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离任稽核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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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离任稽核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离岗离任稽核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为加强内部制约控制,监督各级干部在岗、在任期内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离岗离任稽核的要求,现制定对重要岗位干部和部门领导干部进行离岗离任稽核的试行办法。
一、稽核对象
需进行离岗稽核的为贷款、会计、资金交易、财务、基建、物资采购及管理等岗位的干部。
需进行离任稽核的为负责上述岗位的副处长至总经理领导干部;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或实行首席代表委托代表负责的代表;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总经理。
以上有关人员在行内部门之间调动,或行外调动、离退休、免职、撤职、辞职前,应进行离岗、离任稽核。
二、稽核期
以被稽核人离岗、离任前2年的业务工作状况为主,如有需要可向前追溯若干年。
三、稽核内容
主要稽核被稽核人在岗、在任期内业务状况,存在哪些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
(一)离岗稽核。
1.经手业务的基本情况,历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经手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其责任,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交接时所在部门是否监督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3.保管的印鉴、重要凭证、库房钥匙是否交清,有权签字是否按规定注销。
4.被稽核人有无违反各项规章制度。
5.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二)离任稽核。离任稽核是对领导者个人决策行为、个人业务行为和个人责任的稽核。除离岗稽核的5项内容外,离任稽核还要增加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外贸和金融政策、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2.被稽核人在任期间进行内部管理,特别是在制定并监督执行相互制约、授权有限等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情况。
3.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是否失误及造成损失情况。
4.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故应负的领导责任。
对国内外代表处和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稽核除以上相关内容外,应检查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行为,经费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稽核程序
(一)离岗离任稽核是考核任用和干部交流的必须程序和制度,原则上未经稽核,不得离岗、离任和解除其在岗和任职期间应负的责任。被稽核人离岗离任前,由人事部门提出《离岗离任稽核通知书》,经人事、稽核部门的主管行长批准后,下达给稽核部和被稽核人所在部门。稽核部门
(可与人事部门联合)组成稽核组,实施稽核。
稽核组由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人数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稽核人员与被稽核人是亲属或其他关系,则应回避。
(二)稽核组在进行离岗离任稽核前应向被稽核人所在部门和被稽核人发出通知书,同时向被稽核人发出稽核问卷和被稽核人的自查报告提纲。通知书内容包括:稽核内容、稽核期、稽核时间、要求提供的材料目录和稽核人员的构成。被稽核人应按稽核部门的要求,客观详细地写出自查
报告报稽核部门。
(三)现场稽核。
1.听取被稽核人在岗、在任期间工作情况的自我介绍。
2.根据需要,可听取部门领导和同事关于被稽核人的工作情况介绍。
3.查阅有关资料和档案,检查被稽核人经办或批准的业务基本情况,主要是要查清经手业务的风险情况。
4.对成绩和问题,经查核实后,正确划分主客观原因,主要是要分清风险形成的责任。
(四)写出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稽核报告以本办法第三项规定的内容为主。稽核评议书要对被稽核人的工作业绩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对重大问题的责任归属应提出初步意见,由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将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送被稽核人及其部门领导或行领导签署意见。如有异议,稽核部门应进行核实,不实之处进行修改,双方意见最终不能达成一致,将各自意见附后,一同报行领导。
(五)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会签人事部门,经行领导批准后,稽核评议书进入个人档案。
(六)整理稽核资料,建立稽核档案,按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五、稽核人员的职权
(一)收集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账册、报表、凭证等资料,必要时可复制有关资料。
(二)对稽核中的涉嫌问题,可向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进行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稽核人履行职责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六、被稽核人员的权利
被稽核人员对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如有异议,有权在稽核报告下达之日起15日内,向行长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仍按稽核报告的决定照常执行。
七、稽核纪律
(一)被稽核人及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向稽核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对提供假资料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二)稽核人员要依照国家法律和我行的规章制度进行稽核,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稽核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公务、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对干扰破坏稽核工作和打击报复稽核人员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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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6〕9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淮北市是安徽省东北部地区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能源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淮北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大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依托淮北市丰富的矿产资源和能源工业优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不断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淮北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42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逐步完善主城区功能,强化主城区与周边组团的经济联系。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94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96.2平方公里以内。具体规模要与你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根据淮北市环境、资源的实际条件,强化集约和节约用地,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充分重视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
  五、完善基础设施体系。要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水运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逐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给水、排水和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消防、防洪、抗震和人防在内的综合防灾体系。
  六、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安排工业布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控制水污染,提高污水处理和回用率,建设节水型城市。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以及浍河、南沱河、巴河等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实施和发展,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
  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城市功能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切实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卫生、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将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从方便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与就业出发,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高度重视老矿区的改造工作,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的治理,切实改善矿区职工的居住条件。
  八、重视风貌特色保护。要加强对市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以主城区湖泊为中心,相山、龙脊山为背景,构建“双山伴湖”的山水城市框架。依托城市丰富的水系和周边山体,大力开展城市绿化建设,形成多种形式的公共绿地系统,突出山、水、城、林交融一体的城市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淮北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淮北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淮北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淮北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淮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二00二年六月三日 计经调[2002]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价格法制工作,我委拟定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贯彻落实。
附: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的意见


附件: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的意见

  《价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制定和颁布了一批与《价格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了依法行政、依法治价,价格法制监督职能逐步完善,价格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更加深入,各级从事价格工作的干部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为发挥价格在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作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价格法制建设与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相比;与进一步开放市场,放开价格,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发挥价格在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在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方面,仍然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委法制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法制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价格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价格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法制观念,将各项价格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切实履行“定规则,当裁判”的职责。把价格工作的重心尽快转到制定政府定价规则和市场价格竞争规则上来,转到加强价格行政执法、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创造公平竞争价格环境上来。不断提高价格工作队伍的依法行政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价格法制工作主要目标是:认真贯彻《价格法》,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快价格立法步伐,建立比较完善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依法行政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健全价格法制监督机制,加强价格法制宣传教育。基本上做到,价格行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良好的价格法制环境。
  根据价格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价格法制工作规划,对年度和中长期价格立法、执法、普法、法制监督及价格法制宣传、培训作出具体安排。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价格法制环境和法制工作条件不同,各地在全国价格法制工作的总体部署下,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各自的价格法制工作规划。国家计委将按照本意见的要求,通过制定年度法制工作安排,落实全国价格法制工作规划。
  二、加强价格立法工作,加快价格立法步伐
  完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研究制定政府制定价格集体审议制度,制定和完善分行业、分品种的商品和服务定价办法。对自然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价格,要抓紧研究制定成本约束、定期审价、专家审价、价格公示等规定。通过积极实践和不断完善价格决策听证,制定出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正式办法。完善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的法规规章,制定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配套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增强有关价格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
  继续做好出台国家机关收费管理条例草案的上报送审工作。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国家储备物资价格管理等规范政府价格调控行为的法规规章,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价格的能力,提高调控效率。
  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法规规章。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充实和完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章。研究制定制止价格垄断和价格歧视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研究制定规范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为的法规规章;研究制定行业组织价格行为规范,加强行业价格自律,发挥行业组织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
  根据国家有关涉案价格鉴证工作的要求,在国家计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涉案价格鉴证管理法规、规章。依法规范涉案价格鉴证机构与人员资质审批程序,规范价格鉴证领域监管秩序和价格认证中心工作。   
  加强立法制度建设,提高价格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立法法》和国务院关于制定法规和规章的各项规定,规范价格立法工作。建立立法项目负责制和立法会商制度,对重大立法和立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到有领导、分层次地协商解决。严格遵循立法工作程序,把好立法质量关,确保价格法规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立立法质量考评制度,制定考评方法,促进价格立法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建立价格法规定期清理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继续加强立法解释工作,及时对价格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立法解释,保证依法行政和行政复议、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协调统筹中央与地方的价格立法工作。国家计委将根据立法规划的安排,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并集中力量出台重要的价格规章。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全国统一规划的指导下,积极创造条件,对重要价格立法项目争取先出台地方性法规,以推进全国价格立法工作。
  三、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
  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在认真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价格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依法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行政责任制,把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价格行政职权与行使权力应负的责任统一起来,以责任制约权力。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和责任,规范行政程序,严格按程序执法。建立健全规范价格调整、制定和审价等工作的程序制度。积极推进和完善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研究试行价格违法案件公开审理。继续健全和完善价格举报制度。完善价格决策听证,提高价格行政的科学性。进一步发挥成本调查在政府制定价格过程中的作用,依法建立成本调查、审核及监测制度。明确在新的形势下价格成本调查工作的范围、原则、程序和方法,规范成本调查工作。在完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同时,制定工业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成本和国家机关收费成本调查办法。依法强化价格监测工作,为价格行政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强化执法监督。加强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纵向法制监督,发挥价格主管部门内部的横向监督职能。建立定价监督委员会和价格行政处罚错案追究、评议考核、重大案件审理通报等制度。加强价格行政复议工作,健全价格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委法制工作的意见》中价格行政复议范围、受理机构、职责分工、审理程序、应对机制等要求,规范办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的基本程序,加强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严厉查处价格工作人员在价格制定调整、价格听证、收费年审、价格检查、案件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价格鉴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加强行风建设。
  开展《价格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执法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要积极争取,主动配合、协助人大、政协和政府法制部门开展价格执法检查。检查价格主管部门是否严格依法行政,纠正行使职权上的“越位”、“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通过执法检查,将近几年《价格法》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研究,为完善和修订《价格法》做好准备。
  四、加强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建立健全价格法制宣传的工作制度。要根据价格法制工作的要求,结合不同时期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价格法律热点问题,确定宣传重点和主题,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咨询解释工作。加强对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突发价格法制事件的有关研究解释工作,形成对社会关注的价格热点问题适时适度开展宣传解释的灵活反应机制。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处理重大违法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增强经营者和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建立价格宣传工作责任制,严肃宣传工作纪律。
  根据国家“四五”普法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委法制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四五”普法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干部培训工作计划,在系统内重点推进《价格法》、《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普及教育工作。改进法律知识培训工作,逐步实行培训内容、师资、课程正规化,重点加强有关法律和价格法规规章的专门培训。
  要逐步完善价格政策法规公布公示制度。实行价格法规及时公布、月度公报,隔年集中汇编发行的制度。办好《物价公报》,开展价格政策法规咨询服务,为价格立法、执法、普法和法制宣传创造条件。
  五、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加强价格法制工作调查研究。将调查研究作为价格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价格法制工作调研制度。通过调查研究,总结我国二十多年来价格改革的实践经验,充实和丰富价格法制理论;把握经济生活和市场变化对价格法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推动价格法制工作创新;研究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及其实践经验,吸收国外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探索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和法制工作制度。
  充分发挥法制工作的服务作用。价格法律工作者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努力为各方面价格工作搞好服务,通过及时有效的服务加强价格法制工作,提高自身工作水平。
  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在立法研究、执法实践、法制机构设置、法制监督机制等方面,加强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沟通与交流。加强价格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的协调、联系与沟通。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内外结合”的工作方法,加强与社会上有关法制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大专院校专家学者的交流。加强与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联系与沟通,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对价格立法、执法等法制工作的意见。加强与国外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及有关机构的联系和交流,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充分利用调研、考察、刊物交流等方式方法,丰富价格法制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加快队伍建设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法制工作的领导,建立法制工作领导负责制,健全价格法制工作制度,加强价格法制人才培养,尤其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人才培养,切实解决法制工作经费。
加强对法制工作的指导,做好价格法制政务信息工作。国家计委要及时向地方部署和通报全国价格法制建设的计划、重要措施和价格立法情况;办好《价格分析与法制》、《价格情况》和《价格监督检查》等工作简报,交流各地价格法制工作经验;不定期召开各种形式的价格法制工作专题研讨会、通气会、经验交流会,进一步加强系统联系,发挥整体优势,推动全国价格法制建设。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用政务信息向国家计委反映当地价格法制工作情况,上报价格立法情况和新发布的价格法规、规章。各地发生的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价格行政诉讼案件,要及时向国家计委报告,以便加强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加快法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通过正规学校教育和在职培训,加快价格法制工作人才培养。继续优化干部知识结构,加强价格管理干部对法律基础知识、市场经济规则以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学习,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结合建立价格专家委员会,组织系统内外法律专家研究重大价格法制问题,增强专家对价格工作的了解,形成一支既有法律造诣又熟悉价格工作的专家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