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处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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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处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6号



1993年10月2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吉林省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根据《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含户籍在我省离开省境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依法结婚的男女双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自愿怀孕、生育。

  第四条未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夫妻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节育措施。未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的,予以批评教育,并限期采取节育措施;逾期的,收取每天一元的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采取节育措施为止。

  第五条计划外怀孕又未主动终止妊娠的,予以批评教育,并限期终止妊娠;逾期的,收取每天十元的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终止妊娠为止。

  第六条凡流动育龄人口,未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补办证件;逾期的,收取每天二元的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取得《流动人口婚育证》为止。

  第七条有关部门未按规定为流动育龄人口办理有关手续的,对直接责任者收取每例一百元至二百元的计划生育管理费,并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包庇、隐藏计划外怀孕妇女造成计划外生育的,视情节收取三千元至五千元的计划生育管理费。

  第九条出现计划外生育职工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取消单位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资格,并对单位收取每例二千元至一万元的计划生育管理费。

  因计划外怀孕而被单位开除或辞退的职工、临时工,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对单位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对计划外生育的,按下列标准收取计划外生育费:

  (一)第一胎司计划外生育的,收取一千元至五千元。

  (二)第二胎属计划外生育的,收取五千元至三万元。

  (三)第三胎及其以上属计划外生育的,收取一万元至六万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孩子的,视为计划外生育,比照前款规定收取计划外生育费。

  第十一条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理外,同时由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给予下列处理:

   (一)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生育费自理;夫妻双方各降一级工资,取消三年内评奖、评模资格,五年内不得晋级晋职;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

  (二)农民夫妻五年内不予招工招干、转为城镇户口。

  第十二条本规定收费一万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决定,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收费决定不服的,可依据《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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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城区户外宣传活动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城区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发〔2005〕28 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城区户外宣传活动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城区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年第139号令)和《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内五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筑垃圾处置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园林绿化工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物。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清理辖区内无主建筑垃圾。
四、市规划、建设、拆迁主管部门须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拆迁许可证》5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到市城市管理部门。
五、建设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申请,获准许可后,方可处置。
拆迁人应携带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拆迁面积证明书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申请,获准许可后,方可处置。
“拆违”实施单位应持拆除面积证明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准许可后,方可处置。
家庭装修、装饰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向物业公司或所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按指定地点存放。物业公司或所辖村(居委会)再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建筑垃圾消纳场须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设专人负责签发建筑垃圾消纳回执。
七、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承运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八、承运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明,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按指定地点倾倒,严禁沿途遗撒、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九、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后15日内,承运单位凭建筑垃圾消纳场签发的消纳回执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承运的单位运输。
十一、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和管理。
十二、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三、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每年定期会同纪检监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承运单位一年内累计二次违反垃圾清运规定的,两年内不得在市区内从事建筑垃圾清运。
十四、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予以处罚。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城区户外宣传活动管理规定

为规范户外宣传活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内五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本规定所称户外宣传活动是指以悬挂、张贴、安放等方式,在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场所设置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拱门、气球、立柱等)以及摆放物品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商业和公益性宣传活动。
三、在城区一环以内(北至和平路、南至槐安路、西至中华大街、东至体育大街区域,含一环路两侧)举办户外宣传活动须经市城管局审批(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一环以外举办户外宣传活动由辖区城管局审批,报市城管局备案。
严禁在城区内悬挂过街条幅,严禁占道搭设舞台、使用高功率音响设备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禁止在城区一环以内主要道路及行政中心、学校、医院、部队等控制性区域进行商业宣传活动。
四、户外宣传活动组织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期限、形式、规模和设施种类等要求进行设置、开展活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安全,不得占用盲道。
五、活动期间,户外宣传活动组织单位或承办单位须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并保证周边场地清洁。宣传标语应当字体工整、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悬挂牢固,并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活动期满,须及时彻底清理活动现场,做到事毕场清。
六、市城管局对户外宣传活动的日常管理实行考核公示制度,纳入对各区市容考核公示内容。
七、各区城管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核查本辖区内从事户外宣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手续。对未经审批从事户外宣传活动的,必须依法查处,并予以取缔。
八、违反本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处罚。
九、违反本规定,损坏、破坏市政道路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十、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城区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早夜市设置,方便群众生活,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内五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本规定所称早夜市是指在指定地点开办、每天早晚按规定时间开市、收市,以经营农副产品、生活必需品为主的临时市场。
三、市城管局是早、夜市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消防、卫生防疫、工商、环保、新闻出版、商务、物价、质量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早夜市的管理工作。辖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早夜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开办早夜市的,须向所辖区城管局申请,经市城管局审核批准;利用单位内部闲置场所开办早夜市的,应当符合辖区城管局的有关规定。
五、开办早夜市必须按市城管局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设置早夜市的原则是方便群众、不妨碍交通、不噪声扰民、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设置地点必须在居民小区或居民小区周边,场地开阔平坦,便于维持秩序和清理卫生。严禁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和车站、广场等重要公共场所以及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周边开办早夜市。
七、早夜市开办时间:4月1日至9月30日,早市开市时间为5时、收市时间为7时30分;夜市开市时间为19时、收市时间为22时;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早市开市时间为5时30分、收市时间为7时30分;夜市开市时间为18点30分、收市时间为21时。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市、收市。遇有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段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要求闭市。
八、按照“谁开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早夜市开办者应当配套设置卫生、环卫等必要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环境卫生清洁、市政设施完好,防止市场外溢。
九、对违反本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九款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多次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惠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7〕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地震办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为提高地震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本预案为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配合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实施预案。
(三)破坏性地震按其造成的破坏程度分为四类:
1.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的地震。在我市发生7级以上地震,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2.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我市发生大于6.5级、小于7级的地震,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 中等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0~2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0.1%~1%的地震。在我市发生大于6级、小于 6.5 级的地震,可视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4.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中等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四)发生破坏性地震(包括相邻地区或海域地震波及造成同等程度破坏,下同)时,各级政府、各部门按如下应急预案启动:
1. 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一级预案。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立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执行广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市政府采取的应急行动,提请省人民政府作出地震应急反应。震区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工作。
2. 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二级预案。由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领导、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中区域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市有关单位对县级的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援。
3.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启动三级预案。震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市有关单位对县级的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援。
4. 由于相邻区域或海域地震造成的波及影响,视造成的破坏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5.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采取紧急措施。
(五)一旦市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或在省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灾区信息后,我市立即开展相应的震后应急工作。

二、三级预案

市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视灾情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按以下要求作出应急反应:
(一)市地震办公室立即派出先遣工作组赴震区现场,监视和了解震情、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二)市地震办公室立即向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和市应急办汇报震情和灾情,并提出抢险救灾工作方案的建议。
(三)视震情和灾情,向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召开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会议,落实救援工作。
(四)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震情及灾情,做好稳定社会和安定民心等宣传工作。
(五)向省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三、二级预案

市内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市应急办和市地震办公室等单位,按以下要求作出应急反应:
(一)市地震办公室迅速汇报震情信息并立即组成先遣工作组赴震区现场,监视和了解震情、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二)召开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市地震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报告震情、灾情;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派出工作组和慰问团赴灾区进行慰问;根据灾情,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向省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公安队伍和消防部队维护灾区社会和交通秩序、扑灭火灾、搜索营救被埋压人员及保护公共财产、重要设施和目标。
(四)向驻军请求支援。
(五)宣传部门会同市地震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导工作,稳定社会和安定民心。

四、一级预案

(一)市内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市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灾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了解震情、灾情,报省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并服从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市直有关单位应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一级预案的应急反应:
1. 召开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紧急抗震救灾会议,统一部署救灾工作。
(1)市地震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报告震情和灾情;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紧急救援行动,动员全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
(3)发出救灾命令,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组织救援力量;
(4)向省政府及省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主动配合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应急工作,确定应急交通干线,加强交通干线管制;
(5)向驻军请求支援;
(6)市长或副市长带领组织机构有关成员赴震区现场指挥,组成赴震区工作组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和慰问灾区。
2. 有关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并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惠州军分区组织队伍帮助灾区抢险救灾;
(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公安队伍和消防部队维护灾区的社会和交通秩序、扑灭火灾、搜索营救被埋压人员及保护公共财产、重要设施和目标;
(3)市卫生局派出医疗、防疫队伍协助并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4)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民政部门了解灾情,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
(5)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台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由市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信息;
(6)市交通局、公路局组织和指导灾区交通、公路部门调查所辖公路、桥梁及其他交通设施损坏情况,组织抢修;
(7)广东电信惠州市分公司迅速了解灾区通讯破坏情况,组织力量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尽快恢复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信联系;及时向小灵通用户发送由市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抓紧设置由市地震办公室提供的语音电话,方便广大用户查询了解相关情况;
(8)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惠州分公司立即了解灾区通讯破坏情况,启动移动专用无线通讯设备,确保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讯畅通。组织人力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手机通讯畅通,并及时向手机用户发送由市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
(9)市无线电委员会、信息产业局采取措施全力保障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10)市经贸局、规划建设局、公用事业局、水利局和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供电、供水、供气和水利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破坏情况并迅速组织抢修;
(11)市经贸局、农业局派出人员组织调查重要厂矿企业、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以及农村破坏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工作;
(12)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后学校复课、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警报,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各单位先遣工作组进入灾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问题原则上由各单位自理。如交通、通讯确有困难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解决。
3. 其他各有关单位,执行各自制定的具体应急实施方案,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4. 对于市内发生的中等破坏性地震或一般破坏性地震,在启动二级预案或三级预案的基础上,必要时可报请市政府启动一级预案的部分应急反应程序。

五、地震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一)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实施一级预案,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视灾情需要补充其它有关单位的领导参加。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13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和所制订的应急实施预案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口单位共同开展救灾工作。
(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各工作组组成人员及职责如下:
总 指 挥:市长、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
副总指挥:市党政军有关领导和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领导
1. 指挥部办公室:
主   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常务副主任:市科技局负责人
       惠州军分区有关部门负责人
副 主 任:市地震办公室负责人
      市卫生局负责人
      市民政局负责人
       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团市委负责人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人
       市经贸局负责人
       市财政局负责人
      市水利局负责人
      市教育局负责人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
       市交通局负责人
       市公路局负责人
       市农业局负责人
       市安监局负责人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人
       市统计局负责人
       市气象局负责人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人
       惠州供电局负责人
       市港务局负责人
       市航空铁路办负责人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人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人
       惠州日报社负责人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人
       武警惠州市支队负责人
       市红十字会负责人
       市物资总公司负责人
       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人
       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
       市燃料工业总公司负责人
       市汽运集团负责人
       中石化惠州公司负责人
       中石油惠州公司负责人
       中海油惠州公司负责人
       广东电信惠州市分公司负责人
       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负责人
       中国联通惠州分公司负责人
       中国人保财险惠州分公司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13个应急工作组:抢险救灾组、震情监视组、宣传报道组、医疗卫生组、交通运输组、通信组、电力工程抢险组、物资供应组、财务及生活安置组、基础设施工程抢险组、治安保卫组、震害评估组、生产自救组。
2.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市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13个应急工作组的工作;
(3)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 各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抢险救灾组。
组 长:惠州军分区负责人
副组长:武警惠州市支队负责人、团市委负责人
迅速组织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营救伤员,视震情需要请求增派空军支援;组织预备役部队、民兵和青年志愿者队伍参加抗震救灾。
(2)震情监视组。
组 长:市科技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地震办公室负责人
加强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
(3)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副组长:市地震办公室、市广播电视台、惠州日报社负责人
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公布震情、灾情等有关情况,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安定民心。
(4)医疗卫生组。
组 长:市卫生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经贸局、惠州军分区后勤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负责人
组织医疗、卫生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治疗中心,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筹集储运医疗所需药品和器械,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
(5)交通运输组。
组 长:市交通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规划建设局、公路局、铁路办、港务局、交警支队负责人
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桥梁、机场和有关交通设施,实施对灾区的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通信组。
组 长:广东电信惠州市分公司负责人
副组长: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惠州分公司负责人
负责组织力量抢修和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震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联系,及时架设指挥部与各组(部门)的专用电话。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设施。及时向小灵通用户、移动和联通用户发送由市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
(7)电力工程抢险组。
组 长:市经贸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规划建设局、惠州供电局负责人
组织对被破坏的电力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8)物资供应组。
组 长:市经贸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物资总公司及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惠州公司负责人
负责调拨救灾物资(包括国内、国外救灾援助的物资)及有关设备,管理地震救灾物资,保证救灾物资不被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挪用。
(9)财务及生活安置组。
组 长:市民政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经贸局、农业局、物资总公司负责人
筹集抗震救灾款物,统一管理、分配、发放国内外援助和捐赠的救灾款物,负责提出向上级申请经费及请求援助的计划。
指导协助灾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受灾群众,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保障困难灾民食品的供应。制定救济标准,发放救灾款物;解决困难灾民的吃、穿、住问题,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10)基础设施工程抢险组。
组 长: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水利局、农业局、公用事业局、自来水总公司、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燃料工业总公司、汽运集团负责人
组织对被破坏的重要水利设施修复工作,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11)治安保卫组。
组 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武警惠州市支队及市公安消防局、公安交警支队负责人
负责加强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和灾区党政机关、机要、金融等重要部门的保卫工作;打击在特殊情况下的不法行为;负责灾区交通管理和救灾物资、救济物品的护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组织灾区采取有效措施扑灭和防止火灾发生;搜索营救被埋压人员,保护公共财产。
(12)震害评估组。
组 长:市地震办公室负责人
副组长:市经贸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及中国人保财险惠州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进行震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作出灾情评估,负责地震伤亡和财产损失统计工作;评估民房安全性能,提出救灾意见;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计划。
(13)生产自救组。
组 长:市安监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经贸局、农业局、教育局、气象局负责人
组织对工业生产救灾复产,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及其他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组织企业迅速将危险品转移,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联系有关单位实施围堵扑救,控制灾害蔓延,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组织对农业生产的救灾复产,保证对灾区种子、种苗的供应等。
组织做好学校灾后复课、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组织做好天气预报、警报发布工作,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六、临震应急反应

(一)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临震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二)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至20天。
(三)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1. 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 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 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措施;
4. 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 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确保社会安定。

七、其他事项

(一)市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修订、完善本单位和本县、区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工作。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2年市政府印发的《惠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惠府〔2002〕111号)同时废止。

八、附 则

本预案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三)“次生灾害源”是指因地震而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贮存设施、水坝、堤岸等。