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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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


2010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各区(县)人民政府(下称“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下称“市级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而成。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咨询处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图等。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从2010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从“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系(电话:63582606,电子邮箱:xxgkyjx@shanghai.gov.cn)。

  一、概述

  2010年是上海世博年,也是本市加快推进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一年。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部委有关信息公开的要求,不断增强公开意识、加大公开力度、拓展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渠道、巩固公开基础,较好满足了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需求,有力推动上海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全市行政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高。

  (一)领导重视,目标明确,全面谋划部署全年工作。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多次就政府信息公开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有关问题深入研究。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强调,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两高一少”目标的关键环节,每年都要有实质性的进步,并亲自推进财政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主要领导都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重点部署推进。如卢湾区常务会议年内3次专题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明确全年工作目标。市政府立足本市工作实际,以深化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为核心,制定了《2010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提出了全年十二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任务,逐一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要求。各区县、部门也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明确目标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制定了本区县、本部门的要点、细则。三是不断充实任务要求。根据环保部、教育部、卫生部等中央部委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高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的最新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时贯彻落实,加强学校、医院等单位网上信息公开专栏的规范编制和相关信息的及时发布。如市教委及时制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积极推动上海交通大学等8所高校开展信息公开试点工作。

  (二)突出重点、关注热点,不断拓展深化公开内容。一是着力推进资金信息公开。在公开预决算报告的基础上,首次向社会公开2010年预算、2009年决算和执行情况以及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使用情况,公开职业教育发展资金等19项财政专项资金、社保基金等4项社会公共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分配使用情况,公开对口支援都江堰市灾后恢复重建、玉树救灾资金物资等6项审计(调查)结果,以及市级预算执行等审计整改报告。二是深化国资监管信息公开。按照“积极推进、稳妥实施”的原则,以及“分层、分类、分对象”的工作思路,在全国率先公开本市地方国有经济年度总体运行情况,首次公开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继续加大出资监管企业主业目录公开力度,召开季度新闻媒体例会公开国企改革发展现状,鼓励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市公司标准主动对外披露有关财务信息,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三是加大政策意见征询力度。坚持开门办规划、开门定政策,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渠道,主动听取市民对“十二五”规划纲要、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及公共租赁住房等公共政策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推进相关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中国上海、东方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3家公示网站浏览总量超过10万人次,国内主流网站专栏点击总量超过800万人次,收到市民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意见建议1700多件,社会反响良好。

  (三)借力科技,构建平台,以信息化促进公开实效。一是加强公开平台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统一平台、规范标准、兼容互联、分级运维”的建设思路,加快开发或升级相关系统,强化基础保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如浦东、黄浦等区建设信息公开工作系统,对接办公自动化系统,整合主动发布、申请处理、信息查询、目录编制及公文备案等功能,并与市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减少重复劳动,精简工作环节,极大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强化公开过程管理,提高公开质量。以推进基础工作信息化为契机,加大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信息得以全面、及时、有效地公开。如闵行区通过信息发布系统对全区各部门、街镇发布和更新政府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进行实时统计,有效提升各单位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松江区在依申请处理系统中增加短信提醒功能,减少逾期未受理、未答复情况的发生。三是丰富信息告知形式,延伸公开渠道。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在加强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常规主动公开渠道建设的同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网站、短信等形式,向公众主动推送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有效性。如市科委建立“科技企业统计与服务通道”,向本市科技企业主动发送创新政策、项目指南、立项结果、政策解读等政府信息。虹口区搭建政府信息移动发布平台,每月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及有需求的市民免费发布各类政府信息。

  (四)夯实基础,加强督查,推动信息公开规范运作。一是持续抓好业务培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分类培训制度,进一步扩大培训范围,特别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业务培训,丰富培训形式,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培训实效。如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各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参加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市地税局开展市局干部、分局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专题培训,虹口区举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培训班等,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规范公开政府信息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健全细化工作制度。各区县、部门根据市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监督保障、更新维护、备案移交等实施细则,规范依申请公开接收、办理、答复等工作流程,以制度求规范,以制度促公开,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如青浦区建立“政府信息联合会审制度”,明确由区法制办、保密局、档案局、纠风办、科委等五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文件进行网上联合会审,准确认定公开属性。三是优化完善考核评估。继续由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对全市信息公开工作单位进行检查考核,部分区县和部门还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增强考核评估的权威性。稳步开展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研究,不断优化指标,增强考核评估的科学性。积极探索实施社会评议的方法和途径,委托社会专业调查机构开展调查,扩大社会评议覆盖面,进一步将评价权交给群众,增强考核评估的客观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至2010年底,本市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3.8万条,全文电子化率达97.1%。2010年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3.9万条,同比上升68%,全文电子化率达98.4%。其中,市级机关7.3万条,区县6.6万条。同时,向社会各界提供服务类信息107万余条。

  (一)主动公开范围

  1、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文件管理,公布《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范区域建设发展,公布《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上海市临港产业区管理办法》;加强规章清理,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公开《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同时,为切实保障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集中公布了一批规章,涉及城市管理、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市容环境、广告管理等领域。如4月3日,市政府连续发出12道令,包括《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检查特别措施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通告》等。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公开《关于上海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崇明生态岛建设纲要(2010-2020年)(摘要)专项规划》。加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高新技术产业方面规划计划的公开力度,公开2010-2012年上海推进物联网、云计算、智能电网等产业发展和振兴工业软件等行动方案。继续做好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公开,实现了中心城区各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全公开。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向社会公布《统计数据信息发布计划》,根据计划安排,及时公开以《2010上海统计年鉴》、《2009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统计月度数据为主的大量统计数据信息,并围绕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公开各类统计分析近70篇,方便公众更好地通过统计数据,了解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情况。

  4、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性资金使用情况。政府预决算信息方面,公开政府预决算报告,首次公开201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说明,以及2010年预算、2009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等19张表,内容涵盖一般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上海市对区县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定期公开月度(季度)地方财政收支情况。财政专项资金方面,公开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领域的19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分配因素和分配使用情况。社会公共资金方面,公开新增机动车额度拍卖收入、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房屋维修基金等年度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非税收入方面,公开了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彩票公益金等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5、行政许可(审批)相关信息。抓好第四批行政审批清理取消、调整事项的落地,建立行政审批目录,公开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开设网上政务大厅,开通审批直通车,开展场景式服务,提供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在线受理、状态查询、结果反馈、表格下载、办事指南、监督投诉、便民问答等多项服务,对50%的新设立内资企业实施并联审批,6万多件审批事项实施了告知承诺。

  6、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格服务信息。全面公开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涵盖安全生产、交通港口、气象、市政工程、住房、土地规划、环保、文广影视、教育卫生等领域。公开了政府定价、调价的相关文件信息,及时公开有关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信息,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公开了包括汽柴油、学生饮用奶、食盐、中小学教材、房地产收费、教育收费、公园景点门票等重要商品和公益服务的价格。加快价格异动响应速度,及时发布《市物价局关于重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政策的通知》,开展机动车安检费专项整治。主动公开居民用户水价调整热点问题解读,积极回应市民群众反映。

  7、城市建设和管理、房地规划等方面。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公开制度,公开年度重大工程项目名称及选介,发布了本市黄浦江上游航道整治工程、S6高速公路、中航商用飞机发动机研发中心、外高桥港区六期工程、沪苏高速公路(S26)新建工程、沪宁城际铁路、龙耀路越江隧道工程、轨道交通10号线工程、文化广场改造等重大工程有关建设情况。公开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建筑建材业管理等信息。公开年度市政府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公开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方面信息,主要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结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拆迁公告等。公布《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明确最终的补偿安置结果及组成补偿安置结果的各相关要素和操作过程必须公开,推进“阳光拆迁”。

  8、教育、医疗、扶贫、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公开招生考试、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困助学、课程改革等与公众关系密切的教育信息。公布《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指导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网站统一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完善招生考试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透明度。

  公开医政管理、血液管理、卫生监督、疾病预防、医学教育与科研、药事管理、健康城市、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医疗收费标准、中医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医疗卫生方面的信息,与市民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秋季养生”、“原发性高血压”等公共卫生政策或医疗卫生保健问题开展对话,发布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情况,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及时发布调整养老金、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有关保障待遇标准,公开本市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本市企业各类人才中实施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上海新农保试点等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大救灾捐赠工作公开力度,公布社会捐助物资接收和使用情况。公开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残疾人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受理部门、办结时限等,提高社会知晓率。

  9、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公开了本市环境质量和环境管理状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食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问题严重的产品和企业名单、质量监管部门查获问题有关情况通报等监督检查信息。继续探索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主动公开食品药品、卫生、环保、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严重危害公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环境质量的处罚信息,对“电子监控”、“驾驶员违法记分”等交通违法相关行政处罚结果提供网上查询服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公共服务类信息。以世博服务为重点,充分利用网站、新闻发布会、电视、报纸、手机等各类公开渠道,加强社会管理、公共交通、游客服务等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与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便民服务信息准确、及时发布。即时发布入园人数、场馆开放、节目演出等信息;开通世博每日环境质量预报,及时发布空气、降尘、水质等环境状况;宣传世博交通管理政策,提供交通信息服务;开发英文版上海交通智能地图,提供100多个世博场馆信息、70多个旅游景点信息以及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信息,拓展服务功能。

  1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如静安区“11·15”特大火灾事故、第一人民医院眼科群体用药事件相关信息等。定期公开了治安、道路交通、出入境、消防、警示信息以及有效的预防措施。

  (二)主动公开途径

  继续发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市区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众查阅点等主要公开渠道的作用,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途径,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向市民延伸,努力满足人民群众获取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需求。

  1、政府网站。强化网站的主渠道作用,通过优化、升级、整合,进一步增加信息发布数量,加快更新速度,便捷检索查询。如宝山、长宁等区改版政府网站,明晰信息分类;民政、公安等部门建设“网站群”,加强整体联动;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网站完成无碍障改造,服务特殊人群,方便市民查阅各级政府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年度,通过各级政府机关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政府信息的达1.86亿人次。在中国信息化研究与促进网组织开展的2010年中国优秀政府网站评选中,“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被评为服务创新型政府网站,闵行、长宁、松江、金山等区荣获信息公开领先奖。

  2、新闻发布会。本年度共举行551场(次)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发布内容紧扣政府关注、百姓关心的话题,涉及城市建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物价等诸多民生问题。同时,聚焦世博会,围绕重大时间节点,精心筹划多种新闻发布方式,召开世博专题新闻发布会64次,世博会即时和网络新闻发布178次,满足了中外媒体对世博会以及上海城市运行的信息需求,取得良好效果。

  3、政府公报。发布市政府公报24期,每月5日和20日出版,通过档案馆、部分企事业单位、邮局、书报亭、新华书店、居委会、村委会等免费向公众发放,每期发放量达20万份。18个区(县)政府均出版了政府公报,公布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政府信息。

  4、公共查阅点。继续将上海图书馆、上海市档案馆及各区县图书馆、档案馆作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点,同时将部分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提供信息服务。各区县积极开展基层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进一步依托各类便民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深入社区、居村委,为市民在家门口查阅和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5、政府热线。各级政府部门扩充热线内涵,增加服务功能,使其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之一。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充实人员、扩展内容,将12365申诉举报热线变更为政府信息公开热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升级功能,推出“12333在线智能咨询”服务系统,为市民增加更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

  6、其他渠道。通过“在线访谈”,集中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回应市民关注的热点。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为注册用户免费发送各类政府信息,变主动公开为主动推送。通过在行政村配置为农综合服务信息站(农民一点通),将涉农信息送到基层,方便农民查阅。通过社区报、部门公开发行刊物等,主动公开本地区、本行业相关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2010年,本市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共23970条。

  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006件,其中市级机关收到5528件,区(县)政府及工作部门收到6478件;按不同渠道申请量由多到少分别为:当面申请6269件,占52.2%,以网上提交表单形式申请3712件,占30.9%,以信函形式申请1705件,占14.2%,以电子邮件形式申请104件,占0.9%,以传真形式申请104件,占0.9%,以其他形式申请112件,占0.9%。

  在市级机关中,申请量列前5位的是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请内容主要涉及户政管理、房屋动拆迁许可及补偿安置、养老保险、工资福利待遇、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规划行政许可、土地管理批文等方面。

  在区(县)政府机关中,申请量列前5位的是浦东新区、黄浦区、静安区、虹口区、闸北区。申请内容主要涉及房屋拆迁与补偿标准、土地征用、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环境保护、财政等方面。

  (二)申请处理情况

  在12006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已经答复11197件,其余申请按照《条例》和《规定》顺延到下年度答复。

  在答复中,“同意公开”的6131件,占总数的54.8%;“同意部分公开”的247件,占总数的2.2%,两者合计占总数的57%,所占比例同比增加3.4个百分点。“不予公开”366件,占总数的3.3%,所占比例同比减少0.6个百分点。

  其他情况4453件。其中,“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418件,占总数的3.7%;“信息不存在”1514件,占总数的13.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1422件,占总数的12.7%;“申请内容不明确”711件,占总数的6.3%;“重复申请”179件,占总数的1.6%;“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其它情形209件,占总数的1.9%。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各政府机关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用共计4398元。

  同时,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确有经济困难情形的人员,依法减免了相关费用。

  四、复议、诉讼情况

  本市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648件。其中,市政府收到453件,受理440件,当年办结396件,受理率和办结率分别为97.1%和90%。在当年办结的396件复议申请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341件,驳回17件,申请人自行撤回申请终止审理10件,纠错28件,纠错率为7.1%,同比上年减少4.2个百分点。其中,市规划国土资源局7件,市工商局5件,市文广影视局4件,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2件,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交通港口局、虹口区政府、杨浦区政府各1件。

  本市各级法院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280件,办结258件。其中,纠错13件,纠错率为5%。

  五、咨询处理情况

  本市共接受市民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约2489.2万人次,其中现场咨询128.5万人次,电话咨询2341.4万人次,网上咨询19.3万人次。

  在市级机关中,接受咨询量列前5位的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在区(县)政府中,接受咨询量列前5位的是:浦东新区、长宁区、闵行区、黄浦区、金山区。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总体上看,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在有序、有力、有效推进。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了依法行政,发挥了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在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和能力有待增强。一些部门对某些主动公开重点内容缺乏系统的研究和思考,对主动公开范围和程度把握不准。部分政府网站信息更新不及时,功能设计不合理,检索效果不理想,公众查找利用信息不方便。二是依申请公开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一些部门对新问题、新情况缺乏研究,面对公众不断增加的信息需求,服务能力不足,后续争议呈上升趋势,个别行政机关的答复存在程序性瑕疵或实体性错误。三是基层信息公开工作有待强化。部分单位在机构、经费等方面缺少必要的保障,一些工作人员身兼数职或岗位调动频繁,缺乏培训,对《条例》、《规定》精神领会不到位,对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了解不全面,工作水平有待提高。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引导工作有待加强。部分市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途径及用途尚不明晰,出现个别市民滥用信息公开权利,多次重复申请的情况,既违背《条例》立法本意,又浪费行政资源。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实现“两高一少”的攻坚之年。本市将进一步加大《条例》实施力度,以深化主动公开内容、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为主线,以机制创新、公众参与为驱动,以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为支撑,贴近需求,扩大公开,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促进政府公开透明,力争做到全国领先。

  一是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全面严格执行国务院各部门有关公开规定,在原有主动公开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重点推进公共资金分配、公共权力运行、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政策制定、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

  二是优化依申请公开服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进一步提高依申请公开答复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

  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获取便捷性为目标,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体系,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效率,逐步实现信息发布即时化、申请处理流程化、日常监督电子化、基础工作信息化。

  四是夯实信息公开工作基础。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和常态性要求融入政府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强化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与公开职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增强工作推动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

  七、附表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本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138955

  较上年度同期增加率
  %
  68

  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条
  136694

  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条
  1511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条
  23970

  受理申请总数
  条
  12006

  1.当面申请数
  条
  6269

  2.传真申请数
  条
  104

  3.电子邮件申请数
  条
  104

  4.网上申请数
  条
  3712

  5.信函申请数
  条
  1705

  6.其它形式申请数
  条
  112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条
  11197

  1.同意公开数
  条
  6131

  2.同意部分公开数
  条
  247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条
  418

  4.“信息不存在”数
  条
  1514

  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数
  条
  1422

  6.“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条
  711

  7.“重复申请”数
  条
  179

  8.不予公开总数
  条
  366

  (1)“国家秘密”数
  条
  81

  (2)“商业秘密”数
  条
  118

  (3)“个人隐私”数
  条
  37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数
  条
  35

  (5)“危及安全和稳定”数
  条
  6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数
  条
  89

  9.其他
  条
  209

  附表三 咨询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万条
  107.37

  网上咨询数
  万人次
  19.29

  现场接待人数
  万人次
  128.46

  咨询电话接听数
  万人次
  2341.44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万人次
  18563.34

  附表四 复议、诉讼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行政复议数
  件
  648

  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件
  37

  行政诉讼数
  件
  280

  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件
  13

  申诉举报数
  件
  5

  被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件
  0

  附表五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收取费用总数
  元
  4398

  1.检索费
  元
  2455

  2.邮寄费
  元
  254

  3.复制费
  元
  1689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工作人员总数
  人
  1779

  1.全职人员数
  人
  216

  2.兼职人员数
  人
  1563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万元
  526.51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万元
  446.47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万元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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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
卫生部


我国现阶段的卫生事业,是一种有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在当前经济发展状况下,既要坚持卫生事业的福利性质,又不可能实行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统起来的制度。因此,应当坚持卫生保健为人民,人民参与卫生保健的原则。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妇幼保健机构在深化卫生改革、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2号、国务院国发〔1988〕61号和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精神,相继试行了不同形式的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践证明,这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
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幼卫生事业实际需要的合理制度,得到了各级政府的支持,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和妇幼卫生工作者的拥护。实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主要优点是:(1)有利于使妇幼保健服务落到实处,降低了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为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
生保健”的战略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2)提高了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参与妇幼保健的主动性;(3)调动了基层保健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了责任感,提高了妇幼保健工作质量;(4)有利于稳定基层卫生队伍,巩固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5)有利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不同程度地实行了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部分省、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颁行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试行办法。当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为了充分肯定这一重大卫生改革
措施,引导和促进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性质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是我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双重性质的管理制度,它既不是摊派,也不同于保险:(1)以提供妇幼保健服务为手段,保护妇女儿童健康为根本宗旨;(2)收取保健保偿金的标准,主要是
按照所提供的保健服务项目,而不是按照入保者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来确定的。
二、实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作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紧密围绕妇幼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同初级卫生保健的总体目标协调一致,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三、妇幼保健保偿的内容
主要包括:青春期及婚姻保健(婚前体检),孕产妇系列保健,儿童系列保健,优生系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
各地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现有工作经验,因地制宜地确定妇幼保健保偿内容,集中人力、物力,解决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保偿范围和服务项目。
四、妇幼保健保偿金的收取与使用
1.各地按照保健保偿服务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向保健对象一次性或分阶段收取妇幼保健保偿金。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批转的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妇幼保健保偿金应留给提供保健服务的单位。国家不减少对其正常的经费补助。
3.妇幼保健保偿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按保健保偿合同规定付给投保者的赔偿费;
(2)乡、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劳务补贴;
(3)保健服务中必要的物质材料消耗和适当的仪器设备折旧费;
(4)对达到保健目标、提供优质保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5)妇幼保健人员的技术培训;
(6)技术鉴定和有关人员的劳务费;
(7)部分提留为本单位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资金。
以上各部分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4.妇幼保健保偿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单列单支;劳务和奖励费用应与保健目标和保健服务质量挂钩。
五、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管理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实施。
妇幼保健单位和入保者双方在保健保偿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应以合同方式加以确定,经双方认可、签章后生效。
各级妇幼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拥有管理、监督权。
由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妇幼保健人员思想素质和技术水平要求很高,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对这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扶持在卫生改革中探索出来的这一行之有效、具有生命力的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时,应注意总结、交流和积累经验,在经过广泛宣传、群众充分理解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地逐步推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具体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务案。



1990年9月30日

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1998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79年至1996年期间发布的60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
,自行失效或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凡由其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自行失效。清理结果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
(一)企业登记管理
00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总行关于代工商总局颁发四种证
照所收费用的分成比例和划拨手续的通知
〔82〕工商总字第43号 1982.3.23
0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86〕工商80号 1986.3.31
0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1987.2.17
0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7〕10号文
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7〕第71号 1987.4.6
0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问
题的请示》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7〕第326号 1987.12.9
0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41号 1988.3.7
0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
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98号 1988.6.11
0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
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 1988.9.20
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
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 1988.11.2
0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
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 1988.11.22
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 1988.12.3
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
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78号 1989.4.24
0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 1989.7.14
0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试行)》的通知
工商〔1990〕第22号 1990.2.6
0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
(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49号 1990.3.12
0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
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66号 1990.3.20
0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
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
工商〔1990〕第80号 1990.3.29
018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
工商〔1990〕第152号 1990.6.6
0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
安排意见
工商〔1990〕第154号 1990.6.6
0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
工商〔1990〕第163号 1990.6.8
0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工商〔1990〕第166号 1990.6.6
0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174号 1990.6.16
0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
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1990〕第199号 1990.7.20
0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274号 1990.8.28
0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工作证的通知
工商〔1990〕第331号 1990.10.16
0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法人登记
公告等几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工商〔1990〕第332号 1990.10.12
0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讯系统企业登记注册
的规定
工商〔1990〕第343号 1990.10.12
0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351号 1990.10.27
0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
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399号 1990.12.14
0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
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429号 1991.1.7
0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号 1991.1.11
0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71号 1991.3.19
0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加工”经营
方式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4号 1991.3.30
03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
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5号 1991.3.30
03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
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 1991.5.11
0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 1991.6.5
03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
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 1991.7.25
0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
意见
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 1991.8.8
03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
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1991.9.6
04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
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311号 1991.9.7
0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
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 1991.10.4
0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注册登记发照工作中严格执行国
务院有关条例及施行细则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10号 1992.1.22
04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51号 1992.3.30
0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
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67号 1992.4.7
04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
补充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83号 1992.4.19
04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
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缴登记费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86号 1992.4.29
0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
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工商企字〔1992〕第96号 1992.5.4
0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分
局核准登记“三来一补”企业的函
工商企字〔1992〕第146号 1992.6.10
04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
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212号 1992.7.4
05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工商企字〔1992〕第231号 1992.7.22
05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
业名称的核定意见
工商企字〔1992〕第272号 1992.8.13
05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 1992.8.22
05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 1992.8.25
05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
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企字〔1992〕第306号 1992.9.11
05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外地企业违法经营
活动应否受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383号 1992.12.8
05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
的通知
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 1992.12.9
05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沈阳市工商局《关于对野生动物或者其
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如何执行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394号 1992.12.17
05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
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54号 1993.2.18
05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
册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58号 1993.2.18
06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外商
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73号 1993.3.22
06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 1993.5.15
06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 1993.5.20
0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 1993.5.28
06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
件的若干意见
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 1993.8.11
06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
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322号 1993.10.19
06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
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332号 1993.10.30
06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14号 1994.1.24
06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
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20号 1994.1.28
06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
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21号 1994.1.28
07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22号 1994.1.31
07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
盲目发展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27号 1994.2.4
07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 1994.5.17
07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
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 1994.5.25
07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250号 1994.9.10
07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
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 1994.10.27
07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
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 1994.11.3
07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等六种新式证照及核定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19号 1995.2.17
07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资金担保有关
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30号 1995.2.28
07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工商企字〔1995〕第34号 1995.3.1
08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211号请示的批复
工商企字〔1995〕第36号 1995.3.1
08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资处合并后是否保留外商投资企
业核准登记权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55号 1995.3.24
08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107号 1995.5.9
08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
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 1995.5.15
08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117号 1995.5.17
08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5〕81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121号 1995.5.18
08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
业的定期检查制度
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 1995.6.30
08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

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 1995.7.12
08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
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
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 1995.7.18
08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
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 1995.8.8
09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重新登记实施意见
工商企字〔1995〕第215号 1995.8.22
0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
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 1995.8.29
09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重新登记有
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41号 1995.9.19
09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是否应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48号 1995.9.27
09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25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55号 1995.10.10
0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企字〔1995〕第258号 1995.10.10
09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
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 1995.10.10
0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64号 1995.10.12
09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 1995.10.16
09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请示》的答

工商企字〔1995〕第276号 1995.10.31
10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1995〕54号文件的紧急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296号 1995.11.21
1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
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 1995.12.21
1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号 1996.1.2
1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2号 1996.1.2
1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
业企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2号 1996.1.5
1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
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3号 1996.1.5
1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
〔1996〕2号请示的批复
工商企字〔1996〕第36号 1996.1.25
1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01号 1996.4.16
1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 1996.5.16
1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广东省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41号 1996.5.27
1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
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 1996.6.27
1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
业企业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45号 1996.7.8
1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
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49号 1996.7.9
1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 1996.7.19
1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
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 1996.7.19
1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

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 1996.9.13
1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对食盐生产、批发企
业进行重新登记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316号 1996.9.19
1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封皮的通

工商企字〔1996〕第323号 1996.10.8
1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
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 1996.10.17
1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 1996.11.4
1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
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 1996.11.26
1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开展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403号 1996.12.19
(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1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
理的通知
〔86〕工商268号 1986.11.27
1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
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 1987.6.15
1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 1987.10.28
1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
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 1987.12.21
1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 1987.12.24
1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
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 1988.8.18
1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作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
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 1988.10.11
1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
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 1989.11.17
1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个字〔1990〕第334号 1990.10.29
1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7号 1991.2.11
1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
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1〕第274号 1991.8.2
1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 1991.10.21
13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
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
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 1991.10.26
13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
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 1991.12.27
1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认定及处罚
时引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17号 1992.2.9
13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
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2〕第27号 1992.3.3
1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
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36号 1992.3.14
13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等四种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2〕第124号 1992.5.28
14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1992)21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 1992.5.28
1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
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 1992.8.8
1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裁剪技术培训班适
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3〕第46号 1993.2.8
14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 1993.4.28
1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个字〔1993〕第225号 1993.7.25
14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

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 1993.8.30
14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
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4〕第53号 1994.3.7
1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 1994.6.17
1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 1994.11.18
14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纠正假集体企业程序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法字〔1995〕第111号 1995.5.12
15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
动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5〕第225号 1995.8.28
15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
管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 1995.8.28
15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
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5〕第254号 1995.10.9
15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 1995.11.28
15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
答复
工商个字〔1996〕第325号 1996.10.10
15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引导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工商个字〔1996〕第347号 1996.10.21
(三)市场监督管理
156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错案退
库问题的联合通知
〔79〕工商总字第28号 1979.4.13
157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
的联合通知
〔80〕工商总字第8号 1980.1.25
158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
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55号 1980.10.30
15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
贸易的通知
〔83〕工商55号 1983.3.12
16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
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84〕工商1号 1984.1.18
16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
油化工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
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1985.7.30
16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工商177号 1985.9.19
1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旧服装的紧急
通知
〔85〕工商209号 1985.10.23
16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对买卖机动船
舶加强管理的联合通知
〔86〕工商58号 1986.3.13
16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
加强协作配合的联合通知
〔86〕工商169号 1986.8.4
16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
行规定
〔86〕工商181号 1986.8.19
16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拼装汽车
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7〕第241号 1987.9.9
16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 1987.10.26
16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
营合同管理的通知
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 1988.7.23
17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8〕第169号 1988.8.15
17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的几个问题的请
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89〕第61号 1989.3.24
17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
部分工协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 1989.7.28
17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
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
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 1989.8.17
17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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