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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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68号




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中共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01]4号)精神,现将《2001年—2005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规划的原则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十五”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或具体实施计划。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抓好落实,使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请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十五”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或具体实施计划报送我局。
  附件:《2001年—2005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2001年—2005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十五”期间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经济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重要时期,也是环境保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减轻环境污染,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时期。当前,环境污染依然严重,生态恶化加剧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全民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必将引起国际社会及国内各界的日益关注。面对环境保护严峻形势和实现“十五”环境保护目标,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国家环境安全的繁重任务,必须大力开展和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环境保护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中共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01]4号)的要求,结合全国环境保护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密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及全国环保工作重点,立足于面向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面向与国际接轨,面向环境形势的严峻挑战,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环保干部队伍为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全面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应新时期环保工作要求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高素质的环保干部队伍,确保“十五”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紧密围绕环保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任务,把理论学习与研究解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双赢”中的实际问题相结合。
  ——分类指导、分级培训,突出重点。通过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别、分层次地开展培训。建立计划调训与需求培训相结合,多形式、多类别、多层次、重实效的环保干部教育培训机制。以地方各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为重点,带动和推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境监督执法人员、机关公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注重培训质量,培训与使用干部相结合。加强培训需求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合理安排培训内容;优化师资配置,改进教学手段和方法;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考试、考核制度。要把培训、进修经历、学习成绩和运用理论指导环保工作实践的业绩,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使干部教育培训真正成为培养、提高、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途径和激励措施。

  ——继承与改革创新相结合。认真总结以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继承的基础上搞好创新。按照环保工作创新的要求,遵循干部教育培训规律,不断更新教育培训观念,努力探索科学的人才培训模式,建立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二、目标与任务


  (一)主要目标

  通过对全国环保干部队伍开展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各级各类环保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实现“十五”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培养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高素质环保干部队伍;建立和完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充满活力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优化配置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师资等资源,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使干部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


  按照全面提高各级各类环保干部尤其是中青年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思想道德修养和工作能力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脱产培训和在职学习。
  ——把加强政治素质教育放在首位,着重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通过各种形式,重点学习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同志的经典著作、《邓小平文选》和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论著以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党的十六大精神,使广大干部系统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全面把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深刻理解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论述的科学内涵,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坚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抗御风险的能力,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继续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使广大干部精通或熟悉本职业务,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干部,从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出发,有所侧重,有针对性地进行环保方面的新理论、新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政策的培训。同时,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计算机网络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现代科学知识方面的培训。要把学习环保理论知识与研究环保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围绕着“十五”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当前环保工作创新中的难点,组织专题研讨,广泛交流各地环保工作经验,努力使广大环保干部精通或熟悉本职业务,提高领导水平、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本着学用一致的原则,鼓励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公务员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择专业对口、工作需要的专业进行学历教育,培养一批高层次、复合型的环境管理人才。

  三、具体要求


  (一)地方各级环保局长的培训

  以建设高素质的环保干部队伍为目标,重点做好各级环保局长的岗位培训。坚持5年内不少于1次岗位培训制度。对各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的重点是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新理论、新知识、现代化管理技能等,着眼于提高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能力和参与综合决策的能力。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总局负责省级和地市级环保局长的岗位培训;省级环保部门按照《县级环境保护局局长岗位规范》的要求,根据总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负责辖区内县(区)级环保局长的岗位培训。
  总局将每年举办1期省级环保局长专题研讨班,每期安排30人,5年共培训150人;每年举办3~5期地市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班,每期安排60人,5 年共培训900~1500人。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县(区)级环保局长培训,5年内将本辖区内的县(区)级局长全部轮训一次。5年内安排200人出国(境)培训和考察。

  (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行政领导的环保知识培训


  总局和省、市、县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地方党委组织、宣传部门,按照中宣部、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下发的《2001—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的要求,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环境教育和培训力度。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工作,将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环境与综合决策能力的内容层层落实到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和各类管理干部院校的培训计划中,并逐步开设环保课程。各省要对市、县环保部门提出要求,进行检查落实,并在年终时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情况报告总局。
  (三)环境监督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培训


  以树立环保执法权威性和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为目标,继续加强对环境监督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培训的重点是新颁布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环境行政执法程序、生态环境监督检查技术以及环境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则、职业道德方面的有关规定和知识等,着重提高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进一步促进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的标准化建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总局将每年举办6期环境监理培训班,对省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理人员、各级监理机构负责人和部分地市级环境监理骨干人员进行培训,每期安排150人,5年共培训4500人;地方环保部门负责一般监理人员的培训,5年内对所有环境监理人员进行一次再培训,共计培训35000人。
  (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人员培训和环境影响评价人员持证上岗培训


  以提高执法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为目标,积极开展各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的重点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管理程序、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境影响审查技术要点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等。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总局负责对省级环保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区、市、县管理人员的培训。5年内对所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共计培训5000人。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岗位培训,着眼于提高环评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准,保证环评质量。在坚持持证上岗培训的同时,开展环评项目负责人的提高性培训,以适应环评人员实行分级持证、注册管理的需要。总局将每年举办10期持证上岗培训班,每期150人,5年共培训7500人。每年按行业举办环评项目负责人高级培训班10期,每期80人,5年共培训4000人。
  (五)环保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在继续开展对各级环境监测站长、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环境信息中心主任、宣教中心主任、放射性废物处理中心主任等领导岗位培训的基础上,根据调整人才结构、优化队伍组合、更新知识的原则,进一步深化科研、事业单位的人事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不同类别和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体系,进一步延伸环保专业技术队伍的培训范围。要重点加强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的培养,尤其要培养一批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环境信息、环境宣传教育方面的专业人才。各级环保部门每年要举办各种类型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同时,加强对环境标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保产业资质、有机食品等认证机构评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为我国加入WTO后,使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提供服务。环保专业技术队伍的岗位培训,着眼于提高本职工作中的专业技术水平,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全面加强环保部门的能力建设,增强统一监督管理的基础能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顺利实现“十五”环保目标提供科学支撑和保障。
  (六)机关公务员的培训


  围绕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和高素质、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目标,依据国家公务员制度和法规,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机关公务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公务员具备以“依法行政与正确执行”为核心要求的基本管理素质,具有较强的职业道德素质、扎实的专业功底和职业技能。建立并完善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制度,逐步实行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做好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以及技能培训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公务员参加开展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MPA 课程教育。 “十五”期间,组织对所有公务员进行环保专业知识的培训。专业知识培训课程包括1门公共课程和至少1门专业课程,公共课程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专业课程根据工作性质确定。此外,还要积极开展公文处理、办公自动化、外语等方面的技能培训。总局负责对总局机关公务员的培训,地方环保部门按照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员的培训工作。
  (七)西部地区环保干部的培训


  对西部地区环保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要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指导下,针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短缺等特点,将培训重点放在领导干部岗位培训上,着重加强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及环保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努力提高各级环保干部参与综合决策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避免在西部开发中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老路。总局将在5年内,争取对西部地区的省级环保局长和地市级环保局长进行一次轮训,同时开展境外培训。要对西部地区新建的100个生态农业示范县(市)、100个优美小城镇所在县(市)的环保局长进行岗位培训。加快西部地区人才培养,帮助西部地区培训省级环保部门管理和科研监测业务骨干;采取派专家到西部地区讲座、安排西部地区环保执法骨干到发达地区及国外学习、交流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加强对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积极组织、协调东部较发达地区按照对口支援关系,采取代培代训、挂职学习、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等多种形式,加强与西部地区干部培训的交流与合作,为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和改革,充分发挥各级环保干部培训基地的作用

  各级环保部门的宣教中心、培训中心是培训环保干部的主要基地。要建立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基地资格审查制度,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确定若干个国家级的重点培训基地和一批地方级培训基地;通过深化改革,优化培训资源配置,建立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培训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环保培训基地的整体功效,实现培训效益最大化。
  (二)建设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为培训工作提供师资保障


  加强对现有教学人员特别是中青年教学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培养,采取进修、承担科研课题、到地方环保部门挂职锻炼等方式,努力提高教学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同时,还要从总局、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行政领导、专家学者中选聘专业水平较高,教学经验较丰富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建立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师资库,优化师资配置,为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师资保障。
  (三)加快教材建设,为培训提供高质量的精品教材


  修订、完善《省、市(地)、县三级环境保护局局长岗位规范》;根据环保工作的主要专业,分专业制订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规范;根据岗位规范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类环保干部培训教学大纲,调整培训内容,修订、编写、出版实用性强、具有权威性的环保系统岗位培训系列教材。各省级环保部门可根据环保干部教育培训的实际需要,在统一规划、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组织编写有地方特色的培训教材。
  (四)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培训信息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建设


积极采用电化教育设施和计算机等多媒体手段开展教学,逐步发展利用远程教育网开展干部教育培训。要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育的培训方法,采取案例分析、工作经验交流、专题研讨以及实地参观考察等形式,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学员参与程度,注重能力培训。
  (五)进一步规范、完善培训规章制度,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


  加强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章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对培训工作的指导调节作用和对培训计划执行的监督保障作用。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干部双重管理的作用,将干部培训与干部考核制度相结合,逐步形成行之有效的干部培训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培训工作的活力,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
  (六)加强与国际交流,进一步拓宽培训渠道


  要充分利用国际上对环保工作重视和环境领域国际合作项目较多的优势,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争取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多边和双边资助,建立境外培训的长期合作关系,确定一批中长期培训合作项目,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环保管理经验,进一步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总局将做出具体安排,并负责组织实施出国(境)培训计划。
  (七)切实保证培训经费的投入


  根据中共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环保干部教育培训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现有基础上每年有所递增,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对重点培训项目,要给予保证。各级环保部门还应积极拓宽培训途径,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同时,要加强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培训收费要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不正之风。
  五、领导与管理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从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实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双赢”、保障国家环境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环保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要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管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事关方向、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和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建设问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列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工作业绩的基本内容之一。
  (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管理体制


  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环保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政策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及时下达年度调训计划,定期对培训规划、计划和各项培训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省级环保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培训规划和计划;积极协助落实总局的调训计划,安排人员按时、按计划参加培训,保证国家培训计划的落实;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总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归口管理并指导全国环保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级环保部门的人事部门也要有相应人员负责并指导本地区、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具体的培训项目,可在人事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环保宣教中心要协助同级环保部门的人事部门具体实施培训工作,发挥其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和地方环保干部培训基地应主动面向干部培训需求,改善教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提供优质服务。
  (三)加强和改进对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制度,由总局牵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交流各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情况,对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检查,部署下一阶段培训的工作;商议有关干部教育培训政策、管理办法、改革措施等重大问题,作好沟通协调工作。
  (四)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干部管理工作中,作为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充分发挥干部双重管理体制的作用,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门,把干部培训制度与干部考核管理制度结合起来,把培训成绩作为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使培训与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职称等相结合,建立行之有效的干部培训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培训工作的活力,保证培训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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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

 
 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三、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四、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五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第十九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十日。

五、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有关审理期限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22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升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有效助推农村经济发展,现就大力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立的战略目标,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统,全面提升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效率和质量,促进城乡支付服务一体化发展。

总体目标:建立有利于实施各项惠农政策的银行账户服务体系,发展适用于农村地区的支付工具体系,建设覆盖所有涉农金融机构的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系统,促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组织多元化发展。力争到2012年,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量比2009年增长20%,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建成内部清算网络,能够以电子方式办理跨行支付业务;农村地区人均持卡量1张,持卡消费额占社会零售商品总额达到10%;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增长10%;ATM、POS机具在农村地区的布放数量分别达到6万台和24万台,在较贫困的县实现ATM、POS机具布放零突破。国家各项补贴全部通过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发放。

二、促进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一)提高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的普及率。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研究便利农户和农村个体经济组织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政策措施。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农村经济组织、种植(养殖)专业户等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创造便利条件,适当简化开户手续,促进非现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

(二)加强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实现对农村地区银行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非现场监管。

三、因地制宜,积极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普及

(三)大力推广银行卡。对已推行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农村地区,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安全管理和宣传引导,扩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受理范围;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农村地区,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创造条件尽快开通。鼓励农村地区银行机构面向农村养殖户、种粮大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私营企业等推行支农、惠农信用卡,切实满足农民小额资金需求,有效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难的问题。结合“家电下乡”等政策推动银行卡的使用。

(四)扩大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创造条件,鼓励农村粮食、蔬菜、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类专业市场使用银行卡、电子转账等多种非现金支付工具,支持国家粮食、农副产品收购机构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收购农副产品。改进补贴发放方式,实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直接到达个人账户。

(五)加快电子支付创新和普及应用工作。在经济条件成熟、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较好的农村地区,各商业银行、专业化服务机构要积极研究推动手机支付、电话支付、有线电视网络支付和网上支付等支付业务创新,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现有网络通信设施,开发面向广大农村地区、符合农民群众支付需要的电子支付产品,并加大宣传和营销力度,创造条件引导农民积极使用。

(六)发展票据业务。鼓励在农村地区的批发市场、农资交易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场所使用银行本票。支持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推广银行汇票。指导农村信用社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经营状况好的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承兑或贴现的涉农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业务。鼓励银行机构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开展商业汇票业务,满足农村重点龙头企业的融资结算需求。

四、夯实基础、畅通渠道,拓展支付清算网络覆盖面

(七)发挥跨行支付清算系统的核心作用。积极引导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充分利用大、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等办理支付业务。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接入方式,实现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全面覆盖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指导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将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延伸到乡,充分发挥其连通城乡的支付清算网络优势。

(八)有效推进银行卡的联网通用。根据农村地区对ATM、POS机具的有效需求,合理推进ATM、POS机具的布放。鼓励中国银联向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延伸服务,扩大农村地区的联网通用覆盖面。

(九)完善内部清算网络建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内部清算网络建设的跟踪指导,组织力量,研究农村小型金融机构业务处理系统标准软件和硬件配套以及外包处理,促进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提高行(社)内支付业务处理效率。新设农村信用社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必须实现与上级机构的清算网络连接。鼓励新型农村地区银行机构通过代理方式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

五、顺应需求、多措并举,不断完善支付服务市场

(十)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务渠道。农村信用社要发挥在农村地区支付服务主力军作用,完善配套设施,深化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不断提高农村地区营业网点的服务水平,实现邮政电子汇兑系统全面覆盖所有营业网点;农业银行要抓住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契机,不断开发适合农村支付服务发展需要的惠农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城市地区银行机构要加强与农村地区银行机构的合作,利用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自身资源优势,开创互利互惠、合作竞争的良好局面。

(十一)强化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推动农村信用社扩大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受理方业务的营业网点数量。促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面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充分利用其遍布乡村的网点优势,拓展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覆盖范围。协调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按照互利合作的原则,调整农村地区银行卡的收费策略,便利银行卡在农村地区的跨行使用。鼓励专业化服务机构参与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有针对性地面向医院、商店、市场、宾馆、旅游景点等发展特约商户,扩大特约商户覆盖面。指导农村地区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特别是将比较大的零售消费品商店发展为银行卡特约商户。

六、注重风险防范,增强支付服务环境的安全性

(十二)认真落实制度,健全防控措施。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要认真落实账户实名制,加强身份核实,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建立健全特约商户检查监督制度。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农民使用各类非现金支付工具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其正确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提高非现金支付工具的防伪能力,加强ATM、POS机具的监控与维护,确保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可靠性。切实加强电话POS等新型终端设备的风险管理,完善安全措施。

(十三)完善报告制度,打击犯罪活动。要高度重视预防和打击支付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地区支付领域违法活动信息报告制度、联合预防机制等,对出现的犯罪手法和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向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进行通报,或向社会公开发布风险提示。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支付领域的各类违法活动,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增强他们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信心。

七、加强宣传、重视培训

(十四)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要精心策划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宣传方案,并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与地方宣传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地方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以及其他宣传媒介加强宣传。在旅游景点、农贸市场、养殖基地等农民密集的场所可开展银行卡、票据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宣传推广活动。在已实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地区,可利用农民工返乡时机重点宣传农民工银行卡的使用。要让农民记得住、愿意用、用得好,真正使支付服务宣传走进千家万户,深入民心,有效提升农村地区对非现金支付方式的认可度。

(十五)突出重点和难点,做好培训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明确具体工作思路、方法、重点等。每年至少对辖内各县支行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专业培训,要组织开展农村地区银行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培训。通过不定期举办知识竞赛、开展业务技能考试与岗位练兵等形式,真正提高农村地区银行机构临柜人员的宣传和服务水平。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序推进,讲求实效

(十六)建立和强化组织领导工作机制。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精心部署,确保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落实到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成立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情况。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县支行贴近农村基层的作用,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做好推广、宣传、信息反馈等工作。

(十七)因地制宜,明确工作目标和方案,统筹安排实施进程。2009年,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较高、一般、较差三个层次,分别选取1-2个县作为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示范县,研究制定示范县的工作目标和方案,探索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具体做法,认真总结经验。自2010年起,根据农村地区实际情况推广示范县的经验做法,全面开展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要及时掌握辖内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的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项目标全面落实到位。

(十八)正向激励、按绩评优,务求实效。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依据已制定的辖区内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对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各阶段工作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总结表彰。同时,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改进措施,确保辖区内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