行周一到周日业务接待制度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2条-6分
25SHBLXY06010未及时发现、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的损害公共利益的禁止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或未做好相关取证和记录工作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53条-6分
26SHBLXY06011擅自迁移、砍伐树木或者调整绿地的《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2条-6分
27SHBLXY06012业主或使用人多次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3条 6分
28SHBLXY06013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档案资料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43条-6分
29SHBLXY06014未依照相关规定或业主大会约定,人为拆分维修工程,规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60条-6分
30SHBLXY03001未按规定填写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检查、督查记录簿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行风建设工作施行《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第1条3分3分
31SHBLXY03002接待人员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3条-3分
32SHBLXY03003未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或未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房管局投诉电话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3条-3分
33SHBLXY03004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维修基金收支帐目或者其他按实结算收支帐目的;或不接受业主查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59条-3分
34SHBLXY03005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3条-3分
35SHBLXY03006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第30条-3分
36SHBLXY03007未24小时受理报修的;或急修项目2小时内未能到现场,其中市区设置管理处的小区半小时内到现场的;或一般修理项目未能3分天内修复 (居民预约、雨天筑漏可不受此限) 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4条-3分
37SHBLXY01001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5条-1
38SHBLXY01002秩序维护员擅自脱岗、离岗不尽责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4条-1
39SHBLXY01003秩序维护员发现道路、绿地乱停车,未进行疏导、劝阻、纠正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5条-1
40SHBLXY01004绿地堆物,未及时清理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记分标准第5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