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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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4年)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正)

             
  (1991年8月27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1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重新公布 根据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02年4月8日公布 2002年4月20日施行 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04年6月8日公布 2004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民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儿童、少年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德育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义务教育可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中等职业教育。下同)两个阶段。
全市到2000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一)南明区、云岩区到1995年,白云区到1996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二)花溪区、乌当区及小河区,到1995年基本实现初等义务教育,2000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三)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到2000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五条 义务教育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实施义务教育的领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经常工作,计划、财政、规划、城建、工商、劳动、人事、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
第六条 南明区、云岩区以区为单位,其他地区以乡(镇)为单位,分地区、有步骤地实施义务教育。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应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报,经检查批准后,依法宣布实施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章   入学与管理

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入学年龄可推迟到七周岁。
盲聋哑、弱智儿童入学年龄为7至9周岁。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各校招生范围,在开学前两月,将辖区内有常住正式户口的适龄儿童入学名册送交学校,经复核后,由学校发出入学通知。
小学、初级中学学生按家庭常住正式户口住址,相对就近入学。
第九条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免予入学或延缓入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提交医院或其它有关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批准,确属丧失学习能力的免予入学;需延缓入学的延缓期为一年,期满需继续延缓的应再办审批手续。上述决定由批准单位通知有关学校。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免缴学费。应按规定交纳杂费。
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学生借读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还应从少数民族补助经费或其他经费中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拒收应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对品德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应加强教育辅导,不得歧视、不得强制转学、停学或退学。
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十二条 学校应按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教材进行教学,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不得随意停课。
第十三条 学校应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在民族学校和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的学校,可以用本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第十四条 在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区、县(市)、乡(镇),凡准予毕业的小学生不进行初中升学考试,相对就近安排到初级中学就读。
第十五条 学生经考核达到小学、初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满规定年限未达到毕业程度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可由学校出具实际学历证明。
中途辍学的学生,学校应及时查明原因,督促回校就读,拒不回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对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责令回校。
第十六条 15周岁以下的校外少年,凡具备学习能力而未达到扫盲标准的,令其接受扫盲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七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儿童、少年学员的文艺、体育等单位,必须保证学员学完义务教育规定的课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学校设置与校舍设备

第十九条 实施义务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需提供规定的办学条件。
第二十条 合理设置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班)。
城镇,中小学按照学生能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布局。
农村,原则上行政村设完小,距离较远的自然村设初小、教学点,乡(镇)设初级中学,人口较少的乡(镇)可办九年制学校。
积极发展幼儿教育,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打好基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含企事业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新建、撤销、合并、搬迁及其发展规模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规划部门必须同时对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的设置进行规划,教育行政部门应参与规划审批。建设部门必须按规划建设。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和个人依法举办中、小学,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业务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
企事业举办的中、小学应继续办好。新建或迁入的大中型企业可自办中、小学校,也可与其他单位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办学单位应努力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使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逐步达到《贵阳市实施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暂行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教育经费

第二十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并多渠道筹措。
各级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设立教育基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从每年的城市维护费、基本建设投资、机动财力中拨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城乡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乡(镇)财政收入应逐年增加对于义务教育的投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民族乡实施义务教育,在经费方面给予帮助。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个人集资办学或捐资助学。
建有财政所的街道办事处和有经济收入的村,也应从财力上支持本辖区办学。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的教育经费,由有关部门及时拨给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教育部门要严格按财经制度管好、用好教育经费;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收取的杂费,全部留给学校主要用于教学和弥补学校办公经费。
第三十一条 禁止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和学校向学生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五章   教师队伍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教育事业,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书育人,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有计划地使初级中学、小学教师分别达到高等师范专科、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建立教育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队伍建设,切实办好师范专科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市、区教师进修院校,并采取定点招生、定点分配的办法,为民族乡和边远乡培养培训师资。教师培训工作,由市、区、县(市)分级负责。
提倡和鼓励教师在职自学。
第三十四条 师范和其他院校按计划分配任教师的毕业生,必须服从分配,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借用中、小学合格教师改任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关心教师的身体健康。
对边远乡、村的教师,按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 民办教师具有与公办教师同等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其物质待遇应随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福利、医疗和退休待遇,也应有步骤地加以解决。
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提高民办教师的政治素质和教学业务能力。教师的自然减员指标,用于招收新教师和民办教师。中等师范学校每年的招生计划应安排一定比例招收民办教师。
民办教师不负担义务工。

                 第六章   职责与考核、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订辖区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和措施;制订师资和教育行政干部的培养、培训规划;筹措并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对区、县(市)、乡(镇)实施义务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督促;管理和办好所属学校;抓好教育教学业务的研究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辖区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征收、管理和使用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财产,管理并办好所属学校。做好师资培训工作,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八条 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实施义务教育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督学制度。市、区、县(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视察、督促和指导。
第四十条 建立教师考核制度。对中、小学教师应坚持定期考核,逐步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
第四十一条 建立奖励制度,对实施义务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单位、组织、个人应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对危险校舍、场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以及中途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儿童,少年入学就读。
第四十四条 对招用适龄儿童或少年做工、经商、当学徒或从事其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违者由有关部门配合教育部门责令退回,损坏的应按价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或侮辱、殴打师生,由肇事者的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回款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将教学用的校舍、场地转让、出租,作非教育使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收回,其所得收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或教师拒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人学,未经上级批准责令学生停学、退学、转学或开除学籍,以及教师体罚学生的,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处罚通知15日内,应当先向处罚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拒不执行的,由处罚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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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发放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销售证书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工商局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发放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销售证书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4月13日,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领导小组)、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疏通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渠道,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统一印制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简称社会福利奖券),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发行。自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以来,这项活动已经得到社会上的广泛支持,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社会福利奖券销售市场的扩大,必须加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特制定《关于发放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销售证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文到之日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协助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奖券经营活动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制止无证经营奖券的行为,维护社会福利奖券销售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健康发展。
附:《销售证书》式样(略)

附:关于发放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销售证书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社会福利奖券销售的管理,维护销售单位的合法权益,禁止无证经营奖券的行为,决定于1989年7月1日起,在发行销售社会福利奖券的地区统一发放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卷销售证书。具体办法如下:
(一)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销售证书,由中募委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募捐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区、县民政部门发放。
(二)销售证书经县(区)民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后有效。
(三)各地销售网点领取本销售证书后,原销售证明作废。
(四)销售证书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及其简称、地(市)名称、县(区)名称、销售网点名称(××商店,××街××号等)。
(五)销售证书编号从千位数开始,并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简称(例如:京0001)。
(六)各地募委会应严格申请、登记、颁发销售证书的手续。如有丢失,要在本县(区)范围内通报声明作废,并同时上报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七)对在销售社会福利奖券活动中营私舞弊、违反销售规定的,一经发现,要取消其销售奖券的资格,收回销售证书,并视其情节,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适应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经济核算,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的适用范围:
1.经国家批准成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的对外承包公司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公司(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以总公司(总包单位)名义对外承揽业务
,签订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内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承包企业财务制度,并向总公司交纳管理费的国内分公司(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国内公司);
2.各公司驻外机构、分公司、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及项目组(以下简称国外公司);
3.国内公司和国外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所属从事房地产业、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国内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补充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制度作具体补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国外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和上级的补充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及所属项目组适用的会计制度,并报国内公司备案。
五、有向其他单位投资的企业,其投出的资金和分得的利润,应列入企业的汇总会计报表。对于接受企业投资的单位,如果是国内单位,应按照不同行业,执行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如果是国外单位,按当地政府的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
六、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参与经营决策,做好财务会计工作。不能设置独立财务会计机构的项目组,必须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领导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总会计师应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要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国外公司还应遵守当地政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税法规定计算和交纳税金。
八、本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外国政府对会计年度另有规定的,国外公司应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但对国内报送的会计报表,应执行本制度规定的会计年度。
九、企业应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记帐。
十、国内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国外公司以当地币为记帐本位币。如有必要,也可以采用其他外币如美元为记帐本位币。
对于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收支业务,或以其他货币进行结算的往来款项,除用原币登记其实际发生的数字外,还应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
十一、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准确及时。
十二、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十三、企业的收益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一致。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帐,不得脱节,不得提前或延后。
十四、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按实际成本核算,市价发生变动,一般不调整帐面价值。但国外公司在年度终了时,对于市价低于帐面实际成本的库存材料物资,也可以按市价调整帐面实际成本。
十五、企业应划清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为取得本期收益的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
十六、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需改变,应报经上级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十七、大、中型企业应积极推行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积累经验,逐步提高。

第三章 投入资本的核算
十八、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无偿拨入供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用的资金,应作为“国家基金”入帐。
拨入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实际收到数入帐。拨入的外币,应按收到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入帐。
拨入的材料物资,按拨入原价或实际成本入帐。
拨入新购建的固定资产,按购建部门确定的价值入帐。拨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原安装成本)减帐面累计折旧(减原安装成本的折旧)后的帐面净值入帐、或按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累计折旧后的重估净值入帐。
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免税期间从留用利润中分得的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按照规定的比例转作“国家基金”管理的部分,应于年度终了时,按实际转入数入帐。
十九、企业与其他单位联营而收到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应作为“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入帐。
投出单位用材料物资或固定资产作价投资的,应按协议确定的价值入帐。
二十、企业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企业拨入供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用的资金,应作为“上级拨入资金”,按实际拨入数入帐。
二十一、企业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从税后利润或免税期间留用利润中分得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以及按照规定从成本中提取和国家拨入转作生产发展基金使用的创汇奖励金,应作为“企业发展基金”,于年度终了后按照实际分配数、提取数或拨入数入帐。

第四章 货币资金、短期借款和往来款项的核算
二十二、企业应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下同)开立存款帐户,包括当地币存款帐户(国内公司为人民币存款帐户)、外币存款帐户等。有外汇额度收入的国内公司,还应按照规定开立外汇额度帐户。
国内公司的一切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存入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以外,都要通过银行结算。
国内公司发生的外汇收支业务,必须通过银行结算,并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严禁乱用、坐支和套用国家外汇。
国外公司的全部外汇收入,除按规定用于当地支出和经总公司核定保留的周转金限额外,其余部门应兑换成自由外汇(如美元等),及时汇回国内。
二十三、企业从银行或其他单位借入还款期不到一年的款项,应作为“短期借款”,按照收到借款的日期和金额入帐,并根据规定,支付利息支出。
二十四、企业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置日记帐逐笔登记。对于包汇额度,应单独设帐登记。
二十五、企业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往来款项,应分别不同货币设帐登记,并及时催收、清偿,定期与对方核对清楚。对合同规定延期付款项目的应收合同款,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对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经严格审查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
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帐损失,冲减预提的“坏帐准备”。
二十六、企业对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除登记实际发生的外币金额外,还应按照确定的汇率(国内公司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国外公司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外汇牌价),将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
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加时,按记帐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减少时,按帐面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因汇率不同而发生的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差额,作为外汇兑换损益处理(简称汇兑损益)。
汇兑损益一般应以实现数为准。国内公司按帐面汇率计算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的人民币年末帐面余额,经财税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年末汇率进行计算和调整。调整后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将外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所采用的记帐汇率和帐面汇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记帐汇率,可以采用当天汇率,也可以采用固定汇率。可以采用每月一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全月的固定汇率,也可以采用每年一月一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全年的固定汇率。帐面汇率,可以采用
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计算。不论采用哪种汇率,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如需改变,应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第五章 材料物资的核算
二十七、企业的材料物资,是指库存的、加工中的和在途的各种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低值易耗品、生活物资等施工生产、经营管理和生活用原材料物资,以及对外提供成套设备项目中所需的工艺设备。
二十八、各种材料物资应按原价或实际成本记帐。
国内采购或国外采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各种材料物资,按购入原价(包括买价和手续费)入帐。采购材料物资所发生的各种储运费用(包括国内外运杂费、仓储费、包装费、口岸费、保险费、港口费等)应单独核算,不包括在原价之内。
二十九、国内采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各种材料物资,向国外调拨时,按结算价格(包括材料物资的结算价格和储运费的结算价格)转帐。
三十、年度终了时,国外公司库存的主要材料物资,如果由于当地市价下跌,其可变现的净值(估计售价减销售费用)低于帐面实际价值较大的,当地政府规定可以按当地市价或可变现的净值确定其价值的,其差额列为当期损失。但国外公司向国内报送的会计报表仍应按国内财务制度
的规定办理。
三十一、耗用、销售材料物资的原价或实际成本,可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后进先出、分批实际等方法中选用一种进行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如需改变,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加以说明。
三十二、材料物资的收发、领退,应根据实际数量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逐项逐笔登记,加强管理。对于各种在途材料,要随时检查到货情况。逾期未到的,要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已经到达尚未验收入库的,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国外公司按工程用料定额采购并运抵施工现场的材料物资,可以按运到工地数计入工程成本。但在工程竣工时,应将剩余的材料物资作价变卖,冲减工程成本。
三十三、企业的材料物资应定期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报经审查批准,按照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或列作营业外收支。

第六章 长期投资和长期负债的核算
三十四、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应作为“向其他单位投资”,按实际支出数入帐。
用现金支付的,应以实际支付数入帐。以材料物资或固定资产作价支付的,应以协议确定的价值入帐。
向其他单位投资分得的利润,应作为“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按实际收入数入帐。
向其他单位投资收回时,收回数大于或小于原投资数的差额,应作为投资损益,列作营业外收支处理。
三十五、企业购入的长期债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应作为“债券投资”,按实际支出数入帐。
到期归还债券发生的利息收入,除国库券的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可作为税后留利处理外,其余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
三十六、企业向银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借入期限较长(一般在一年以上)的款项以及按照规定借入的“国际经济合作基金借款”,应作为“长期负债”,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日期和金额,分别借款种类和借款货币入帐。借款的利息支出,除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
支出,在购建期内计入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外,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列作经营管理费。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
三十七、企业应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固定资产的依据。
三十八、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 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船舶、其他大型设备、生活及管理设施等七大类。企业可以根据管理和核算的需要再进行明细分类。
三十九、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原价登记入帐。固定资的原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作为“国家基金”拨入的固定资产,新购建的,按购建部门确定的价值作为原价。使用过的,按调出单位的帐面价值(减原安装成本)或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调入后的安装成本也应包括在原价之内。
作为“其他单位投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原价。
购入新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原价减实际进价和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后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需要安装的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安装费
用。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关税和其他有关税金。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或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
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革新的改造所发生的能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就调增固定资产的原价。
四十、企业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使用年限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当地政府对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另有规定的,国外公司应按当地政府的规定计算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和月折旧率计算。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份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份起停计折旧。
四十一、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与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
四十二、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调入、购入、出售、转让、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加强管理,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登记。
国外公司免税运入的固定资产,在调拨、转移、报废时,当地政府另有规定的,应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会计手续。
四十三、企业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报经审查批准,及时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以重置完全价值和估计累计折旧入帐,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将其原价和累计折旧从帐上冲销,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毁损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并扣除可以收回的残值和向过失人、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的净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八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核算
四十四、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场地使用权、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等。其他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
四十五、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原价入帐,并从开始使用的年份起,按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十六、企业在筹办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应作为“开办费”入帐,在开始营业后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企业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和大修理所发生的支出(不包括增添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支出),按支出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限。

第九章 成本和费用的核算
四十七、企业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严格计量检验、财产物资收发领退和统计制度,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和核算。
四十八、企业在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物资支出,工资、奖金、津贴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或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或费用;凡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
用,分期摊入成本或费用。
四十九、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汇集施工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项目原则上应以每一承包合同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一个合同承包的工程,规模较大、工期较长或者单位工程较多的,可以独立的单位工程或施工区域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同一承包合同由几个施工单位施工的,以各施工单位各自承担的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
象;同一地区有若干承包合同,规模小、工期短、交叉作业、费用难以划分的,也可以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国内公司汇总的成本项目分为:材料费、人员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物资储运费、临时设施费、设计费、其他直接费和经营管理费八项。
国外公司的成本项目由国外公司根据所在国的税法及有关规定,参照投标报价的成本项目和国内公司汇总的成本项目自行规定。
(1)承包工程的成本项目分为材料费、人员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物资储运费、临时设施费、设计费、其他直接费和经营管理费八项。
(2)劳务合作项目的成本项目分为人员费、其他直接费和经营管理费三项。
(3)技术服务项目的成本项目分为人员费、设计费、其他直接费和经营管理费四项。
(4)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从事房地产业、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单位,其成本项目由企业自行规定。
经营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和管理施工所发生和各项业务经营费和管理费用。业务经营费包括广告宣传费、考察联络费、招标投标费、交际费、业务资料费、手续费、佣金、其他业务费等费用。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文体宣传费、固定资产使用费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减盘盈)、国外生活设施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坏帐准备、保留金、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创汇奖励金、税金、上级管理费等费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有关成本项目,如对外提供成套设备的企业可以在“材料费”项目下增设“其中:设备费”项目,将部门承包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进行的企业可以增设“转包工程费”项目,技术服务项目可以增设“技术资料费”项目,等等。
五十、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分清已结算项目成本和未结算项目成本的界限,分清延期付款项目成本和非延期付款项目成本的界限,分清不同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
五十一、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加强成本管理的需要,确定成本计算和费用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能任意改变,如需改变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五十二、企业应根据主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编制成本和费用计划,加强成本、费用的控制,按计划掌握支出,建立责任成本制度,定期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成本、费用的升降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外汇收入。


第十章 结算和利润的核算
五十三、企业在年度内向业主或发包单位办理结算时发生的已完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项目的价款收入,以及多种经营业务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等,应全部记入本年度帐内,并相应结算其实际成本和费用。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口径必须一致,不能只记收入,不记成本费
用,或者只记成本费用,不记收入。
五十四、国内公司向国外公司提供材料物资(包括储运费用)和结转出国人员的国内费用,应按结算价格进行结算。结算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结算价格与实际成本或费用间的差额,作为内部调拨利润,包括在国内公司的利润总额之内。
五十五、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结算利润。
承包工程一般应按施工进度结算年度利润,年末未完施工作为未结算项目处理。如果合同规定竣工一次结算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结算竣工利润。合同规定的延期付款项目的利润应单独核算。
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利润,多种经营业务、材料物资销售和内部调拨的利润,应按季结算。
五十六、企业的利润总额由承包工程利润、劳务合作利润、技术服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物资销售利润、内部调拨利润、管理费结余、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组成。
营业外收入的内容,包括收回调入职工的欠款,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回扣收入、罚款收入、保留金节余、证券收益、投资效益、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固定资产盘盈等。营业外支出的内容,包括流动资产非常损失、转出调出职工的欠款、离退休职工工资、罚款支出、保留金超支、证券损
失、投资损失、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盘亏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所包括的内容,非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增加。
五十七、企业的利润总额加上期转来应由本期分配的延期付款项目利润,减分给有关单位的利润和转入下期分配的延期付款项目利润后,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计算交纳所得税。
企业的税后利润总额,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分别转作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企业在免税期间的全部留利,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应按照规定的比例转作国家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
五十八、企业发生的亏损,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五十九、财政部制定《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作为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编报会计报表的依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财政部制定的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作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企业在不违反财经制度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
对于明细科目和内部会计报表的设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
六十、企业的会计科目按照经营管理的需要,一般分为资产、负债、资本和损益四大类。
企业应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十一、企业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有关附表。
六十二、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企业领导、总会计师和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六十三、企业会计报表的金额,国内公司除规定必须用美元填列的以外,一律用人民币填列;国外公司用当地币和美元填列,将当地币折成美元的汇率,应在报表中注明。
六十四、国内公司对国外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应先按美元数进行汇总,然后将汇总的美元数按规定的折合率折成人民币,与国内分公司上报的和公司本身的会计报表进行汇编。在汇编时,应将拨付所属的资金和相互间的往来款项,与所属单位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相互冲销。
六十五、企业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同时,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财务计划和各项合同的执行情况,各种资金的运用和增减变动情况,成本的升降情况,利润的实现和分配情况,所得税和其他税金的交纳情况,延期付款项目的分期付款情况,实物结算项目的利润和实物销售
情况,外汇收支和创汇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报废情况,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和创汇收入的主要措施,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时,如有特殊情况,也应作简要文字说明。
六十六、国内公司的会计报表应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同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外经部门和有关的开户银行。
国外公司的会计报表,除报送国内公司和我国驻外经(商)参处外,还应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向当地政府报送会计报表。
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规定。
对其他单位有投资的企业,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应附送这些单位的会计报表。
六十七、企业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
国内总公司的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两个半月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国外公司及国内分公司、分包单位的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由国内总公司在上列期限内自行规定。

第十二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六十八、企业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应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外来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发单位的签章。原始凭证应由经办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经办人签证。
企业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伪造或涂改凭证、虚报冒领等行为,应拒绝办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内容不全、手续不齐、数字差错的凭证,应予退回、补填或更正。原始凭证经过审核无误后,才能据以填写记帐凭证。
六十九、企业的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各种记帐凭证必须填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的名称、金额、凭证日期、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内容,并经过填制人、审核人和财会部门负责人签章后,才能据以记帐。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
各种记帐凭证应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对于某些有关债权、债务、合同等需要单独保管的重要凭证,应在该原始凭证和有关记帐凭证上加注说明。
七十、企业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都要依次编号,并应自留副本或存根。误写或收回作废的对外原始凭证正本,应与原编号码的副本一并保存。短缺或不能收回的,应在副本或存根上注明理由。
七十一、国外公司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应用中文或同时用当地文字填写。
企业用外国文字开出的原始凭证(副本)和收到用外国文字填写的原始凭证,应在凭证的空白处用中文注明主要内容。
七十二、企业应设置日记帐、总帐和明细帐三种主要帐簿和必要的辅助性的备查帐簿。
各种帐簿格式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可以采用三栏式帐页,也可以采用多栏式帐页。记录外币收支业务的帐簿格式,可以采用双三栏式复币帐页,也可以按不同货币分设三栏式帐页。
七十三、各种帐簿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进行登记,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各种帐簿的记录,不得刮擦、挖补、涂改或用退色药水消除字迹。发生错误时,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
七十四、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企业,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妥善保管。凡未打成书面记录的,其磁带、磁盘等必须继续保留,不得洗去。
七十五、国外公司的帐簿,在一般情况下,应用中文或同时用当地文字登记。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
七十六、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都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调阅会计档案,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严格办理手续,到期收回。
七十七、为了便于所在国家会计公证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纳税申报和其他有关事项,国外公司按照会计公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的有关会计资料(副本)使用完毕以后,要及时收回,妥善保存。
七十八、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当地会计公证机构的查帐报告,以及与国外业务有关的重要经济资料,如承包协议、合同、章程、预算、投标和估价文件等,必须永久保存。
一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季度会计报表,至少保存十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销毁。销毁清单应永久保存。

第十四章 附 则
七十九、本制度中引用的现行有关财务制度等规定,以后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执行新的规定。
八十、国外公司在执行本制度时,如与当地政府法律规定不一致,应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
八十一、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八十二、本制度自1989年起试行,199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 录:


一、对外承包企业会计科目表
━━━━━━┳━━━━━━━━━━━━━━┳━━━━┳━━━━━━━━━━━━
科目编号 ┃ 科 目 名 称 ┃科目编号┃ 科 目 名 称
━━━━━━╋━━━━━━━━━━━━━━╋━━━━╋━━━━━━━━━━━━
┃ 1.资产类 ┃ 171 ┃ 固定资产
┃ 10-15流动资产 ┃ 172 ┃ 累计折旧
101 ┃ 现 金 ┃ 173 ┃ 固定资产清理
102 ┃ 银行存款 ┃ 179 ┃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111 ┃ 有价证券 ┃ ┃ 18-19无形资产及
121 ┃ 应收票据 ┃ ┃ 其他资产
123 ┃ 应收合同款 ┃ 181 ┃ 无形资产
124 ┃ 应收销货款 ┃ 191 ┃ 其他资产
125 ┃ 公司往来* ┃ ┃ 2.负债类
126 ┃ 分包单位往来 ┃ ┃ 20-26 流动负债
127 ┃ 内部往来 ┃ 201 ┃ 短期借款
128 ┃ 备用金 ┃ 211 ┃ 应付票据
129 ┃ 其他应收款 ┃ 212 ┃ 预收合同款
131 ┃ 待摊费用 ┃ 213 ┃ 应付购货款
145 ┃ 材料物资 ┃ 214 ┃ 应付工资
155 ┃ 在途物资 ┃ 215 ┃ 应交税金
┃ 16长期投资 ┃ 216 ┃ 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161 ┃ 向其他单位投资 ┃ 219 ┃ 其他应付款
163 ┃ 债券投资 ┃ 221 ┃ 坏帐准备
165 ┃ 拨付所属资金 ┃ 222 ┃ 预提费用
┃ 17固定资产 ┃ 251 ┃ 职工福利基金*
261 ┃ 职工奖励基金* ┃ 421 ┃ 物资销售收入
┃ 27长期负债 ┃ 422 ┃ 物资储运费收入*
271 ┃ 长期借款 ┃ 423 ┃ 出国人员费收入*
277 ┃ 实发公司债券 ┃ 424 ┃ 管理费收入*
┃ 3.资本类 ┃ 431 ┃ 承包工程支出
301 ┃ 国家基金* ┃ 432 ┃ 劳务合作支出
311 ┃ 上级拨入资金 ┃ 433 ┃ 技术服务支出
321 ┃ 企业发展基金 ┃ 448 ┃ 其他业务支出
331 ┃ 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 451 ┃ 辅助生产支出
341 ┃ 本年利润 ┃ 461 ┃ 物资销售费
351 ┃ 利润分配 ┃ 462 ┃ 物资储运费
┃ 4.损益类 ┃ 463 ┃ 国外人员费
┃ 40-46经营损益 ┃ 464 ┃ 经营管理费
401 ┃ 承包工程收入 ┃ 465 ┃ 汇兑损益
402 ┃ 劳务合作收入 ┃ ┃ 47-48 营业外收支
403 ┃ 技术服务收入 ┃ 471 ┃ 营业外收入
418 ┃ 其他业务收入 ┃ 481 ┃ 营业外支出
━━━━━━┻━━━━━━━━━━━━━━┻━━━━┻━━━━━━━━━━━━
*国内单位专用科目。


二、对外承包企业会计报表格式
外 包 会01表
单位:美元;元
资 产 负 债 表 当地币: 元、个
_年_月_日 汇率:1美元= 当地币 (币名)
━━━━━━━━━┳━━┳━━━━━━┳━━━━━━┳━━━━━━━━━━━┳━━┳━━━━━━┳━━━━━━
┃ ┃ 年 初 数 ┃ 期 末 数 ┃ ┃ ┃ 年 初 数 ┃ 期 末 数
资 产 ┃行次┣━━━┳━━╋━━━┳━━┫ 负 债 及 资 本 ┃行次┣━━━┳━━╋━━━┳━━
┃ ┃当地币┃美元┃当地币┃美元┃ ┃ ┃当地币┃美元┃当地币┃美元
━━━━━━━━━╋━━╋━━━╋━━╋━━━╋━━╋━━━━━━━━━━━╋━━╋━━━╋━━╋━━━╋━━
流动资产: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现金 ┃ ┃ ┃ ┃ ┃ ┃ 短期借款 ┃ ┃ ┃ ┃ ┃
银行存款 ┃ ┃ ┃ ┃ ┃ ┃ 其中:银行借款 ┃ ┃ ┃ ┃ ┃
有价证券 ┃ ┃ ┃ ┃ ┃ ┃ 其他短期借款 ┃ ┃ ┃ ┃ ┃
应收票据 ┃ ┃ ┃ ┃ ┃ ┃ 应付票据 ┃ ┃ ┃ ┃ ┃
应收合同款 ┃ ┃ ┃ ┃ ┃ ┃ 预收合同款 ┃ ┃ ┃ ┃ ┃
其中:延期付款┃ ┃ ┃ ┃ ┃ ┃ 预收销货款 ┃ ┃ ┃ ┃ ┃
项目 ┃ ┃ ┃ ┃ ┃ ┃ 应付购货款 ┃ ┃ ┃ ┃ ┃
减:坏帐准备 ┃ ┃ ┃ ┃ ┃ ┃ 应付工资 ┃ ┃ ┃ ┃ ┃
应收销货款 ┃ ┃ ┃ ┃ ┃ ┃ 应交税金 ┃ ┃ ┃ ┃ ┃
减:坏帐准备 ┃ ┃ ┃ ┃ ┃ ┃ 应交能源交通建设 ┃ ┃ ┃ ┃ ┃
预付购货款 ┃ ┃ ┃ ┃ ┃ ┃ 基金 ┃ ┃ ┃ ┃ ┃
应收公司款 ┃ ┃ ┃ ┃ ┃ ┃ 应付公司款 ┃ ┃ ┃ ┃ ┃
应收(预付)分┃ ┃ ┃ ┃ ┃ ┃ 应付分包单位款 ┃ ┃ ┃ ┃ ┃
包单位款 ┃ ┃ ┃ ┃ ┃ ┃ 应付内部单位款 ┃ ┃ ┃ ┃ ┃
应收内部单位款┃ ┃ ┃ ┃ ┃ ┃ 其他应付款 ┃ ┃ ┃ ┃ ┃
备用金 ┃ ┃ ┃ ┃ ┃ ┃ ┃ ┃ ┃ ┃ ┃
其他应收款 ┃ ┃ ┃ ┃ ┃ ┃ 预提费用 ┃ ┃ ┃ ┃ ┃
未结算项目支出┃ ┃ ┃ ┃ ┃ ┃ 职工福利基金 ┃ ┃ ┃ ┃ ┃
在产品 ┃ ┃ ┃ ┃ ┃ ┃ ┃ ┃ ┃ ┃ ┃
支出┃ ┃ ┃ ┃ ┃ ┃ 职工福利基金 ┃ ┃ ┃ ┃ ┃
━━━━━━━━━┻━━┻━━━┻━━┻━━━┻━━┻━━━━━━━━━━━┻━━┻━━━┻━━┻━━━┻━
资产负债表续表一
当地币: 元、个
_年_月_日 汇率:1美元= 当地币 (币名)
━━━━━━━━━┳━━┳━━━━━━┳━━━━━━┳━━━━━━━━━━━┳━━┳━━━━━━┳━━━━━━
┃ ┃ 年 初 数 ┃ 期 末 数 ┃ ┃ ┃ 年 初 数 ┃ 期 末 数
资 产 ┃行次┣━━━┳━━╋━━━┳━━┫ 负 债 及 资 本 ┃行次┣━━━┳━━╋━━━┳━━
┃ ┃当地币┃美元┃当地币┃美元┃ ┃ ┃当地币┃美元┃当地币┃美元
━━━━━━━━━╋━━╋━━━╋━━╋━━━╋━━╋━━━━━━━━━━━╋━━╋━━━╋━━╋━━━╋━━
在产品 ┃ ┃ ┃ ┃ ┃ ┃ 职工奖励基金 ┃ ┃ ┃ ┃ ┃
待摊费用 ┃ ┃ ┃ ┃ ┃ ┃ ┃ ┃ ┃ ┃ ┃
材料物资 ┃ ┃ ┃ ┃ ┃ ┃ ┃ ┃ ┃ ┃ ┃
在途物资 ┃ ┃ ┃ ┃ ┃ ┃ ┃ ┃ ┃ ┃ ┃
流动资产合计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
长期投资: ┃ ┃ ┃ ┃ ┃ ┃ 长期负债: ┃ ┃ ┃ ┃ ┃
向其他单位投资┃ ┃ ┃ ┃ ┃ ┃ 长期借款 ┃ ┃ ┃ ┃ ┃
债券投资 ┃ ┃ ┃ ┃ ┃ ┃ 其中:银行借款 ┃ ┃ ┃ ┃ ┃
拨付所属资金 ┃ ┃ ┃ ┃ ┃ ┃ 财政部门借款 ┃ ┃ ┃ ┃ ┃
长期投资合计 ┃ ┃ ┃ ┃ ┃ ┃ 主管部门借款 ┃ ┃ ┃ ┃ ┃
固定资产: ┃ ┃ ┃ ┃ ┃ ┃ 合作基金借款 ┃ ┃ ┃ ┃ ┃
固定资产原价 ┃ ┃ ┃ ┃ ┃ ┃ 其他长期借款 ┃ ┃ ┃ ┃ ┃
减:累计折旧 ┃ ┃ ┃ ┃ ┃ ┃ 实发公司债券 ┃ ┃ ┃ ┃ ┃
固定资产净值 ┃ ┃ ┃ ┃ ┃ ┃ 长期负债合计 ┃ ┃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 ┃ ┃ 资本: ┃ ┃ ┃ ┃ ┃
固定资产购建 ┃ ┃ ┃ ┃ ┃ ┃ 国家基金 ┃ ┃ ┃ ┃ ┃
支出 ┃ ┃ ┃ ┃ ┃ ┃ ┃ ┃ ┃ ┃ ┃
固定资产合计 ┃ ┃ ┃ ┃ ┃ ┃ 上级拨入基金 ┃ ┃ ┃ ┃ ┃
无形资产及其他┃ ┃ ┃ ┃ ┃ ┃ 企业发展基金 ┃ ┃ ┃ ┃ ┃
资产: ┃ ┃ ┃ ┃ ┃ ┃ 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 ┃ ┃ ┃ ┃
无形资产 ┃ ┃ ┃ ┃ ┃ ┃ 未分配利润 ┃ ┃ ┃ ┃ ┃
其他资产 ┃ ┃ ┃ ┃ ┃ ┃ 资本合计 ┃ ┃ ┃ ┃ ┃
无形资产及其他┃ ┃ ┃ ┃ ┃ ┃ 货币换算差额 ┃ ┃ ┃ ┃ ┃
资产合计 ┃ ┃ ┃ ┃ ┃ ┃ 负债及资本总计 ┃ ┃ ┃ ┃ ┃
资产总计 ┃ ┃ ┃ ┃ ┃ ┃ ┃ ┃ ┃ ┃ ┃
━━━━━━━━━┻━━┻━━━┻━━┻━━━┻━━┻━━━━━━━━━━━┻━━┻━━━┻━━┻━━━┻━
补充资料(年报填列):
━━━━━━━━━━━━━━━━┳━━━━┳━━━━┳━━━━━━━━━━━━━━┳━━━━┳━━━━
项 目 ┃ 行 次 ┃ 金 额 ┃ 项 目 ┃ 行 次 ┃金 额
━━━━━━━━━━━━━━━━╋━━━━╋━━━━╋━━━━━━━━━━━━━━╋━━━━╋━━━━
1.注册资本: ┃ ┃ ┃ 3.全年完成营业额 ┃ ┃
(1)国内注册资本(人民币)┃ ┃ ┃ 其中:承包工程 ┃ ┃
(2)国外注册资本 ┃ ┃ ┃ 劳务合作 ┃ ┃
2.本年已签合同: ┃ ┃ ┃ 技术服务 ┃ ┃
(1)已签合同份数 ┃ ┃ ┃ 其 他 ┃ ┃
(2)合同总金额 ┃ ┃ ┃ ┃ ┃
━━━━━━━━━━━━━━━━┻━━━━┻━━━━┻━━━━━━━━━━━━━━┻━━━━┻━━━━
利润表
外 包 会02表
利 润 表 单位:美元;元
当地币:元、个
_年_季度 汇率:1美元= 当地币(币名)
━━━━━━━━━━━━━━━━┳━━━━┳━━━━━━━━━┳━━━━━━━━━━━━
┃ ┃ 本 期 数 ┃ 本 年 累 计 数
项 目 ┃ 行 次 ┣━━━━┳━━━━╋━━━━┳━━━━━━━
┃ ┃ 当地币 ┃ 美 元 ┃ 当地币 ┃ 美 元
━━━━━━━━━━━━━━━━╋━━━━╋━━━━╋━━━━╋━━━━╋━━━━━━━
一、承包工程收入 ┃ ┃ ┃ ┃ ┃
减:承包工程成本 ┃ ┃ ┃ ┃ ┃
税 金 ┃ ┃ ┃ ┃ ┃
承包工程利润 ┃ ┃ ┃ ┃ ┃
其中:延期付款项目利润 ┃ ┃ ┃ ┃ ┃
二、劳务合作收入 ┃ ┃ ┃ ┃ ┃
减:劳务合作成本 ┃ ┃ ┃ ┃ ┃
税 金 ┃ ┃ ┃ ┃ ┃
劳务合作利润 ┃ ┃ ┃ ┃ ┃
三、技术服务收入 ┃ ┃ ┃ ┃ ┃
减:技术服务成本 ┃ ┃ ┃ ┃ ┃
税 金 ┃ ┃ ┃ ┃ ┃
技术服务利润 ┃ ┃ ┃ ┃ ┃
四、其他业务收入 ┃ ┃ ┃ ┃ ┃
减:其他业务成本 ┃ ┃ ┃ ┃ ┃
税 金 ┃ ┃ ┃ ┃ ┃
其他业务利润 ┃ ┃ ┃ ┃ ┃
┃ ┃ ┃ ┃ ┃
五、物资销售利润 ┃ ┃ ┃ ┃ ┃
其中:对内销售利润 ┃ ┃ ┃ ┃ ┃
对外销售利润 ┃ ┃ ┃ ┃ ┃
结算物资销售利润 ┃ ┃ ┃ ┃ ┃
六、内部调拨利润 ┃ ┃ ┃ ┃ ┃
其中:物资调拨利润 ┃ ┃ ┃ ┃ ┃
物资储运费结算差额 ┃ ┃ ┃ ┃ ┃
出国人员费结算差额 ┃ ┃ ┃ ┃ ┃
七、管理费结余 ┃ ┃ ┃ ┃ ┃
八、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 ┃ ┃ ┃ ┃ ┃
九、营业外收支净额(支大于收用 ┃ ┃ ┃ ┃ ┃
“-”号表示) ┃ ┃ ┃ ┃ ┃
利润总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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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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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行次┃ 本期数 ┃ 本 年 ┃ 项目(国内公司汇总填) ┃行次┃ 本期数 ┃ 本 年
┃ ┃ ┃ 累计数 ┃ ┃ ┃ ┃ 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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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汇净收入的计算: ┃ ┃ ┃ ┃二、外汇净收入的分配: ┃ ┃ ┃
1.外汇收入 ┃ ┃ ┃ ┃ 1.计算留成的外汇净收┃ ┃ ┃
2.减:外汇支出 ┃ ┃ ┃ ┃ 入 ┃ ┃ ┃
3.外汇净收入 ┃ ┃ ┃ ┃ 2.减:企业留成外汇净┃ ┃ ┃
4.加:以前年度转入本年可分┃ ┃ ┃ ┃ 收入 ┃ ┃ ┃
配的延期付款项目净收┃ ┃ ┃ ┃ 3.应交国家外汇净收入┃ ┃ ┃
入 ┃ ┃ ┃ ┃ 4.加:期初欠交外汇净┃ ┃ ┃
5.减:应由以后年度分配的本┃ ┃ ┃ ┃ 收入 ┃ ┃ ┃
年延期付款项目净收入┃ ┃ ┃ ┃ 5.减:本期已交外汇净┃ ┃ ┃
6.计算留成的外汇净收入 ┃ ┃ ┃ ┃ 收入 ┃ ┃ ┃
其中:非自由外汇 ┃ ┃ ┃ ┃ 6.期末欠交外汇净收入┃ ┃ ┃
┃ ┃ ┃ ┃三、从成本中提取的创汇 ┃ ┃ ┃
┃ ┃ ┃ ┃ 奖励金: ┃ ┃ ┃
┃ ┃ ┃ ┃ (人民币:元) ┃ ┃ ┃
┃ ┃ ┃ ┃ 1.承包工程带出物资 ┃ ┃ ┃
┃ ┃ ┃ ┃ 创汇奖励金 ┃ ┃ ┃
┃ ┃ ┃ ┃ 2.物资销售创汇奖励金┃ ┃ ┃
┃ ┃ ┃ ┃ 合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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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变动表
外 包 03表
财 务 状 况 变 动 表 单位:美元;元
当地币:元、个
___年度 汇率:1美元= 当地币(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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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 当地币 ┃ 美 元 ┃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化 ┃行次┃ 当地币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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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资金来源 ┃ ┃ ┃ ┃一、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 ┃ ┃ ┃
1.本年利润: ┃ ┃ ┃ ┃ 1.现金 ┃ ┃ ┃
加: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 ┃ ┃ ┃ ┃ 2.银行存款 ┃ ┃ ┃
损失: ┃ ┃ ┃ ┃ 3.有价证券 ┃ ┃ ┃
(1)固定资产折旧 ┃ ┃ ┃ ┃ 4.应收票据 ┃ ┃ ┃
(2)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 ┃ ┃ ┃ 5.应收合同款(已减坏帐 ┃ ┃ ┃
(3)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 ┃ ┃ ┃ 准备) ┃ ┃ ┃
(4)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 ┃ ┃ ┃ 6.应收销货款(已减坏帐 ┃ ┃ ┃
(减收益) ┃ ┃ ┃ ┃ 准备) ┃ ┃ ┃
小 计 ┃ ┃ ┃ ┃ 7.预付购货款 ┃ ┃ ┃
2.其他来源: ┃ ┃ ┃ ┃ 8.应收公司款 ┃ ┃ ┃
(1)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 ┃ ┃ ┃ 9.应收(预付)分包单位款┃ ┃ ┃
理费用) ┃ ┃ ┃ ┃10.应收内部单位款 ┃ ┃ ┃
(2)增加各种长期借款 ┃ ┃ ┃ ┃11.备用金 ┃ ┃ ┃
(3)增加发行公司债券 ┃ ┃ ┃ ┃12.其他应收款 ┃ ┃ ┃
(4)收回向其他单位投资 ┃ ┃ ┃ ┃13.未结算项目支出 ┃ ┃ ┃
(5)收回债券投资 ┃ ┃ ┃ ┃14.在产品 ┃ ┃ ┃
(6)增加国家基金 ┃ ┃ ┃ ┃15.待摊费用 ┃ ┃ ┃
(7)增加企业发展基金 ┃ ┃ ┃ ┃16.材料物资 ┃ ┃ ┃
(8)其他单位增加投资 ┃ ┃ ┃ ┃17.在途物资 ┃ ┃ ┃
(9)总公司分来的利润 ┃ ┃ ┃ ┃ ┃ ┃ ┃
(10)上级增加拨入资金 ┃ ┃ ┃ ┃ ┃ ┃ ┃
(11)所属交回资金 ┃ ┃ ┃ ┃ ┃ ┃ ┃
(12)所属上交利润 ┃ ┃ ┃ ┃ ┃ ┃ ┃
(13)上级拨入弥补亏损 ┃ ┃ ┃ ┃ ┃ ┃ ┃
(14)货币换算差额 ┃ ┃ ┃ ┃ ┃ ┃ ┃
小 计 ┃ ┃ ┃ ┃ ┃ ┃ ┃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 ┃ ┃ ┃ 流动资产增加净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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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变动表续表一
单位:美元;元
当地币:元、个
___年度 汇率:1美元= 当地币(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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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 当地币 ┃ 美 元 ┃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化 ┃行次┃ 当地币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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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动资金运用 ┃ ┃ ┃ ┃二、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 ┃ ┃ ┃
1.利润分配: ┃ ┃ ┃ ┃ 1.短期借款 ┃ ┃ ┃
(1)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 ┃ ┃ ┃ ┃ 2.应付票据 ┃ ┃ ┃
(2)分给分包单位的利润 ┃ ┃ ┃ ┃ 3.预收合同款 ┃ ┃ ┃
(3)拨付所属弥补亏损 ┃ ┃ ┃ ┃ 4.预收销货款 ┃ ┃ ┃
(4)应交所得税 ┃ ┃ ┃ ┃ 5.应付购货款 ┃ ┃ ┃
(5)交上级利润 ┃ ┃ ┃ ┃ 6.应付工资 ┃ ┃ ┃
(6)交主管部门利润 ┃ ┃ ┃ ┃ 7.应交税金 ┃ ┃ ┃
(7)提取发展生产基金 ┃ ┃ ┃ ┃ 8.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 ┃ ┃
(8)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 ┃ ┃ ┃ 9.应付公司款 ┃ ┃ ┃
(9)提取职工奖励基金 ┃ ┃ ┃ ┃10.应付分包单位款 ┃ ┃ ┃
小 计 ┃ ┃ ┃ ┃11.应付内部单位款 ┃ ┃ ┃
2.其他运用: ┃ ┃ ┃ ┃12.其他应付款 ┃ ┃ ┃
(1)购建的固定资产 ┃ ┃ ┃ ┃13.预提费用 ┃ ┃ ┃
(2)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 ┃ ┃ ┃ ┃14.职工福利基金 ┃ ┃ ┃
(3)增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 ┃ ┃15.职工奖励基金 ┃ ┃ ┃
(4)偿还各种长期借款 ┃ ┃ ┃ ┃ ┃ ┃ ┃
(5)偿还公司债券 ┃ ┃ ┃ ┃ ┃ ┃ ┃
(6)增加向其他单位投资 ┃ ┃ ┃ ┃ ┃ ┃ ┃
(7)增加债券投资 ┃ ┃ ┃ ┃ ┃ ┃ ┃
(8)减少国家基金 ┃ ┃ ┃ ┃ ┃ ┃ ┃
(9)减少企业发展基金 ┃ ┃ ┃ ┃ ┃ ┃ ┃
(10)增加拨付所属资金 ┃ ┃ ┃ ┃ ┃ ┃ ┃
(11)交回上级拨入资金 ┃ ┃ ┃ ┃ ┃ ┃ ┃
(12)货币换算差额 ┃ ┃ ┃ ┃ ┃ ┃ ┃
小 计 ┃ ┃ ┃ ┃ ┃ ┃ ┃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 ┃ ┃ ┃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 ┃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 ┃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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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