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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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1997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快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步伐,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的力度,认真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一些行业的重大、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交通运输、煤炭等行业连续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损失巨大,伤亡惨重。为做好1998年安全生产工作,防止
各类事故的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条重要指示。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三条重要指示,各级领导要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
首位;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在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安排生产和经营任务时,要安排好安全工作。督促企业特别是交通运输、煤炭、建筑、电力、石油、化工、林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企
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切实做好《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国办发〔1997〕3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把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制首先要在安全经费和安全人员方面落实。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科学的、实事求是的目标和实施办法,并严格考核,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点在企业,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深入到企业,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解决
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完善与落实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的责任制,并要求其严格执行。
三、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及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根据以往事故情况,制定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特别要注意防止煤矿瓦斯爆炸、建筑物坍塌、客运交通事故以及“三合一”(车间、仓库、宿舍一体)式企业、宾馆、商场
的火灾事故。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及时解决重大的安全问题。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架空索道、大型游艺机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巡查,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要下决心停止使用。严格岗位安全操作制度,坚
决禁止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新安装的设备要保证质量合格,严禁使用无证制造的产品和伪劣产品。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察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安全监察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廉洁奉公的监察队伍,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继续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矿山企业及其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矿山安全法》颁布实施5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坚决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无论企业经济状况如何,都要确保和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不断改善
矿山安全产条件,切实落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努力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并强化矿山安全监督职责,通过监察《矿山安全法》的贯彻落实,逐渐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改变。
五、抓好事故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工作。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工作,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积极组织查找各类事故隐患,
特别是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密切跟踪监控,确定整改工作的重点,督促和帮助企业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要制定严密的监控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对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整改的要坚决停产整改。各地
区、各部门要把危险源监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对危险源做到有效监控,同时有关地区要认真做好危险源监控的试点工作,防止因危险源失管失控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要严肃事故调查、处理、批复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特别是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对每起
事故进行认真分析,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要抓住典型事故,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
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6〕60号)的精神严格执行。
七、继续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继续组织好全国第八次“安全生产周”活动,以及“交通安全宣传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119消防日”等社会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将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并不断推向深入。深入贯彻《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加强对企业厂长、经理以及安技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使他们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做好对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
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同时要积极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八、认真做好冬春两季的安全生产工作。冬春两季是事故的多发季节。目前,又逢春节临近,交通客运量急剧增加,生产经营活动繁忙,容易引发各类事故,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级领导要深入到生产第一线,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有针
对性的安全检查,重点是铁路、民航、水路、道路交通的运输安全,坚决杜绝超载、超速和无证、无照客运。要特别重视煤矿的生产安全,同时要加强易燃易爆物品和社会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及其他恶性事故。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要下决心进行停产、
停业整顿,杜绝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199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一年,经济改革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199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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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扶持和促进远洋渔业的发展,保护我国的近海渔业资源,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的精神,现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度渔业企业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可比照执行,已交的税款不再退库。



1997年10月20日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3号公告



为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的管理水平,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工作,扩大食品出口,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批准,现将《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予以发布,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HACCP)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以及HACCP的认证工作,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扩大食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鼓励从事生产、加工出口食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列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需要评审HACCP管理体系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
第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HACCP管理体系的验证工作,并根据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出具HACCP验证证书。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HACCP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监督管理HACCP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证工作,负责调整和公布《目录》。
第二章 企业HACCP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基础上,建立HACCP管理体系。
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达到以下卫生要求:
㈠接触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与食品有接触的物品的水和冰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㈡接触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和安全;
㈢确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
㈣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
㈤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
㈥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
㈦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
㈧清除和预防鼠害、虫害。
第六条 建立HACCP管理体系应当符合HACCP原理的基本要求:
㈠进行危害分析,提出预防措施;
㈡确定关键控制点(CCPs);
㈢确定关键限值;
㈣建立监控程序;
㈤建立纠偏行动计划;
㈥建立记录保持程序;
㈦建立验证程序。
第七条 企业实施HACCP管理体系时,必须由本企业接受过HACCP培训或者其工作能力等效于经过HACCP培训的人员承担相应工作。
第八条 企业负有执行职责的最高管理者负责批准HACCP计划。HACCP管理体系的运行必须有效保证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企业在执行中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及时对HACCP计划进行内部审核和调整。
第三章 认证
第九条 从事HACCP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的机构,应当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
第十条 申请从事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评审人员,上述人员应当获得食品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有食品工艺方面的实践经验、接受过HACCP培训并取得了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注册。
第十一条 HACCP认证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者规范等。
第十二条 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可申请HACCP认证。经认证机构按照规定评审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颁发HACCP认证证书。

第四章 验 证
第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进行验证。验证的依据是本规定第二章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与外国(地区)有关机构签订的双边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及国外有关要求,企业应当接受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验证。
第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下列企业实施验证:
(一)产品列入《目录》的企业;
(二)国外有关机构要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HACCP验证证书的企业。
第十五条 验证的重点是:
㈠企业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或者认证机构的HACCP认证文件;
㈡企业HACCP计划的合理性,即对所有潜在的显著危害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提出了适当的控制措施;
㈢企业HACCP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即HACCP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实施后企业及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对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实施监督,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HACCP验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监督、管理全国的HACCP认证认可工作,监督、规范HACCP认证活动。从事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和培训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对我国企业HACCP验证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并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HACCP验证中,发现认证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机构)的HACCP认证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及虚假认证和买证、卖证的,应当报国家认监委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以下术语的含义是:
㈠“关键控制点(Critical Control Point,简称CCP)”是指可将某一项食品安全危害防止、消除或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的控制点。
㈡“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简称HACCP)”是指对食品安全危害予以识别、评估和控制的系统化方法。
㈢“HACCP计划”是指在HACCP原理基础上制订的列出了操作程序的书面文件。
㈣“HACCP管理体系”是指企业经过危害分析找出关键控制点,制定科学合理的HACCP计划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有效地运行并能保证达到预期的目的,保证食品安全的体系。
㈤“HACCP管理体系认证”是指企业委托有资格的认证机构对本企业所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进行认证的活动。
㈥“验证”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对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及其认证、验证的管理、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