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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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第 17 号

《焦作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二年七月九日


焦作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审批管理,促进 行政机关高效、廉洁和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行政审批错误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用于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人事管理权限不在本地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授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错误的职权行为,给国家、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察措施。
第五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依法审批、严格程序、便民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按法律规定实行赔偿制度。
第七条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制裁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和指导。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九条 行政审批机关的下列行政审批行为属于被追究行为:
(一)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审批机关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的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条 行政审批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责任追究机关确认,视为错误行政审批行为:
(一)行政审批主体错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而进行审批的;
(五)其他滥用行政审批职权的。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机关对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事项不予审批,经该机关的上一级认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为不作为行为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责任的划分应支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审核、批准。没有法定程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制定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从事行政审批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划分行政责任:
(一)由于审查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审查人员的责任;
(二)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
(三)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批准人员的责任;
(四)审查人、审核人、批准人都有过错或者责任不易划分的,同时追究审查人、审核人、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审批行为出现错误的,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一定的责任。但由于审查人员工作疏忽,提供情况不真实的,由审查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的责任视具体情况酌情划分。
第十六条 受委托单位未经委托的行政机关批准,造成行政审批错误的,比照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受委托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市级行政审批机关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进行责任追究。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县级以下行政审批机关的行政审批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县两 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审批机关发现所属行政审批机关和下一级行政审批机关有违法行政审批行为的,可以责成其限期改正;也可以直接予以撤销、纠正。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因违法审批造成行政审批错误的,由其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审批机关通报批评,同时,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有重大违法行政审批行为或者年度内有两起以上行政审批错误的,取消其全年政府系统评先资格,并将其确定为本年度内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原单位受理,以及对已经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
(二)越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擅自搭车收费或虽有批准项目但提高收费标准的;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取,或有批准项目但变相转化为下属机关或事业单位收费的;
(四)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接受申办对象宴请、赠送钱物、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者将本人及亲属应当个人支付的费用到申办单位报销的;
(五)在行政审批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办理,擅自作出决定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推诿扯皮,刁难行政审批相对人,应作为而不作为,以及不执行行政服务中心“六件”管理规定,将即办件、联办件办成承诺件或未在法定 时限内办理应办的行政审批事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进行行政审批,给国家、集体和其他组织、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造成错误行政审批责任人员不及时处理的,由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审批机关责令限期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职权时,因违法审批造成错误,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赔偿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审批造成 侵害,在依法赔偿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有关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认定错误、行政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或有关法规、规章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 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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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暂行)

国家环保局


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暂行)


1991年2月21日,国家环保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环境监测网络的运行机制,加强监测数据资料管理,确保监测数据信息的高效传递,及时的提出各种环境监测报告,为环境管理提供有效服务。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关于建立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制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增强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科学性,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实现数据、资料管理制度化,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高效传递。确保为管理服务的及时性,加强监测网络间的联系,提高监测工作水平和效益。
第二条 环境监测工作是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系统由国家级(一级)网、省级(二级)网、地(州、市)级(三级)网组成。一级网成员单位是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环境监测中心站;二级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地(州、市)环境监测站、各省厅(局)环境监测站组成;三级网由地(州、市)环境监测站、各县(旗、区)环境监测站、各市有关局、大中型企业环境监测站组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地(州、市)环境监测站分别是各级监测网的技术牵头单位。本制度适用于上述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站。
第三条 本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制定、解释和修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其列为优秀监测站的评比条件之一,定期公布本制度执行情况,并进行表彰。

二、环境监测简报制度
第四条 县级(含县)以上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编制环境监测简报。
第五条 环境监测简报内容为:报告各类监测工作情况、环境质量主要问题、环境污染事故监测情况。报告格式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六条 环境监测简报的报送范围是:各级环境监测简报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凡承担有国控测点任务的监测站需同时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七条 属二级、三级监测网的部门监测站负责编制《××部门监测简报》,内容、格式由部门自行规定,报同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及同级网络牵头单位。
第八条 环境监测简报应及时反映当地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情况,原则为一月一报。

三、环境监测季报制度
第九条 参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城市环境监测站先期执行环境监测季报制度,负责编制本地区环境监测季报,逐步过渡到地、州、市(含地、州、市)以上各级环境监测站普遍编制环境监测季报。
第十条 环境监测季报内容为:当季环境监测工作概况(含监测布点、采样、监测频次、实验室工作概况、数据概况等);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及结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有关监测的进展情况;主要环境质量问题及污染事故监测情况。
第十一条 季报中的数据处理方法、评价方法等技术问题按《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季报的编写周期为每季一编,每季第一个月底前报出上季度环境监测季报,季报格式由各省自行规定。
第十三条 环境监测季报的报送范围是: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参加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城市需同时抄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十四条 属二级网的部门监测站负责编制的季报、内容、格式由各部门自行规定,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报上一季度环境监测季报,主送同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及同级网络牵头单位。
第十五条 为提高季报的质量,国家环境保护局定期组织总结、评优活动。

四、环境质量报告书制度
第十六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是环境监测综合成果,是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环境质量报告书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以监测站为主要力量,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写,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按内容和管理的需要,分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和5年环境质量报告书两种,即1年一小编,5年一大编。每年3月底前报出上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简本,6月底以前报出详本。每逢报告书大编年只要3月底前编制上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简本,不编详本。
5年一编的报告书,不编简本,8月底以前报出详本。
第十八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内容参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大纲》(另发),《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方法按《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定》(另发)执行。
第十九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是环境监测技术成果,应参与科研成果、工作成果评定。
第二十条 为保证各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环境监测站(含部门环境监测站)须按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按统一规定于每年1月底前,以计算机软盘形式,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国控测点上年度的监测数据汇总后,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二十一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报工作暂定地(州、市)级以上单位进行,县级环境质量报告书由县(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自定。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起始年为1991年。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质量,推动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环境保护局定期组织总结、评比活动。

五、环境监测年鉴制度
第二十三条 《环境监测年鉴》是环境监测的重要基础技术资料汇编。地(州、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含部门环境监测站)负责主编一年一度的环境监测年鉴,所需数据、资料由同级网络成员单位提供,县级环境监测年鉴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环境监测年鉴》的基本内容为:监测工作基本情况(含站网人员、装备等自然情况统计数据、测点统计数据、重大监测工作、监测科研活动统计数据、污染事故监测统计数据)等;监测结果(各环境要素监测的原始数据及污染源原始数据)。编制原则:对所有监测数据只分类、筛选、整理,不做评价;编入数据的类别、深度应具有年际可比性;以监测系统本身的监测数据为主,社会调查为辅。
第二十五条 《环境监测年鉴》编写技术规定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另发)。
第二十六条 《环境监测年鉴》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完毕,根据需要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国控测点监测任务的监测站需同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六、数据、资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无权独占。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引用和发表未经正式公布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系统的监测数据资料属秘密级,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管理。环境监测系统秘密性数据、资料指:市控、省控、国控测点各环境要素监测的系统原始数据;各级环境监测年鉴、环境质量报告书、市控、省控、国控污染源的系统监测数据及统计数据。任何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向外部提供,均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审批程序为:
1.各级监测站向外部提供监测数据、资料需先填写数据、资料出站报告单(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报告单格式),填写数据(资料)量、用途、去向。
2.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向外提供的必要性,签署审批意见。
3.数据(资料)分有偿及无偿提供两种,不违反国家现行保密制度的条件下,有偿提供的需先办理财务手续后再提供数据、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是全国环境监测网络的数据中心,负责管理按有关规定向国家报送的数据、资料,未经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权将这些数据、资料进行转让和向外发布。
第三十条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在监测工作的各个环节上都要有质量控制措施。一切出站数据均应以课题(专业)组长、室主任、总工程师(或业务站长)三级审核,并要按规定进行质控数据审核,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审核情况。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它部门所属的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按逐级呈报方式,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呈报监测数据资料。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有责任向下一级监测站提供汇总后的有关监测数据资料。

七、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污染源监督监测报告形式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


中青联发[2004]30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4年6月10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开创共青团、少先队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新局面,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共青团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握和运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经验,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坚持实践育人,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的优势和特点,开展生动活泼的道德实践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实施内容

  (一)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

  把加强未成年人理想信念教育放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首位。针对中学生,广泛建立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健全在中学开展“推优入党”工作的机制。联合有关部委制定《进一步加强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建设的意见》,并编写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的全国统一教材。各地要按照全团统一部署,加强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建设,今年力争在70%的中学建立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或党课小组,2005年达到90%,2006年实现全国中学普及团校、业余党校或党课小组。条件较好的市(地)、区(县)可试办网上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要健全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的校、区(县)、市(地)三级管理体系,做好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与高等学校相关教育的衔接工作。针对少先队员,要通过开展队旗、队徽、队礼、入队仪式和民族精神代代传、星星火炬代代相传、少年军校等活动,培养他们从小树立远大理想,弘扬民族精神。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道德实践活动

  1.深化和创新中学生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各地要进一步普及中学生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深化内涵,丰富形式,拓展范围,力争在今年内使开展这项活动的城乡中学达到总数的90%。以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契机,探索开展16岁居民身份证颁发仪式活动,由团组织联合社区居委会、公安局、法院等有关部门在社区、学校举行居民身份证颁发仪式,并对中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教育,增强他们的成人意识。

  2.实施中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以育人为目标,以培养中学生的公民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实现中学共青团参与素质教育的有形化,将中学共青团工作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整体格局。各地中学团组织要积极探索参与中学综合实践课教学、评价的机制,围绕思想道德教育、科技创新创造、技能训练、健康审美四个方面广泛开展活动,引导中学生自觉实践、自主参与,提高基本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3.开展城市少年儿童与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手拉手活动。各地少先队组织要以“同在一片蓝天下,手拉手共同成长”为主题,广泛开展城市少年儿童与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手拉手活动,使更多少年儿童感受到友情的可贵,引导他们培养互相帮助、共同进步的优秀品质。实施“希望工程助学进城计划”,动员社会力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提供资助,为他们营造平等、互助、友爱的社会氛围。

  4.深化少年儿童“雏鹰争章”活动。少先队组织要适应教育创新和素质教育的新要求,配合第八次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推动“雏鹰争章”与基础教育新课程建设的有机结合,以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基本目标,构建和完善雏鹰奖章体系,使之成为衡量少年儿童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基层少先队组织要尊重少年儿童的自主性,发挥他们的主动性,激励他们的创造性,开展经常性的雏鹰争章活动,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三)加大青少年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推介力度

  各级团组织、少先队组织、团属新闻出版单位要发挥文化育人的重要作用,结合“五个一工程”评选,广泛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团属新闻出版单位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不断推出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优秀图书、影视、音像、电子出版物等精神文化产品,尤其要抓好龙头产品,突出特色,多出精品,满足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进一步深化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加强优秀未成年人读物推荐工作,引导未成年人多读书、读好书。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将组织优秀词、曲作家集中创作并面向全社会征集一批洋溢着伟大民族精神,符合未成年人特点,通俗易懂、易于传唱的优秀歌曲,引导未成年人从中汲取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美德的丰富营养。

  (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阵地建设

  重点扶持建立一批青少年活动场所。2004年至2008年,团中央将每年争取财政部专项建设经费1000万元,重点扶持建设82个青少年活动场所,力争全国每个地市以上城市至少拥有1所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基本消灭空白点。县级青少年宫的建设重点向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鼓励东部地区充分利用返还公益金或通过社会募集等方式,建设更多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各地也要努力争取政府支持,加强未成年人活动阵地建设。

  建设一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网站。团中央将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专门网站——“青少年思想道德网”(www.daode.youth.cn),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新风正气,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继续办好“民族魂”、“血铸中华”等爱国主义教育网站,新建邓颖超、任弼时、陈云等12个专题网站,结合纪念五四运动85周年建好网上“五四运动纪念馆”。通过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在青少年中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广大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

  (五)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教育。依托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组织开展法律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采用以案说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征文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继续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托各类青少年活动阵地,广泛开展“青春自护行动”,教育未成年人拒绝诱惑、远离危险、防范侵害,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继续深入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积极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对社区未成年人特别是闲散青少年的教育和服务。

  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针对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开通网上禁毒教育展览馆,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未成年人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广泛开展社会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联合教育部门大力实施“净化校园工程”,引导未成年人自我教育,清除和远离“粗口歌”、有害卡通画册、淫秽“口袋本”、不健康的音像制品和电子游戏等。深化预防艾滋病“青春红丝带”行动,在青少年中普及预防艾滋病的知识,遏制艾滋病在未成年人中的传播。深入实施青少年网络文明工程,大力推进“青少年网络文明行动”,开展“社区网络文明行”同伴教育活动,宣传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网络文明意识,提高网络文明素质。

  (六)加强未成年人工作队伍建设

  健全中学团干部和少先队工作者队伍。按照团中央、教育部和全国少工委的有关规定,配备好中学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推荐、选派业务过硬、工作热情高、创新能力强的优秀青年教师做团的工作,担任少先队辅导员。中学团委书记按学校中层干部的条件进行配备,大队辅导员一般按不低于副教导主任的条件进行配备。在教师聘任、评选先进时要将团委书记、辅导员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能力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省(区、市)、市(地)、县(市)应在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设少先队总辅导员。

  加强对中学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力度。把培训作为学校师资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正常的师资培训渠道,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与工作水平。全国少工委重点做好对西部地区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工作,争取今年内免费培训1500名基层少先队辅导员。广大少年儿童工作者要规范行为习惯,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为少年儿童树立良好的榜样,成为他们的良师益友。

  壮大未成年人社会化工作队伍。以志愿服务为主要方式,吸收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有责任心、有能力、有经验的社会人士和“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加入志愿辅导员者队伍,广泛开展“爱心助成长”志愿服务活动。制定校外志愿辅导员培训、使用、管理、考评和表彰办法,纳入中国青年志愿者的整体管理体系。组织发动全国受到县以上团组织表彰的优秀青年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集体,就近就便与少先队开展“心手相连”结对活动,协助学校和少先队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七)建立未成年人社区评价体系

  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为主导,建立由社区党组织、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青年中心、青工委、居民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和学校代表组成的综合评价机构,围绕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科学素质、体质体能素质、劳动技能素质、个性心理素质等方面,实施综合评价,并与学校和单位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调动青少年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积极性,逐步实现青少年学校评价、单位评价、社区评价的统一。

  (八)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理论研究

  团属青少年研究机构、团校、青干院要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理论研究作为重要课题,加强相互协作,进行深入研究,定期向社会发布研究成果。要建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状况重要指标体系,对这些指标进行定期检测评估,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预见性。要加强对新的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研究,加强新时期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规律的研究,推出一批符合未成年人实际的研究成果,指导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实践。组织编辑、整理、出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系列精品丛书,推动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论坛。定期邀请有关方面领导、青少年教育专家、社会各界人士、优秀未成年人典型就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举行报告、对话、研讨等活动,并以论坛为载体,开展青少年思想教育活动,展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实践活动的成果。

  (九)加强表彰、宣传力度

  开展优秀青少年的评选表彰活动,发挥典型引导作用。深化和改进全国十佳少先队员、中学生优秀三好学生、希望工程之星、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等评选表彰活动,加大对优秀典型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价值导向,倡导健康的成长观。

  团属新闻媒体要以多种报道形式,大力宣传各级团、队组织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实践经验,宣传家庭、社会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典型做法、典型事件,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注重发挥重要言论的导向作用,组织、发表评论性的文章,广泛宣传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和关心程度。

  三、实施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的战略高度,提高对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若干意见》精神上来。要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纳入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团委、少工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2.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在政策和投入上的支持,优化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条件。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不断改善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物质条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社会化的工作队伍。团的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各个机构都要参与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发挥优势,反映未成年人的思想、愿望和呼声,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制定、出台符合未成年人成长及青少年工作规律的未成年人工作规划。

  3.求真务实,狠抓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找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全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多为未成年人办实事、办好事,尤其要集中力量办几件有影响的大事,形成声势,抓出实效。要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工作方法,不断适应社会发展、时代进步的要求,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新特点,探索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创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思路、方法和途径。

  4.创新载体,形成品牌。要继续抓好现有工作载体,同时要不断创造新载体,全方位参与到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中。要树立品牌意识,打造工作品牌,依法运作和维护品牌,不断扩大品牌活动在青少年中及全社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建立机制,提供保障。建立领导机制。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团委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加强协调,统一推进。健全考核和激励机制。各级团组织要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纳入目标管理和工作考核体系,科学管理,严格考评。强化服务机制。贯彻服务育人的要求,搭建服务平台,巩固服务阵地,创新服务手段,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效服务。

  各省级团委、少工委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贯彻实施意见作出具体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于6月30日前报团中央办公厅和少年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