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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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办〔2004〕19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5号)以及《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5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按《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4〕19号)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筹集
  (一)参保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个人帐户资金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二)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基数之和2%的比例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与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由地税部门按月向用人单位征收,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参保单位在参保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条 个人帐户的划建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参保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不同年龄段划建个人帐户,具体比例为:
  (一)45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基数的1.5%划入;
  (二)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退职)前的,按缴费基数的1.8%划入;
  (三)退休(退职)后至70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基数的2%划入;
  (四)70周岁(含)以上的,按缴费基数的2.3%划入。
  第五条 个人帐户的使用
  (一)个人帐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急诊医疗费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二)个人帐户的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急诊医疗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以及按规定应由个人自理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六条 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个人帐户年初预划,当年全部资金可以在本年度(社会保险年度,下同)内调剂使用。
  (二)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年龄段发生变化的,当年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不变,从下一年度起予以调整。
  (三)参保人员辞职、被辞退、开除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四)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五)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六)参保人员工作调动的,如调入地已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其个人帐户可予转移;如未实行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可一次性发还给本人。当年度个人帐户如有透支的,应结清透支部分的医疗费。
  (七)异地转入的参保人员,根据其转入当月的年龄,预划当年剩余月份的个人帐户。
  (八)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中当年划入额不计息,上年末个人帐户余额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每一年度计息一次。
  第七条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企业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仍暂由单位建立和管理;个体劳动者的个人帐户暂不建立,待条件成熟再逐步纳入。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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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次修正)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次修正)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选举法》的遵守和执行。
第三条 我省是多民族的省份,在选举中,必须贯彻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各少数民族的选举,要切实按照《选举法》第四章各条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黔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和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办理。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县、乡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其组成人选,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城镇的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指导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
选区设选举工作组,具体指导和协助各选民小组的工作。
选区内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办理本小组的具体工作,农村按村民委员会划分选民小组,城镇按居民委员会划分选民小组,较大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可按工段、车间、处室、科系、班组划分选民小组。
第七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负责《选举法》及本细则的切实执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干部,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三)组织选举宣传活动,向选民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的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期;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填发选民证;
(六)受理有关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七)组织各选区提名推荐、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
(八)审查选举结果,根据《选举法》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并予宣布;
(九)向上级报告选举工作情况,总结选举工作经验;
(十)选举结束后,向上级作出选举工作总结报告,选举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即行撤销,有关文件、选票、表册、印章,县级的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存,乡级的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保存。选票保存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八条 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原则,对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如下: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按照以上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农村与城镇关于县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含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没有设镇的县级机关所在地,可按城镇人口分配代表名额。
第十条 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各少数民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等各方面,都应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妇女代表一般不少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条 县级机关的代表名额,按人口比例分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和本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本相等。
第十二条 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所属机关、团体、企业单位的代表名额,按《选举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部队领导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四条 选区的划分应从实际出发,本着便于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选民监督代表的原则划分。选区的大小,应以每一选区选二至三名代表划分,个别的,也可以选一名代表划分一个选区。
第十五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在农村,一般以一个或几个相近的村民委员会划分一个选区,也可以几个村民委员会划分一个选区;乡、民族乡的直属单位、场镇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以与所在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在城镇,按居住状况,可以街道居民委员会为单位
划分或相邻的几个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能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选民少不够产生一名代表的,可以按所在区域同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联合划分选区。
选举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一般以一个村民委员会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划分几个选区;乡、民族乡的直属单位和场镇可以单独划分选区或与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街道居民按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以按所在区域划分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民本人一般应在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一个选区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选民名单由选民小组登记造册,选区汇总,选举委员会审查。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九条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十条 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前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各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和选民资格审查小组,或由选区工作组负责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选民登记结束后,选区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选民登记,居民、村民以户口册为依据在居住地登记;职工以职工名册为依据在所在单位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当地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期为标准。用农历计算出生时间的,按公历换算。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按以下规定办理选民登记:
(一)中央、省、省(州、市)属单位的职工,参加所在地登记,并参加选举,领导机构与分支机构跨越几地的,应各在其所在地登记,并参加选举。
(二)在地方医院住院的军队伤病员和地方院校学习的或者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队干部战士,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
(三)行政关系在军队工厂的人员,参加军队选举;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工厂的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
(四)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在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
(五)少数民族结婚后“不坐家”的选民,应征求本人意见,在一地进行登记,并参加选举。
(六)城乡之间通婚未在城镇落户持有原住地户口的选民,又确实难于返回原住地者,可在现住地登记,并参加选举。
(七)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
(八)麻疯病人应予登记,并在麻疯村就地进行选举或委托他人代选。
(九)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选民,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登记,代为投票。
(十)外来探亲、访友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并参加选举。
(十一)对已经安置的外流人员,在接收安置单位或地方进行登记。
(十二)城乡两地均无户口的人员,须取得原住地具备选民资格的证明,也可在现居住的选区登记,但不作申报户口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每次选举前,各选区或选民小组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选民登记发现错登、
漏登、重登的,应予纠正,并予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人民法院判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 因反革命案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八条 代表候选人按照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名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每个选民只能参加一次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选民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同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起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县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推荐到其他选区参加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经选举委员会征得原单位选民和要去参加选举的选区的同意,并在这个选区进行登记,始能参加选举。
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各方面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均应报选举委员会汇总,选举委员会对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并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张榜公布。
第三十条 经汇总公布候选人名单后,按照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组织选民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经过几上几下民主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依次排列名单,或者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名单,在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同时进行选举的,要分别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分别讨论协商,分别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各选区应采取各种形式介绍代表候选人,如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让选民更好地为了解和选举代表,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二条 选举日前,选区应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宣传动员和组织选民踊跃参加投票选举;
(二)认真核实选民人数、能参加投票的人数、委托代为投票的人数;
(三)领取并封存选票,制作票箱;
(四)对因事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由选区登记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发给委托书;
(五)对不识字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协助他约好代写选票的人,代写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
第三十三条 选民比较集中的选区,可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选民居住分散的选区,可按自然村寨或划片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举;城镇以投票站为主,按照不同的工作、生产特点,组织选民投票选举;规模较大的厂矿、学校以院校、科系、车间、工区设投票站,实行分班次投
票选举;对老、弱、病、残人员,设流动票箱由监票员监督登门就选。投票选举一般应在选举日或选举日之后三日内结束,最多不得超过五天。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所列各项人员参加选举,除第三项外,一般采取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原工作单位、原户口所在地选民代为投票,也可以在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三十五条 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或委托选区工作组主持。主持人应向选民报告选民人数和参加选举人数;宣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应选代表名额;宣讲《选举法》选举程序的有关各条的规定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凭选民证发给选票,受他人委托代为投票的,凭委托书发给选票代为投票选举,但一人代投的票不得超过三张。
第三十七条 投票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投票选举前,选区从选民中推选出监票、计票人员。本选区代表候选人不担任监票计票人员。
第三十八条 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
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仍按差额选举的规定,从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计票员、监票员和选区工作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填写选举结果记录单,由监票人签字,连同选票一并报选举委员会审核。选举委员会经过审核,确认选举有效后,对当选代表应分别报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乡级人大代表资格审
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乡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各自负责本级新当选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审查,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选民十人以上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都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是否有未经依
法提名的人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区选出的代表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并按得票较多的确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代表当选有效,由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宣布,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主席团分别对当选代表发给代表证。
第四十一条 选举过程中,如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视其情节轻重,按照《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选举法》的条文,本细则未列入的,均按《选举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
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
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第五条第一款中“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修改为:“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三、第六条第一款中“可在农村的区公所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指导办公室”,修改为:“可在城镇的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指导办公室”。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第三款修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即:“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原第四款顺延为第五款,修改为:“按照以上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五、第十条第一款中“在代表中”,修改为:“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
第二款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妇女代表一般不少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六、第十五条第一款中“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在农村,一般以一个乡、民族乡为一个选区,也可以几个村民委员会划分一个选区”,修改为“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在农村,一般以一个或几个相近的村民委员会划分一个选区”。
七、第二十条第一款中“选民登记结束后,选区应于选举日前三十天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给选民证”,修改为:“选民登记结束后,选区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删去第二款中“选民登记后应经选民小组讨论进行核对”。
八、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并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修改为:“并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张榜公布”。
九、第三十八条中在“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之后增加“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5年8月1日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8月2日,能源部

为加强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技改工程的效益,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减少和避免决策失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将逐步补充下达具体项目的实物效益计算规范及测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充实有关案例。
由于技改工程的经济评价是一个较新的课题,执行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请各单位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及时向部电力司反映,以便今后不断完善。
上述《办法》中暂不包括“以大代小”的电力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价。对电力“以大代小”技术改造的经济评估目前仍按基本建设项目的评价办法进行。

附1: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开展,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减少和避免投资决策失误,根据《电力工业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决策科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经济评价应在做好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因素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计算和分析方法,对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状况进行分析和论证,为作出正确的投
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应切实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靠性。评价人员应认真做好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注意收集整理有关数据和资料。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密切的配合。经济评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比选,据理论证,严禁因人为因素的干扰
而造成评价的失误。
第四条 经济评价的内容、浓度及计算指标应能满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对经济评价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审批单位可不予受理或退回重做。
第五条 对典型及部分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后评价,以便不断提高评价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六条 项目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两部分。如无特殊要求,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般可只进行财务评价。
第七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主要考察项目为企业整体所创造的新增经济效益。新增经济效益原则上宜采用“有无对比法”进行计算,计算改造与不改造相对应的增量效益和增量费用,从而计算增量部分的评价指标。必要时,也可计算改造后的有关指标。
第八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周期包括改造期和生产期。起始年从工程开始施工算起,不包括前期及文件准备时间。改造期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生产期参照项目主要设备经济服务期限或折旧年限确定。
第九条 财务评价中的参数划分为国家参数、行业参数、企业参数和其他参数。国家参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行业参数由能源部确定,企业参数由各网(省)局确定,报能源部备案;其他参数可按实际情况自行测定。
第十条 新增经营成本的测算应反映出改造与不改造两种情况的差别。对于与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费用,应根据设备运行变化情况分析确定。必要时,还应考虑改造期间的停产损失和计算周期内设备更新所需要的追加投资。
第十一条 财务评价的主要指标是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年限、新增投资利税率等。各类项目的经济评价可根据需要选择计算。
第十二条 根据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特点,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划分为隐性效益项目和显性效益项目两大类。显性效益项目应按第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进行评价。隐性效益项目一般采用费用--效用法对可供选择的多个互斥方案进行比选。
第十三条 国民经济评价应遵守收益与费用计算范围相一致的原则,对外部收益和费用,既要防止疏漏不计,又要防止重复计算和扩大计算范围。在评价报告中应对外部收益和费用的计算范围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国民经济评价中所采用的通用参数,如社会折现率、影子汇率和重要物质的影子价格等,由国家确定。国家未确定的其他评价所需的参数,可自行确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民经济评价一般以经济净现值和经济内部收益率为主要指标。
第十六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应进行多种方案比较,以选择出技术经济效益较优的方案加以实施。
第十七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应进行敏感性分析,以判明不同因素变动对项目的经济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敏感性分析中采用的指标应与主要评价指标相对应。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显性效益项目的经济评价,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述
1.技术改造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实施的必要性。
2.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内容与主要目标。
(二)基础数据
1.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分析。
2.工程进度与资金使用计划。
3.其他有关因素的分析。
(三)财务评价
1.新增实物量效益预测。
2.新增销售成本预测。
3.新增销售收入、税金、利润预测。
4.现金流量分析。
5.敏感性分析。
6.评价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年限、财务净现值、新增投资利税率等。
(四)国民经济评价(一般项目可不进行此项评价)
1.基础数据的调整。
2.现金流量分析。
3.敏感性分析。
4.评价指标: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等。
(五)其他效益分析。
(六)结论与建议二、隐性效益项目的经济评价,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述
1.技术改造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实施的必要性。
2.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内容与主要目标。
3.各种可行方案简介。
(二)基础数据
1.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分析。
2.工程进度与资金使用计划。
3.其他有关因素的分析。
(三)财务评价
1.新增实物量效益预测。
2.新增成本预测。
3.现金流量分析。
4.主要评价指标:净费用现值(或净费用年值)、费用--效用比等。
(四)其他效益分析
(五)结论与建议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电力工业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技术改造项目,机械制造等其他项目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有关文件和规定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能源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2: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及经济评价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编制本办法的目的及依据
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是技术改造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的深入进行,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管理水平应进一步地提高。为了更好地实现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投资效益和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我们编制了本办法。
电力工业是产品单一,资金密集,产、供、销合一的生产经营型产业。它的生产工艺成熟、系统性强造成了电力工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具有与其他行业不同的固有特点。本办法是根据《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工业技术改造自身的特点编写的。
对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经济评价,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本办法有许多问题考虑尚有不足,有待于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不断发展,补充和完善。
二、电力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及其分类
经济效益是指人们进行经济活动所取得的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成果(即效用和收益)与劳动消耗(即费用)之间的对比关系。按照劳动成果的不同,电力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通常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以用货币单位直接度量的,我们称之为显性效益;另一类是不能或难以用货币
单位直接度量的,我们称之为隐性效益。如进一步划分,显性效益可分为增收和节支两种类型。电力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具体分类如下图所示。
增加发电量
节约厂用电量
增加供电能力
增收 降低线损
增加供热量
显性效益 其它
降低煤耗
降低油、水耗
节支 降低运行维护费
经济效益 降低管理费用
其它
提高发、供电可靠性
提高调度、通讯自动化水平
生产用建、构筑物的加固补强
隐性效益 减少环境污染
提高供电质量
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其它

一般来说,每一个技术改造项目都可能具有多重效益,既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但每一个项目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是确定的。如给水泵改造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恢复机组出力和节约厂用电,而火电厂除尘器改造项目的主要目标则是减少烟尘的排放量,改善环境。项目的效益目标不同,
经济评价所用的方法也是不同的,为此,我们将电力技术改造项目划分为显性效益项目和隐性效益项目。
三、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的特点
众所周知,电力工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具有产品单一;产、供、销必须在同一时刻完成;系统性、公用性和社会性强;产、供、销环节一般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金和技术非常密集等特点。而电力工业技术改造则具有以下几
个特点:
1.由于产品单一,电力工业不存在着产品的更新换代、不存在产品结构的调整。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重点在于提高电力企业安全、经济、稳发、满发、多供、少耗、改善电能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电力企业乃至全社会的综合效益。
2.电力系统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通讯、调度等子系统组成,各子系统必须高度统一协调、任一子系统出现问题都可能破坏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完成。针对各子系统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地实施技术改造、消缺补强。因此,电力技术改造不仅涉及面广、项目种类繁多、投资大
,而且各个项目新增的效益主要表现为系统的整体效益。
3.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创造的社会效益是巨大的,但这些社会效益大都难以进行定量分析。如在目前缺电状态下,新增每千瓦时的售电量将新增几元至十多元的工业产值。又如,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可以减少灾难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能够给国民经济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再
如,提高电能质量,可以提高各种工业产品的质量乃至人民的生活水平。
4.虽说单个项目的投资很大,但占企业全部资金的比重却很少。
电力工业及其技术改造的这些特点,决定了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除具有一般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般可只进行财务评价。
2.新增经济效益一般应站在整个电力企业(网、省局)的角度来考察,才能得到全面而完整的反映。而不应站在某个电厂(或供电局)的角度来考察。
四、项目投资
项目投资包括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新增流动资金。
(一)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从前期工作开始到项目竣工投产的全部投资。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应按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改造工程概预算管理暂行规定》(能源电〔1990〕1196号文)进行估算。并根据合理的施工进度和投资来源确定分年的投资使用计划。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应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计算贷款利息。当年贷款均假定在年中支用,按当年贷款额的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以后各年按全数计息。
新增固定资产原值按下式计算:
新增固定资产原值=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形成率+改造期贷款利息

使用专用基金或专项拨款、专项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的固定资产形成率一般为100%。
(二)新增流动资金
新增流动资金(指定额流动资金)是指项目竣工投产后,用于购买燃料、材料、备品备件和支付工资等所新增的周转性资金。流动资金一般可按新增设备容量估算:
新增流动资金=新增设备容量(千瓦)×容量资金率(元/千瓦)
容量资金率取电网(或电厂、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
五、新增销售收入、成本、税金和利润的计算
正确地计算项目新增的收入、成本、税金和利润是合理地进行项目经济评价的前提。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新增经济效益一般应站在整个企业的角度来考察,分析哪些收入、成本、税金和利润是项目新增的,哪些不是项目新增的,才能使经济效益得到全面而完整的反映。
按照电力生产经营的环节,电力销售成本划分为发电成本和供电成本;电力销售税金划分为发电税金和供电税金。不同的项目,其成本、税金和利润的计算内容和处理方法是不同的,具体项目应该具体分析。例如,一般节约成本项目所节约的成本即为新增的利润。又如,输变电项目降
低线损所新增售电量的效益仅仅考虑供电环节所新增的成本、税金和利润,并不涉及到发电环节的成本、税金和利润;而输变电项目增加供电能力所新增售电量的效益则不仅考虑供电环节所新增的成本、税金和利润,还要考虑到发电环节的成本、税金和利润。再如,发电厂增加厂供电量(
无论是增加发电量还是节约厂用电量)项目的效益除应考虑发电环节新增的发电成本、税金和利润外,还应考虑供电环节新增的成本、税金和利润。这就是说,一些项目新增电量的效益可以认为是和配套工程一起产生的。这些项目必须有配套工程的支持(发电项目必须有供电项目的配套支
持,而供电项目必须有发电项目的配套支持),才能增加售电量、乃至增加销售收入。由于配套工程的分析非常复杂,对于难以直接计算配套工程费用的项目,一般可采用取电网平均值的方法进行简化处理,即配套工程新增的成本和税金按电网平均值计算、配套工程新增的利润则按电网平
均售电利润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一)新增销售收入的计算
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销售收入是指进行改造与不进行改造企业销售收入的差值,即企业销售收入的增值。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销售收入主要为售电收入和售热收入。
1.新增售电收入的计算
实行电网统一核算的项目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售电收入=新增售电量×售电单价
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电量一般应属指导性电量,其电价按国家关于试行多种电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电价取上级批准的新增电量的电价;其电价未批准前,可按预计能达到的新增电量的电价确定。
独立核算的发电项目可以按上网电价计算新增售电收入。即
新增售电收入=新增厂供电量×上网电价
供电项目的新增售电量由设计部门提供。发电项目的新增售电量按下式计算:
新增售电量=新增厂供电量×(1--线损率)
线损率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新增厂供电量由设计部门提供。
2.新增售热收入
供热以电厂围墙为界时:
新增售热收入=新增厂供热量×供热单价
供热到用户时:
新增售热收入=新增售热量×售热单价
热价一般取上级批准的新增供热热价;其热价未批准前,可按预计能达到的新增热价确定。
新增厂供热量和新增售热量由设计部门提供。
3.新增销售收入
电力项目的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售电收入
热电项目的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售电收入+新增售热收入
(二)新增成本的计算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成本按产品的不同,划分为电力成本(包括发电成本和供电成本)和热力成本;按成本项目划分为燃料费、水费、材料费、基本折旧费、大修理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费用等八项。其中:燃料费、水费为变动成本,其余六项为固定成本。发电成本
和供热成本一般包括全部八项内容,供电成本一般只包括固定成本的六项内容。
新增成本可正可负,正值表示成本的增加,负值表示成本的节约。
1.分项成本的计算
(1)新增燃料费
指火电厂(热电厂)生产电、热产品所消耗的各种燃料所需的费用。
①火电项目
a.对于发电标准煤耗发生显著变化的项目,按下式计算:
新增燃料费=(改造的发电量×改造的发电标准煤耗
--不改造的发电量×不改造的发电标准煤耗)
×标准煤价
改造后的发电量和发电标准煤耗取设计值;不改造的发电量和
发电标准煤耗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标准煤价一般可取电厂上年
度的统计值。
b.对于发电标准煤耗变化不显著的项目,按下式计算:
新增燃料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燃料费
新增发电量由设计部门提供,厂用电率和发电单位燃料费取电
厂上年度统计值。
②热电项目
a.对于标准煤耗发生明显变化的项目,按下式计算:
新增燃料费={(改造的发电量×改造的发电标准煤耗
--不改造的发电量×不改造的发电标准煤耗)
+(改造的供热量×改造的供热标准煤耗
--不改造的供热量×不改造的供热标准煤耗)}
×标准煤价
改造后的参数取设计值,不改造的参数一般可取热电厂上年度
的统计值;标准煤价一般可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
b.对于标准煤耗不发生显著变化的项目,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燃料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
×发电单位燃料费+新增厂供热量
×供热单位燃料费
新增发电量和新增厂供热量由设计部门提供,发电单位燃料费
和供热单位燃料费一般可取热电厂上年度统计值。
(2)新增水费
指发电、供热生产用的外购水费。包括火电厂除灰、冷却和补
给水水费、水电厂发电和蓄能用水水费(或库区维护费)等。
①火电及热电项目
一般应按新增的用水量和水价计算:
新增水费=新增用水量×水价
新增用水量由设计部门提供,水价取电厂上年度实际值。
难以计算新增用水量的项目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水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水费
(火电项目)

新增水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水费
+新增厂供热量×供热单位水费(火电项目)
发电单位水费和供热单位水费一般可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
②水电项目
新增水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水费
(或单位库区维护费)
发电单位水费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单位库区维护费为1
元/千kW·h。

(3)新增折旧费
新增折旧费是指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年磨损价值的补偿费,其计算公式为:
新增折旧费=∑新增计提折旧的分类固定资产原值×分类折旧率
分类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原水利电力部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和电力工业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规定(详见第十一条)执行。
(4)新增大修理费
指用于新增固定资产大修理提取的专用基金,计算公式为:
新增大修理费=新增计提大修理基金的固定资产原值
×大修理基金提存率
大修理基金提存率一般为2.5%。
(5)新增工资
指项目新增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工资。一般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工资=新增职工人数×人年平均工资额
新增职工人数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如利用企业现
有的冗余人员则不应算作新增人员,也不计算此项费用。
人年平均工资取电网(或电厂、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
对于供电项目也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工资=新增售电量×供电单位工资费
供电单位工资费可取电网(或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
(6)新增职工福利基金
按新增工资的14%计取。
新增职工福利基金=新增工资×14%
(7)新增材料费
指生产运行、维修和事故处理等所耗用的材料、备品备件、低
值易耗品等新增的费用。
①发电厂项目
新增材料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材
料费
发电单位材料费一般可取电厂(或同类型机组)上年度的统计
值。
②热电项目
新增材料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
×发电单位材料费+新增供热软化水量
×制水费×(1+10% ̄20%)

新增供热软化水量由设计部门提供、制水费(元/吨)取电厂上年度统计值。
③供电项目
增加供电能力的项目应计算此项内容,一般按下式计算:
新增材料费=新增售电量×供电单位材料费
供电单位材料费取电网(或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
④节电项目和其他项目
节电项目、节约成本项目的新增材料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如维护工作量、备品备件及低值易耗品增加的数量等)分析确定。
(8)新增其他费用
指不属于上述成本项目而应计入成本的新增费用。一般技术改造项目可不计算此项目内容,如有必要,也可按平均费率计算。
2.发电项目的新增成本
(1)新增发电成本
新增发电成本应按成本项目逐项计算,火电项目一般包括八个成本项目,水电项目一般包括除燃料外的七个成本项目,节电项目一般包括除燃料费、水费以外的六个成本项目。
新增发电成本=新增燃料费+新增水费+新增折旧费
+新增大修理费+新增工资+新增福利费
+新增材料费+新增其他费用
(2)新增供电成本
一般情况下,发电厂节约成本项目无需考虑新增供电成本,而
新增厂供电量项目则应考虑新增供电成本。新增供电成本可按以下
两种方法计算:
①总投资包含配套输变电工程投资的项目
新增供电成本=扣除30% ̄40%基本折旧的供电单位成本
×新增厂供电量×(1--线损率)
+配套输变电工程固定资产原值×基本折旧率
②总投资不含配套输变电工程投资的项目
新增供电成本=新增厂供电量×(1--线损率)
×供电单位成本
供电单位成本和线损率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
(3)新增销售成本
新增销售成本=新增发电成本+新增供电成本
(4)新增经营成本
新增经营成本=新增销售成本--新增折旧--新增流动资金贷
款利息
3.热电项目的新增成本
(1)新增生产成本
新增生产成本包括新增发电成本和新增供热成本。新增生产成
本应按成本项目逐项计算。
新增生产成本=新增燃料费+新增水费+新增折旧费
+新增大修理费+新增工资+新增福利费
+新增材料费+新增其他费用
(2)新增供电成本
同发电项目。
(3)新增销售成本
供热以电厂围墙为界时:
新增销售成本=新增生产成本+新增供电成本
供热到用户时:
新增销售成本=新增生产成本+新增供电成本
+新增厂外热网管线供热成本
(4)新增经营成本
同发电项目。
4.供电项目的新增成本
(1)新增发电成本或新增购电成本
增容项目应计算此项目内容,其他项目一般不计算,分两种情况:
①直接向电网(或电厂)购电的项目
新增购电成本=新增购电量×购电单价
新增购电量(及下面的售电量)应根据系统的负荷预测、发电计划、负荷特性和新增供电容量等因素确定。
购电单价取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或供电合同的规定值。
②电网统一核算的项目
新增发电成本=〔新增售电量÷(1--线损率)〕
×发电单位成本

发电单位成本和线损率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
(2)新增供电成本
应按成本项目逐项计算。
新增供电成本=新增折旧+新增大修理费+新增材料费
+新增工资+新增福利费+新增其他费用
(3)新增销售成本
新增销售成本=新增发电(或购电)成本+新增供电成本
(4)新增经营成本
同发电项目。
(三)新增销售税金的计算
1.电力产品销售税金
电力产品的销售税金一般按发电和供电两个环节缴纳,包括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①。发电产品税按厂供电量计征,供电产品税按销售收入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产品税税额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新增发电产品税=新增厂供电量×发电产品税率
新增供电产品税=新增销售收入×供电产品税率
新增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率
新增教育费附加=新增产品税×教育费附加率
税率见说明十一。
2.热力产品销售税金
按国家现行规定,势力产品的销售税金暂免征收,财务评价中可不计算。
(四)新增其它销售费用的计算
新增其它销售费用包括随新增售电量计算的工资增长费、随新增销售收入计提的补充流动资金和技术开发费等项目内容,即
新增其它销售费用=工资增长费+补充流动资金+技术开发费
工资增长费、补充新增流动资金和新增技术开发费按下列式子计算:
①教育费附加本不属于销售税金,属其它销售费用。由于此项附加费是按产品税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为简单起见,在财务评价中,将之纳入销售税金中计算。
工资增长费=新增售电量×核定进成本的售电量工资含量
补充流动资金=新增销售收入×补充流动资金提取率
技术开发费=新增销售收入×技术开发费提取率
核定进成本的售电量工资含量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补充流动资金提取率一般为1%,其具体计算按(91)财工字第459号文的规定执行。技术开发费提取率一般为0.8%。
(五)新增销售利润的计算
新增销售利润的一般表达式为:
新增销售利润=新增销售收入--新增销售税金
--新增销售成本
--新增其它销售费用

在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由于难以估算营业外收支状况,一般可将新增销售利润作为新增实现利润。
但是,新增销售利润并不一定就是项目本体所新增的,有些情况下(如增容)还包含有配套工程创造的新增利润。因此,应区别对待。
1.节约成本项目
项目新增利润=成本节约额
2.输变电设备降损节电项目
项目新增利润=新增销售利润
3.总投资不包括配套工程投资的项目
项目新增利润=新增销售利润--配套工程利润
配套工程利润一般可按电网平均售电利润的比例计算:
配套工程利润=新增售电量×售电单位利润×分配比
式中,售电单位利润一般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发、供电环节的分配比一般取6:4,或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总投资包括配套工程投资的项目
项目新增利润=新增销售利润
(六)所得税的计算
新增所得税=新增销售利润×所得税率
实行税前还贷的电力企业从还清贷款后一年起(不含当年),按55%的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实行利税分流的电力企业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在缴纳所得税后还贷。
六、财务报表的编制
通常,财务评价中需进行三种财务分析,即财务现金流量分析、财务平衡分析和还贷分析。
财务平衡分析和还贷分析的主要目的,在于分析项目资金对企业整体资金周转过程的影响程度和项目的还贷能力,以便企业确定资金的筹措方式,满足企业整体资金平衡的需要。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是对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即盈利性)所进行的分析,是财务评价的重要内容。
(一)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现金流量表是用以反映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现金收入情况的财务报表。它可以用于进行项目的盈利性计算和分析,即用以计算各种动态和静态评价指标。
1.新增现金流入
指项目各年新增的现金收入,一般包括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固定资产余值回收和新增流动资金回收等项。新增固定资产余值是指新增固定资产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额。新增固定资产残值按下式计算:
新增固定资产残值=新增固定资产原值×残值率
式中,残值率按《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中有关规定确定。
2.新增现金流出
指项目各年新增的现金支出,一般包括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新增流动资金、新增经营成本、新增销售税金和新增其他流出等项。
新增其他流出包括配套工程利润等项。
3.新增净现金流量
指项目各年收支相抵的净收入量(可为负,表示净费用)。
新增净现金流量=新增现金流入--新增现金流出

新增净费用=新增现金流出--新增现金流入
4.累计新增净现金流量
指以前各年新增净现金流量之和。
(二)财务平衡表
财务平衡表可以分为企业整体的财务平衡表和项目新增的财务平衡表两种。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般可只计算新增部分的财务平衡表。
财务平衡表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
1.资金来源
包括项目新增利润、新增折旧、新增税金用于还贷、新增固定资产贷款、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企业自有资金、回收新增固定资产余值、回收新增流动资金等内容。
2.资金运用
包括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新增流动资金、企业新增留利、企业折旧、新增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两金”是否减免,视国家的政策而定)、新增固定资产的还本付息、新增所得税、盈余资金等。
盈余资金包含还清贷款后的企业新增留利,新增调节税等。
(三)贷款偿还计划表
1.还贷资金
还贷资金由项目新增还贷利润、新增还贷折旧和减免税金三部分构成。
(1)项目新增还贷利润
项目新增还贷利润=项目新增利润--项目新增企业留利
项目新增企业留利=项目新增利润×企业留利比例
企业留利比例由网省局提供。
(2)项目新增还贷折旧
按规定,电力企业新增的折旧费中按70%的比例扣除需上交的“两金”比例后,剩余部分再按投产三年内80%,投产三年后50%的比例用于归还贷款:
各年新增的还贷折旧=各年新增折旧×〔1--70%
×需上交的“两金”比例〕
×还贷折旧提取比例

式中,需上交的“两金”比例,在现行国家政策下为25%;免交能源交通基金时为10%;“两金”全免时为0。
(3)用于还贷的减免税金
包括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减免的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详见说明十一“现行财会制度的若干规定摘录”)。
(4)还贷资金合计
还贷资金=项目新增还贷利润+项目新增还贷折旧+减免的税金
2.贷款偿还方式
还款方式一般有顺序偿还、等额偿还、分期付款、按投资比例还款等几种方式。如果项目有多种贷款,其还款要求又不同时,可按各自的要求进行计算。
七、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计算
显性效益项目财务评价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包括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年限、财务净现值和新增投资利税率等。
1.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财务内部收益率是指项目在计算周期内,各年新增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它是反映项目在计算期内获利水平
的动态指标。当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基准收益率(i )时,则认为项

目在财务上可行。内部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n --t
∑NCt (1+FIRR) =0
i=1
式中n------项目计算周期;
NCt ------计算期内第t年的新增净现金流量(数据见财务现金流
量表)。
财务内部收益率可用试差法求得。具体计算方法为:首先,假
设一个折现率i ,按照下式计算净现值:
0
n --t
NPV=∑NCt (1+i )
i=1 0
其次,如果净现值NPV>0,则重取i(i>i )代入上式重新计
0
算净现值;
如果净现值NPV<0,则重取i(i<i )代入上式,重新计算净
0
现值。
当对应于i ,NPV >0;
1 1
对应于i ,NPV <0;
2 2
且i 、i 的差小于3%,即|i --i |<3%时,按下式近似计算
1 2 1 2
内部收益率FIRR。
|NPV1|
FIRR=i +(i --i )×--------------------------
1 2 1 |NPV1 |+|NPV|
2.投资回收期(p )

投资回收期是指项目的净收益抵偿全部投资所需的时间。它是
反映项目投资回收能力的静态指标。当投资回收期小于项目基准投
资回收期时,认为项目在财务上可行。投资回收期从项目计算期第
一年算起。其表达式为:
pt
∑NC =0
t=1 t
投资回收期可用财务现金流量表中累计净现金流量计算求
得。具体计算公式为:
投资回收期(p )=累计净现金流量开始出现正值的年份--1

|上年累计净现金流量的绝对值|
+--------------------------------
当年净现金流量
3.财务净现值(FNPV)
财务净现值是指项目按照基准收益率i 将各年的新增净现金

流量折现至改造期起始年的现值之和。它是反映项目在计算期内获
利能力的动态指标。当财务净现值大于零或等于零时,认为项目在
财务上可行。其计算公式为:
n --t
FNPV=∑NC (1+i )
t=1 t c
4.净现值率(FNPVR)
净现值率是指项目净现值与新增全部投资现值之比,其计算
公式为:
FNPVR=FNPV
--------
IP
式中:FNPV------净现值率;
IP------新增全部投资的现值。
新增全部投资包括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新增流动资金。新增全
部投资的现值按下式计算:
m --t
IP=∑P ·(1+i )
t=1t c
式中: P ------第t年新增全部投资;

m------投资完成年份。

5.贷款偿还年限(Pd )
贷款偿还年限是指工程项目投产后,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和项目具体的财务条件,用项目新增收益中可用于还款的部分偿还固定资产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一般表达式为:
Pd --t
∑(Idt--Rt )·(1+i) =0
t=1
式中: Pd ------贷款偿还期;
Idt------第t年的贷款额;
Rt ------第t年可用于归还贷款的利润,折旧和其他收益
之和;
i------贷款年利息率。
实际计算中,可利用贷款还本付息预测表计算贷款偿还期。计
算公式为:
|RCI|
Pd =Nb --1+--------------
|PB|
式中: Nb ------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首次出现负值的年数;
|RCI|------第Nb --1年所对应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总
余额;
|PB|------第Nb 年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新增收益
额。
计算出的贷款偿还年限应不大于贷方规定的偿还期限。
6.新增投资利税率
新增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达到正常生产年份的新增利税与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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