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联合拍摄电影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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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联合拍摄电影的协议

中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联合拍摄电影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7年2月23日 生效日期1987年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为发展中、加两国的经济文化合作,推动两国联合拍摄电影工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合拍片”是指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的影片。合拍片的范围,包括用胶片(含70毫米、35毫米、16毫米胶片)拍摄的,可在影院、电视、录像机上或以其它形式放映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广告片等,并均不受长度和语言版本的限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广播电影电视部主管本协议有关的事务,加拿大政府授权通讯部长处理本协议有关的事务,凡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合拍项目,均须经上述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所有合拍片在两国国内都应视为国产影片,充分享有各自现行有关电影的法律规章或因本协议制定的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双方制片人、制片厂或制片公司应享有在其本国所享有的此项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 为确保有效率地执行本协议,合作拍片的制片人和制片厂(公司)必须精通业务,具有组织才能,有可靠的财政后盾,并有专业名望。

  第五条 合作拍片的制片人、作者、导演及技师、演员和其他参与摄制的人员都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加拿大的公民,或者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加拿大定居的居民。
  上述“在加拿大定居的居民”一词的含义与不时修正的加拿大合格产品所得税条例中的规定是一致的,一旦上述条例的规定有所改变,加拿大主管部门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说明,经双方同意,本协议中的规定也将随之改变。
  如果合拍过程中需要聘请中、加两国公民和定居居民以外的人员参加工作,事先须经两国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的主管部门,都赞成两国制片人之间的合作,也赞成任何一方同与之签有合作拍片协议的其它国家的制片人和制片厂(公司)之间的合作。

  第七条 双方应依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负责为每部合拍片合同中规定的对方制片人、作者、导演、技师、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办理入境及短期逗留手续。双方并同意短期带入,带出合拍片所需的器材。

  第八条 两国的合作制片人或制片厂(公司)在每一合拍项目中所承担的资金可以在15%到8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拍摄和动画片制作,包括场景、布景的拍摄,主要动画和中间画的制作和录音,应在两国完成。
  如果剧本需要,经两国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未参加合拍影片的第三国拍摄外景,但中、加双方的制片和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拍摄。

  第九条 每部合拍片摄制完成,必须得到两国主管部门的认可,方可发行拷贝。

  第十条 每部合拍片都应有两个标准拷贝,两个翻正片,两套供复制拷贝用的国际声带。合作双方各拥有一个标准拷贝,一个翻正片,一套复制拷贝用的国际声带,并有权用以进行复制。经合作制片人同意,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上述材料中的部分用于其他目的,而且每一方均有权按照合作制片人商定的条件使用原始制片材料。

  第十一条 每部合拍片的原始声带都应用汉语或英语、法语录制。配音片可用以上三种语言中的两种语言录制。如果剧本需要,合拍片中的对话,可采用其它语言。
  每部合拍片的汉语配音复制及加注字幕在中国完成,英、法语配音复制及加注字幕的工作在加拿大完成。

  第十二条 每部合拍片的版权均属中、加双方合作制片人共有。双方合作制片人应根据各自的投资比例,商定发行地区及发行收益的分配,并将商定的办法送请各自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每个合作拍片项目须经两国主管部门批准。拍摄完成的影片应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按正常程序发行。

  第十四条 当合拍片出口到某个有限额的国家时:
  一、原则上合拍片应包括在投资比例大的制片一方国家配额内。
  二、如投资比例相等,应由双方合作制片人友好协商解决,包括在能更好地安排出口的一方国家配额内。
  三、如仍有困难,应包括在导演所属一方国家配额内。

  第十五条 合拍片必须标明“中、加合拍”或“加、中合拍”字样。无论何时,只要合拍片放映,在商业广告和一切宣传品中现出,此项字样均应与合作制片人及导演的名字同时出现。

  第十六条 经合作制片人双方同意后,任何一方均可送合拍片参加国际电影节。代表团应包括双方代表,双方各自负担各自代表的费用。

  第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现行的法律和规章,两国主管部门应联合制定合作拍片的程序条例。此项程序条例系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八条 两国主管部门应检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以解决出现的问题。为促进两国合作拍片的事业,两国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协议进行必要的补充。

  第十九条 为发展两国的合作,两国主管部门也鼓励和支持本国的制片人或制片厂(公司)独资到对方境内拍摄电影,并为其积极、友好地提供各种可能的帮助。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如果任何一方都没有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则本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若某部合拍片正在摄制中,而一方又发出了终止本协议的通知,这部合拍片仍应继续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拍摄,直至拍完。本协议终止后,已完成的合作拍片的经济收益的清算,仍应按本协议的条款处理。
  本协议于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代   表               代   表
     艾知生                麦克唐娜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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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

商务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明确移交验收标准,建立完整、有效的成套项目档案系统,保存与成套项目有关的重要历史资料,满足成套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修、改(扩)建,以及后评估和研究开发利用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成套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为《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695-2009)、《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18号令)、《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2008]533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商援发[2010]453号,以下简称《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
第三条 成套项目技术资料是对成套项目在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技术文件和反映项目准备和实施情况的有关载体的总称。分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涵盖了重要的经济技术资料和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重要环节、重要阶段、重大事项的图片和音像资料。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是商务部授权的成套项目归档资料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收集、检查、保管、研究及开发成套项目资料;对有关单位在成套项目资料收集、归档、保管过程中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归档整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现场指导;督促有关成套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资料,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资料的单位及时催交。
第五条 承担成套项目招投标、考察、勘察设计、设计监理、施工、施工监理、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各有关单位是成套项目原始资料的形成单位,除须按照国家建设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收集并保管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按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收集、整理并移交招投标、考察、勘察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资料、技术合作等资料,并妥善保管备份资料,备份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商务部所有。
凡有分包内容的成套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企业编制的全部资料,并对此负全责。
第六条 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成套项目的归档资料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成套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及项目技术组负责人应对资料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建立岗位责任制,并制定相应的检查、考核措施;指派专门人员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督促其认真领会、掌握《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章 资料的形成与收集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以商务部核准的工程项目划分为依据,随进度、按专业进行系统收集,并形成种类齐全、份数足够的所有原始资料。
第九条 纸质资料形成的要求
(一)归档资料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与成套项目实际相符合,具有可追溯性,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方面规范、标准和规程。
(二)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填写的各种表格,采
用本办法中规定的表格样本(见商务部经济合作局网站:最新资讯 / 援外业务 / 援外成套项目档案管理,网页:
http://jjhzj.mofcom.gov.cn/static/column/1dhd/yunnan.html/)
《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有关配
套表格(第一批)》,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表格,则参照采用
国家有关部门或本行业规定的标准表格。
(三)归档资料应在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处,如实填写,且字迹清楚,不得代签。
(四)归档的文字资料应采用A4幅面(297mm*210mm)耐久性强的纸张,并采用 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如纯蓝墨水、圆珠笔、铅笔和复写纸)的书写材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五)竣工图纸的编制要求
竣工图是成套项目中最重要的工程档案,是成套项目运行、管理、维修、加固和改(扩)建等的重要依据,因此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编制竣工图,确保竣工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竣工图随工程进度编制,不得滞后。
2、凡按施工图施工,未发生设计变更的,在施工图图签附近的空白处,逐张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图章样本见附件1)。
3、凡发生一般性设计变更的,且图面变更量未超过1/3的,可在施工图上直接改绘,并注明修改的依据,逐张加盖及签署竣工图章。
4、凡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及图面变更量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并逐张加盖及签署竣工图章。
5、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是编制竣工图的主要依据,因此,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应按专业分类,并在上面注明修改图纸的图号。
6、凡一条设计变更记录涉及到多张图纸的,每张图纸均应做相应的变更修改。
7、设计代表、施工技术组总工程师、施工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依据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审核竣工图纸,以确保竣工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真实反映成套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

第四章 资料的归档整理
第十条 成套项目竣工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分类方法(详见附2-1~2-5),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并向商务部经济合作局移交。
第十一条 归档资料(竣工图文件除外)共编制两套(正本一套、副本一套),每套均由纸质资料和规定的电子版资料组成。正本移交经济合作局,副本由移交单位代商务部实行异地保管。
竣工图文件编制一式三套,正本移交经济合作局,一套副本由移交单位代商务部实行异地保管,另一套副本移交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保管。
第十二条 正本归档资料必须为原件,确实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复印件代替,但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制作归档资料副本时,如原件份数不足,可以使用正本资料的复印件。

第五章 归档资料的组卷
第十三条 组卷的原则
(一)文字资料和图纸原则上不能混装,如有必要混装组卷的资料,应该文字资料在前,图纸在后。
(二)遵循资料形成的自然规律,保持卷内资料的有机联系。
(三)在按照上述原则的组卷条件下,卷内资料应按商务部核准的项目划分及形成时间有机地进行编排,系统地组卷。
1、工程图纸按专业组卷,同专业的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
2、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应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工程(子单位)顺序逐级编排组卷。
3、钢筋、水泥、砂石等公用材料的有关资料应单独组卷。
4、单位工程的归档资料总量超过20卷的,应编制总目录且独立成卷。
第十四条 案卷编制
(一)案卷构成
案卷应由封面、卷内目录、卷内资料、备考表和封底构成并按此顺序装订(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的样本详见附件3至5)。
(二)案卷页码编号
1、每卷页码独立编号,卷内有书写内容的资料均按页面编号,页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编写在页面的右下角(背面如有内容,编写在背面的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编写在右下角。
2、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封底不编写页号。
3、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的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有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已有页码的不必重新编号。
第十五条 案卷规格与装订
(一) 案卷规格: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封底均应采用70g以上、A4幅(297mm*210mm)尺寸的书写纸张制作,图纸统一折叠成A4幅面,小于A4幅面的要用A4白纸衬托。
(二)不同幅面的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图标栏露出外面。
(三)案卷厚度:文字资料以近40mm为宜,图纸资料以40 mm—60mm为宜。考察、勘察报告、中期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必须独立成卷。
(四)包括文字和图纸在内的所有零散资料均必须整齐牢固装订成卷,装订前应剔除金属物,建议采用线绳左侧三孔装订法,订结打在背面。装订线距左侧20mm,上下孔距中孔80mm,避免装订线压占页面上有图、文内容的部分。必要时,装订线一侧根据案卷薄厚加垫草板纸。
自然成册的资料不必另行装订,但不得带有金属装订物,不得以塑料装订物打孔活页装订。
第十六条 案卷的装盒
资料移交前不必装盒,正式移交后在经济合作局使用中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档案专用装具统一装盒。

第六章 电子文件收集与整理
第十七条 电子文件的收集
电子文件包括以下两类:一是有关文字资料和图纸的电子版本(见附件2-1~2-5中电子文件移交相关部分);二是反映项目实施各方面情况的音像和图片资料的电子文件(归档移交内容和分类目录见附件6)。
第一类电子文件最终版确定并印制相应纸质文件后,应立即将最终版的电子文件存入专用的暂存存储器中(其它无关电子文件不得与此混存),或刻录成盘,妥善保管,供电子文件归档整理时使用。必要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进行临时归档备案。
第二类电子文件形成后应立即在不同的存储介质中备份。
在纸质资料正式装订前,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作电子文件,尤其是需扫描成电子文件的纸质资料,如图纸类
电子文件的存储格式要求如下:
(一)文字型电子文件以XML、RTF、TXT为通用格式,移交时要求转化为PDF格式。
(二)对用扫描仪等设备获得的采用非通用文件格式的图像电子文件,收集时应将其转换成通用格式,如无法转换,则应将相关软件一并收集。扫描型电子文件以JPEG、TIFF、BMP为通用格式。
(三)对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等设备获得的图形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明其软硬件环境和相关数据。
(四)对用视频或多媒体设备获得的文件以及用超媒体链结技术制作的文件,应同时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软件。视频和多媒体电子文件以MPEG、AVI、RMVB为通用格式。
(五)对用音频设备获得的声音文件,应同时收集其属性标识、参数和非通用格式的相关软件。音频电子文件以WAV、MP3为通用格式。
(六)对通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应同时收集其软件型号、名称、版本号和相关参数手册、说明资料等。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原则上应转换成通用型电子文件,如不能转换,收集时则应连同专用软件一并收集。
第十八条 电子文件的整理
(一)对拟刻入光盘的电子文件进行归档鉴定,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检验和审核。
(二)对照纸质文件逐一核对,确保电子文件与相应纸质文件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存储格式满足本办法的要求。
(三)对归档电子文件的基本技术条件进行检测,检测各电子文件所依赖的硬件环境的有效性、软件环境的有效性、有无病毒感染等。
(四)按附件6的分类目录存储检验合格的音像、图片电子文件,必要时增加子条目。
第十九条 电子光盘的刻录及包装要求
(一)文字、图纸、音像图片等三类电子文件不能在同一张光盘中混装,须分别刻录在不同的光盘上。
(二)竣工图电子文件以有手签、盖章的纸质竣工图为对象,扫描形成电子文件。
(三)如果电子文件是由自行开发的软件形成的,应将该软件与相关数据一同刻录进光盘。
(四)选用高品质一次性可读写CD或DVD光盘,禁止选用可擦写光盘。
(五)电子文件要求一式三套,移交经济合作局两套、第三套由档案移交单位代商务部保管,使用权归商务部所有,竣工图扫描电子版文件制作四套,其中一套连同纸质资料一起移交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保管。
(六)移交的光盘应使用硬盒包装,并在表面贴上标签(样本见附件7),标明项目名称、光盘编号、该盘所载文件的类别名称。
(七)刻录光盘时,应使用该项目的名称和序号对其命名。光盘内应附有说明该项目基本情况的WORD文档。音像、图片资料刻录时,应按照附件6的分类办法在盘内建立相应的文件夹进行存放。每段音像、每幅照片应使用能反映其内容的文字说明来命名。图纸类资料应按照单位工程、专业类别分别建立相应的文件夹。

第七章 资料的移交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在办理完项目对外移交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经济合作局移交归档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文件的归档整理结束后,应制作《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资料移交书》和编制《移交资料明细表》(移交书和明细表各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8和附件9)。
(一)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验收移交资料,如果发现存在问题,向移交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经移交单位最大限度地弥补了存在的缺陷后,办理移交手续。
(二)如果所移交的资料经整改后仍存在严重的缺陷问题,若不能补充所缺资料,则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移交归档的资料,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归档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移交资料,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类成套项目的技术资料管理,本办法中未涵盖的归档资料,及其他工程类项目的技术资料,以本行业的规定和标准为依据,进行归集和整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的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商合促信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竣工图章式样
2、援外成套项目资料移交目录
3、案卷封面式样
4、卷内目录式样
5、卷内备考表
6、音像、图片资料分类目录
7、光盘盒标签
8、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资料移交书
9、移交资料明细表
http://jjhzj.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4/1302658393632.doc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2.援外项目技术资料配套表格(第一批)http://jjhzj.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4/1302658594937.rar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事故指标考核界定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事故指标考核界定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5]136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安全事故指标考核界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乌鲁木齐市安全事故指标考核界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界定区(县)、部门在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方面的行政责任,根据《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数据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消防局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事故指标原则上计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军队、武警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相应交警大队的对口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除外),其事故指标原则上计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认定为纵火造成的火灾事故除外)。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下列优先顺序予以界定:
(一)中央、自治区和兵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界定。
(二)市属有关部门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该部门。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下列优先顺序予以界定:
(一)中央、自治区和兵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界定。
(二)市属有关部门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该部门。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界定。
第六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指标同时计入煤矿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界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市建委。中央、自治区、兵团所属建设施工企业和注册地在本市以外的建设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界定。
(二)拆除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自治区建设厅规定予以界定。
(三)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予以界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