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缺陷与现状/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42:37   浏览:8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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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缺陷与现状

王胜宇


  玩家和网络游戏服务商之间达成的关于网络游戏服务的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协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会尽量使自己的权利更多,风险更小,责任更少,从而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为此,《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条和第53条对格式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现结合游戏合同中的带普遍性的问题进行分析。
①违反公平原则的条款:主要表现在对网络接入服务(ISP) 和他人侵入的风险承担上,游戏合同一般都要求玩家全部承担,对玩家因网络服务造成的损失和他人侵入造成的损失,运营商不做任何赔偿。对这类违反了公平原则的条款,玩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保护,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公平原则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或变更该条款。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游戏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运营商基本上免除了自己的主要责任,加重玩家的责任。如《传奇》用户协议规定“盛大网络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传奇3》用户协议规定:“在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即使我们有过错、侵权(包括过失)、违约或违反保证的情况下,我们也不就因您使用我们的服务引起的或在任何方面与我们的服务有关的任何意外的、非直接的、特殊的、或间接的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人身伤害、因隐私泄漏、因未能履行包括诚信或合理谨慎在内的任何责任、因过失和因任何其它金钱上.的损失或其它损失而造成的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这类条款不仅免除了运营商的责任,大大加重了玩家的责任,有的还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是无效条款。
③游戏合同中“我们保留对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之类的规定,这类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如果涉及到格式条款本身发生了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制作人的解释来进行解释。
  多数游戏合同如果把此类无效条款剔除,则所剩无几。这其中固然有网络游戏在技术上的高风险和管理上的难度等诸多因素,但更大程度上暴露了法律规定不健全以及运营商对玩家权益的漠视和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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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8〕47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强市之路,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对我市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量技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质量技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量技监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决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制订“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 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五)近3年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总评分为1000分。
  第十二条 结合评审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所有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则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市长质量奖”申请。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嘉兴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六条 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为2-4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拟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初选对象。
  第十九条 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 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市长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市财政纳入市质量技监局部门预算。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
  第二十六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四)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经济效益下滑, 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七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有义务配合评审办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并在每年2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定的“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复评视同重新申报),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
  第三十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市长质量奖”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证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单位诚信观念,倡导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诚信信息管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证券业诚信建设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收集、记录和使用会员单位的诚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守法、守信、自律情况记录和对判断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单位,包括以下从事证券业务并已加入协会的机构: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基金托管机构。
  第五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会员单位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经营信息、奖惩信息和投诉信息。
  第八条 基本信息包括: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和其他信息。
  注册信息包括机构编号、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址等。
  资格信息包括资格编号、资格类别、资格证书号、批准部门、批准时间、有效期等。
  其他信息包括会员单位的资信等级评定信息、商业信誉记录等。
  第九条 经营信息包括: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和组织结构信息。
  业务信息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数据。
  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上的财务数据,历年财务指标等。
  组织结构信息包括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状况等。
  第十条 奖惩信息包括:奖励信息和处罚信息。
  (一)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表彰单位、表彰时间和文号等。其中表彰单位包括: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2.国家各级主管机关;
  3.中国证券业协会;
  4.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5.各地方证券业协会;
  6.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其奖励信息的其他单位。
  (二)处罚信息包括受罚机构名称、责任人、处罚时间、有效期、处罚原因、处罚单位、处罚类别、文号等。其中处罚类别包括:
  1.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处罚的,包括警告、责令改进、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或撤销业务资格、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以及对其诚信状况有直接影响的其它处理行为;
  2.受到协会处分的,包括书面批评、会员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以及对其诚信状况有直接影响的其它处理行为;
  3.受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处分、处罚的,包括下发监管关注函、警告、会员内通报批评、公开批评、限制交易、暂停自营业务或经纪业务、取消会籍以及对其诚信状况有直接影响的其它处理行为;
  4.受到地方证券业协会处分的;
  5.受到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处罚的;
  6.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投诉信息包括: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调查情况、处理结果、被投诉者申诉说明等。
  第十二条 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会员单位建立信息交换渠道,以约定方式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或从政府公报、有关组织发布的奖惩公告、媒体报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
  从媒体报道收集的诚信信息,应与当事会员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协会按下列途径收集到诚信信息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记录或更新。
  (一)基本信息、经营信息中的组织结构信息由会员单位通过专用网络系统自行录入,协会进行核对,如有疑义,可请会员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当其中相关内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采用本项前述办法进行更新;
  (二)经营信息中的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由会员单位通过专用数据报送系统定期报送协会,协会按规定标准进行收集并记录;
  (三)奖惩信息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或从协会日常自律管理中收集,协会依据记载诚信信息的正式书面文件或经核实的媒体报道进行记录;
  (四)投诉信息从协会日常自律管理工作中收集,或从证券监管机构等国家机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转来的对会员单位投诉信件中收集,协会如实记录全部投诉信息。
  第十四条 协会公正、客观地记录提供信息机构提供的诚信信息,保持诚信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有选择地记录诚信信息。
  第十五条 诚信信息的使用范围限于:
  (一)作为协会进行日常自律管理、行业评比、吸纳会员参加协会相关组织、对会员进行诚信评估的依据;
  (二)作为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资质审查的参考;
  (三)作为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参考;
  (四)协会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协会对诚信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并提供诚信信息查询服务。对于不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开诚信信息,协会按统一的标准进行确定并予以公布,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
  下列机构还可查询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诚信信息:
  (一)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查询被调查对象的各类诚信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职权进行调查时,可以在调查范围内查询相关诚信信息;
  (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根据需要可以查询其所属会员的基本信息和奖惩信息;
  (四)除按规定应保密的投诉人基本信息外,会员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的各类诚信信息。
  第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协会对诚信信息的查询情况进行记录:
  (一)查询已公开的诚信信息的;
  (二)会员单位按规定权限查询本单位诚信信息的。
  查询记录应当包括诚信信息的查询者、查询原因、查询时间、查询对象、查询内容等情况。
  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认为本单位诚信信息有错误的或对本单位诚信信息持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更正或提起申诉:
  (一)认为基本信息或经营信息中的组织结构信息有错误的,会员单位通过专用网络系统自行更正,协会进行核对;
  (二)认为经营信息中的业务信息或财务信息有错误的,会员单位向协会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会经核对确认后,予以更正;
  (三)认为奖惩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会经核对,属于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属于对提供信息机构提供的原始信息有异议的,会员单位可向提供信息机构申请更正;
  (四)对投诉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诉报告。申诉报告内容列入投诉信息记录。
  会员单位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提供信息机构申请更正,提供信息机构书面答复同意更正的,协会按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更正;提供信息机构不同意更正或没有书面答复意见,会员单位仍认为奖惩信息有错误的,会员单位可向协会提交书面异议报告。异议报告内容列入奖惩信息记录。
  第十九条 诚信信息的保存分为当前保存与历史记录两类,超过当前保存期限的诚信信息转入历史记录库后,一般不再提供查询服务。诚信信息的当前保存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当前保留;
  (二)经营信息设定5年当前保存期;
  (三)奖惩信息设定5年当前保存期;
  (四)投诉信息设定3年的当前保存期,超过当前保存期,已经核查有结果的或确认无法核查的,载明情况后转入历史记录库;正在核查的,载明情况后在当前库中继续保存1年。
  第二十条 协会对记载诚信信息的书面材料予以立卷保存,对诚信信息数据库的数据予以备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查询或使用会员诚信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诚信信息的会员单位,协会应予以提示、警示;仍不改进的,协会按有关自律规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保密职责,泄露会员诚信信息或超范围使用会员诚信信息;
  (二)擅自对提供信息机构提供的会员诚信信息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诚信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