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32:03   浏览:94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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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

农业部


农业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全面部署“十二五”农业科技工作,充分发挥科技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编制本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一)农业科技发展处于新的起点

  “十一五”是我国农业发展最快、农村变化最大、农民增收最多、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又一个黄金期,农业科技发挥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国际影响日益扩大,为“十二五”农业科技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力量。“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连年增产,菜篮子产品保障充分,农民持续增收。培育主要农作物新品种2600多个,良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2%,粮食总产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成功研制和推广应用一批畜禽疫苗药物,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控制,规模化健康养殖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十一五”末,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2%,农业科技已成为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

  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科技发展道路取得重要进展。“十一五”期间,立足提高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构建50个农产品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和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有效引导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要素向农业生产集聚;立足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水平,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开展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测土配方施肥和有机质提升行动,推广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重大实用技术,促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立足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等重大培训项目,重点加强种养大户、农机手、防疫员和农村经纪人、专业合作社领办人等培训,培养了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立足提高农业科技管理效能,探索科技与产业紧密结合的有效途径,完善联合协作、稳定支持的运行机制,营造广大科技人员安心工作、潜心研究、热心服务的良好氛围。

  我国农业科技的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十一五”期间,着力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取得了超级稻、转基因抗虫棉、矮败小麦、禽流感疫苗等一批世界领先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我国农业科技的竞争力显著提高。顺应农业科技工作国际化趋势,围绕人畜共患疫病、应对气候变化等重大科技问题,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内发展需要,在强化资源和产品引进的基础上,加大技术引进、智力引进力度。发挥我国农业科技优势,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杂交水稻、生物疫苗、小型农机具等一批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国际化应用,我国农业科技的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

  (二)农业科技发展面临新的需求

  “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攻坚阶段,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必须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增强农业科技支撑能力。

  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迫切需要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产品总量需求刚性增长,质量安全要求不断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任务越来越重。耕地、淡水等资源的刚性约束日益加剧,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不断加大。农业劳动力成本迅速上涨,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增长明显,土地流转成本不断提高。为此,迫切需要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强化农业科技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土地产出率,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适应农业经营主体的新变化,迫切需要增强农业科技服务能力。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规模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素质呈结构性下降,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求。随着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新型种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逐步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新主体,对关键生产环节的技术服务产生巨大需求。为此,迫切需要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增强农业科技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能力,提高科技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提升农业科技整体效率,迫切需要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我国农科教结合、产学研协作还不够紧密,科技基础条件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共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结构有待优化,稳定投入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科技评价导向不尽合理、科技评价标准不够科学、科技评价主体有待调整。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的重要障碍。为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创新农业科技管理体制机制,优化农业科技资源配置,大幅度提高农业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农业科技发展面临新的机遇

  “十二五”是我国农业科技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新兴产业蓬勃兴起,农业科技发展的政策环境越来越好,农业科技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农业科技发展的原动力更加强劲。分子生物学等基础学科理论不断丰富和发展,催生出一批新兴、交叉和综合学科,为农业科技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和方法。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迅猛发展并向农业领域不断渗透,加快了农业科技的发展速度,生物组学技术、干细胞技术、转基因技术、数字农业技术等正在孕育新的革命性突破。

  农业科技发展的空间更加广阔。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既为农业科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农业科技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农业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更加紧密,农业功能进一步拓展,生物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等新型经济不断发展,生物制造、生物能源、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不断涌现,进一步拓宽了农业科技发展的领域。

  农业科技发展的保障将更加有力。发展农业的根本出路在科技,更加凸显了农业科技的战略地位。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农业科技的财政保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随着人才强农战略的不断推进,农业科技的智力保障水平将进一步加强。随着科技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农业科技的条件保障能力将进一步提高。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业科技进步的政策环境将进一步优化。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自主创新,加速转化,提升产业,率先跨越”指导方针,围绕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等重大战略目标,以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着力调整技术路径、完善服务方式、创新组织管理,优化产业技术结构,提升农业科技服务水平,提高农业科技管理效能,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科技体系,走中国特色农业科技发展道路,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调整技术路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新要求,把创新目标从提高土地产出率为主导,转向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并重,把技术创新方向从以生物技术为主体,转向生物技术与机械化技术相结合,提高我国农业产业发展水平。

  ——完善服务方式:适应农业生产主体新变化和经营方式新要求,把服务环节由产中为主拓展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把服务内容由单一技术服务为主延伸到农业综合服务,不断增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提高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家庭经营集约化、土地经营规模化。

  ——创新组织管理:适应农业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遵循农业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把科技力量配置由重复分散转向科学分工与联合协作相结合,把科技投入由过度竞争转向稳定支持与适度竞争相结合,推进以产业发展为导向的科技要素优化组合,打造合力,激发活力,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效率。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农业科技发展的总目标是:高产优质、轻简高效、环境友好的技术体系构建取得突破性进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水平显著提高,农业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深化,农业人才培养与教育培训取得显著成绩,科技对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保障能力、对农民增收的支撑能力、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引领能力明显增强,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55%。具体发展目标为:

  ——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培育取得重大突破,农作物种业核心竞争力明显提高。培育一批适应机械化作业、设施化栽培、高产、优质、多抗、广适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和主要畜禽、水产养殖新品种(系),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农机农艺融合关键技术取得明显突破。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以上,水稻机插和玉米、棉花、油菜、甘蔗机收技术攻关取得突破,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畜牧水产养殖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显著提高。

  ——农业科技防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突破应对生物灾害和自然灾害重大关键技术,建立起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体系和灾害预警监测体系,提高农业应对灾害的能力,提升农业防灾减灾水平。

  ——农业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显著加强。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60%以上,全国沼气用户占适宜农户的50%以上,农业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快速增加。植物新品种权年度申请量和授权量居世界前列。到2015年,品种权年申请量达到1400件、年授权总量达到1000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超过800件。农业领域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数量不断增长。

  ——农业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显著提高。选拔培养300名农业科研杰出人才,打造一批农业科研创新团队;培养1万名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骨干,选拔一批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充实到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农技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培养2500万名职业农民,培育50万名农业规模生产主体和经营服务组织带头人。

  ——科技基础条件显著改善。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装备水平稳步提高,以“学科群”为核心的农业实验室体系逐渐形成,农业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试验基地的支撑更加有力。建设30个以上综合性农业部重点实验室,170个以上的专业性(区域性)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和200个以上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

  ——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形成上中下游贯通、产前产中产后衔接的新型农业科技体系。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地方创新团队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发挥,农业科研院所和涉农院校的科技创新与社会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多元化农技推广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重点任务

  (一)农业科技创新

  加大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实施力度,强化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支撑,继续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促进各类科技计划向农业领域倾斜。着力突破良种良法配套重大关键技术,提升种业科技创新水平;突破农机农艺融合重大关键技术,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突破应对农业灾害重大关键技术,提升防灾减灾技术水平;突破节本增效关键技术,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1、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动植物新品种培育。挖掘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基因,创建一批目标基因高效转化平台。常规技术和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选育创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产、优质、多抗、广适的动植物新品种,在适应机械化生产的新品种培育上取得突破。鼓励规模大、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整合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品种研发。

  ——农业生产机械化技术研究。加快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的机械装备研发,通过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融合,实现关键生产环节机械化、加速推进全程机械化。加强健康养殖、设施农业、果实采摘、农产品精深加工及渔船技术装备等设施设备研发,提升农业生产现代化装备水平。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研究。研发动植物重大有害生物(包括外来有害物种)的诊断识别、监测预警与有效防控技术;研究草原重大生物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并建立高效防控技术体系;构建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系统、网络平台以及综合防治技术体系,在重大农业生物灾害持续防控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农业应对气候变化与防灾减灾技术研究。研发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汇监测评估方法。研究气候变化背景下主要农作物的生物学机制及主要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变化规律及其响应对策。研究气候变化对草原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规律及其技术策略。研究退化、荒漠化、盐渍化、石漠化草地综合治理与改良技术。研究气象灾害和自然灾害区划、风险评估及管理技术,提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与灾害应急对策。

  ——农产品安全生产与质量控制技术研究。开展主要农作物耕作、栽培、施肥等优质高效种植技术和主要畜禽水产高效、节本、健康养殖技术研究,促进农产品安全生产。研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食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与控制等技术,制(修)订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或行业标准,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溯源技术体系。开展土壤重金属与农作物生长关联性研究、稻米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估研究。研制高效缓/控释肥料、商品有机肥、环境友好新型农药、生物农药、高效安全饲料添加剂、高效生物疫苗、生物兽药、高光效可降解型农膜等绿色新型农业投入品,为农产品安全提供物质保障。

  ——农产品产后处理和精深加工技术研究。重点加强水稻、小麦、玉米、油料、果品、畜产品、水产品、蔬菜等主要农产品贮藏加工特性、高值化加工技术及资源综合利用研究,形成一批推动农业产业拓展、农产品价值提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高的关键技术和特色产品。加快农产品加工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产业集成、示范和应用,促进现代农产品加工、物流和消费体系的有效衔接和可持续发展。

  ——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研究。加强工程节水、农艺节水、生物节水技术研发及节水材料、设施设备和制剂研制,提高农业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研究新型农作制度,提高温光资源周年利用率。研究农田生态系统养分综合管理技术,研发简便实用施肥机械和科学施肥技术。开展喷雾助剂应用技术及农药科学施用技术研究,研制轻简型施药机械。研发农业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技术。研发沼气高值利用技术和以沼气为纽带的循环农业适用技术。开展畜禽废弃物高效处理利用和有机肥、微生物肥高效安全生产技术研究。研发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研发沼气低温发酵技术和高效发酵菌种等,促进生物质能高效转化利用。

  ——农业环境保护与退化环境修复技术研究。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水污染综合治理等研究,保障水资源与水环境安全。开展退化农田生态重建、污染农田修复与污染物超标农田安全利用、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活性的原位调控和生物高效萃取、污染物低吸收作物利用、农田污染物溯源等技术研究,促进农田生态系统的改善。开展水生生物养殖环境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宜渔国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研究。攻克戈壁滩地、沙漠荒地、宜林山地、矿山迹地复垦的少用土、节约水、多产出、高效益关键技术,降低复垦和新垦成本。开展耕地质量保育与地力提升技术研究,提高土壤持续生产力。

  ——农业信息化相关技术研究。研究动植物生长发育、病虫草鼠害发生、土壤养分与墒情变化、耕地质量动态监测、气候变化等信息快速获取与智能处理技术,研究农田精准作业导航与变量控制技术,开展精准农业技术示范。研究农产品电子标识以及物流网络构建技术及应用,研究物联网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应用,建立相关农业科技信息数据库。搭建农业科技信息加工利用交互平台,提高农业信息化水平。

  ——区域现代农业重点技术研发与应用。面向我国粮食生产核心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大城市郊区农业区、东部沿海农业区、西部特色农业区、农垦经济区、草原生态经济区以及热带特色农业区等现代农业发展区域,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生态、文化资源禀赋,围绕各区域现代农业发展的定位,重点开展制约区域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建立区域现代农业的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基地。

  2、农业基础研究与高技术发展

  ——农业基础研究。开展动植物产量、品质、抗病虫、耐旱等重要性状形成的分子遗传机理,动物种质创新的分子生物学途径和方法等研究,为农业遗传资源高效利用提供理论与方法指导。以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猪、牛、羊、鸡等主要畜禽、动植物主要病虫和农业微生物为重点,开展以功能基因组为核心的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和代谢组学研究,获取一批有重要应用前景的功能基因。加强农田生态过程、农田养分利用与高效转化机理、耕地地力要素特征与地力培育机制、污染物运移机理及其调控机制,气候变化对农业的影响与适应机制、重大病虫草鼠害暴发成灾规律与防控机制等研究,突破一批重大基础理论和方法,推动重大科学发现和新学科产生,为推动科技进步提供知识源泉。

  ——农业高技术研究。瞄准农业高技术发展前沿,以突破具有知识产权现代生物育种前沿技术为核心,加强转基因、分子标记、细胞工程等植物分子育种高技术研究,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新品种。加强畜禽分子设计和细胞工程育种技术、家畜体细胞克隆与干细胞技术、动物生物反应器等高技术研究,创制畜禽优良种质。研制作物生命信息获取设备、动物行为信息传感器、环境信息传感器,攻克精准农业总线控制、自动导航、变量作业等瓶颈技术,提高农业精准化、信息化水平。加强大型拖拉机、收割机和节水等典型农机智能控制系统和农业机器人研制,提高农业装备性能和可靠性。加强农业纳米技术与功能制品创制、食品生物技术、现代农业节水高效技术、绿色生物制品创制技术、农业微生物代谢工程技术、生态修复和资源替代技术等研究,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生长点,抢占未来农业科技竞争制高点,支撑和引领现代农业发展。

  3、农业科技基础性工作

  进一步强化农业生物种质资源、农业基因资源的搜集、保护、鉴定及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行政监管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开展品种权审查、测试、行政执法和中介机构等人员培训,研究权属登记办法,促进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开展农业水、土、肥、气资源及农用投入品使用状况综合调查,构建样本和数据信息库,提高农业资源调控与配置能力。开展农业病虫草鼠害资源及农情、灾情综合调查,研究病虫草鼠害及自然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开展风险及损失评估,为灾害防控提供准确依据。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提供基础数据。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转基因农作物监测与管理,以及外来物种监测与专项调查,建立外源基因、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网络,完善敏感生态区域外源有害基因、外来入侵物种阻截带。加强农业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调查和环境监测、农业产地环境要素调查与分析,为农业环境建设和保护提供决策依据。加大农业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力度,加快农业野生动植物优异性状的鉴定评价。加强农业科技情报与信息、农业标准、农业遗产收集与保护等工作,强化农业信息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作用。

  4、农业科技基础条件建设

  盘活存量科技资源,建立创新资源跨区域、跨单位、跨领域的共建共享机制。面向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在现有农业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的基础上,通过分类指导与重点支持,在农业新品种选育、作物优质高效栽培、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农业装备与设施、农业信息化、动植物疫病防控等领域,推进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农业科学观测试验站等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和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研发中心及综合试验站等,形成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农业科技支撑体系。围绕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战略需求,重点部署一批现代农业重大科学工程,着力推进农业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平台建设。

  5、农业科技国际合作与交流

  鼓励引进国际优良种质资源、先进育种制种技术和农作物种业物质装备制造技术。以发展中国家为重点,加大农业生物基因资源的引进;以发达国家为重点,强化高新技术领域的合作研究。继续强化先进仪器和设备的引进,特别注重仪器设备关键部件、工艺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注重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实效性,使其在科研工作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和效益。鼓励和支持国内科技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支持其到国外一流大学和研究所开展中短期学术访问、交流,提高学术水平;积极引导和加强国内优势单位聘请国际一流专家进行短期合作研究,开展相关学术活动,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发展。加大农业科技“走出去”的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国内优势科研教学单位与第三世界国家的合作,示范推广杂交水稻、转基因抗虫棉花、现代热带农业技术、小型农机具、兽医药品及兽用生物制品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技术和产品;积极引导相关优势单位在国外建立技术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选育与示范、新技术集成与应用等,加快相关技术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

  深入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加快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进度,着力加大防灾减灾稳产增产重大技术推广力度,提升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适应生产环节、农时季节需求,开展关键农时、关键环节的技术服务,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提升农业科技成果的入户率、到位率和覆盖率。

  6、构建多元化农技推广服务体系

  ——深化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强化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明确职能任务,合理设置机构,科学核定编制,完善改革配套措施。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健全人员聘用制度,规范上岗资格条件,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农技人员队伍,加强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农技人员业务素质。全面开展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修缮或新建业务用房,配备推广服务设施设备,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普遍健全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奖惩措施,提高农技人员的积极性。大力推行“包村联户”推广机制和“专家—农技人员—科技示范户”服务模式,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应用。

  ——引导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开展农技服务。建立完善职称评聘、工作考评等各方面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及其科技人员面向生产一线,促进农业科研与生产的有效对接。创新农技推广方式方法,积极推广专家大院、院县共建、科技特派员等农技服务模式。发挥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及其科技人员的作用,积极深入基层开展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基层农技人员和农民培训、科技咨询与服务等。

  ——培育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适应农民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技术需求,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导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农资供应、标准化生产指导、技术培训与咨询、病虫害统防统治、耕种收机械作业、农产品市场营销等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提高农业科技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7、农业科技推广重点工程

  ——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工程:着眼于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作物大面积平衡增产,围绕不同作物的区域目标产量要求,组装集成高产生产技术模式,在各县继续开展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整乡、整县的整建制高产创建,促进粮棉油糖作物高产稳产和平衡增产。

  ——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工程:着力推进园艺产品生产育苗、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控、绿色产品生产等技术的普及和应用,继续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逐步建立可追溯体系,进一步提升园艺产品的品质与安全水平。在全国选择若干个典型的设施蔬菜、露地蔬菜生产基地县,通过强化技术服务,促进其实现统一供苗、统一栽培、统一施肥施药、统一采收与销售,实现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畜禽水产健康养殖关键技术与产业示范工程: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和监管常态化要求,启动畜禽标准化关键技术与产业示范工程,建立健全并推广畜禽生产、养殖场所生物安全标准体系;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水产养殖关键技术及渔药、饲料等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提高水产养殖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病虫害统防统治工程:针对病虫害发生的区域性、集中性等特点,着力完善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大力推进生物农药、绿色生物制剂的应用,强化公共植保的职能。在全国不同区域选择若干个县建立统防统治工程试点,强化农作物病虫草鼠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做到统一组织、统一行动、统一用药,提高防治效率。

  ——农业信息服务工程:加强农业生产过程信息管理与服务,加快建立农产品物流信息平台、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平台,畅通农产品供求信息与农业科技服务渠道,有效发挥信息化的作用,使政府和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农业生产情况和农产品供求等动态,使农民能及时得到农技指导。开展基于3G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试点,继续扩大农业科技网络书屋的范围。在东南沿海地区选择一批基础较好县的乡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工程试点,建立相应的服务平台,引导所在区域现代农业发展。

  ——主要农作物机械化生产综合示范工程:选择东北平原、华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四川盆地以及西南山地丘陵区等代表性区域,选择若干个典型县的乡镇,建立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机械化生产示范点,集成融合作物品种、栽培制度和机械化等技术,对比不同技术适应性和经济性,总结区域技术路线和模式,形成全国主要区域农作物机械化生产技术体系,加快实现农作物生产从种植、耕作、施肥与施药到收割、加工等过程的全程机械化。

  ——农业生物安全体系建设工程:在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高发区、主要动物疫病高发区、外来入侵生物频发区、外来疫病传入高风险区等,选择若干个县的乡镇开展区域化管理试点和示范,重点强化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安全评价与监测体系建设、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监测体系建设,示范相关防控技术,有效降低外来生物入侵、生物灾害等风险,确保农业生物安全。

  ——农村沼气建设工程:建设户用沼气、小型沼气工程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健全沼气服务体系,加快沼气科技创新,加强沼气原料多元化、沼气沼渣沼液农业利用等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应用,强化沼气管护,提高产气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实现农村沼气又好又快发展。

  ——农村清洁工程:在东南丘陵区、西南高原山区、黄淮海平原区、东北平原区、西北干旱区等五个区域选择若干个自然村开展农村清洁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所在村实现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人畜粪便处理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三)农业人才培养与教育培训

  大力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工程、基层农技推广特岗计划、百万中专生计划等人才培养工程,加强农业科研人才、技术推广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三支人才队伍建设,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8、农业科技领军人才培养与创新团队建设

  创新农业高等教育与高端人才培养模式,立足产业发展需求,加大对部部共建、省部共建农业院校以及农业科研机构的指导与支持,着力培养农业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立足研究基础、能力和产出,兼顾产业需求和发展潜力,每年选拔一批中青年农业科研杰出人才,稳定支持其个人及其团队开展创新性研究,逐步形成以领军型人才为核心的优势创新团队。通过加强人才引进、与国外联合培养等方式,每年吸引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型人才归国或来华工作。

  9、农技推广人员培训与基层推广队伍建设

  大力实施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计划,组织发动各级农业部门和推广、科研、教学单位,采取异地研修、集中办班和现场实训等方式,对基层农技人员分层分类开展培训,使基层农技人员每年接受一次集中培训。实施基层农技人员学历提升计划,分期分批选送基层农技骨干到高中等农业院校、科研院所进行研修、深造,造就一批业务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基层农技推广骨干人才。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特设岗位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县、乡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创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补充机制。

  10、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与新型农民培训

  依托农业职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以及具备条件的其他培训机构和涉农企业,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技术手段,积极培育农村各类实用人才,加快提高种养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种类型经营主体的科技应用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加快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继续实施“绿色证书”培训,以就业潜力大的农业生产性服务行业和涉农企业用工以及种养大户为培训重点,分类、分层次、分领域加快培养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水平的农业服务人员和农村社会管理人员,促进农民向职业化发展,强化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人才支撑。

  11、涉农高校共建与农业教育指导

  积极发挥农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等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推动农业部与教育部属及地方属涉农高等院校的部部共建、省部共建。引导涉农院校在专业设置、课程选择、人才培养等方面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需求紧密结合,促使涉农院校培养专业知识和能力符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高等人才。强化农业职业教育行业指导,促进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立足产业发展需求改善人才培养模式,探索校企联合、校地联合等多种人才培养方式,加大实训力度,提高农业职业院校学生动手实践能力。

  (四)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

  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遵循农业科技发展规律,完善科研立项、评价、投入与联合协作机制,提高科技管理与资源利用效率,以管理创新促进农业科技创新。

  12、深化农业科研机构改革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农业科研公益性特征,深化完善农业科研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农业科研机构的职能定位,落实养老、医疗等改革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完善院所长负责制,规范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建立适合农业科研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机制,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13、完善农业科技项目立项机制

  建立并完善与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农业科研立项制度,发挥产业部门在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立项论证、项目组织和实施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农业科技项目立项中的产业导向机制,建立以产业发展需求和实际应用为导向的科研立项机制,注重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引导其根据国家需求提出科研项目和研究方案。

  14、完善农业科技分类评价制度

  建立和完善不同机构、不同项目、不同人员的分类评价机制;开展项目负责人和专家信用评价,建立科技诚信评比与奖惩机制,评价结果作为对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团队连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衡量科技创新成果的评价机制。建立科研专家、农技人员、科技成果用户、经济财务专家等共同参加项目联合评价机制,加强项目的过程跟踪管理。

  15、健全农业科技联合协作制度

  针对制约农业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联合协作制度,促进跨学科、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单位和科研人员之间开展联合协作,打破条块分割,形成农业科技全国“一盘棋”的良好局面。建立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利益分配机制,激发科技创新、推广及应用主体的活力,促进各层次人员的协作。

  16、完善农业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农业科技投入评价与监管制度,开展农业科研项目投入绩效评估。适应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服务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构建稳定投入与适度竞争相协调的农业科技经费投入机制。优化农业科技投入结构,加大对农业科研单位稳定支持力度,保障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17、推进农业企业科技创新

  鼓励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引导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共同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行业关键技术,开展集成创新。鼓励龙头企业承担科技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用。促进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的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建立农业技术产权展示交易平台,加速农业技术成果向企业流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坚持科教兴农战略,把农业科技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各级政府对农业科技的组织领导。构建农业科技发展部际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中央与地方信息沟通平台,形成高效协同机制,统筹配置农业科技资源。明确各级各类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的责任,强化联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农业科技执法

  修订《农业技术推广法》,为农技推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修改完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科技执法工作。

  (三)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大各级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力度,确保农业科技投入增长速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速度。加强公益性科研院所、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以及农民培训机构的条件能力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强度。加强经费监管,规范经费使用,提高农业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

  (四)营造创新环境,加强创新文化建设

  完善成果收益分配与税收优惠政策,保护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弘扬甘于寂寞、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和艰苦奋斗、献身农业的奉献精神。加强宣传引导,表彰奖励农业科技优秀人才,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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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03年8月26日第68号公安部令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证据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七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受案

  第三节 讯问和询问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鉴定、检测

  第六节 抽样取证

  第七节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扣押证据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章 调解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章 执行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 辖

  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第十三条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边防、消防、交通管理等业务部门和边防检查站,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依照本规定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建设施工工地,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

  港航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港航系统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飞机上发生的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发生的案件。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先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然后办理有关案件移送手续。

  第三章 回 避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四章 证 据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受害人的陈述;

  (六)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鉴定、检测结论;

  (八)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第二十八条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保密。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案人员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决定书备案联上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由办案人员在决定书备案联上注明;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决定书附卷联上签名;被处理人拒绝签名的,由办案人员在决定书附卷联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第三十三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被处罚人;

  (四)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章 调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三十六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第三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约束,也可以直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一旦醉酒人酒醒,立即解除约束。

  第三十九条 书写笔录和填写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不能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

  第二节 受 案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应当接受,并登记备查。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报案人或者违法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第四十一条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接到的行政案件或者发现的违法线索,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对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经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理;其中,对受害人报案的,应当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在三日内送达报案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四条 当场处罚的行政案件,按照本规定第六章规定办理。

  第三节 讯问和询问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讯问违法嫌疑人, 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对需要传唤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四十六条 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并出示传唤证。

  对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四十七条 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讯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讯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第四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讯问查证。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第四十九条 讯问违法嫌疑人,必须由办案人员进行。

  讯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五十条 讯问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处罚以及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讯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有关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第五十一条 讯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其住所、学校、单位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第五十三条 讯问聋、哑违法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违法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职业。

  第五十四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违法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违法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捺指印。讯问笔录经违法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讯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办案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讯问违法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第五十五条 违法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自行书写陈述。违法嫌疑人应当在陈述的末页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员收到书面陈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第五十六条 讯问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核查。

  第五十七条 在讯问中,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时,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

  第五十八条 询问证人、受害人,可以到证人、受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提供证言。

  第五十九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受害人的身份以及证人、违法嫌疑人、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

  办案人员不得向证人、受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第六十条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受害人,应当到其住所、学校、单位或者其他适当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可以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受害人。

  第六十二条 对询问中涉及到的证人、受害人的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六十三条 办案人员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第六十四条 勘验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验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

  对计算机违法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注意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和数据,并复制与案情有关的电子资料和数据。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参加勘验的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第六十五条 为了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办案人员依法可以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第六十六条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对违法嫌疑人检查应当由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人民警察进行。

  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第六十七条 为了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查获违法嫌疑人,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须持有检查手续,并表明执法身份。

  因情况紧急,对单位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办案人员可以凭执法身份证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立即补办检查手续。

  检查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六十八条 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五节 鉴定、检测  

  第六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行政案件中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机构进行鉴定。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第七十一条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应当由法医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进行。

  第七十二条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鉴定结论复印件交违法嫌疑人和受害人各一份。

  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四条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

  第七十五条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如果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费用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 对有吸毒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

  第七十七条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嫌疑的人,交通民警可以对其进行酒精度检测。

  第六节 抽样取证

  第七十八条 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第七十九条 抽样取证时,应当有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并开具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第八十条 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由办案人员和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抽样取证证据清单上注明。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由办案人员和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节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扣押证据

  第八十二条 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八十三条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必要时,应当对登记保存的证据拍照。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办案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办案人员和证据持有人各执一份。

  第八十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八十五条 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对处于受害人控制中的合法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八十六条 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被扣押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第八十七条 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对象、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第八十八条 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等;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案件。

  前款第三项所指“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内设业务部门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九十三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指定。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第九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决定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办案人员;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七条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九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人员的询问。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九十九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条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一条 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违法嫌疑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零四条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一百零五条 违法嫌疑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一百零六条 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

  第一百零七条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裁决。

  第一百零八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一百零九条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员提出违法嫌疑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一百一十条 办案人员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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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阔了新的视野
作者:苏秋琳
来源:法制日报
2006年01月11日

  我总是相信,在一个人的生命中,在不可知的某一个时刻,会邂逅这样一场机缘,就此我们的心灵获得了全新的敞开。对读书人而言,那机缘往往只是一本貌似平常的小书。读谷辽海律师的新作———《法治下的政府采购》,在我的生活轨迹中,恰是这样一个机缘。

  2006年1月1日,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三周年和我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六周年的纪念日。日前,群众出版社出版了由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特聘的政府采购专家、高级律师谷辽海先生撰写的政府采购系列丛书第三卷《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从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演变、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开始谈起,全面介绍了WTO《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示范法》等公认的且普遍适用的政府采购规则的,对比分析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每个章节的缺陷和冲突,指出了两部法律所存在的尖锐矛盾。谷辽海律师认为,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的公共采购制度,相当于国家公共采购领域里的“宪法”,招标投标制度是属于这部“宪法”的核心内容和组成部分,不能在同一位阶存在着两部调整同一采购对象的法律,故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必须取消,必须纳入到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作者在书中认为,我国的这两部公共采购法律只有走向统一,明确公共采购市场的主管机关,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够彻底解决我国目前招标投标领域里普遍存在的黑箱操作行为。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法的缺位、缺陷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冲突情形日渐显现,导致实践中缺少有效的具体的操作规程。为此,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方面的系列行为规范,如:《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等。这些行政规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但行政规章的位阶较低,其法律效力难以在实际工作中获得充分体现。前述提及的这些问题,我们在《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中都找到了相应的答案。

  由于我国的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几乎完全是从国外移植的,作者在很多文章中对热点问题的分析和论证都是依照著名的国际公共采购规则,在引证这些国际规则的同时,介绍我国公共采购市场中的当事人、信息披露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及非公开的采购方式、评标专家制度、采购合同制度、供应商救济制度等等,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这两部公共采购法的每个章节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逐个地进行了深入剖析。故我们通读《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不仅对于我国公共采购制度的历史和现状会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对于世界上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也会有全面的了解。

  “言人未言之事,道人未道尽之理”一语可谓《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之形象表述。在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颁布的数年时间里,前后的大大小小案件也是频繁地在我国公共采购领域里发生,理论界也相继出现了有关的研究与探讨。而本书涵盖的内容极其广泛,以生动的形式阐述复杂的问题,一扫重理论轻实践之学界风气,是一本难能可贵的既重理论又重实践的著作。笔者认为,《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对于广大年轻的法律职业人开拓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服务市场具有指导意义,读者会从中获得很大的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