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16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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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16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16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发函〔2004〕18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16所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其中涉及中等卫生学校参与组建的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原则上不能举办医学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我部批准。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计16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山西工商职业学院 山西工商专修学院(资源) 山西省教育厅 民办
2 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太原电力学校 山西省  
3 忻州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忻州商校
忻州市卫生学校
忻州市文化艺术学校
忻州市农业机械化学校 山西省  
4 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妇女干部学校 河北省  
5 河北通信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邮电学校 河北省  
6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7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长征财经专修学院(资源) 浙江省教育厅 民办
8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广东外国语师范学校 广东省  
9 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区直机关干部业余大学
广西供销学校 广西自治区  
10 广西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贸易经济学校 广西自治区  
11 广西演艺职业学院 广西艺术学校 广西自治区教育厅 民办
12 广西东方外语职业学院 新建 广西自治区教育厅 民办
13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南宁电力学校 广西自治区  
14 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省体育运动学校 云南省  
15 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民办云南经济管理学校 云南省教育厅 民办
16 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云南省文化厅职工大学
云南省艺术学校 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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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凡经公安部门批准,接待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宾馆、酒店(含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的宾馆、酒店)以及市属各系统开办的招待所,开设闭路电视的,必须设立专门的闭路电视播放室,制定播放管理制度,并接受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开设闭路电视,必须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经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旅游局、省广播电视厅批准。
四、开设闭路电视必须坚持以播放国内节目为主的原则,适当播放经国家批准的音像或电影(电视)、出版发行单位发行的海外节目。播放海外节目时间不应超过播放节目总时间的百分之二十;长住户较多的宾馆、酒店,播放海外节目时间也不超过三分之一。
五、闭路电视所需的国内和海外节目录像片,实行多渠道供应,各单位可向国家批准的音像或电影(电视)出版发行单位选购。市广播电视局不定期向各单位提供国内和海外录像片时的发行目录。
六、出版发行的录像片,未经版权所有人的同意,不得复制、出租、出借;不得擅自录制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节目用于闭路电视播放。
七、闭路电视不准播放在深圳、珠海或其它地方设点收录的海外电视台播放的节目。
八、每周播放闭路电视节目前,应填写“一周闭路电视播放编排表”分别报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审核。
九、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应加强对各宾馆、酒店、招待所开设的闭路电视的检查、监督。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十、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86年11月29日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文号:[水利部令第5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
、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
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
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
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
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
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
期费用。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
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
批准手续。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
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
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殊性质或持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
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在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规定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
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
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
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