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3:51:02   浏览:8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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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司函


安监管司技装函字(2003)54号

关于编制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科技管理意见》)精神,现决定编制国家局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请各单位按照《科技管理意见》的要求,做好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⒈已列入国家局2003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未完成的科技项目;
⒉2003年度新列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⒊各有关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的、属于安全生产领域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技项目,可自愿申请列入国家局指导性计划。
二、申报要求
⒈对于已列入国家局2003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科技项目,各主管单位要对所分管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表》(格式见附件一);
已列入2003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完成的科技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不再列入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
⒉2003年度列入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申请列入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任务书(合同)等立项材料;
⒊申请列入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须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二)等申报材料,由各主管单位初审合格后,向国家局推荐;
⒋新申请列入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各申报单位应填写《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表》(格式见附件三);
⒌根据《科技管理意见》的精神,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项目主管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所属企业和教育部所属的高等院校。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表、项目申报材料、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立项材料和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表(书面材料1份和软盘)由各主管单位于2003年12月15日前统一报送国家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联 系 人: 朱凤山 林 岚
联系电话:010-64463177,64463167
邮政地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100713
电子信箱:aqkj@chinasafety.gov.cn




二ΟΟ三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一:
2003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
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表

项目名称 主管单位
主要承担单位 项目完成时间
项目完成情况 按原计划完成 基本按原计划完成 未完成原计划任务
目标有无调整 有重大调整 部分目标调整 未调整
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详细说明项目研究内容和目标完成情况,技术上取得的突破,应用效果等情况。已完成的项目,要说明项目的验收或鉴定情况,项目的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未完成的项目要说明项目预计完成时间,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附件二:
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
立项建议书(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主管单位名称:
申报时间: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E-mail:




年 月 日



建议书内容格式

一、立项必要性
二、与本项目有关的国内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和考核目标
四、承担单位前期科研基础情况
五、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六、项目完成后的技术水平、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七、项目申请单位意见(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盖章)
八、主管单位审查意见(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盖章)








附件三:
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表
主管单位(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编号 类别 主要研究内容及目标 起止时间 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协作单位



联系人: 电话(含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注:1、编号:为该项目在各类计划中的编号;
2、类别:是指项目的立项计划类别,如国家科技攻关、科技部技术开发专项、指导性计划等;
3、主要研究内容及目标:是指本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及考核目标,应详细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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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

民航局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公安部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

1989年6月30日,民航局、国家教委、公安部

依照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四月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结合民航飞行学院特点制定中国民航招收飞行学生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招生对象和任务
招生对象为当年应届高中毕业男性学生(外语限学英语),年龄在十六至十九周岁(按招生当年的公历八月三十一日计算)。招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数额,按当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民航局所属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执行。
二、招生时间
每年招生,从三月初开始宣传动员,组织报名和预选工作。三月至四月进行体格检查、心理学选拔和政治审查(以上工作,各地根据情况也可提前进行)。七月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考。八月初录取,九月五日前新生入校。
三、宣传动员
招生的宣传动员工作,由民航各航空公司招飞办公室负责,并与生源所在地的招生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民航飞行学院向各地提供《民航飞行学院招生简章》、《民航飞行学院招生宣传提纲》、《报考民航飞行学生身体条件自荐标准》、《学生报名登记表》、《政审表》等材料。宣传动员要贯穿招生工作的始终,紧密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要针对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反映做好工作,解除他们的疑虑,端正学生的报考动机,鼓励符合条件的学生积极报名。
四、报名
报考民航飞行学院的学生在所在中学报名,填写《报考民航飞行学院登记表》。学生填写报考志愿时要明确专业,并注明是否服从分配。
五、体检和政审
报名的学生经中学审核推荐,参加体格检查。由民航各航空公司的招飞办公室组织进行体检。
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卫生部门领导,分初检和复检两级进行。在体检的同时必须进行心理学选拔。体检条件按《中国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条件》执行。体检表必须贴学生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经体检合格学生的政审,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领导,各航空公司招飞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学校协助进行。政审条件按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空勤学生、乘务员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各地公安机关、学校、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及乡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应积极给予协助,提供准确情况和证明材料。
六、文化考试
经体检、政审合格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校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理工农医类统考,外语限考英语。为便于民航提前得到考生的成绩,这些学生应尽量集中统一编号或编排考场。民航各航空公司招飞办公室在取得体检、政审合格学生的高考成绩后,应从高分到低分编造名册,速报中国民用航空局招飞办公室,以便研究确定录取分数线。
考试成绩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学校和考生本人,不公布。
凡报考民航飞行学院的学生,同时可兼报其它理工类院校志愿。
七、录取
根据招收飞行学生的特点,民航于八月五日前录取新生。录取前必须进行肝功和乙肝表面抗原等项复查,异常者不予录取。凡体检、政审合格的学生,有关省、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提供档案。
民航飞行学院的录取分数线,由民航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成绩和招生计划情况确定。对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民航规定录取分数线以上的学生,由民航飞行学院根据各航空公司的招生计划,按运输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驾驶专业的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对获省级以上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体育竞赛优胜者录取,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在某些地区按计划录取不能保证基本质量时,调整到其他省、市录取。
八、新生入学及复查
新生持民航飞行学院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民航飞行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入校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身体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即应严肃处理。
九、组织领导
招收飞行学生工作,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统一部署领导下,由有招飞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招生部门和民航各航空公司组成招生领导小组,办理招生工作。录取飞行学生的各项审查工作由民航飞行学院负责。
十、其他
招收飞行学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延续时间长,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政策,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参加招生的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收飞行学生的工作。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听闻“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的声音,真的让人一时间蒙了很久,我们的国家应当是法律的国家,而不是人治的国家。
为什么说是法律的国家而不是人治的国家呢?十七世纪英国政治法律思想家哈林顿认为,政府的原则可以分成两面,外在的和内在的原则。一是外表的或财富的面,外表或财富是产生政府权利物质条件,人依靠财富不像其他东西那样是出于选择的,而是出于生活必需,同样的,国家也必须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尤其是土地所有权,基于此,哈林顿以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为标准,将国家政体分为三种,他认为,财产是政权的基础,财产的分配方式或地产的分配比例不同就产生不同的政权,如果一个国家的所有土地或者大部分土地归一人所有,那么这样的国家就是极权君主政体的国家;如果少数人或一个贵族阶级或贵族成为地主,这样的国家就是混合君主政体的国家;如果全体人民都是地主,那么就是一个共和国。要维系共和国,就必须以法律保障它赖以建立的这种基础,由此,确定和遵守土地法是政权稳固的关键。
另一面的原则是权威:在哈林顿看来,一个好的政府不仅需要外在的原则——建立在财权基础上的权利,而且也需要内在的原则——以心灵的各种素养为基础的权威,此处的“心灵的素养”主要是指“从私人利益的泥潭里跳出来”的美德。
完美的政府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原则,因为财富为政府的统治建立了坚固的物质基础、为政府统治提供了物质保障;而心灵的素质则能使政府的人们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和权威,使人们从内心真正地爱戴它和服从它。光天化日之下的祸患是由于掌权的人,由于那些排斥珍贵美德和美德对政府的影响——“权威”而导致的。可见,外在和内在两者在完美政府中是缺一不可的,也正如哈林顿陈赞的那样:能够把心灵的素养和财富的有利条件在政府里结合起来的立法者,就最接近上帝的业绩。哈林顿认为法律作为一种理智或者智慧,是政府美德的具体体现,政府正是一个国家的灵魂,可以说法律是国家的美德、法律使国家的灵魂,法律使得国家治理具有权威性,从这一原则出发,哈林顿心中完美的共和国也应该是“法律的王国”。 更进一步说,哈林顿理想中,执政官在公布典章制度时表明了两个大字——自由,自由是共和国的价值追求,要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必须依赖于法律。如果一个人的自由存在于他的理智王国中,那么缺乏理智便会使他成为情欲的奴隶。由此可见,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在哈林顿看来,共和国的财权的保障、权威的产生和维系以及自由价值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因此“共和国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
在古希腊美丽迷人的爱琴海畔,智者柏拉图为人类勾勒了他心中的理想国;斗转星移,事隔两千多年以后,在有“海上贵妇”之称的英国,哈林顿为人们描绘了他的理想图景共和国。这个共和国是法律的共和国而不是人的王国,同时又具有像上帝一样设计出来的最得天独厚的,是天地间最幸运的国家,它那永远五谷丰登的原野不会被冰雪所封,也不会有赤日流浆的时候。几经周折哈林顿终于在1653年秋发表了他的专著《大洋国》,此书以政治小说的形式阐述了他的共和制思想及历史根据,称得上是他为当时的英国提出的一部宪法草案,一部在他看来切实可行的政治纲领。
“共和国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这一脍炙人口的命题出于此书,既反映了哈林顿对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共和国与治世之道的景仰,也反映了亚里士多德等法治主义先驱的思想对他的熏陶。哈林顿推崇亚里士多德等前任的观点,认为自古以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政府,一种是根据“法律或古代经纶之道”定义的“在共同的权利和共同的利益基础上组织起来,并且得到保存”的政府,这是“法律的王国”;另一种是“根据事实或近代经纶之道”定义的“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些人使一个国家隶属属于自己,并按照他或他们的私利来进行统治”的政府,这就是“人的王国”。
“法律共和国”而不是“人的王国”也即指向法治国家,而不是人治国家。哈林顿在《大洋国》中也关注了“怎样才能使共和国成为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这一重要问题。哈林顿认为,由于共和国中进行辩论和决定的是人,这一问题也既是:怎样才能保证一个共和国的辩论和决议是根据理智作出的?在他看来理智可以说是利益,共和国的辩论的决议应该是根据人民的利益作出的,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建立一种“能迫使这个人或那个人放弃自身特殊的打算,而从共同的福利或利益的角度来打算”的法令,这种法令的建立与实现,则依赖与良好的共和国,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良好的政府有赖于良好法律的塑造,而良好的法律又导源于良好的政府。”什么样的共和国才是良好的共和国呢?哈林顿以两个姑娘分一块饼为例说,国家的奥秘在于均分和选择,一个良好的共和国在结构上,根据均分和选择的常理,应分为立法、执法、监督三个机构,同时,一个良好的共和国还必须始终贯穿均势平等原则,包括上述的物质基础或产权平等,只有这样的共和国才是良好的、平等的共和国,才能使共和国成为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
“共和国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这一命题就像法治长河中一颗摧残的明珠,经历了三百多年岁月的洗涤,依然散发出 光彩。当然,不可否认,这一命题是哈林顿为当时的应该资产阶级设计的治国之道,提出之初衷是为了更好地巩固资产阶级政权、力图保持资产阶级从人民手中篡夺的革命果实,带有阶级的局限性。但是,剥离它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外延,它以法律为纲、奉行法律至上、推崇法治、反对人治的合法内核,无疑对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正是这一被历史和实践考验了的法治精髓使它传送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