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烟用香精香料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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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烟用香精香料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2003] 65号

关于对部分烟用香精香料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江苏、山东、湖南、江西、河南、四川、贵州、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或省级工业公司烟草质检站、烟草物资主管部门,国家烟草质检中心: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2002年第1号通告精神,经研究,决定于9月中下旬由国家局科教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会同省级局(公司)或省级工业公司的质检、物资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烟用香精香料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局组成四个检查组,分别赴江苏、山东、湖南、江西、河南、四川、贵州、广东省对部分烟用香精香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现场管理及销售情况等方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组名单及检查地区见附件)。检查组成员和所有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均应做到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并对检查与检测工作全过程保密。
  二、委托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和湖南、贵州、广东省烟草质检站承担本次烟用香精香料的质量检测,请提前做好相关技术的保障工作。各检查组应将样品送达指定的质检站。
  三、检查时间为9月12日-26日,具体报到时间和地点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四、请有关省级局(公司)或省级工业公司质检及物资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二00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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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劳动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文 件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国资厅分配[2003]34号





关于印发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各中央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与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就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职能移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经国资委和劳动保障部领导批准,现将《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的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上述意见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保证工资分配管理工作职能的顺利交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三年八月八日

 

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
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的纪要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中关于调整中央直属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职能的有关规定,2003年7月1日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与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就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问题专题进行了研究、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就双方议定的事项纪要如下:

  一、主要职责划分

  劳动保障部作为国务院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部门,依法履行政府对全社会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职能,拟订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依法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包括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和工资分配政策进行指导。

  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监管企业的收入分配工作,并对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指导。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接受劳动保障部的指导。

  二、交接事项

  以下工作交由国资委承担:

  (一)拟订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二)审核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工作,包括工资总额计划和工效挂钩方案。

  (三)指导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四)解决国资委监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有关工作。

  三、交接材料(略)

  四、其他事项

  双方同意将以上纪要内容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和国资委监管企业并抄送有关部门,以便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等


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等

汇发[1999]25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配合援外方式的改革,保证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援外项目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援外项目”,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利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及援外优惠贷款等借贷资金在受援国实施的具有对外援助性质的项目。
二、援外项目免作外汇风险审查。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样式见附件1)及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协议为项目单位办理境外投资的有关手续;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项
目,外汇局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部门的借款批复(样式见附件2)为项目单位办理境外投资的有关手续。
三、援外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但项目单位应向外汇局出具承诺书,保证按规定汇回境外项目所得利润及收益。
四、援外项目如需使用外汇,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部门申请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或者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援外优惠外汇贷款,外汇贷款不足的,可列出用汇清单,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方可向外汇局申请购汇。
五、援外项目如需购汇,项目单位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部门签发的海外企业批准证书、援外任务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或项目单位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等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项目单位购汇金额不得超
过援外项目投资总额的40%。
六、援外项目相关外汇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七、项目单位借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可不办理外汇贷款登记手续,偿付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本息费用时,可不经外汇局核准,直接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借款协议等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项目单位不得购汇偿付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本息
费用。
八、项目单位借用援外优惠贷款应当按规定办理外汇贷款登记手续;偿还援外优惠贷款本金时,应持援外任务书、借款协议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偿还援外优惠贷款的利息和费用,直接凭援外任务书、借款协议和《外汇(
转)贷款登记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项目单位不得购汇偿还援外优惠贷款本息和费用。
九、本通知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