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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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2005年9月27日)

深司〔2005〕173号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有过错行为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准许执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过错行为是指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违反执业规定,故意或过失作出不真实或不准确司法鉴定结论的行为。
  过错行为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自行调查取证或委托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同一专业三名专家鉴定人进行审查后认定。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鉴定人少于法定人数的;
  (二)受理不属于本机构鉴定范围或超越本机构专业技术水平的案件的;
  (三)内部工作人员指使或授意司法鉴定人做出不真实或不准确鉴定结论的;
  (四)内部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泄露有关鉴定资料的;
  (五)内部工作人员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
  (六)内部工作人员授意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故意或过失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的;
  (二)鉴定结论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适用标准不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
  (五)应进行现场勘察、检验而未进行的;
  (六)采集的数据、资料失实,导致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
  (七)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
  (八)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九)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法建议省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司法鉴定资格。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因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返还鉴定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二条 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书面通知其本人及所在机构。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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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8〕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条件享受优待。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优待金和奖励的费用统一纳人本级财政预算,列人财政支出范围。

第四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奖励金的发放:

义务兵(不含在校大学生人伍)家庭优待金和奖励金,由义务兵人伍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

在校大学生人伍家庭优待金由人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奖励金由批准人伍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

第五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在校大学生人伍,按照高于当地人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0%的标准给予优待。在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在当地人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二倍。

第六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具体标准的确定:

市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徐州经济开发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30%确定。

市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2005年1100元为基数,提高标准后新增支出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各县(市)、贾汪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30%确定。

第七条下列情况人伍的,不发放优待金:

(一)非户口所在地人伍(不含在校大学生人伍)的义务兵;

(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三)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士官。

第八条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校大学生人伍后,在其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按以下比例发给奖励金:

1.在校专科生按批准人伍的县(市)、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已毕业的按50%;

2.在校本科生按批准人伍的县(市)、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按60%。

(二)现役军人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0%,二等功的按40%,一等功以上的按5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奖励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奖励,须凭人伍通知书和其所在就读大学的学历证明领取;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奖励,立功的,须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立功受奖通知书领取,优秀士兵凭奖励证书或喜报领取。

第九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领取,须持江苏省统一印制的《人伍通知书》和户口簿。

第十条优待金每年的十二月份发放。

第十一条义务兵服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受到各种纪律处分的,分别扣发当年优待金的50%。义务兵受到处分但其家属未如实汇报的,取消当年优待金。

(二)被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开除军籍的,取消优待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徐州市城镇户口人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徐政发〔20034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市有关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奖励金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调动工作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调动工作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7〕2号


199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1996〕桂检监字第21号《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仍留原单位工作的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调动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为严肃缓刑的考察执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工作。对缓刑考验期已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并有认罪、悔罪态度,工作表现良好,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调动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报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