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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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根据《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列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恶性肿瘤;

(二)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三)异体器官移植;

(四)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五)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

(六)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

(七)心肌梗塞型冠心病;

(八)高血压病Ⅲ期;

(九)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

(十)类风湿性关节炎;

(十一)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十二)结核病;

(十三)精神分裂症;

(十四)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前款所列病种以下通称门诊规定病种。

第三条 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患门诊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符合上述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经二类(含二类)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在该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经该定点医疗机构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连同有关病历病情证明资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等材料后,应当定期对参保人员统一组织体检,根据体检结果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每年进行两次。其中对“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患者可采取随时申请、相对集中体检、鉴定。符合医保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有效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期限届满30日前,持证人可以持前条规定的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继续使用;未经复审,继续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一类(一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除外)或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规定病种的诊治,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门诊规定病种病历档案,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针对性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完整记录其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各种药品及诊疗费用及时录入微机,数据适时上传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种检查、处方要单独开具,载入档案。一次开药不超过15日常用量(中草药10剂),并不得滥用辅助药物。

第七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其他25%由个人负担,属于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用个人账户或现金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除恶性肿瘤患者的门诊放化疗费用按项目结算外,其他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结算,超支不补。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两个月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

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原则和定额标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门诊规定病种患者住院,其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要与其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第九条 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用药、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在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门诊规定病种以外的其他病种的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进行门诊规定病种的诊治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更换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期满需要更换定点医疗机构的,由本人或者委托其近亲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后,方可更换。更换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其门诊规定病种病历档案退还给参保人员,由参保人员移交给新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等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参加各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门诊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现有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

附 件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

一、恶性肿瘤标准:

1.经病理学诊断确诊;

2.根据病史、体征、结合X线摄片、B超、CT、MRI及AFP、PET等辅助检查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的。

具备以上两条中的一条且目前必须放化疗者。

二、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标准:

1.有明显慢性肾功能衰竭症状:

(1)胃肠道表现;

(2)血液系统表现;

(3)心血管系统表现;

(4)皮肤粘膜表现;

(5)肾脏形态学检查:肾脏体积缩小。

2.有肾功能异常:尿素氮、血肌酐值符合失代偿期诊断标准,且必须透析治疗。

以上两条需同时具备。

三、异体器官移植

标准:

肾脏、骨髓、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需长期抗排异反应治疗者。

四、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标准:

1.半年内有急性脑血管病病史:脑出血、脑梗塞;

2.经CT或MRI等辅助检查证实;

3.有肢体的功能障碍,肢体肌力<Ⅲ级。

以上三条需同时具备。

五、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

标准:

已确诊的糖尿病患者并具备以下并发症

1.微血管病变:眼底血管病变三期以上、肾病三期以上;

2.大血管病变:脑梗塞、出血、心梗等。

六、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

标准:

1.肝功能损害征候群:肝病面容、黄疸、贫血、蜘蛛痣、肝掌及转氨酶增高、白球倒置;

2.门静脉高压症状:

(1)肝肿大及脾亢;

(2)侧枝循环的建立和开放;

(3)腹水。

3.影像学检查证实。必需具备肝功能异常、低蛋白血症及B超提示肝硬化影像或有腹水才能鉴定为肝硬化失代偿期。

七、心肌梗塞型冠心病

标准:

1.有急性心肌梗塞的病史(附住院病历或复印件);

2.遗留有心肌梗塞的心电图改变或冠脉造影、放射性核素心肌灌注显像有陈旧性心梗的证据;

3.目前有心绞痛症状、心脏扩大,心功能不全,室壁瘤等。

以上三条需同时具备。

八、高血压病Ⅲ期

标准:

患有高血压病且具备以下其中一项:

1.高血压脑病;

2.脑出血;

3.肾功能出现明显异常,血肌肝>2.5 mg/dl,BUN>9.0 mmol/L;

4.眼底出血。

九、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

标准:

1.有三年以上的慢性支气管炎病史伴肺气肿体征;

2.有相应的X线表现:两肺纹理增粗、紊乱,呈网状或条索状、斑点状阴影、肺透亮度增加,肺气肿显著;

3.呼吸功能检查:第一秒用力呼气量占用力肺活量的比值减少(<70%),最大通气量减少(预计值的80%);

4.并发呼吸道感染。

以上四条需同时具备。

十、类风湿性关节炎

标准:

1.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关节肿胀、变形,至少6周;

2.X线提示关节变形骨质侵蚀等;

3.化验检查:类风湿因子阳性,ANA1:400以上。

以上三条需同时具备。

十一、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标准:

1.有经确诊的原发疾病,轻微活动即出现心悸、呼吸困难;

2.颈静脉怒张、肺部罗音、肝脏明显肿大、浮肿;

3.X线摄片显示肺泡水肿,肺间质水肿,胸腔积液,心胸比≥0.5(后前位片);

4.颈静脉压>6cmH2O;

5.心排指数<2.2L/minm2。

具备以上其中三项者即可鉴定为慢性心功能不全Ⅲ级。

十二、结核病

标准:

1.肺结核

(1)肺部有异常阴影,痰菌及病理证实的肺结核;

(2)肺部有异常阴影,痰菌三次检查为阴性或培养阴性,有肺结核相关症状或体征;高稀释度PPD、免疫学等辅助检查,二项以上阳性者,或经实验治疗证实的菌阴肺结核;

(3)痰菌阳性,肺X线阴性的支气管内膜结核;

(4)硬结、钙化及已治愈的肺结核除外。

2.肺外结核

(1)有肺结核病史或伴有其他器官结核病证据;

(2)有结核病的全身症状和局部症状;

(3)有明确的病理学、细菌学、X线检查或CT及其他辅助检查证实为活动性结核者。

十三、精神分裂症

标准:

1.病史二年以上,且经二年以上的系统性药物治疗;

2.符合CCMD-3精神分裂症的症状标准,严重程度标准、病程标准及排除标准。

十四、再生障碍性贫血

标准:

1.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

2.骨髓至少一个部分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骨髓小粒非造血细胞增多;

3.排除全血细胞减少的其它疾病;

4.一般的抗贫血药物治疗无效。

以上四条需同时具备。

十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标准:

1.颊部皮疹;

2.盘状红斑;

3.浆膜炎:胸膜炎或(及)心包炎;

4.神经系统异常:抽搐、精神异常;

5.尿检异常:蛋白尿、尿中红细胞和(或)管型;

6.血液系统异常:溶血性贫血或淋巴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7.免疫学检查异常:ACA阳性或抗DNA抗体增高或抗Sm抗体阳性;

8.抗核抗体(ANA)效价增高。

具备以上条件中4项以上者可鉴定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中3、4、5、6必备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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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对外理赔情况调查和汇总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商检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对外理赔情况调查和汇总工作的通知


     ((86)国检信字第159号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

 

各地商检局、各地外汇管理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7号“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工作,及时将国外对我出口商品质量(包括数(重)量、包装等)的反映及索赔和对外理赔用汇情况反馈给有关生产、经贸、商检等部门,使出口商品质量信息的收集、综合、反馈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以便各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改进工作,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减少国家外汇损失,扩大出口,增创外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商检部门商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研究办理。

  一、商检部门定期向外汇管理部门调查了解和收集有关出口商品对外理赔用汇的情况(内容包括商品名称、理赔金额、理赔原因、供货及加工生产单位、赔款单位等),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资料,积极配合,提供情况。

  二、出口商品对外理赔用汇情况的收集、综合、反馈工作由商检部门负责。各地商检局将各地外汇管理分局提供的有关出口商品对外理赔用汇及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的情况,按月进行汇总,报国家商检局。

  三、希各地商检局和各地外汇管理分局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出口商品对外理赔用汇情况的收集和综合工作。以上从一九八六年起开始执行,一九八五年的对外理赔用汇情况也请补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2000-11-07

教学[2000]15号


  招收港澳台人士来内地(祖国大陆)攻读研究生学位是国家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教育交流的重要渠道。现将2001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招生办法和招生简章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港澳台招生工作的管理,各招生学校参与港澳台招生人员(含各级领导、招办干部、导师及命题、制卷人员)应进行相对集中的学习,了解对港澳台政策,熟悉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规定和办法,严格按照规定和时间进行招生工作。
  二、要认真编印好对港澳台的招生专业目录,还可编印宣传材料。招生专业目录要规范、准确,宣传材料应体现本校的特色,以使港澳台人士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的情况,利于他们选择报考内地(祖国大陆)的研究生。
  三、各招生单位不可自行放宽报考条件。如遇特殊问题,可与各报名点沟通情况,必要时应及时向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请示报告,以保持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对港澳台招生政策的统一性,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声誉。
  四、香港和澳门报考点所需试卷,均由广东省高校招生办转交。各招生单位不得将试卷直接寄到香港、澳门报考点。
  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各招生学校要多录取一些港澳台学生。入学后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使他们时时感到祖国的温暖。

  附件:一、2001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办法
     二、2001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
     三、2001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
     四、招收港澳台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信袋样式(略)

2001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办法

  一、招生类别

  1、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录取的此类学生占用学校当年的研究生国家招生计划,在学期间的待遇与内地(祖国大陆)的研究生相同。
  2、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自费研究生招生人数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3、奖学金研究生。教育部在20所大学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专项单列。设奖学金的学校有: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

  二、收费标准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为:
  l、文科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每学年1.8-3.0万元人民币,博士研究生每学年2.2-3.4万元人民币;
  2、理科和工科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可上浮10%一30%;
  3、医学、艺术、体育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可上浮50%一100%。
  非全日制自费生收费由学校根据以上标准和教学计划予以折算收取。
  获教育部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免交学费外,另发生活补助费。.博士生每人每月750元人民币,硕士生每人每月650元人民币。
  住宿、教材等费用由招生学校按规定收取。各项收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员可交纳人民币或港元、澳元,交纳港元、澳元时,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计价收费。
  招生学校须根据上述标准和原则,将本校确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同时,也应对招收公费全日制研究生所提供奖学金金额及教育部所设奖学金金额予以注明。

  三、考生报考资格

  1、应是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报考自费全日制及非全日制的考生年龄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3.儡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四、招生学校

  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学习、住宿及其他生活条件符合招收来华留学生要求的高等学校,经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招收港、澳、台研究生。

  五、教育部委托承办港、澳、台考生报考事宜的报考点

  广州: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黄烈波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5号,邮政编码:510080,
    电话:(020)87766568,图文传真:(020)87776581。
  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联系人:郑玮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 联系人:文光政
    地址:北京海淀区白石桥路7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453458,图文传真:(0lO)68912285。
  澳门:澳门基金会(澳门教科文中心) 联系人:姚伟英
    地址: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
    电话:(00853)727066,727060图文传真:(00853)727057
     E-Mail:unescomc@macau.efm.net
  上述四个报考点负责招生宣传、报名和初试的组织工作。

  六、招生办法及程序

  (一)寄送招生专业目录及学校简介
  为了使香港、澳门及台湾人士对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有全面深入的了解,以利报考,招生学校应向报考点提供以下必要的书面资料:
  1、学校概况、招生专业(不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介绍。
  2、招生专业目录。内容依次为招生的学科专业代码、名称,研究方向,导师姓名(可不列入),招生人数,考试科目(港、澳、台生不考政治理论)。目录的篇眉还应列出招生学校代码、名称,详细地址,联系部门(人),电话,图文传真,E-Mail地址。考虑到港、澳、台地区与内地(祖国大陆)的教学内容差别较大,为利于考生应试,招生学校可出考试大纲,大纲中可附参考书目录。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上述材料的格式不做统一规定,印好的有关招生材料须按规定的日期迳寄我部委托承办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四个报考点(其中招生专业目录各点不少于5套)。

  (二)报名
  报考点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报考点将考生填写好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士攻读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学历证书复印件、《机密推荐书》收齐并核对无误后,根据统一编制的招生计算机辅助管理软件生成的考生报考顺序,将报名编号填写在考生《申请表》指定的位置,于规定时间把考生报考材料及考生报考情况表寄送有关院校。
  招生学校收到考生报考材料后,要认真审查,同时对报考点寄来的考生报考情况表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有误之处应用红笔注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在该表的有关栏目内写明同意准考字样并加盖学校公章,于规定的时间寄回报考点。对不同意准考的考生,应将原因通知报考点。报考点根据招生学校寄回的考生报考情况表给考生核发准考证。
  考虑到艺术类专业招生的特殊性,凡报考艺术类学校的考生均到所报考的学校报名(或函报)并参加考试。招生学校应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报名和考试的具体要求。报名及录取情况统计表按规定的时间报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

  (三)命题和印发试卷
  1、考试科目及命题要求
  硕士生考生的初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和三门业务课;博士生考生的初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至少两门业务课;初试均为笔试。笔试科目每科考三小时d每科满分为100分。命题的难度及其他具体要求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相同。试题的表达方式及用词,要注意通
用性,导语要清晰,以便考生按要求答题。各招生学校应保证命题质量,要认真审核与校对,不得有差错,对社会科学的考题内容应特别注意不出政治问题。
  外国语考试的试题样式要求与内地(祖国大陆)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外国语统一命题试题样式一致,实行题卷分离。考生只能在答题纸上作答,写在试题纸上无效。
  2、各校试题的格式要统一、规范,试题要打印(用60克以上白纸印刷),文字部分不得手写,图表数据务必清楚工整。必须保证试题的印刷质量。
  3、试题的封装及邮寄
  试题由招生单位用三层信封封装,通过机要通信邮寄。具体要求如下:
  小信封:每位考生的每科试题,分别装入小信封后密封,信封(格式见附件四)写明报名点编号、考生姓名、学校名称、考试科目、考试时间。
  中信封:套装同一考生的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后密封,封面注明“机密”、“试题”字样,并写明招生学校名称、考生姓名、报考点编号。
  大信封:招生学校将本校各考生的中信封及准考考生情况一览表一份装入同一个大信封。
  在北京考点应试的考生的试题按前述邮编和地址寄往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试题接收人:文光政。
  在广东、香港、澳门考点应试的考生的试题按前述邮编和地址在规定的时间内寄到广东省高校招生办,试题接收人:黄烈波。香港、澳门考点的试题将有专人送至。试题不得直接寄往香港、澳门报考点。
  各招生学校务必严格按上述要求及招生工作进程表规定的时间将试题寄出。

  (四)初试
  由报考点负责组织。艺术类学校的考试由本校自行组织。

  (五)复试
  初试合格的考生复试与否及复试的内容、方式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并通知考生及报名点。复试的具体时间由招生学校在教育部规定的期限内安排。复试地点可在校本部,也可在广州、深圳或对学校和考生均便利的地方,费用双方自理。

  (六)录取
  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综合审查后,对报考公费全日制、自费全日制、自费兼读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录取,录取标准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考生相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照顾。录取后,应按规定时间将录取名单分别报教育部高校
学生司及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各校所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其报考点。同时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寄给考生本人。
  申请教育部研究生奖学金,并且入学考试成绩优秀的,由学校提出意见后将名单及考试成绩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育部进行评审后,由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评审结果通知学校,再由学校通知考生本人。

  七、管理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招生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被录取的各类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教学工作由学校的研究生院(部、处)负责。其他管理工作由负责港澳台事务的部门负责。

  八、其他
  已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本科生、硕士生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供职的港、澳、台人士,拟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可按上述办法在指定的四个报考点报考,也可按各校招收内地(祖国大陆)硕士生、博士生的办法报考研究生,即报考硕士生的参加全
国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报考博士生的按招生学校的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博士生人学考试。入学考试科目不设政治理论课。录取名单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2001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

  一、报名

  (一)资格
  1.应是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二)报考类别
  1.公费全日制研究生
  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免交学费并享有学校奖学金。
  2.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研究生
  自费研究生在学期间按学校的规定交纳学费。
  3.教育部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的全日制奖学金研究生

  获教育部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免交学费外,另发给奖学金:博士生每人每月750元人民币,硕士生每人每月650元人民币。

  (三)报名时间
  200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报考地点
  1.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5号,邮政编码:510080,
     电话:(020)87766568,图文传真:(020)87776581
  2.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3.北京理工大学
     地址:北京海淀区白石桥路7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453458,图文传真:(0lO)68912285
  4.澳门基金会(澳门教科文中心)
     地址: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
     电话:(00853)727066,727060图文传真:(00853)727057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任选一地报名,并在该报名点安排的考场参加初试。

  (五)报名手续
  报名时考生须交本人居住地身份证副本;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同一底片的二寸照片两张;学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副本(应届毕业生可于录取前补交)或同等学历文凭;大学本科或攻读硕士学位的成绩单;体格检查报告。报考费为500港元。不参加考试者不退报考
费。
  要求通讯报名者,应事先同自选的报考点联系妥当,再寄送有关证明、表格及报考费,另加邮资及手续费100港元,并告知本人的通迅地址、联系电话、传真机号或E-Mail地址。
  报考艺术类学校的考生按所报考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的要求到学校报名(或函报)并到校参加考试。

  (六)填报志愿
  1.考生只能填报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
  2.报考教育部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奖学金的研究生,还可兼报公费全日制或自费全日制研究生。
  教育部在下列学校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

  二、考试
  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一)初试科目:报考硕士生的须应试报考专业指定的三门业务课及一门外国语;报考博士生的须应试报考专业指定的至少两门业务课及一门外国语,均为笔试。笔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三小时。
  初试合格者,复试与否及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院校确定。
  (二)初试地点、时间
  地点:广州市:由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
     香港: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安排。
    北京:由北京理工大学安排。
    澳门:由澳门基金会(澳门教科文中心)安排。
  时间:2001年4月21日至22日。
  (三)复试地点、时间
  地点:由招生院校确定。
  时间:2001年5月31日之前。

  三、录取
  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评核后,确定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于6月中旬由录取学校函寄考生本人。获教育部奖学金的通知书也由录取学校寄发考生本人。

  四、入学
  新生于9月中旬前报到入学。具体时间由录取学校在“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新生报到时,由学校进行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习年限
  根据就读专业的不同,全日制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二年半至三年;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自费兼读硕士生或自费兼读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

  六、学位
  课程学习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获相应的学位证书。

2001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

工作阶段
工作内容和要求
负责单位
完成期限

准备
印刷招生专业目录和有关材料,寄各报名点
招生院校
11月20日

宣传报道招生消息
各报考点
11月25日

报名
组织报名
各报考点
12月1日-31日

将报名情况汇总后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港澳台办
各报考点
1月10日

将考生报名材料、准考考生情况表寄有关招生院校
各报考点
1月10日

将审核后的<准考考生情况表>寄回有关报考点
招生院校
1月20日

给考生寄发准考证
各报考点
2月5日

命题

考试

评卷
命题、印刷试题并密封,用机要寄试题给有关报考点(香港、澳门考点试题寄广东招办,不得直接寄到香港、澳门考点)
招生院校
3月15日

组织初试
各报考点
4月21日-22日

密封试卷用机要寄给招生院校(香港、澳门考点的试卷由广东招办寄)
北京广州报考点
4月30日

将考试情况报教育部高校学校司和港澳台办
各报考点
4月30日

评卷
招生院校
5月10日

将复试的地点、时间电告考生及其报考点
招生院校
5月15日

组织考生复试
招生院校
5月31日

录取
将录取名单报教育部高校学校司、港澳台办、各校所在地省(市)教育主管部门
招生院校
6月10日

发录取通知书给考生
招生院校
6月20日

将教育部奖学金获得者名单通知有关招生院校
教育部
7月10日

组织新生入学
招生院校
9月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