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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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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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六日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保留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下同)管理职能交给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5.制订对所监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向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省建设厅承担的省驻穗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管理职能。
  (三)加强的职能
  1.切实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2.建立健全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追踪问效制度,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法规和制度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订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国债发行、兑付及相关工作;管理政府债务、政府贷款业务、财政票据、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负责省驻穗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管理。
  (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拟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审核,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拟定并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指导全省政府采购和信息统计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对省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牵头办理重点行政事业单位派驻财务总监的工作。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依法监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依法监管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广东境内的有关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制订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1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电、机要、信息、调研、宣传、档案、保密、外事、接待、信访、办公自动化及本厅财务等工作。
  (二)法规处
  协调拟订有关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和参与财政、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法规起草工作的调查研究;审核其他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有关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预算处
  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负责政府债务管理及政策研究;拟订和执行预算管理财政制度;负责省级财力管理;拟订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负责省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拟订省对市财政管理体制,制订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指导、检查市县财政管理。
  (四)国库处
  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拟订国库管理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省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专户;负责省级财政收支的统计工作,分析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统一管理省财政及省级预算单位的银行开户;负责国债发行、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拟订并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指导全省政府采购和信息统计工作。
  (五)综合规划处
  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拟订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的审核并进行财务监管;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罚没财物收入;拟订彩票管理有关制度,监督收益分配,监管彩票市场;管理国有土地、海域有偿使用费收入、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对各项房改资金实行财政监督;负责省驻穗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管理。
  (六)行政政法处
  拟订行政、政法部门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支出政策;贯彻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管理外事、外宣经费、民兵事业费和武装警察部队经费;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
  (七)教科文处
  拟订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支出政策;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出版、体育、广播电视、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费;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工贸发展处
  参与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拟订并监督执行工交、内贸、邮电、文教、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地方粮食储备收益、城市公用、城乡环保及股份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拟订地方性资产评估管理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省财政扶持企业资金、企业亏损补贴、税收返还、试点企业流动资金、环境保护(治理)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交等部门事业费和分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业务;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九)农业处
  管理财政用于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经费和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监狱、劳教财务;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拟订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负责粮食自给工程的有关工作。
  (十)经济建设处
  编制省级经济建设支出预算草案,下达经济建设支出预算;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参与国债投资项目的安排和投资计划的审核,负责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审核该类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指导和监督国有建设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对省级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财政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管;负责对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投资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十一)社会保障处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编制省级和全省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草案;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卫生、药品监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经费;负责拟订和执行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二)外经金融处
  拟订和执行涉外金融机构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负责境外企业和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外债管理;办理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转贷业务;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拟订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十三)会计处
  管理会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会计法规、规章、制度;负责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社会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依法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依法监管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境内有关业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四)绩效评价处
  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拟订公共资源统计评价政策,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统一提供和发布公共资源有关信息;组织公共资源管理研究和发展预测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促进建立相关预警机制;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组织实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工作。
  (十五)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拟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办法;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掌握全省行政事业性资产基本情况,参与提出有关年度预算计划;负责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对省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牵头办理重点行政事业单位派驻财务总监的工作。
  (十六)监督检查办公室
  拟订财政监督的制度和办法,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省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和财政专项支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监督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执行财政、税收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案件;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指导市县财政监督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和实施财政系统人员培训教育规划;负责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因公因私出国(境)报批等工作;管理厅属学校。
  省监察厅派驻省财政厅监察室,与省纪委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省财政厅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及授权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离任审计工作;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68名,事业编制15名,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4名(单列管理)。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5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根据职能调整,从省财政厅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12名并划转财务总监8名单列编制至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省财政厅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中划转2名至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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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自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起在全国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勘界)以来,各地对这项工作普遍重视,措施得力,行动较快,截止1998年底,全国省界任务已完成64%,县界任务完成了73%,已经勘界的边界地区未再发生过争议。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对这
项工作重视不够,行动较慢,个别省至今未勘定一条省级界线,影响了整个勘界工作的开展。近来,没有勘界的一些地区特别是西北部分地区经常发生争议纠纷,有的甚至引发大规模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确保在2000年底以前完成勘
界工作任务,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全面勘界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的一件大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勘界工作和保持边界地区稳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责任制,各级政府主管负责人对维护边界地
区稳定负有主要责任,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勘界工作和涉及边界地区稳定的问题。容易发生边界争议的“热点”地区,毗邻两省(自治区)政府要建立联络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争议纠纷;已经发生边界争议纠纷的地区,毗邻两省(自治区)政府主管负责人要直接见面
,迅速协商处理,平息纠纷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切不可推诿、扯皮或放任不管。
二、要加大勘界工作力度,抓紧做好勘界工作。国务院部署的全面勘界工作任务,必须确保在2000年以前完成。各级政府特别是勘界进度较慢的地方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充实力量,抓紧今、明两年的时间,完成上级下达的勘界任务。要把勘界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工作年终考核
目标,各级政府主管负责人对勘界工作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检查、过问勘界工作,及时解决勘界所需人财物问题。已经完成勘界任务的地区,各级政府要及时转向对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实现依法治界。
三、要严肃勘界纪律,严格遵守勘界法规和政策。已经划定的边界,即为法定界线,双方要严格遵守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尚未划定的边界特别是有争议的边界,要维持1995年底边界现状,任何一方不得向争议地区迁移居民、设置政权组织和管理机构;不准
破坏自然资源。严禁聚众闹事、挑起事端、械斗伤人;严禁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主管负责人的主要责任,有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
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地的勘界工作。对勘界进度慢的地区特别是西北部分地区,民政部要重点加强指导,督促有关省(自治区)抓紧勘界,尽快处理边界争议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相互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
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1999年5月21日

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


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3月27日,文化部

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个体和业余演员从事营业演出活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在职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系)师生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演出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演员个人从事营业演出活动,必须持有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四条 演员个人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杂技演员可适当放宽);
(二)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个体和业余演员,应当参加文化行政部门的考试或考核。
考试或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发给《营业演出许可证》:
(一)正在服刑或劳教的;
(二)刑满、劳教释放未满一年的;
(三)被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开除未满一年的;
(四)被文化行政部门禁演尚未解禁的;
(五)审批部门认定具有其他不适宜情形的。
第六条 演员个人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应当填写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申领表。
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在职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系)师生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单位到主管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演出许可证》。
个体演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业余演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其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七条 演员到户口所在地之外的省、市暂住(6个月以上)并从事演出的,由户口所在地省、市文化行政部门开具介绍信,到暂住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演出许可证》。演员不得重复领证。
第八条 演员每次参加营业演出,须如实填写《营业演出许可证》上“演出登记”栏内的规定项目。个体和业余演员报发证部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系)师生报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演出活动审批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演出。
在固定场所按合同演出一定时间的按一次演出活动办理。
第九条 演员参加演出应当签定演出合同,遵守国家法律和演出市场管理规定,接受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演员不得无证或手续不全参加演出,不得参与非法演出活动。
第十一条 对违反演出市场管理规定的演员,文化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制止非法演出、没收演出收入、罚款、停止演出半年至一年、扣缴、吊销《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处罚。对偷税逃税的,提请税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起诉。在申请复议或法院受理期间不停止处罚执行。
第十三条 《营业演出许可证》是演员个人从事营业演出的唯一合法凭证,演出时应随身携带,不得伪造、篡改、转借。
第十四条 《营业演出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用完或过期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更换或延期。停止演出的应将证件交回发证部门。
第十五条 演员《营业演出许可证》及其申领表由文化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