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心传统街区骑楼改造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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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心传统街区骑楼改造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心传统街区骑楼改造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南府办〔2006〕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中心传统街区骑楼改造建设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日


南宁市中心传统街区骑楼改造建设的若干规定

  一、为加快南宁市骑楼改造建设工作,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突出地域特点,提升城市品位,树立首府城市新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南宁市中心传统街区范围内,经批准实施的骑楼改造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南宁市中心传统街区是指兴宁路、解放路、中山路等市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及周边片区,具体以市规划部门确定的总体规划范围为准。

  三、南宁市骑楼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骑楼项目改造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设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与协调全市骑楼改造建设管理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紧密协作,专人负责。各城区成立分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四、骑楼改造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一地一策”、“多渠道融资和市场化运作”、“政府行为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拆建改造与保护历史风貌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骑楼改造建设坚持拆、改、留并举的方法,根据街区现状环境特色,对规划骑楼项目可进行“修旧如旧”、“更新整饰”或“拆除改造”等形式改造。
  (一)“修旧如旧”,即对现存的骑楼街区和具有岭南特色的建筑物进行保护性修缮,恢复其原有风貌。
  (二)“更新整饰”,即对结构质量较好,但其风貌与规划骑楼风格不协调的建筑,可对其外立面进行粉饰装修,并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其内部及外部结构进行局部改造,使之与规划骑楼风格相协调。
  (三)“拆除改造”,即是对结构简陋、质量较差、环境较差或者不符合城市规划的片区进行整体改造,且临街面房屋按骑楼风格进行改造建设。

  六、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我市骑楼改造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工作,并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确保规划设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各城区按审定的总体规划要求分区、分批、分期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七、骑楼改造建设项目可优先列入城建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等手续。

  八、骑楼改造建设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应按现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执行。
  (一)拆迁补偿方式可根据项目具体条件和被拆迁人的意愿优先考虑原地回迁安置,回迁时先签约的住户优先选房,并以相当原有认定建筑面积标准安置。
  (二)被拆迁单位需外迁的,在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规定给予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三)被拆迁住户按规定给予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条件特别困难并符合有关规定的,经指挥部同意可优先安置廉租住房等。
  (四)骑楼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实施改造建设工作的,经指挥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九、列入骑楼改造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十、采取各种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骑楼改造建设加快进行。
  (一)市、城区财政部门应加大骑楼改造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财政安排的项目工作经费到位。
  (二)骑楼项目被改造单位或受益单位应按项目具体实施情况承担部分改造建设资金。
  (三)通过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吸收社会资金及外资、外埠资金投入我市骑楼改造建设项目。

  十一、骑楼改造建设涉及市本级行政性规费的,经指挥部批准可按如下标准缴交:
  (一)涉及的收费部门(或单位)为市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按有关费用收费标准的30%以下收取。
  (二)涉及的收费部门(或单位)为市财政差额拨款单位的,按有关费用收费标准的30%—50%收取。
  (三)涉及的收费部门(或单位)为自收自支单位的,按有关费用收费标准的50%—80%收取。

  十二、有关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应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同时将骑楼改造建设工作纳入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按目标责任制要求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骑楼改造建设工作任务。

  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骑楼改造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接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在市区其他范围内经批准实施的骑楼改造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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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


  12月28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通知说,目前,有一些涉嫌侵权盗版、含有有违社会道德、色情淫秽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影视剧在互联网上传播。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互联网传播影视剧(含境内外电影片、电视剧、动画片及其相应的音像制品,下同)的建设和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应互联网发展需要,努力提高影视剧生产和网络供给能力。各级广电局要积极引导并鼓励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多生产适合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内容积极健康的影视剧。使积极健康的网络视听节目占据主导地位,推动和加快我国互联网视听服务产业的建设和发展。
  二、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要遵循互联网的特点和规律,按照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切实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的管理,以管理促发展,以发展促繁荣。用于互联网传播的影视剧,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同时获得著作权人的网络播映授权。用于互联网传播的理论文献影视片须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境内外电影片、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电视剧、未取得《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动画片以及未取得《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的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三、切实加大管理力度,努力净化网络环境。各级广电局要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加大管理力度,为发展和建设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产业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在近期内开展以下工作:
  (一)大力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自觉抵制网络色情节目。各地要组织和引导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含有淫秽色情等有害内容影视剧在网上传播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力度,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网络视听文化,引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自觉抵制和远离各种有害视听节目。通过多种方式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广播影视法规进行宣传和解读,教育视听服务从业机构不得在网上传播含有反动有害、淫秽色情、暴力低俗、侵权盗版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禁止传播内容的影视剧,教育网民上传影视剧要自觉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互联网行业的遵法、守法意识,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文明的网络活动空间。
  (二)加强互联网站管理,依法开展视听服务。各地广电局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通过多种方式向本辖区内网站传达总局管理要求,要努力做到让网站法人代表和本地电信企业各级分公司负责人熟知、掌握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要求。各地要组织力量、突出重点,对本辖区内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做一次全面专项实地检查,重点检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网上传播的影视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机构是否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三)重点打击传播侵权盗版及含有淫秽色情等有害内容影视剧的行为。各地要加大对网上节目内容的监控力度,发现内容不符合规定或涉及侵权盗版的影视剧,要立即责令撤掉。对传播淫秽色情影视剧的,按照《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清理;涉及网络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法定程序立案处理。对于内部节目管理制度松懈、安全隐患较大、播出节目经常出现盗版和内容方面问题的互联网视听服务从业机构,要对其进行重点整改。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请电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请各省广电局将贯彻推进情况及时报国家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潮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


潮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次,每年评奖1次。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经过1年以上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并经过实践形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等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有较大创新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新技术,保障工程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以上的;
(四)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
(五)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报告和著作等;
前款第(三)项的奖励只授予组织,为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个人,由获奖组织或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参选项目完成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项目关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必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统一填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及推荐程序:
(一)市直所属单位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县、区所属单位向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向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
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及建议授奖等级后,推荐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科技学术进步奖励评审专家库,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组建后的评审专家库应报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行业评审组实行动态管理,评审组成员每年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会同市监察、财政部门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出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员每届任期3年,届中可视工作变动情况更换部分成员。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行业评审组成员在专家库中抽取,负责对每年申报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进行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提交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推荐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15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剽窍、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 1月31日。原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潮府〔200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