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全国范围清理拖欠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08:46   浏览:94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下发《全国范围清理拖欠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下发《全国范围清理拖欠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传[199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全国范围清理拖欠实施方案》的规定,总行拟定了《全国范围清理拖欠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立即转知所属,贯彻执行。
一九九○年七月
附件:全国范围清理企业拖欠货款方案实施细则
                
根据《全国范围清理企业拖欠货款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为统一操作,保证全国清欠工行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发出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
  从1990年8月1日起,至8月15日止,为办理发出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的时间,并进行下列操作:
1.收款企业原则上须一次向开户行开列清欠清单及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大型企业工作量较大的,经开户行同意可分次办理。
2.清欠清单列明付款企业和开户行名称、拖欠货款金额和拖欠发生时间,清单格式由各行自定。
3.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一律使用现行的电划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按付款企业分别填制,同一付款企业并填一笔。企业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开户行名应填明某专业银行。凭证应附上原收款凭证的副本、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4.收款企业开户行的信贷部门要按照清欠方案第一条的规定,严格审查企业交来的清欠清单及托收凭证,符合规定的,在托收凭证各联加盖“清欠货款”戳记(样式各行自定)后,将凭证送交会计部门办理发出托收,清欠清单留存备查。
5.收款企业开户行的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送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清欠托收凭证后,按托收承付结算核算手续的规定,加盖业务公章,将有关各联凭证及附件寄往付款企业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向收款企业收取邮电费和手续费,同时登记“清欠发出托收登记薄”。
  二、收到托收与落实承付货款
  从1990年8月上旬起,至9月14日以前,为收到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和落实承付货款的时间,并进行下列操作:
1.付款企业开户银行的会计部门收到收款企业开户银行寄来的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后,登记“清欠定期代收登记薄”,将托收凭证送交信贷部门审查。
2.信贷部门要按照清欠方案第一条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立即通知付款企业准备付款。
3.付款企业对所欠债务,要按照顾全大局、主动偿还的精神,积极筹措资金,准备付款。根据清欠方案安排资金的顺序,付款企业应通知开户银行同意承付的金额,其中:结算户承付的金额、向财政或企业主管部门落实拨补资金承付的金额、向银行申请贷款承付的金额。
4.付款企业开户银行收到付款企业承付货款资金安排的通知后,应进行审查核实,对要求银行注入资金承付的,如符合信贷政策和条件,可暂作意向性落实。
5.付款企业对拒付的货款,应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理由书,交开户银行审查,如拒付理由不能成立,开户银行应通知其准备付款。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全额拒付,可将拒付理由书连同原托收凭证一起寄回收款企业开户银行转收款企业,收付双方开户银行销记发出、代收登记薄。部分拒付的,留待划出部分承付时,作划款凭证附件。
6.在落实承付货款时限内,付款企业既未通知开户银行落实付款的资金安排,又未提出拒付的,即视为同意付款,清欠付款开始后,由开户银行从结算户中主动扣收。
  三、上报清欠数据和下达清欠资金规模
1990年8月30日为省、区、市人民银行上报清欠有关数据时间,9月5日前后为总行下达清欠资金和规模时间,并进行下列操作:
1.凡在人民银行开户的基层专业银行,应将所属行处下列三项数据,汇总统计报开户的人民银行,并同时逐级上报专业银行总行:
  (1)发出清欠专用托收凭证金额。根据“清欠发出托收登记薄”累计数统计。
  (2)收到清欠专用托收凭证金额。根据“清欠定期代收登记薄”累计数统计。
  (3)应承付货款金额。根据付款企业落实承付货款金额汇总统计。
2.人民银行省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于8月30日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清欠办公室。
3.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全国三项数字后,进行测算、平衡后,将清欠专用资金和贷款规模于9月5日前后下达各省、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四、办理付款和收款
  从1990年9月15日起,至10月10日止,为付款企业承付货款和银行办理付款、收款的时间,并进行下列操作:
1.从1990年9月15日开始,企业在专业银行开户行要增设“清欠专用存款”和“清欠专用贷款”专户,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开户行要增设“清欠专用存款”和“清欠专用贷款”专户。有关专户核算规定如下:
  (1)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对两个专户,统一使用“××银行往来”和“人民银行往来”会计科目核算,各专业银行对企业在原科目内增设“清欠专用存款”和“清欠专用贷款”两个专户,分别核算各种渠道注入的资金及其形成的存款。
  (2)清欠专用贷款发放只能转入清欠专用存款账户,每笔贷款发放,起点和单位均为万元。  (3)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来源为:发放专用贷款、收回清欠货款、单位结算户转入款(含企业自有存款、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拨补资金及专业银行注入的贷款”;专用存款账户资金运用为:承付跨省市清欠款、归还专用贷款。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款项,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均应拒绝办理。
  (4)清欠期间,专用贷款暂不定期限。专用存款和贷款,按现行利率于清欠结束时分别计算利息。
2.1990年9月15日至21日这7天为付款企业承付清欠货款的付款期;10月10日前为收款企业收回清欠货款的收款期。各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1)未在人民银行开户的专业银行基层处所,在承付企业清欠货款时,将企业自有存款清欠的部分从结算户转入清欠专用存款户,需要银行注入的部分同时转入清欠专用存款户,分别使用有关结算凭证和借款凭证,会计分录为:
  收:专用资金及贷款   ××企业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存款     ××企业结算户
   付:××贷款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户
    (专业银行注入)
   付:专用资金及贷款  ××企业清欠专用贷款
    (人民银行注入)
  将企业承付款通过县辖往来上划管辖行,会计分录为:
  收:支行辖内往来   管辖行户
   付:专用资金及贷款  ××企业清欠专用存款户
  同时销记“清欠定期代收登记薄”。
  管辖行收到县辖报单时,办理转账,将款项收进专用资金及贷款    ××处所清欠专用存款户
  (2)管辖行本身开户企业承付清欠货款,比照上述基层行处第一个分录办理转账手续。然后连同全辖清欠承付向开户的人民银行办理承付划拨手续,会计分录为:
  向人民银行借入清欠专用贷款时:
  收: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贷款账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将企业存款及本行注入资金拨入专户存款时:
  收:人民银行往来   备用金存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划拨承付款时:
  收: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专用资金及贷款  ××处所单位清欠专用存款
  (3)人民银行开户行办理专业银行借款、划拨和承付清欠货款时,会计分录为:
  向专业银行发放清欠专用贷款时:
  收:××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贷款户
  为专业银行办理自有资金转入时:
  收:××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银行往来   ××储备用金存款户
  划拨承付货款时:
  收:联行往账
   付:××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同时填发电寄联行报单,向收款●人●银行拍发电报,并在电报摘由中加拍“清欠贷款●字●。
  (4)收款方人民银行收到清欠划回的●报并填制电寄补充报单后,一律转入收款企业开户的专业银行清欠专用存款户。会计分录为:
  收:××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联行来账
  (5)收款企业开户的专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送来的清欠托收划回款进账通知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收:专用资金及贷款   ××单位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如收款企业在下属处所开户,应通过县辖往来划转。
  处所收到划来清欠托收划回款后,应转入专用资金及贷款   ××单位清欠专用存款户
  同时,销记“清欠发出托收登记薄”。
3.为了及时调剂、调度、压缩清欠专用资金和贷款规模,使有限资金能充分发挥更大的清欠效果,在办理清欠收款期内,专业银行对开户企业“清欠专用存款”户内的划回清欠货款,应及时主动归还该企业“清欠专用贷款”户的借款,并相应归还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所借清欠专用贷款。人民银行各级行要灵活调度,加强调剂。
  五、清欠结束工作
  全国范围清理拖欠工作截止期为1990年10月10日。结束工作操作如下:
1.专业银行开户行于10月8日前,转销企业增设的两个专户:
  (1)编制“开户企业清欠专户轧算明细表”(附表一)一式三份,一份据以办理转账,二份上报管辖行。
  (2)根据明细表将专用存款与专用贷款轧低,会计分录为:
  收(或付)专用资金及贷款    专用贷款户
                 (或专用存款)
   付(或收)专用资金及贷款   专用存款户
                 (或专用贷款)
  (3)根据明细表将专用资金轧抵后余额转入一般存款或贷款户。余额为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收:××存款     ××单位结算户
   付:专用资金及贷款  ××单位清欠专用存款户
  同时,专业银行开户行可视企业转入结算户存款情况,收回一定比例的一般流动资金贷款。  轧抵后余额为贷款时,采取借新还旧、万元以单位、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办理流动资金短期贷款手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4)结清两个专户的存、贷款利息。
2.专业银行管辖行(即在人民银行开户的专业银行)根据所属行处“开户企业清欠专户轧算明细表”,汇总编制“全国范围清欠专用资金结算表”(参照附表三)一式四份,随附一份轧算明细表报送开户的人民银行。经人民银行稽核部门稽核后无误并经有关人签章后,二份统计表及明细表留存,二份退回专业银行。
3.专业银行于10月10日转销在人民银行增设的两个专户。
  (1)按“企业轧抵后余额”栏数字,调整在人民银行专户的存贷款。在一般情况下,轧抵后存贷款小于原账户余额,将其差额转账,会计分录为:
  收: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贷款户
  (2)按“转入一般存贷户”栏数字向人民银行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并结清两个专户,短期贷款一般不超过半年,结清专用贷款户的会计分录为:  收:人民银行往来   短期贷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贷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备用金存款户
  结清专用存款户的会计分录为:
  收: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备用金存款户
  (3)结清清欠期间人民银行两个专户的存贷款利息。
4.人民银行结清专业银行两个专户手续:
  (1)按企业轧抵后,两个专户调整的会计分录为:
  收:××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贷款户
   付:××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2)将专户转入一般存、贷款时的会计分录是:
  结清专用贷款户时:
  收:××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贷款户
  收:××银行往来    ××行备用金存款户
   付:××银行往来   ××行短期贷款户
  结清专用存款户时:
  收:××银行往来    ××行备用金存款户
   付:××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3)清欠专项贷款已用规模移交专业银行后,未用部分自动注销。
  (4)根据各专业银行“全国范围清欠专用资金结算表”汇总编制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随附专业银行结算表上报地市分行。地市、省市逐级汇总,经与同级专业银行核对无误后,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5)结清清欠期间专业银行两个专户的存贷款利息。
5.1990年10月10日全国清欠结束后,仍收到付款企业划回的承付货款时,人民银行转入专业银行备用金存款户,专业银行转入企业结算户。如企业已借入清欠贷款,而划回清欠款较大的,专业银行应收回贷款,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可不作调整。
  六、报告制度
  除8月30日上报事项,应严格执行外,增报以下二种报表:
1.1990年10月10日清欠结束后,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应逐级填报(电传)“全国清欠清欠情况统计表”(附表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清欠办和人民银行,应向国务院清欠办公室和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国范围清理拖欠专用资金结算表(附表三)和清欠书面总结。内容包括清欠情况与效果、各方反映、问题和意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标质押

王瑜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年9月15日有则报道:《“桐君阁”抵押 借贷2580万元》。9月12日,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抵押方式为其控股企业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担保贷款2580万元,该公司用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桐君阁”商标质押给浦发银行重庆分行涪陵支行,据介绍“桐君阁”商标品牌评估价值为18.65亿元。这是目前从公开报道看到的商标质押贷款最高的数额。

一、商标质押贷款的困境

商标可以因为各种理由被质押,但是企业最需要的通过商标质押获得贷款。商标具有巨大的价值,商标被评估为上亿,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的不在少数。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商标权质押贷款在国外特别是欧美一些国家已经很普遍,像可口可乐、麦当劳等著名品牌都曾经被质押过,并且都取得成功。但是在我国尽管众多知名品牌希望以价值不菲的品牌质押获得银行贷款,但银行业未能表现出相应的热情。我们在《泉州晚报》04年9月9日的报纸上看到这样报道:《泉州银行拒绝商标质押贷款》, “羊”名天下的“恒源祥”拿着价值6亿的品牌,却无法获得任何一家银行的抵押贷款。 “企业仅凭自己的商标,哪怕是很有名的商标,想到银行贷到款几乎是不大可能的。”招商银行长沙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汤××称。银行不愿意商标质押贷款自然市有其原因的:

1、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质押风险过大

早在2002年,广东发展银行就率先向不少温州民企推出了商标质押贷款,但随后这一创新产品就如坠冰谷。近两年多时间该行商标质押贷款申请量很少,放出的贷款也不出5笔。目前银行贷款普遍要求有房地产等有形不动产作为抵押,类似于商标、专利权这样的无形资产虽然有巨大价值,但以此进行质押贷款,无疑存在很大的信贷风险。农行泉州市分行法务部王部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一旦接受质押,银行就要担负很大的风险,企业的业绩、经营方针和经营者的素质都会改变品牌的价值,都会使商标的价值发生巨大的波动。如果企业在发展中出现重大问题,商标的价值就会受到影响。象“秦池”、“爱多”等商标让银行看到商标价值的不确定性,曾经高估几十亿的品牌价值,在企业危难时刻根本不可能起到“独挽狂澜”的作用。所以银行人士分析: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以商标资产做担保在银行质押贷款基本上行不通,银行对包括商标在内的无形资产一直保持“远距离”。

2、缺乏操作可行性

工行泉州市分行×行长认为,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暂不开通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质押合同订立后有关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如何办理,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一套具体的操作管理办法,(我国有《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国家工商局公布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具体规定了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不予登记的情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等) ;二是商标估价确有难度,据了解,目前省内尚未一个商标品牌得到过权威机构的估价;三是实际操作起来确实很困难,许多相应配套的工作无法跟上。还有一个很关键原因这位行长没有提到就是我国无形资产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商标存在变现难的问题,一旦借款人无法归还借款,银行不能象变卖汽车、房子那么容易将商标拍卖变现。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同时受无形资产权不保险等观念的影响,银行一直对商标质押贷款“敬而远之”。

二、商标质押贷款的出路

一方面我国的企业存在融资困难,另一方面企业又捧着巨大的无形资产无法发挥作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银行和企业也在进行有益的尝试,让我们看到了商标质押贷款的一些曙光。

1、联手担保公司

根据慧聪网2004年8月26日报道:湖南长沙某知名家饰用品公司通过与担保公司合作,将旗下股权与商标进行组合质押担保融资,顺利地与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贷款协议,获得了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以用于扩大再生产。该家饰用品公司向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申请期限为一年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但考虑到缺少符合银行要求的不动产抵押物,该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75%的股权(约2000余万元)以及其商标全部质押给担保公司,作为这1000万元贷款的反担保条件。湖南中保投资担保公司总经理刘××认为,对于享有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商标进行质押,特别是在与企业股权进行组合质押后,其信贷担保的风险完全可以控制。业内人士称,在目前企业品牌尚难凭借无形资产的魅力打动银行的情况下,担保行业已开始积极介入这一有待开发的融资“处女地”。

该模式可以解决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帮助企业突破生产经营扩张的资金瓶颈。

2、政府出面协调

《证券时报》2006年9月19日的报道《上海首现专利质押贷款》: 近日,上海顺利完成了专利质押融资第一单。记者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中心获悉,上海中药制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专利质押方式,成功向工商银行张江支行贷款200万元。据银行有关人士透露,为降低经营风险,银行确定了四个把关环节:一是采用组合式小额贷款的模式,在专利质押的同时,辅以个人信用无限责任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就是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共担风险;二是为申请企业设定必须符合的前提条件,即要具有良好的信誉,有强大的研发背景、经营管理良好等;三是在专利评估时充分考虑专利技术未来市场前景的问题;四是确定质押后由企业和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质押登记。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该中心已与工商银行张江支行达成合作协议,将进一步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方面进行合作。“第一单”完成后,双方将继续合作探索专利质押的科学操作模式。工商银行张江支行有关负责人则表示,专利质押的成功探索,给商业银行主动开辟贷款业务新品种增加了信心。这则报道说的是专利的质押贷款,但是从中我们看到商标质押的曙光,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中心为我们的政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榜样,他们为知识产权融资贷款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模式,在其积极推动下,专利质押贷款得意推行,那么我们商标质押贷款也将在这种模式下不久就会得到实现。

商标抵押贷款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下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我们在进行模式探索的同时,也希望政府应当给予关注,出台相应的规定消除目前存在的障碍,让我们的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备注:
1、对于本文中涉及个人的讲话内容,未经核实,直接引自媒体报道,有的加入了本人的叙述。
2、应为质押,相关报道中抵押同样应为质押,作者注。
3、括号内为作者注。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审法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4日通过后,国务院于2003年9月28日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审计署于2003年11月18日发出《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审法发〔2003〕53号)。2003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现就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到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来认识,自觉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各级审计机关要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增强执政为民,公正执法的意识。有关单位可以采取编辑活页文选,办好《审计播报》,开设宣传网页等多种形式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审计人员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收费、对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有深入的了解。

三、结合审计业务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审计署举办司长培训班、处长培训班和地市审计局长培训班时,要将行政许可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安排培训;地方审计机关在举办培训班时也要将行政许可法作为培训内容予以安排。审计机关在整训时也要安排专题讲座,请专家讲解行政许可法。

四、按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外,包括国务院部门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地方不得设定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通过设定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照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设定形式、设定权限等有关规定,对本级审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越权制定的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防止因规范性文件不适当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审计署负责署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地方审计机关负责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于2004年3月底前清理完毕。

五、审计机关在安排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要将行政许可专项费用和依法收取的许可费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计监督。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许可费用。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行政性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在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时,要注意对上述问题的审计。

六、各级审计机关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审计的意识,进一步提高法治观念和政策水平,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